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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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简介台湾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

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

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以下简单介绍台湾地区几个主要税种:(一)综合所得税。

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

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台湾境内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

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

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

境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

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经营营利事业的人。

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则包括台湾境内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

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

两岸四地税制比较与协调机制安排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

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

一.两岸四地税收制度概述及其特点1、大陆大陆税制的发展,经历了1953年、1958年、1973年及1994年的改革。

总体趋势上可以1978年和1994年作为两个分水岭。

总体而言,呈现一种倒葫芦状的两层次由大而小的税制演变形式。

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流转税类税收是主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仅这4项税收的收入就占我国税收总额的70%以上;所得税类税收次之,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这3项税收的收入约占我国税收总额的15%。

此外,还有资源税、财产税和其他一些类型的税收。

2、香港香港税率低,税基窄,是国际上少数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中较有代表性的典型,国外有人将它划分到“避税港”范围。

香港税收的主要特点是:(1)税种简单,便于实际操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2)税率低,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有利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税法严,每个公民都要依法纳税,有效地保障税收收入及时入库。

(4)税制稳定。

3、澳门澳门税收制度某些方面与香港有相似之外,但也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尽管按照“一国两制”的方针,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后,其税收制度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维系不变。

但为了使我国税收制度的改革趋于完善,以便日后能与港澳地区的税制减少摩擦,更好地衔接和协调,分析和研究澳门现行税收制度,把握和了解其特点,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其税收制度的特点是:(1)税收较少,税负较轻。

(2)直接税成为主体税。

(3)娱乐业成为主要税源。

4、台湾台湾和大陆同属一个中国,但因社会经济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不同,使两岸在税收制度上也有着较大的差异。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立法及其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立法及其借鉴

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立法及其借鉴赵德芳[摘要]遗产税这一理论和提法在中国已经有了一段时期的发展,但人们期待已久的遗产税(含赠与税)法在我国一直未能顺利出台,本文从分析我国台湾地区《遗产税与赠与税法》立法理论及立法技术着手,提出了构建我国遗产税的立法构想。

同时,遗产税的实施还必须有相关制度的支持。

现阶段,出台遗产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能,应尽快促使这部法律顺利实施。

[关键词]遗产税台湾地区立法构想配套制度一、遗产税的概念及我国遗产税的历史回顾遗产税(Inheritance Tax)是针对财产所有人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因此又被称为“死亡税”(Death Tax)。

它带有明显的劫富济贫的性质,可以抑制两极分化和社会浪费,作为一种古老的税种,它起源于4000年之前的埃及,近代的遗产税则起源于1589年的荷兰,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进入中国较晚,基本上是个舶来品,开征遗产税的动议是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曾于1938年10月颁布《遗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于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

①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统一税收,政务院于1950年1月31日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就把遗产税列为拟征收的14种中央及地方税主体税种之一,但后来由于当时的低工资制及后来受“文革”的影响等各种原因未能开征。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和法制进程的加快,遗产税立法再次提上议事日程,1985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提到设立遗产税问题,该草案认为:“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

” 1993年12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提到“完善现行税收体系和结构”,在“适当的条件下”开征遗产税等税种。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调节过高收入,逐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开征遗产税等税种”②,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中奖税务政策解读

中奖税务政策解读

中奖税务政策解读随着彩票等各类中奖活动的普及,中奖所得的税务政策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奖税务政策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并适应相关规定。

一、台湾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台湾地区,中奖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台湾税法规定,中奖所得的税率是20%,但是中奖金额低于新台币1,000元的话是免税的。

若中奖所得超过1,000元,税务局会在领奖时根据中奖金额扣除相关税款。

二、香港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香港地区,中奖所得是免税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无论中奖金额大小,都不会受到税务局的纳税要求。

这也是为了鼓励人们热衷于购买彩票,推动彩票市场的发展。

三、内地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在内地地区,中奖所得同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内地税法规定,中奖所得的税率是20%,但是中奖金额低于人民币800元的话是免税的。

