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参保各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豫政〔2013〕58号)取消了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同时要求“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后续监管具体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为保证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项目取消后参保人员退休手续的正常办理,防止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规范退休管理,结合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省各级养老保险工作机构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保人员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原则,坚持控制不合理基金支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原则。
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应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退休手续办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单位和个人对退休手续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要求复查或申请上一级基本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复核。
代办养老保险办理须知
代办养老保险办理须知一、受理时间:每月的1日-10日(法定工作日)二、受理范围:为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凡在我市场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交保范围,原则上均应缴纳养老保险,对于不缴纳养老保险的,造成的后果应由本人负担。
三、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数构成: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由流动人员的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负担。
缴纳比例为:以流动人员档案工资为基数聘用单位缴纳20%,个人5%。
若暂时没有聘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由本人全部负担。
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基数的构成:本人档案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另加我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男99.5元、女107.5元)和旧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部分(2006年7月以后转正定级的不执行)。
四、养老保险代办程序:(一)新增流动人员的参保手续1.到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养老保险档案审核,同意交保的人员购买《养老保险手册》;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交到本机构;(二)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办理流动人员原来在其它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需先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再办理参保手续。
其转入手续办理程序为:1.到原社会保险机构开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2.凭《养老保险手册》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机关事业保险局办理审验、审批手续。
3.到机关事业保险局财务室开具养老保险转入收据;4.持收据到原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机关事业保险局财务室收到基金后,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上签收。
(三)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办理流动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下列程序办理:1.持本教育人才市场开具的工作调动《行政关系介绍信》原件和复印件,交到机关事业保险局收费管理员审验;2.收费管理员对《行政关系介绍信》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审验,不存在欠缴保险费的(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补缴所欠保险费后再)由本人填写《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报我分中心领导审批;3.收费管理员根据《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开具一式二联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4.流动人员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接收方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开具财务收款《收据》;5.流动人员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收据》到机关事业保险局财务室办理保险基金结算手续。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随着人事代理行业的发展,人事代理人员在社会运行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然而,人事代理人员也需要面对退休问题。
本文将围绕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展开探讨,并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实用建议。
一、退休年龄和条件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在满足退休年龄的前提下,人事代理人员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退休:1. 累计工龄满25年;2. 身体状况符合退休标准。
二、退休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主要包括退休金和医疗保险:1. 退休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根据个人的工龄、工资和缴费情况计算,并在退休后每月发放。
2. 医疗保险:退休后,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政策,包括住院、门诊等基本医疗保险,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退休人员的经济负担。
三、退休前的准备在退休之前,人事代理人员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准备工作,以确保退休后生活的顺利进行:1. 养老金储备:提前了解和规划个人的养老金积累情况,并确保足够的储备,以应对退休后的生活支出。
2. 健康管理:关注个人身体健康状况,合理安排医疗检查和体检,及时处理患有的慢性疾病,减轻退休后的医疗负担。
3. 资产管理:退休前要合理规划个人资产,包括房产、投资等,确保退休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四、退休后的生活退休后,人事代理人员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和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1. 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有些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后选择继续参与相关咨询、教育或培训工作,为人事代理事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经验。
2. 享受休闲生活:退休后,可以适当放松身心,参加一些兴趣爱好或旅游,充实自己的精神生活。
3. 积极参与社区活动:退休后可以投身于社区服务,参与志愿者工作,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五、建议和注意事项在人事代理人员退休过程中,以下几点建议和注意事项可供参考:1. 提前规划:退休前要提前规划个人的退休生活,包括财务、健康、社交等方面,为退休后的生活做好充分准备。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12•【字号】洛财资[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财资[2008]5号)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洛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8]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00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洛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开招聘人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以成立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基本条件及程序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4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促进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合规持续缴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等政策法规,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一)下列人员允许按规定办理补缴1.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2.原国有(集体)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统筹之日。
3.《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补缴的人员,从其规定。
(二)下列情形不得办理补缴业务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参保缴费记录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事后追补缴费。
3.本通知印发前已按规定办理过补缴业务的不得重新办理。
4.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补缴的。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4〕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3年9月30日之前,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清理结果本次清理共涉及规范性文件604件。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55件,宣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03件,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46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有效期的,以其规定为准。
二、时限与要求对于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限定为2014年12月31日前。
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研究并重新发布。
在修订期间,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
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
附件:1. 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2. 洛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03件)3. 洛阳市人民政府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6件)2014年7月7日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5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发文字号1批转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洛阳市第一批工矿区划定意见的通知洛政〔2008〕109号2关于建立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2009〕18号3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26号4关于规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体制的意见洛政〔2009〕42号5关于公布洛阳市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洛政〔2009〕43号6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45号7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洛政〔2009〕46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优势医院发展倍增计划的通知洛政〔2009〕48号9关于扶持优秀文化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52号10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2009〕54号11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57号12关于大力支持中国移动TD-SCDMA建设的通知洛政〔2009〕64号13关于印发洛阳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66号14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洛政〔2009〕68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依法行政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75号16关于加快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83号17关于保留洛政〔2006〕192号和洛政〔2000〕58号文件的决定洛政〔2009〕8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投诉办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86号19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20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09〕90号21关于城市社区原居委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洛政〔2009〕91号22关于开展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92号23关于印发洛阳市放心早餐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93号24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4号25关于进一步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与传输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96号26关于建立市级猪肉储备制度的意见洛政〔2009〕106号27关于印发洛阳市家政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09〕108号关于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租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09〕115号29关于印发促进铝精深加工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2009〕121号30关于深入推进质量立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09〕122号31关于促进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洛政〔2009〕131号32关于促进太阳能电池组件