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信息员陆2010-03-08 10:40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五)考试作弊者;(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网络教育学院初审。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三)毕业生成绩总册;(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江南大学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

江南大学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

8、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现对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考试组织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江苏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承担考务工作。

江南大学的考试组织工作由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协助。

二、考试对象本科层次在籍学生及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的毕业生。

三、考试时间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时间为十一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上午9:00。

考试时间为130分钟。

四、考试内容参照《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纲要》五、考点设置江苏省成人学位英语考试的考点在每次考试报名前由学院指定,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六、报名方式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凭学生证和身份证至当地学习中心报名缴费,选择考点。

考试前一周至所属学习中心领取准考证。

七、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35元/人。

八、考生应试守则1、考生可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熟悉考点位置,了解考场有关注意事项,但不得进入考场。

2、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军人身份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持临时身份证或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

3、考试试卷一的答案要做在统一的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划;考试试卷二的答案做在答题纸上,要求用蓝、黑色水的钢笔或蓝、黑色油的圆珠笔。

考生自带指定的文具用品,其他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手机及其他通讯工具不准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4、考生一般在考前20分钟入场完毕,此时为宣读考试注意事项(考场指令)时间。

5、按准考证号对号入座,并将自己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桌子的左上角,以便检查。

6、除在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用钢笔或圆珠笔)或涂划(用2B铅笔)有关项目外,不得在其他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7、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9)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2019)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网络教育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四)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五)在读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60分。

第四条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网络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二)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笔试考试(含听力),成绩达60分,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其与原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江南大学1、学籍管理办法

江南大学1、学籍管理办法

1、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包括注册、缴费、领取教材等)。

第二条正式录取的新生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在开学两周前经本人申请并附地级医院或有关证明,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保留学籍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可保留学籍一年。

逾期二周不办理入学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对专升本学生的专科学历资格和高起专学生的高中学历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权为江苏省教育厅。

凡发现不符合入学条件者,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入学者,取消学籍。

学生由于弄虚作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入学学历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均作退学处理。

第四条在籍学生每学期必须按学院规定日期到当地学习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必须履行申请手续,未经批准而逾期二周不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第五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按学期进行选课、考核。

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已选的课程,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

考核成绩及相应的学分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期末考核成绩占总评成绩的80%。

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载,毕业论文(设计)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比照关系:90-100分相当“优秀”;80-89分相当“良好”;70-79分相当“中等”;60-69分相当“及格”;59分以下相当“不及格”。

第八条对本学期已选修并预约考试的课程,如未参加考试的及未取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其考试成绩记“0”分,并需重修。

第九条旷考、作弊者注明“旷考”、“作弊”字样。

第十条重修不计平时成绩。

第十一条课程成绩以历次考试最高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课程考试结束后,学生可在本人的学习平台中查询成绩,或向所属学习中心查询。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江大校办〔2012〕61号关于印发《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12年11月15日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江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性,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对象为我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普通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表明其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中”及以上。

第四条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本科生,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本科生,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五条来华留学生,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各科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派出的中外合作项目本科生,完成国内期间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并完成海外合作院校课程学习,取得海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可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有违反我国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二)受留校察看处分;(三)受记过处分未解除。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各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根据上述条款,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论文(设计)等材料,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教务处。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

江南大学新生入学说明校训:笃学尚行止于至善校训"笃学尚行,止于至善"是江南大学师生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

她充分表明了学校既注重学生知识的传授,又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既注重科学素养的形成,又注重人文素质的提高;既强调求真务实、锲而不舍的学风,又强调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进取精神。

注:最短学习期限,从教育部学籍正式注册时间开始算起(通常春季为3月1日;秋季为9月1日),不含毕业发证时间。

1)修业期限下限:是指最短学习时间,不含发证时间。

2)毕业证书中的所学专业注明"方向"。

收费标准[报名费] 20元[入学测试费] 60元(免试入学学生不需交纳)[学费标准] 按学分收取,按照学院对各地学习中心批准的学费标准交纳[教材费] 根据选课配发教材,首次预交500元,以后根据教材领取情况多退少补相应的费用。

