煤矿集团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
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
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查询其提供证书的真实性,严禁采用煤安标志不合格的产品。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一、为使我矿的进矿产品各种手续更加完善、标准、规范,符合矿用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进矿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必须提供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的煤安标志证书和正规的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外观上要有明显的“MA”标志,无此标志者不给办理入库手续。
四、对于产品上有“MA”标志而没有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证明书的要及时催要证明书,对于不能提供者,一律给办理退货处理手续。
所有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的“MA”标志认证书、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律交给机电科统一管理。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2)是指对煤矿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所涉及的各类安全标志的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煤安标志是为了保障煤矿和煤炭企业生产安全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管理措施,用于标识和提醒人们关于安全警示、禁止行为、注意事项等内容。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标志设置要求:规定了各类安全标志的设置位置、标志形式以及标志颜色等要求,确保标志的显著性和易辨识性。
2. 标志维护管理:对标志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更新进行管理,定期检查标志的完好性和清晰度,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标志。
3. 标志使用管理:明确标志使用的范围和目的,禁止私自更改、遮挡、拆除安全标志,确保标志的有效性。
4. 标志培训教育:对员工进行煤安标志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使其了解各类标志的含义和作用,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的识别和遵守意识。
5. 惩罚机制:对于违反标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同时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通过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煤矿和煤炭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3)是指对煤矿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煤矿安全标志是指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中,根据安全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醒和警示人们注意安全,设立的各类标志和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新版)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引言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
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展开论述,包括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管理的必要性、标志的设计和规范等。
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指导的工具。
它可以向煤矿企业和工人传达产品的安全信息,提高工人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还可以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依据,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提高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煤矿生产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规范和控制,减少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高煤矿企业的竞争力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标志的使用,还可以向外界传达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视,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1.标志的形式和材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选择,可以是图形标志、文字标志或者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标志。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安徽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生产单位、煤炭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确认煤矿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出售和煤矿企业采购、使用的凭证。
凡涉及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领取安全标志准用证后,方可组织生产、销售。
第四条国家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安标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安全标志工作;负责对安标中心反馈的我省申办安全标志的企业进行审核;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为分局)对辖区内煤炭企业执行安全标志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受省局委托,对辖区内企业申报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参与省局对安全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标志申办第五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与生产安全标志产品相应的注册资金,其注册资金应符合生产相关产品所需达到的最低限额;(三)有与生产相关产品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及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四)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检测与测试手段;(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六)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七)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二)有正常、完整的技术条件;(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有省及以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检定或评审意见;(四)其他有关条件。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三、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1。
安监处(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我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条例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望各单位严格遵守执行:1、矿成立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落实工作。
组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机电部长、供应公司经理成员:机运部副部长、机运部主任工程师、供应公司副经理、机运部设备管理员、供应公司配件管理员、采区机电副区长、设备组组长及各队行政队长、技术队长。
领导小组职责:(1)组长: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负责矿用设备、产品招标采购时对投标单位安全标志的审查工作。
(2)副组长:在组长领导下,各自负责全矿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矿用设备、产品招标采购时,负责协助组长对投标单位安全标志的审查工作。
(3)成员:在组长及副组长领导下,负责各自所管理范围内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标志设备、产品的现场管理及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台帐,确保全矿所有矿用设备、产品全部有安全标志。
2、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的督查管理单位为驻矿安监处和矿安监部,落实单位为矿机电运输部、供应公司及矿属各单位,责任人为各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及主管机电设备和零配件、材料的管理人员。
3、各单位每半年对全矿在用和库存的有安全标志的机电设备、配件、材料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分类进行登记建帐,做好帐物管理,做到卡随物移。
4、根据普查情况,对于煤安标志丢失或损坏的机电设备、配件、材料,对在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库存的必须立即停止发放,及时联系公司解决更新为有安全标志的设备、配件、材料。
5、每年专项设备招标时,参与招标人员要严审所招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的安全标志,对于无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过期及实物与安全标志不符的厂家,必须当场否决其投标资格。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二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矿用产品是煤矿生产中不可缺少的设备,愈来愈多的煤矿生产中的工作需要进行自动化和智能化。