如果中奖金额超过800元,将根据中奖金额的数额进行扣税。

四、其他国家中奖税务政策的比较除了台湾、香港和内地,不同国家的中奖税务政策也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将中奖所得视作一种资本收益,适用相应的资本利得税进行征收。

而另一些国家则将中奖所得视作消费品销售的一种,按照消费税进行征税。

五、中奖税务政策的合规要求无论是在哪个地区,中奖者都需要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进行纳税申报。

中奖者除了获得奖金之外,还需要留意税务申报和缴纳期限,避免逾期或者漏报纳税。

同时,个人中奖所得的具体计税标准和税率也需要仔细研究,以确保合规纳税。

六、中奖税务政策的相关案例分析通过对不同地区的中奖税务政策案例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了解中奖所得怎样计算,如何报税,以及如何避免可能的纳税纠纷。

案例分析可以让读者更好地掌握相关税务政策的实施细则。

七、中奖税务政策的前景展望随着彩票等中奖活动的不断增加,中奖税务政策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必然趋势。

政府也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经济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就需要中奖者和相关机构密切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财务规划,以便更好地应对税务风险。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

港澳台与大陆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纳税额之比较宋凌凌【大中小】【关闭】【点击:5329】【价格】0元【摘要】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大陆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有很大的差异。

本文仅就税制模式、纳税额两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比较分析,然后就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对大陆的借鉴作用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比较【正文】一、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收益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有别于以公司为纳税人的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个人。

个人所得税法是关于征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范。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原因,港澳台地区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法存在众多的差异。

香港一贯坚持税制简单、税种少、税负轻、稽征简便的原则。

个人所得税在香港不是单独的税种,《香港税务条例》按照以收益类型设置税种,将个人所得征收的税项分为4种,即薪俸税、利得税(关于个人的部分)、物业税、利息税(1989年4月1日废除),为方便分析,本文统称为个人所得税。

澳门地区在税法上没有区分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而是按照收益类型设置税种。

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房屋税是澳门按照收益课征的三种税项。

其中职业税是对个人工作收益征收;所得补充税是对个人和法人工商活动收益征收的税种;房屋税是对个人和法人房屋租金收益征收的税种。

上述税项同时适用于个人和公司,即都涉及到对个人有关收益的征收。

澳门征税的税法依据是《职业税章程》,《所得补充税章程》和《房屋税章程》。

台湾无独立的个人所得税立法,而是将其与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规定在统一的《所得税法》中,并称之为“综合所得税”。

大陆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按照纳税人的特点进行分类,将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在大陆是单独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其专门的法规。

二、港澳台地区和大陆个人所得税法的差异我国和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纳税额的规定两方面有很大的差异。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引言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适用于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等环节。

在两岸关系发展的背景下,比较和评价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对于深化两岸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比较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并对其进行评价,探讨可能的合作和改进方向。

一、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1. 大陆增值税制度大陆增值税(以下简称“大陆VAT”)于1984年实施,是一种多阶段、按逐笔计税的消费税。

大陆VAT的税率分为11%、13%、16%三档,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

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 台湾增值税制度台湾地区增值税(以下简称“台湾VAT”)实施于1985年,至今仍有所调整。

台湾VAT的税率采用五级分层制度,适用于不同的行业和商品。

台湾VAT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一般纳税人纳税义务较大。

3. 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异同两岸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范围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异同。

•税率:大陆VAT税率相对来说较为简单,只有三档;而台湾VAT的税率分为五档。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税收权重的分配存在差异。

•纳税人范围:大陆VAT的纳税人比台湾VAT的纳税人范围更广泛,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这使得大陆的增值税收入更加丰富,但也带来了纳税人管理的难度。

•征收方式:大陆VAT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即“应税销售额×税率”,而台湾VAT既可以按照销售额计算税额,也可以按照利润计算税额。