[课程重修费] 一门课程两次考试机会(正考、补考),首次补考免费,第二次补考即第三次考试需要缴纳重修费,150元/门/次[论文重修费] 按实际学分收取[补办学生证] 10元教学时间安排1. 开学时间:每年3月和9月2. 课程考试时间:每学期结束前,一般为7月和次年1月或6月和12月开学前准备1. 预定教材:新生由学习中心协助预定教材,老生根据开课情况先行配发,后续确认是否领用。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预交教材费500元/人,如所订购教材超过预交教材费,应在根据实际订购情况补交相应的费用,离校结算多退少补;2.交费:采用网上银行方式交费。

新生第一学期交不低于30学分学费,以后学期建议按开课计划就高线取整交纳,即按:20学分或30学分交纳,最后学期交足余额部分;3. 验证:学习中心初审学生毕业证书原件,加盖学习中心初审章,保证复印件清晰整洁,并将毕业证书复印件放入学生档案中,如为高中起点毕业证明需提交加盖红章的原件。

奥鹏中心复审网上学历信息。

无法在学历认证网查询到的专科起点及以上层次的学生,需由学生自行办理并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简介

目录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简介1.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2.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校园基础文明若干规定3.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脱产)学籍管理办法4.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函授、夜大)学籍管理办法5. 江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6.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实施细则7.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管理实施办法8.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纪律9.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条例10.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评优奖励办法11.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脱产班)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12.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简介江南大学是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座落在风景秀丽、经济发达的江南历史名城-----无锡。

学校建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和8个博士点、21个硕士点、专任教师1300余人,其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正、副教授500余人。

继续教育学院则位于江南大学龙山校区,建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基地,拥有专用的教学楼、多媒体教室、图书馆、微机房、语音室、活动中心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配套的生活设施,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依托江南大学雄厚的师资力量和学科优势,学院不断调整专业结构,提高办学层次,加强教学管理,优化成才环境。

现设有工、理、文、艺、法、医、经、教等多个学科53个专业,高中起点本科、专升本、高中起点专科等不同学历层次,函授、夜大、脱产等不同学习形式,目前在校学生7000人。

是无锡地区办学层次最全,办学规模最大,办学形式最多的成人高等学府。

我院坚持为地方经济服务的办学原则,注重人才的素质培养,十多年来为全国各地培养输送了3万余名工程技术、科研和管理人才,荣获国家教委“全国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

学院将顺应国际继续教育的发展趋势,努力办成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人才继续教育的基地,为科技兴国、经济腾飞谱写新的篇章。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习简明手册【模板】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习简明手册【模板】

**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习简明手册网络教育是一种新型教学模式,要求学习者有更多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需学习者养成经常上网的习惯,利用网络、多媒体技术来提高学习效率。

以下是**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习过程,主要分三个步骤:①报名入学②课程学习③毕业环节第一步:报名入学参照招生简章,或根据“网上江大”(【网址】)首页的“合作办学”栏目(如图1)中公布的学习中心列表及联系方式,选择就近的校外学习中心进行报名。

图1㈠报名报名方式以现场报名为主,并提供相应的报名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照片等)。

1、报考资格。

报考高起专层次需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力,报考专升本层次需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专科以上学历。

关于新生入学资格审核的说明见附件1。

2、如实填写《**大学现代远程教育报名登记表》的有关信息。

如图2。

图23、学习中心将仔细核对学生填写的信息并上传学院平台。

㈡入学测试参加入学测试的学生按照网院安排的时间准时到学习中心参加考试。

国民教育系列的本科毕业生免试入学。

1、参加入学测试的同学应提前报名。

2、入学测试辅导。

校外学习中心将组织报考学生参加入学测试辅导,入学测试样卷请至“网上江大”主页的“样卷下载”中下载(如图3)。

图33、考场座位。

按照学习中心安排的名单座位号进行测试。

4、入学测试事项。

(1)机考方式➢登录“网上江大”主页界面,如图4。

图4➢正式考试登录界面,学生需按界面要求输入四项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确定”按钮。

(注:验证码由学习中心老师为学生提供,用户名、证件号、姓名由学生填写,需与报名信息一致。

)如图5。

图5(2)笔试方式报考学生需持身份证、准考证、2B铅笔及黑色水笔参加入学测试。

准考证号码为15位的身份证号码(如身份证号码为18位,请去掉其中的“第7位”、“第8位”和“最后一位”三个数字)。

5、查询录取情况。

入学测试一周后发布录取结果。

学生可向学习中心咨询录取结果,或进入“网上江大”主页查询。

如图6。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江大)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江大)