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2号33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6号34关于加快牡丹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9〕137号35关于调整部分地块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洛政〔2009〕139号36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号3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3号关于设立民兵应急处突专项资金的意见洛政〔2010〕17号39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20号40关于印发洛阳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26号41关于切实发展基础教育解决大班额问题的通知洛政〔2010〕3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41号43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型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45号44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7号45关于印发洛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0〕48号46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52号47关于加强货运车辆在市区通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7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68号49关于印发洛阳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74号50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0〕75号51关于鼓励医疗机构组建医疗集团的意见洛政〔2010〕89号52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洛政〔2010〕92号53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93号5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技防体系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96号55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洛政〔2010〕103号56关于印发洛阳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0〕112号57关于鼓励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上下联动共同发展的意见洛政〔2010〕11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改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3号59关于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洛政〔2010〕124号60关于印发洛阳市2011-2015年环市区苗木花卉林果产业基地建设方案的通知洛政〔2010〕125号61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型经济的意见的通知洛政〔2010〕126号62关于加快旧城和城中村改造中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洛政〔2010〕134号63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洛政〔2010〕136号64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号65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部分项目分配比例的通知洛政〔2011〕9号66关于强化水资源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11号67关于实行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意见洛政〔2011〕12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24号6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及重点流域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洛政〔2011〕29号70关于推进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37号71关于进一步稳定新建住房价格的通知洛政〔2011〕40号72关于调整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2011〕45号73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1〕49号74关于印发洛阳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1〕53号75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4号7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洛阳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55号77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68号78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洛政〔2011〕70号79关于城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74号80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洛政〔2011〕86号81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区安全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94号8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07号8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10号84关于印发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21号85关于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健康发展的意见洛政〔2011〕126号86关于印发洛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洛政〔2011〕128号87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洛政〔2011〕131号88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2011〕134号89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2011〕135号90关于公布第三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扩展项目的通知洛政〔2011〕136号91关于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实施意见洛政〔2011〕143号92关于印发洛阳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11〕144号93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洛政〔2011〕145号94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洛政〔2011〕146号95关于大力实施商标战略的意见洛政〔2012〕10号96关于实施信息服务业培育工程的意见洛政〔2012〕22号97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2〕24号98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56号99关于印发洛阳市化工行业2012-2016安全发展规划的通知洛政〔2012〕60号100关于大力推进主食产业化和粮油精深加工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69号101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78号102关于公布涉及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洛政〔2012〕79号103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1号104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2号105关于印发洛阳市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5号106关于印发洛阳市中等职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86号107关于印发洛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88号10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1号109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96号110关于印发洛阳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洛政〔2012〕100号111关于鼓励夜消费促进夜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2〕107号1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洛政〔2012〕109号113关于加快发展洛阳市服务业的意见洛政〔2012〕113号114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115关于撤销部分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的通知洛政〔2012〕117号116关于印发支持民间投资提升六加一攻坚战若干政策的通知洛政〔2012〕125号117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融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2〕126号118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洛政〔2012〕128号119关于印发洛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2012〕130号120关于支持洛阳牡丹特产专卖场建设的意见洛政〔2013〕2号121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13〕5号122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8号123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号12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10号125关于批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洛阳市2013至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2013〕17号126关于规范洛阳市国有出让土地容积率调整及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意见洛政〔2013〕26号127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3号128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46号129关于促进伊滨区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68号130关于开展人地挂钩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洛政〔2013〕74号131关于利用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8号132关于加快水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79号133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1号134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2号135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洛政〔2013〕83号关于加快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8号137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13〕89号138关于新建城市道路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洛政〔2013〕93号139关于印发洛阳市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2013〕98号140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18号141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20号142关于印发洛阳市政府投资重大在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28号143批转市体育局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洛阳市城市社区体育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39号144关于实施城市区物业管理全覆盖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的通知洛政办〔2009〕49号145关于印发洛阳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55号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147关于印发洛阳市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范防和处置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5号148关于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09〕67号149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69号150关于建立全市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机制的通知洛政办〔2009〕71号151关于印发洛阳市村村通自来水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1号152关于批转洛阳市职业教育布局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82号153关于印发洛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09〕84号154关于缓征我市科研院所物业管理行业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洛政办〔2009〕93号155转发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各县﹙市﹚和吉利区猪肉储备制度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09〕94号关于印发洛阳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03号157关于印发洛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05号158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14号159关于印发洛阳市协同和联合行政执法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127号160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09〕130号16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三季彩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09〕136号162转发洛阳市司法局洛阳市卫生局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7号163关于印发洛阳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12号164关于印发洛阳市代农储存代农加工粮食兑付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8号165关于印发请办事项协调督办工作制度的通知洛政办〔2010〕3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松材线虫病监测预防