这导致了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征收方式存在差异。

二、两岸增值税制度的评价1. 大陆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大陆VAT的税率相对较为简单,税制稳定性较高,便于企业和纳税人遵守纳税规定。

同时,大陆VAT系统较为完善,税收收入丰富,为国家财政提供了重要支持。

此外,大陆VAT的纳税人范围广泛,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加了税收来源的多样性。

2. 台湾增值税制度的优点台湾VAT采用五级分层制度,可以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性进行差别化调整,便于精确控制税负。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台湾与大陆关于税法原理原则的比较

税收公平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公平 原则,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扣除 制度等方式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 分配。
大陆地区
大陆地区在税法中也注重税收公 平原则,通过个人所得税、企业 所得税等税种实现税收负担的公 平分配。
税收效率原则的比较分析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在税法中注重税收效率原则,通过简化税制、减少税种等方式提高税收征收效 率。
它反映了税收分配关系中的本质 要求,并对税收法律制度起统帅 作用。
税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立法机关制定科学的税收法律法 规,确保税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稳 定性。
为司法机关提供审判依据,确保税收 争议的公正解决。
为税务机关提供执法依据,规范税收 征管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01
02
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税种法定,一个税种必定相对应于一税种法律;二是要 素法定,税法构成要素皆必须且仅由法律予以规定;三是程序法定,税收关系中 的实体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所依据的程序要素皆必须且仅依法律规定。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其 税收负担应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 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横向公平和纵向 公平。横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应负担相同的税 收;纵向公平要求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负担不同的税收。
税收效率原则
•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 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它包括税收经济效 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前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取得 最大的经济利益;后者是指以最小的税收成本征收最多的税。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

两岸增值税的比较与评价【摘要】本文通过对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与评价,旨在深入探讨两岸之间在这一税收政策方面的异同,并提出改进建议。

在首先介绍了大陆和台湾增值税制度的概况,然后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进一步探讨了各自存在的优势和不足。

根据比较结果,提出了针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建议。

在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了解两岸增值税制度的特点和差异,为进一步改进税收政策提供参考。

【关键词】两岸增值税、制度比较、优势、不足、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它在全球范围内被广泛采用,是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变得愈发重要。

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作为中国的两个主要地区,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研究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比较与评价,不仅有助于深入了解两岸税收体系的差异,还可以为两岸税收政策的协调提供参考。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增值税制度入手,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比较和评价,旨在为两岸税收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比较分析大陆和台湾的增值税制度,探讨两岸增值税制度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通过对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也将对两岸增值税制度进行综合评价,探讨其未来发展的可能性,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指导方向。

通过本研究,有望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增值税制度的务实合作以及促进两岸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2. 正文2.1 大陆增值税制度概述大陆的增值税制度是一种多阶段、多环节的消费税制度,也是我国最主要的税收之一。

增值税是按照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来征税的一种税收,通过每个环节的增值进行逐级征税,最终由消费者支付。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

海峡两岸企业所得税法的比较税收立法情况的比较台湾地区在1998年进行了重大的税制改革,所得税制由原来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个人所得税的“两税独立课税制”改为现行的“两税合一课税制”。

台湾地区的所得税包括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在所得税方面采取合并立法模式,综合所得税和营利事业所得税分章合并载于《所得税法》中,并制定发布了《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所得基本税额条例》、《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等法规。

大陆的所得税为独立课税制,采取的是分开立法模式,即对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制定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原为针对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针对外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的细则和办法。

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则合并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配套法规有200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两岸在税收立法层次上大体相同,都由税收法律、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等构成。

不同点在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历史较短,立法较晚,修订变化次数相比台湾地区较少。

与大陆相比,台湾地区的营业事业所得税法规定得较为详尽,内容上基本接近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两者的合并。

纳税人界定的比较在纳税人的界定上,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业主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台湾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营利事业,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台湾税收制度

