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便桥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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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路、铁路桥梁工程施工
钢
便
桥
施
工
合
同
甲方:
乙方: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钢便桥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钢便桥施工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资质及注册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
资质专业及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014年08月26日
集团注册证号:
有效期: 200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
年检时间: 2009年5月5日
第二条工程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45米长钢便桥工程施工
乙方应提供的工作内容:
1、结构物结构设计、用料配置、运输、加工、安装、拆除;
2、施工用各类吊机、打桩锤及其他机械设备进出场。
第三条技术标准
1、桥面布置按照双向单车道设计,单车宽度净宽4米,人行道宽1米,具体布置见设计图纸,钢便桥总长 45.0米,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施工数量确定;
2、最大行车速度 15km/h;
3、设计验算荷载:
轮式车辆:按行车荷载70吨计;
4、因不满足上述设计要求而造成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不正当使用(施工设备型号及施工荷载大于设计验算荷载等)而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由
甲方承担。
第四条结构物使用期限
合同使用期 15 个月内,自 2011 年 1 月 25 日起至 2012 年 7 月 24 日止。如果合同签订时起始日期无法确定,根据甲方下发的“进场通知单”(附件一)所确定的日期起算。
甲方如果需要延期使用,须提前30天以“续租意向书”(附件五)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如果需要拆除结构物,须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退场通知书”(附件四)后,必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拆除,不能影响甲方其它工程的施工。
第五条承建费用
(一)合同期内钢便桥单价为人民币每延米贰万捌仟叁佰捌拾叁元伍角整(¥28383.5元/延米),此单价含税。
(二)合同总费用:按钢便桥长度(即钢便桥纵向单排贝雷片数×3m/片)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三)合同期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结构物构配件材料(横梁、纵梁、桥桩、桥面系等)租费、搭设拆除、进出场地、维护等费用。
(四)超出合同使用期限,甲方应办理续租手续,续租费按每天 6.5 元/㎡计价,在续租协议签订后15工作日内支付。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
(一)甲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全权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负责审批乙方报送的费用结算资料等文件,签发相关指令等;
(二)乙方委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全权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材料领取、劳务作业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安全生产、合同结算及受领合同价款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享有结构物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结构物只限定在本工地使用,使用期间应保证结构物材料的完整性,不得对结构物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二)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作业场地,及确认乙方提供的结构物设计方案,确保乙方进场施工前,现场具备全部施工条件,包括征地、水运、航道、海事及林业等有关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明及施工便道的可靠、顺畅。如果因上述原因引起乙方人员设备停工、误工,甲方给予乙方施工人员及机械窝工补偿。
(三)以“竣工报验单”(附件二)的形式接受乙方交付的结构物后,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提示行人、行车、行船注意安全。
(四)严格按照设计及使用注意事项之要求使用乙方交付的结构物,不能违规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己负责。
(五)结构物使用期间,安排安检人员对结构物进行日常巡检,发现结构物损坏情况后,及时下发“维修通知单”(附件三)和损坏位置影像资料,通知乙方进行维修。
(六)享有对结构物使用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隐患的知情权,对结构物进行共同维护,防患于未然,确保使用过程中结构物的安全。
(七)负责协调解决乙方在结构物拆除及退场过程中遇到的阻挠等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负责结构物拆除后的复耕、河道清理等后续工作。
(九)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
(十)如果结构物在使用过程中因结构物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安全质量事故,乙方未能及时进行维修和补偿,有权对乙方材料进行作价处理,以弥补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八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结构物材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二)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质证书等。
(三)需对结构物的设计质量及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四)组织身体健康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合理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五)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作业现场的管理规定,文明作业。
(六)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与人员协调配合。
(七)按甲方要求做好材料机具堆放、生活区管理及自身责任区治安保卫等工作;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八)必须对其员工进行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及技术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九)结构物施工结束,以“竣工报验单”(附件二)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并将结构物使用注意事项及可能存在的隐患坦诚相告。
(十)按时配合甲方完成合同内容的相关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十一)结构物使用过程中,安排有经验的员工对结构物定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确保使用的安全可靠。
(十二)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单”(附件三)后,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维修,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方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有权停止甲方使用的结构物。
第九条合同款结算与支付
(一)乙方施工人员及主要设备、材料进场后,甲方支付乙方30%合同款。
(二)施工过程中,甲方按每月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按月支付计量工程款额的65%。结构物架设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或投入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三)双方以工程发票方式结算,即乙方结算时需提供有效发票。如果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需每天按所欠工程款项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的其他情况。
(三)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