尽管矿用产品在煤矿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它们未必总是安全的。
因此,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矿用产品必须采用安全标志标识。
2. 安全标志标识的种类2.1 必需标志必需标志指的是产品上必须添加的标志。
这包括名称,型号,生产日期,企业标识和使用年限等等。
此外,还必须包括产品的生产批次号以及质量标志等等。
2.2 选配标志选配标志是指产品选配的功能和选配件名称等等。
例如,在矿用产品中,如果选配了可以进行语音控制的模块,在产品上就必须标明这一功能。
2.3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通常包括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等。
例如,在一些涉及到高电压的产品上,就需要标识高压电警告。
2.4 禁止标志禁止标志通常是为了防止误操作或其他不安全行为,例如,在一些机器上禁止操作员伸手进入机器内部。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标准为了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国家颁布了一些标准来规定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例如 JB/T 8532-1997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标志》。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4.1 产品标志管理•在矿用产品上添加正确的必需标志和选配标志。
•标识产品的生产批次号和质量标志,并记录相关信息。
•产品标志必须牢固可靠,能够在产品的整个使用期间保持清晰可见。
•所有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 安全警示标志管理•标识矿用产品使用时存在的危险和注意事项等。
•禁止在产品上删除任何警告标志和标识。
•所有警告标志和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3 标志打印管理•标志名称必须清晰可辨,文字必须清晰可读。
•选用标志颜色时,应考虑颜色对比度、亮度和色彩饱和度等因素。
•打印标志时,必须保证不出现失真、模糊和移位等问题。
•打印标志的位置应该是评价良好,看起来非常整洁。
5. 结论煤矿生产需要使用大量的矿用产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直接与煤矿生产安全相关。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领域,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 特制定本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其他物资管理过程与大众物资同样管理, 以下五个环节另项区别。
一、计划管理1、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16日前报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
2、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党群局有关文件规定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细, 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二、合同及采购管理1、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 报矿对外经济领导小组研究执行。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竟标。
统管物资计划报煤业公司供销部执行。
2、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 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
三、管理制度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基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编号两部分。
(2)基本图形符号:煤矿矿用产品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为“KA”。
(3)安全标志编号: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采购和使用的凭证。
(2)证书内容包括: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1)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生产单位在产品出厂前,应向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标志。
(3)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申请办理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4)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2)销售单位在销售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安全标志证书。
(3)使用单位在采购、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检查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
四、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行业资料:________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7 页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第 2 页共 7 页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煤矿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材料等产品。
由于煤矿是高风险行业,为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意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措施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意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对产品使用的重要指导,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护生产人员安全: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能够帮助工人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工具,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生产人员的安全。
2.防止事故发生:煤矿作为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较高。
通过正确的使用煤矿矿用产品,能够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3.提高生产效率:正确使用煤矿矿用产品,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时间,提升煤矿的生产能力。
4.合理节约资源:通过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可以教育员工节约使用资源,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标志的含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具有明确的含义,能够让人一目了然地了解到产品的特性、用途、禁止事项等。
2.注意标志的可视性: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具备良好的可见度,确保在各种光照条件下都能够清晰可见,避免因标志模糊而引发误解或事故。
3.标志必须持久耐用: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采用耐用的材料制作,能够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容易磨损、脱落,保持标志的有效性。
4.标志必须准确无误: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引起混淆的情况,以避免给生产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5.标志应统一规范: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设计,避免不同厂家或不同产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造成误解或混淆。
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措施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制定标志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设计、制作、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标志的规范使用。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二)矿用材料管理 1.计划管理 ①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供应 科相关人员签收。 ②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规定 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 细,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二项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2.合同及采购管理 ①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报矿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研究 执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竞标。统管物资 计划报龙宇公司供应部执行。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 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3.验收及安全标志台帐管理 ①供应科设专职验收员。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物资到货验收时除各项验收 条件与其他物资验收相同外,按合同检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③该类物资验收时,在验收单上注明煤安标志相关信息。物资不符 合验收条件退货时,应在到货验收台帐中注明退货记录。 4 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应单独建立到货验收台帐,台帐 中应具有该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时间、