台湾税收制度

台湾税收制度台湾税收制度以台湾税制法及其他相关法令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把各种所得、财产及消费等关系整体起来,分门别类确定税收种类,并规定其征税范围、税率及收缴方法等。

台湾税收制度的主要税收有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其他企事业所得税,以及财产税、增值税、房屋税、印花税、消费税、资源税等。

个人所得税又称居民所得税,是指依照法律定夺,从居民取得其各种所得,而应由居民依法按进口税率支付的税款。

个人所得税类别主要有职业所得税、财产所得税、投资所得税、偶然所得税、保险业所得税、和模糊、报刊税等。

有限责任公司所得税类别有:营业所得税、股利所得税、红利税、投资所得税,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税类等。

其他企事业所得税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及一般营利性民间组织取得的所得征收的法定税,包括以下几类:营业所得税、股利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集团企业所得税、投资型公司所得税、实体经营性法人所得税、公共机构所得税、进出口关报税等。

至于财产税,是一种以财产物权为主的税收,主要的税源有森林税、汽车税、农机税、存货税、宗教税等。

财产税的主要目的是抑制财产拥有者贪婪,减少财产抛市等行为,以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保持市场平衡的目的。

增值税是以增加企业价值为基础的税收,是以企业营业所得中的增值部分的税收。

这种税收的种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商检税和相关税务。

关于房屋税,台湾设定的房屋税税率根据物价稳定及物价累加本金之影响及政府收支财务分析,会根据每年经济局发布的税率通知,调整相关税率。

印花税是以买卖资产为本税源,由买受人依法缴纳的税收,政府从中获取了政府预算分配中的部分资金。

消费税是一种基于社会消费的税收。

税务收入的增加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税金压力,还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从目前来看,台湾主要采取消费税收政策作为主要税收政策。

最后,资源税是对具有资源特性事项所得收益,根据其价值不同以及收集和发放的方式不同,统一征收的一种税收。

其中的资源税主要有水资源税、矿产税、土地使用税、野生动物、野生植物保护税等等。

台湾地区近年税制改革热点

台湾地区近年税制改革热点

台湾地 区采取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 也就是将纳 税人 ( 以 损失不得从所得额 中扣除 。 家庭 为申报单位 )在纳税年度里 的 1 0类所得 加总后 ,根 时至 2 0 1 2年 8月,台湾财政 当局出于赋 税公 平和 健
据 累进 税率征收所得税 。由于原来台湾 的个人所 得税不论 全财政 的考 量 ,决定再次复征证所税 ,也就是 把原先根据
的平均实征额 ,还是可 以达到修法前 的 9 0 %。这主 要是因 席卷全球 的石 油危机使得 台湾证券市 场大 萧条 ,因此开征 为除 了不 动产之 外 , 台湾遗赠税原有的征管效率一 向不高 , 不久 即停征 。 而且 富人通常早 已作好相关 税收筹划 。改革后 ,台湾税务 第二 次是在 1 9 8 8年 ,背景是 1 9 8 7年台湾开放 了外汇
收 收入 的快 速下降 ,根据台湾 “ 财政部”的统计 ,2 0 0 9年 属于 资本 利得② 课税 的一环 。以前 ,台湾 曾经两次试 图开 的遗赠税 实征额只比修法前三年 ( 2 0 0 6 -2 0 0 8年 )的平均 征过证所税 ,但都无疾 而终 : 实征额减 少了 2 2 %左右 , 而在修法后 3年 ( 2 0 1 0 -2 0 1 2 年) 第 一次是 在 1 9 7 3年 ,因为稽 征成本 过大 ,加上恰 逢
机 关加强 了对遗赠 税 的征管力度 ,提高 了税收征 收效率 , 管制 ,国际热钱 涌入资本市场导致股 市暴涨 ,全民炒股一 而税 负降低也提高 了富人 的税收遵从意愿 ,这 两方 面因素 时蔚 为壮 观。财经 当局担忧 ,一旦经济泡沫化 会对 产业和 9 8 8年 9月 保证 了遗赠税的税收收入基 本保持稳定 。但笔 者认为更加 劳工 工作 意愿造 成 负面影 响。因此 ,台湾在 1 优 惠的 台湾遗赠税 制使得 富裕阶层 的税 负又进一 步降低 , 宣布复征证所 税 ,证券交 易所得要重新并入纳税 人的综合