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校对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如下:一、授予对象凡由我校主考的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包括社会大自考和专接本专业的毕业生),均可向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申请授予江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二、授予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达到规定要求,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参加自学考试毕业且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

4.参加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或者在2005年6月前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之后CET4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且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5.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2.受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考试作弊者;4.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以上者;5.自学考试相应的四门学位课程考试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者;6.江苏省自学考试本科段英语成绩未达到60分或在2005年6月前未取得CET4合格证书或在之后CET4考试成绩未达425分者。

四、学位课程动画设计专业:二维动画(一)(实践)、三维动画(实践)、视频编辑(实践)、互动媒体设计(一)(实践)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生物化学(二)、食品微生物学(二)(含实践)、食品工艺原理、食品机械与设备五、申请授予程序1.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日起一年内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我校办理申请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并不再补授。

2.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考生的学位申请资格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3.申请报名地点:江南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无锡市惠河路170号江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的暂行规定毕业论文(设计)是现代远程教育完成教学计划、实现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是学习深化与升华的重要过程,它不仅是学生毕业及学位资格论证的重要依据,而且是衡量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根据。

为适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不断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特对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作出如下规定。

一、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理工科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本专业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文、经、法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的知识分析、论证、综述与本专业有关的课题,使学生获得综合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能力,提高分析和解决本专业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受到科学研究方法的初步训练。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这一教学环节,进一步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检索和阅读中外文献资料、综合分析、设计和计算、试验研究、数据处理、计算机应用绘图、拟定科学文件、口头表达等方面的能力,使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时间安排(具体时间另定)1、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每年两次,从申请到成绩发布周期为6个月。

上半年: 12月——次年5月下半年: 7月——次年1月2、各环节的时间跨度:(1)申请、选题、审批、导师确定阶段:约30天(2)提纲起草及导师审阅意见反馈:约20天(3)论文(设计)初稿写作、导师审阅意见反馈:约30天(4)论文(设计)二稿或二稿以上写作、导师审阅意见反馈:约50天(5)终稿写作提交:约20天(6)答辩及成绩评定:30天三、毕业论文(设计)写作方法和步骤1、申请、选题(1)学生在毕业论文(设计)写作开始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校外学习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毕业论文(设计)写作申请表,其中包括论文(设计)选题),由校外学习中心统一汇总并预审。

将汇总表以邮件形式发给网院教学教务部审批,申请表邮寄至网院教学教务部存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信息员陆2010-03-08 10:40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为确保网络教育本科教育质量,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授予条件
第一条凡经我校录取的各专业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条件,经校外学习中心推荐,网络教育学院初审,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热爱社会主义国家。

(二)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身体健康。

第三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年限为应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一年之内。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毕业资格者(包括换发毕业证书的结业生);
(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未达到“中”以上者;
(四)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

授予学位的成绩要求为:一般专业60分,外语专业75分,艺术类专业55分;
(五)考试作弊者;
(六)违犯校规校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审核程序
第五条毕业生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者,毕业前二个月,向所在校外学习中心申请。

由校外学习中心汇总报网络教育学院。

第六条网络教育学院初审。

网络教育学院根据本细则逐一审核,填报推荐名册,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务处)提供下列材料:
(一)教学质量情况考察综述;
(二)德、智、体综合评定情况;
(三)毕业生成绩总册;
(四)学位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分析一览;
(五)学籍档案。

第七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可由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其后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最终评审结果,组织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三、附则
第九条2007年7月1日以前录取的学生,参加学校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参加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自200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江苏省成人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成绩,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一条至2005年12月31日止,学院所有在籍学生,一般专业,已取得CET4
合格证书、PETS3(全国公共英语三级)合格证书或CET4成绩达425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已取得PETS4(全国公共英语四级)合格证书、CET6
成绩达55分(CET4/6试点考试前)或成绩达390分(CET4/6试点考试后)的,可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十二条2006年1月1日始,CET和PETS成绩均不作为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