1.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悬 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 即更换。
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 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 止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 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
aqbz。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附件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xx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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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促进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煤矿安全标志的范围
煤矿所有的电器设备、爆破器材、通讯信号装置、钻孔机具及附件、提升运输设备及容器、通风防尘设施、阻燃及抗静电产品、环境安全、工况检测监控系统及配套控制装置、自救器、呼吸器及防护装置、支护设备及上述范围内的进口产品。
二、矿用产品的必备证件
各单位在设计选型和采购矿用产品前,必须由意向厂家首先出示生产许可证书、质量合格证书、防爆合格证书(防爆产品)和煤矿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书的原件。
(即下列六证:①生产许可证,②检验合格证,③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④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⑤防爆合格证,⑥工业试验证)。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煤矿矿用产品在设计、生产、检修、检验、测试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公司特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
副组长:各分管副总经理安监处处长
成员:各分管副总工程师各部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部,机电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机电部技术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同时,对各单位职责范围划分如下:
1.安监处
(1)安监处为公司下属各单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部门。
(2)负责监督和参与公司所属单位,对应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及装置的选型和技术改造的认证情况,并对产品制造和销售单位的资质及
执行“五证”(工业性试验证、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安全标志准用证)情况进行检查。
(3)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中的安全监督工作,审查使用期间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制订、贯彻和落实情况。
(4)不定期对各单位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情况及专业人员配备、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的单位和负责人提出处罚意见。
(5)协助地方政府、劳动安全监督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做好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测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2.机电部
(1)负责公司单位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并对煤矿矿用产品购置和使用及维修情况进行注册登记。
(2)负责矿井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胶带运输机、矿用电器产品及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并对所检查设备及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3)严格执行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查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供部、通防部、安监处、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认证、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
3.物资供应部
(1)负责爆破器材、劳动保护用品等购置的综合管理,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各单位做好购置物品及设备的“六证”检查工作及对安全标志产品进行安全技术监督工作。
(3)会同机电部、通防工区、安监处、技术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4.通防部
(1)负责安全、工矿监测监控与装备、风筒覆布、防爆水袋(槽)、瓦斯抽放泵、注水泵、注氮泵、钻机等设备和产品选型、调校和维修管理工作
中,矿用产品标志的把关,并对所负责范围的设备和产品安全性能负责。
(2)会同机电部、供应部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和安全标志产品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会同机电部、技术部、物供部、安监处、技术部等部门做好相关的业务管理工作。
5.生产技术部
(1)负责矿井煤矿钻孔机具及附件、人车、动力机车、塑料网带、摩擦支柱、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及辅助运输设备的造型与技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对公司产品制造部门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
(3)负责公司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选型技术论证,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及工业性试验、鉴定的综合管理组织工作,并对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负责。
(4)负责煤矿系统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认证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5)对基建工程项目及设备安装的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严禁无资质队伍施工。
(6)会同物供部、安监处、机电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6.综机办
(1)负责综采(掘)工作面各设备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的综合管理工作,并对所辖范围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2)负责综采(掘)工作面配套设备的选型、购置使用、技术改造与维修配件过程中,到货设备及配件“六证”的检查及登记。
(3)严格执行综采(掘)设备大修质量标准,监督修理部门在设备检修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管理,并审批主要检修工艺。
(4)与物供部、机电部、通防部门等部门做好相关安全的业务管理工作;会同安监处等部门做好产品认证和安全检查工作。
7.地测部:
(1)负责矿井地质测量与矿压观测仪器、防治水设备及附件的选型与技
术改造中矿用产品标志的审查工作。
(2)对公司产品制造部门实施安全技术监督、组织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
(3)负责煤矿系统对执行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认证和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所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4)会同物供部、安监处、机电部、通防部等部门做好相关业务工作。
8.生产及辅助单位
(1)负责定期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检查验收并上报机电部登记注册,否则予以追究责任。
(2)对所使用的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不符合矿用产品标志要求的坚决不用。
(3)配合各业务部室做好各类检查工作。
(4)加强业务培训学习,确保所有井下材料或设备符合本规定。
9.其它
公司所属财务、人资部、调度室等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必须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做好煤安标志的产品购置、制造、使用检修等工作。
四、管理规定
1.公司在用设备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实行系统专业化管理,机电部全面负责所有设备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物供部负责所有材料的矿用产品标志管理与检查。
2.设备及材料购置部门应作好设备及材料购置中的矿用产品标志证把关工作。
因工作不严不细造成无矿用产品标志证的设备及材料下井的,对购置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3.各技术及业务部门在设备及材料选型过程中,选择的相关设备及材料如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购置部门不得进行购置,因各技术业务部门自行联系购置设备材料造成损失的,除对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外,由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审查。
4.使用单位领用设备及材料前,必须确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齐全,不齐全者,严禁领用。
5.锅炉、压力容器及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维护,并
积极协助专业维修、检测人员搞好设备的检修、检查工作,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6.各业务职能部门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并安排专人不定期进行检查。
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并处以费用总额5%-10%的罚款。
7.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标志产品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