有关台湾人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有关台湾人在大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有關臺灣人在大陸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發表於2010-9-6 從2011年開始稅局將嚴加管理對外籍人士在境內就業繳納個人所得稅事項!依據中國大陸全國稅收工作要點的通知中說明,2007年之主要任務是有八大項,包含:一、規範稅收執法,強化稅收法治;二、穩定推進稅制改革,認真落實各項稅收政策;三、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品質和效率;四、加強和優化納稅服務,構建和諧的稅收征納關係;五、實施金稅工程三期規劃,加快稅收管理資訊化建設;六、規範內部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七、全面加強稅務幹部隊伍建設,增強幹部素質能力;八、轉變職能,改進作風,貫徹工作落實。

其中第三點全面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品質和效率中,特別強調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並要求落實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針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等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對於企業單位之代扣代繳、高收入者與高收入行業的個人所得稅之稽征,展開推展全員全額管理並建立健全個人收入檔案。

就此通知之發佈後,個人所得稅之稽征將為2007年中國大陸稅務機關重點查核的項目之ㄧ。

台藉人員在申報個人所得稅,首先須確認其取得之薪資所得是否屬於課稅所得範圍,依現行之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依所得來源、支付地點及居住時間作為考量因素,將征免與否匯總如下表。

V:需課征所得稅 X: 免征所得稅注1:上表所列居住不滿一年系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離境一次超過30天或離境多次累計超過90天,如離境一次不超過30天或離境多次累計不超過90天,則視同未離境,不得扣減天數。

依上表所列,台籍幹部只要一年累積居住大陸超過90天,且有來源於大陸地區所得,不管是大陸境內支付或境外支付,亦即使台籍幹部在臺灣支領的薪水也必須在大陸申報納稅。

至於境外來源薪資所得部份,台籍幹部在大陸工作未滿五年,境外支付部份一般是不屬課稅範圍;但如果超過五年,則按辦法規定也必須列入課稅所得自行申報,即「全球來源所得」概念。

港澳台税制差别

港澳台税制差别

香港税制香港税制是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中国香港地区税收法律、规章和管理办法的总称。

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

香港地区税收制度主要由香港政府制定的《税务条例》、《遗产税条例》、《印花税条例》、《博彩税条例》、《娱乐税条例》、《储税券条例》等组成。

《税务条例》颁发于1947年。

在1955~1979年间经历过多次修订。

规定征收的税种有薪俸税、利得税、物业税和利息税等。

香港地区税制以税率低、税负轻,并对进出口货物不征关税等特点,享有国际避税港之称。

而且,香港税制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税种数量少和征税办法简化两个方面。

税制结构香港地区税制大体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大类。

主要税种有:①薪俸税。

《税务条例》规定,任何在香港任职或受雇从而获得或赚取入息的人,必须缴纳薪俸税。

“入息”一词,包括薪金或工资、酬金、假期薪资、佣金、花红、赏金、额外津贴、退休时的奖赏或报酬以及长俸等收入。

按照香港一贯实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课征薪俸税的上述收入只限于个人在香港境内赚取或获得的。

