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府一号临时售楼处精装修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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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售楼处精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辽宁旺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承包人:辽宁富思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装饰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旺力学府壹号临时售楼处精装修。
2.工程地点:本溪市经济开发区香槐路商务平台170-5座1-2层
3.工程内容: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
4.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承包范围与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精装修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
2.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乙方,实行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3.乙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施工内容,独立管理,自主经营并接受甲方按建筑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来监督管理。
4.乙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1
2.04.01
2.竣工日期: 2012.0501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
第四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本工程要求确保达到国家及地方规定验收标准,严格按协议条款、施工图纸、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国家和辽宁省、地市的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验收标准。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业主方、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1.本合同正文
1.2.施工组织设计
1.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4.施工图纸
1.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
1.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词语定义
1.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甲方: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道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乙方:指在合同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到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项目经理:指乙方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4.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9.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0.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收到甲方进场通知书次日。
1.11.预算造价:指本合同规定的工程的预算造价。
1.1
2.签证:指签字证明。
1.13.工程进度款:指每个月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应付工程形象进度款。
1.14.结算:是施工企业在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完工交工之后,与建设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1.15.直接承建:指乙方自行组织的施工队伍。
1.16.间接承建:指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乙方或甲方将某些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第七条、工程造价及计算标准
1.计价依据:按2008年《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和2008年《辽宁
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计价,2008年《辽宁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和2008年《辽宁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没有的项目,参照2008年《辽宁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3.人工费执行辽宁省造价站及本溪市造价站相关的人工费调整文件,材料价格除甲供材料、甲定乙供材料外均执行辽宁省本溪市工程造价信息在本合同签订日期的信息价格(材料价格按照本溪市-沈阳市-辽宁省为顺序确定造价信息价格,无信息价材料以甲方签证的材料价格进行组价结算,人工费和材料费价差只计取税金。)以本合同签订日期辽宁省本溪市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做为基准价格。
4.如有定额和造价信息及配套文件缺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单价,此项的单价构成的工程造价只计取税金。
5.如发生计日工,其单价按施工期间的本溪市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人
工价差和材料价差只计取税金。
6.设备材料供应:
6.1.甲供材料:由甲方负责采购并运输到施工区域,乙方负责接收和保管。
6.2.甲定乙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灯具、洁具、线材、阀门、管材,楼面、墙面、地面等装饰材料。甲方(乙方也可向甲方推荐厂家及品牌)指定材料的质量、价格、品牌及规格,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质量、价格、品牌及规格采购材料,运输及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6.3.甲方有权变更材料采购的方式和种类。
6.4.以上所述的乙供材料的品牌、型号、价格均应通过甲方的确认,双方以该确认价格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如乙方擅自使用未经甲方确认的材料,乙方应当负责维修、拆除并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拒绝拆除的,结算时该材料的价款将不予计算。
第八条、水电费用管理办法
1.每月水电费支付方式:乙方单独接水、电表具,每月按实际抄表总数统一
付款给有关部门。
2.乙方每月20日将水电读数抄报甲方,并请监理和甲方工程师签字确认,
3.总表具与各乙方表具的读数差值根据各乙方用量进行加权分摊。
4.水电费结算方式:乙方实际水电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甲方不再进行清算。若甲方代为支付,则按实际发生金额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