个人即便受雇于香港雇主,但如其劳务是在境外进行(公务员除外),在香港也无需缴纳薪俸税。

另外,雇员在港如系短暂停留(每一税收年度不超过60天的),其收入也不必缴纳薪俸税。

薪俸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

计税依据是以夫妻双方的入息额减去本人、子女及赡养父母的免税额和法定准许扣除的费用,并加上额外免税额的10%递减数后的净入息额。

如纳税人所纳的薪俸税总额超过其扣除免税额前入息额的15%,改按入息总额的15%计算纳税。

由于扣除的免税额很宽,大多数工薪收入者达不到课税起点,在香港的500多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多万人,约占4%。

②利得税。

香港地区最主要的一个税种,约占各项税收总额的45%。

《税务条例》规定,公司、合股商号、团体以及独资企业等,凡在香港从事经营工业、专业或商业所获得的盈利,均应缴纳利得税。

依照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上述课税只适用于来源于香港境内的利得。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简介

台湾税制简介台湾税制属于分类税制,包括所得税系、流转税系、财产税系,以所得税为主。

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房屋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类是间接税,包括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娱乐税等。

按管理权限还分为“中央税”和“地方税”。

以下简单介绍台湾地区几个主要税种:(一)综合所得税。

是对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常为一年)的净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所谓净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依法规定的免税额、扣除额后的余额。

综合所得税相当于大陆的个人所得税。

台湾境内有住所并居住以及无住所在一个纳税年度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境内居住纳税人,否则为非境内居住纳税人。

综合所得税以所得来源地征税为原则。

非来源于台湾所得一般不在课税之列。

1.应税收入范围:①营利所得,②执行业务所得,③薪资所得,④利息所得,⑤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⑥财产交易所得,⑦自力耕作、渔、牧、林、矿所得,⑧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所得,⑨退职所得,⑩其他所得。

2.主要可扣除内容:①本人、配偶及符合规定扶养亲属的免税额,免税额每三年评估一次,目前基本免税额为每人台币7.7万元,满70岁老人加计50%;②一般扣除额和特别扣除额,其中现行一般扣除额中的标准扣除额,个人为台币4.6万元、有配偶的为台币9.2万元,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为台币7.8万元,同样每三年评估一次。

3.税率。

境内居民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6%-40%;非境内居住的个人适用税率为20%;扣缴纳税人适用各类所得的扣缴率,以20%为原则。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

对经营营利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盈余征收的一种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台湾境内经营营利事业的人。

课税对象范围以总机构标准,总机构在台湾境内,则包括台湾境内外的所得,但已纳境外税额,可在限额内予以抵扣;总机构在台湾境外的,只对境内所得征税。

1.收入项目。

营业收入、代理收入、销售副产品收入、兑换盈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出售资产收益、退税收益、权利金、逾两年应付未付费用或损失、收回已列呆帐损失、销售下脚废料收入、流动负债到期而未清偿,或交易已完成应转为收益而未转入的,作为收益、租赁、商品盘盈以及其他收入。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税制对比说明

中国大陆和台湾都是外资公司在亚太区的投资重点地区,而这两个地区的税法差异如何,请看下图:之所以用中国大陆与台湾相比较而不是香港,是因为香港有属地原则,差异性过大。

而中国大陆与台湾都是属人加属地原则,有相同也有不同。

中国大陆有实质控制管理机构的概念,但是台湾没有,而且台湾是法律上没有。

如果哪一天你去问台湾税务局,“台湾有没有税务管理机构?”,他会告诉你:“有,但是法律上没有。

”1.台湾税制的利弊两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于所谓“来源所得”这个概念的重视程度有所区别。

大陆很重视,出了很多的相关条例:到底要不要登记、要不要不登记……可是因为条文太多且有疏漏的存在就导致大家对法规的执行存有疑虑。

不过大陆的税务机关会清楚的告诉你:如果你今天有劳务提供地在大陆就征收,如果不在大陆就不征收。

不过台湾的重视程度更高。

只要有资金支付出去就扣你20%的税。

这牵扯到台湾原来的法规,每个所得税法都会牵扯到所谓的所得分类。

大陆的法规中第三条或者第五条会看到营业利润,租金等等,在台湾有一条叫做第八条和第五款,它会告诉你所得如果在台湾境内就要征税。

台湾税务局有一天会通知你,他们认为劳务提供地或者使用地在台湾都要征税。

当然后来台湾税务局发现了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很好的解决。

台湾的税收除了上述的不足之处,也有优于其他地区的可取之处,例如:股票交易所得在台湾是不用缴税的。

在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分别:中国59号文会告诉你什么情况,什么时候要缴所得税,但是台湾是告诉你什么时候不用缴所得税,两地的趋势是不一样的。

台湾还是在沿用很传统的方式。

2. 发票的处理同样,对待发票的处理两地也是不同的。

发票是台湾很重要的发明,但是也是很愚蠢的发明,因为它到大陆来了之后变形成非常复杂的东西。

为了减少逃漏税的状况发票在台湾也的确产生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大陆用的发票也有同样的效果,但是大陆的发票更复杂,相信很多税务总监都有搞不清楚的发票,就目前而言,也确实还没有特别好的解决方法。

台湾房地产税情况及借鉴

台湾房地产税情况及借鉴

台湾地区房屋土地保有环节税收情况一、台湾土地、房屋保有环节税收的相关情况(一)税种设置台湾对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征税的,在保有和交易关节设置的税种简单明了,见表1。

保有环节所征收的地价税和房屋税是每年征收一次。

表在台湾,为了征税的需要,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土地的地价,称为公告地价;政府每年公布一次不同区位的土地的现值,称为公告现值;每三年公布一次各类房屋标准价格。

台湾土地和房屋保有、交易环节各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依照政府定期公布的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来确定的。

各税种计税依据及确定办法可以概括为表2的情1. 地价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定地价税是以每一土地所有权人在每一个直辖市或县辖区内所拥有的土地的地价总额来计征的。

改为:税法规定,按申报地价,征收地价税。

但同时又规定申报地价不得低于政府公告地价的80%,申报地价高于政府公告地价的,按申报地价计征,申报地价高于政府公告地价120%的,按公告地价的120%为申报地价。

不申报的,按公告地价的80%为申报地价。

由此可知,在现实征管中,地价税的计税依据实际上是公告地价的80%。

注:申报地价(最低为公告地价的80%、最高为120%)。

2.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其确定土地增值税是按取得土地至出让土地时,土地的涨价总数额来计征的。

土地涨价总数额的计算方法是:土地转让时的现值减去土地取得时现值,再扣除纳税人已支付的改良土地费用。

土地转让时的现值由纳税人申报,但是同时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转让现值不得低于公告现值。

3. 房屋税和契税的计税依据及确定税法规定房屋税依据房屋现值计征,契税依据被转让房屋的契价征收。

房屋现值是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而契价是由纳税人申报的,但是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契价低于政府评定的标准价格的,按标准价格计征。

房屋现值和契价的确定方法一样,是由房屋标准价格减除折旧,再进行房屋所在街路等级系数调整后确定。

(三)减免税政策在减免税政策方面,台湾与大陆的主要区别是在房屋保有环节对于个人自用住宅及所占用的土地不免税。

台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台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

台湾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总额 - 免税额 - 扣除额 = 全年综合所得净额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 税率 - 累进差额 = 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投资抵减税额 - 申购自用住宅扣抵税额 - 已扣缴税额 = 结算申报应纳或应退税额以下均为新台币新台币 : 人民币≈100 : 21.52008年度一、综合所得税课税级距及累进税率如下:课税级距税率410,000元以下6%410,000元至1,090,000元13%1,090,000元至2,180,000元21%2,180,000元至4,090,000元30%4,090,000元以上40%二、免税额:每人77,000元;年满70岁之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受纳税义务人扶养之直系尊亲属其免税额为115,500元。

三、标准扣除额:纳税义务人个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四、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报之薪资所得未达78,000元者,就其薪资所得额全数扣除。

五、残障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六、退职所得:1.一次领取退职所得者,其所得额之计算方式如下:(1)一次领取总额在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以下者,所得额为0。

(2)超过161,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未达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以其半数为所得额。

(3)超过322,000元乘以退职服务年资之金额部分,全数为所得额。

2.分期领取退职所得者,以全年领取总额,减除697,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

中国:某人月工资收入人民币1万元,无其他收入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10000 - 2000) * 20% - 375] * 12 = 14,700(人民币)台湾:某人年工资收入新台币558,140(人民币12万元),无其他收入,无配偶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558,140 - 77,000 - 46,000 - 78,000 = 357,140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57,140 * 6% = 21,428(新台币) = 4,607(人民币)若有配偶全年综合所得净额 558,140 - 77,000 - 92,000 - 78,000 = 311,140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311,140 * 6% = 18,668(新台币) = 4,014(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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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税制是台湾税收法规和稽征管理制度的总称。

台湾现行的税收从税收收益权归属可区分为所谓“国税”、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两级。

国税
包括营利事业所得税、综合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货物税、营业税、烟酒税、期货交易税、证券交易税、关税、矿区税。

地方税(直辖市及县市税)
包括土地税(地价税、田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契税、娱乐税、特别税。

目前台湾税收收入占整体收入约达70﹪,并以所得税为最重要的税种(占税收收入约40﹪),其次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与货物税。

台湾主要税种
综合所得税
课税对象确定采取属地原则,只对来源于台湾地区的所得征税。

计税所得包括:营利所得、执行业务所得薪资所得、利息所得、租赁所得及权利金所得、财产交易所得等。

按综合所得额减除规定扣除额后计算征税。

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级距为新台币(下同)30万元以下,税率6%;最高级距为300万元以上,税率40%。

营利事业所得税
课征对象包括公司法人以及独资、合伙与合作组织,实行属人主义原则,对来源于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要综合计征。

采取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课税所得额在5万元以下的免税,10万元以下的就其全部应税所得额课征,税率15%;但其应纳税额不得多于课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的数;超过10万元以上的,税率25%。

税率条例每年制定公布。

遗产税
因死亡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所课征的税收。

在遗产总额中,被继承人遗有配偶的,可扣除200万元后计税;被继承人遗有受其抚养的顺序继承人的,每人可扣除25万元后计税。

实行1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2%,最高税率60%。

与遗产税相配合还征收赠与税。

对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超过一定部分的赠与净额课征。

货物税
对税法规定的特定货物,于出厂或进口时课征,由纳税的制造厂商或进口商缴纳,所纳税款可计入货物销售价内,最后由消费者负担。

应税货物包括糖类、饮料、油气类、化妆品、电器类、车辆类等共39个品目。

最低税率(天然气)2%,最高税率(甲类化妆品)80%。

按不含税价格计算完税。

对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证券交易税
对买卖有价证券依实际成交价格向出卖证券人课征的一种特种税收。

税率分两种: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权利的证书、凭证,税率为6%,公司债券,税率为1%,买卖政府债券不征税。

营业税
台湾省于1986年实行按增值额征收的营业税。

课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劳务及进口货物。

按月就其总收入减除资本设备及非资本性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税基。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和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两类。

前者是指按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适用税率最低5%,最高10%。

实行统一发票注明税款制度,采取税额相减法,以销项税额减除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

后者是
指按营业全额计征的营业人,适用税率为:金融业5%,夜总会15%,小规模营业人1%。

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就其土地自然涨价总额征收。

纳税人为原土地所有权人。

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土地涨价总额超过原地价或前次转移时地价未达1倍者,就其涨价总额征收40%;超过1倍未达2倍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50%,超过2倍以上者,就其超过部分征收60%。

此外,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在规定限额内,按涨价总额课征10%。

购买空地或者荒地,没有经改良利用或建筑使用而出售者,就其应纳税额加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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