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55号167关于印发洛阳市境外旅游包机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洛政办〔2010〕58号168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60号169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61号170关于印发洛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75号171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0〕82号172关于印发洛阳市涧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86号173关于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0〕92号174关于印发洛阳市瀍河城市区段综合治理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0〕94号17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主知识产权创新保护促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3号关于印发洛阳市居民生活区供水户表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08号177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0〕121号178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48号179关于印发洛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0〕193号180关于在全市新建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模块同层排水节水技术的通知洛政办〔2010〕222号181关于印发洛阳市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20号182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41号183关于印发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46号18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66号185关于办理和年审70岁以上老年公交IC卡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71号关于建立全市强农惠农资金公开和备案制度的意见洛政办〔2011〕98号187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洛政办〔2011〕111号188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1〕113号18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18号190关于建立我市农作物秸秆运输绿色通道的通知洛政办〔2011〕122号191关于进一步加强故县水库库区洛宁县境内水域经营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1〕124号192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26号193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1〕130号194关于印发洛阳市救助孤独症儿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1〕131号195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4号关于加强视频图像监控系统维护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1〕135号197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36号198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洛阳市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全民创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1〕145号199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50号200关于公布全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通知洛政办〔2011〕153号201关于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意见洛政办〔2011〕155号202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洛政办〔2011〕157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1〕169号204关于培育镁产业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1〕170号205关于印发洛阳市市区农贸市场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0号关于做好农村中小学校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11号207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筑色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2〕19号208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36号209关于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消防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洛政办〔2012〕42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2〕44号211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医疗机构实施先看病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的意见洛政办〔2012〕56号212关于禁止在公路上碾麦晒粮的通知洛政办〔2012〕59号213批转洛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洛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2〕61号214关于印发洛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64号215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68号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防空警报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71号217关于印发洛阳市集中治理露天烧烤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73号218关于印发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80号219关于印发全市农村敬老院温暖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88号220关于印发洛阳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93号221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2〕100号222关于印发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2〕110号223关于印发洛阳市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2〕117号224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2〕128号225关于调整县级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洛政办〔2012〕129号226关于贯彻河南省发改委等部门落实国家部委要求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12〕141号227关于印发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号228关于印发洛阳市矿产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6号229关于印发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号230关于印发洛阳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20号231关于印发洛阳市会展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29号232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市区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3号233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34号234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污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43号235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48号236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56号237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8号238关于印发洛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69号23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社区原居民委员会离职退养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71号240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78号241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通知洛政办〔2013〕84号242关于印发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87号243关于印发洛阳市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89号244关于修订印发洛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2号24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区街道门牌居民楼户牌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洛政办〔2013〕94号246关于印发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95号247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7号248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98号249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冰雪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1号250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2号251关于印发洛阳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5号252关于印发洛阳市农业重大病虫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3〕106号253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13〕111号254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建设中小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3〕112号255。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人事代理是指在组织机构中负责处理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政策上有一些与普通员工不同的规定和待遇。
本文将重点探讨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退休年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人事代理人员具备了退休的条件后,一般是在60周岁左右退休。
与普通员工退休年龄相比,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的工龄、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退休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后享受的待遇主要包括养老金和退休金。
养老金是根据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期间的平均工资、工作年限等因素计算的,一般会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发放。
退休金则是根据人事代理人员在职期间积累的个人存款和社会保障缴纳情况进行核算的。
三、退休荣誉作为组织机构中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者,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时通常会得到一定的荣誉表彰。
这种表彰可以是颁发荣誉证书、发表退休感言等形式,以表彰他们多年来对组织的辛勤付出和贡献。
四、退休管理组织机构在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前后需要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具体管理措施包括:1. 退休安排:组织机构需要提前与退休人员进行沟通,制定详细的退休安排,包括退休手续办理、资产处置、人际交往处理等方面的事项。
2. 知识传承:为了确保组织机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延续,退休前人事代理人员可以与后续接班人员进行知识传承,对工作经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指导和交接。
3. 福利保障:组织机构需要做好退休员工的相关福利保障工作,包括养老金按时发放、保险待遇的保障等,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五、退休再就业根据个人意愿和能力,退休的人事代理人员可以选择继续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寻找其他适合自己的再就业机会。
这种再就业可以是以咨询顾问、培训师、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形式进行,也可以选择从事与人事代理相关的岗位。
六、退休政策优化为了进一步提高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待遇和福利保障,组织机构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对退休政策进行细化和优化。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09〕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洛阳市人事代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需要,实现人才管理和服务社会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活动的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事代理对象的意愿和有关规定,为其提供有关人事方面社会化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人事代理业务。
第五条计生、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工作。
第六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人事代理的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第七条人事代理对象包括人事代理单位和人事代理个人。
人事代理单位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个体、民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行人事代理的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
人事代理个人包括:辞职、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以及在洛阳工作户口在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聘到外资企业、非公有制单位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自费留学人员;其他需要人事关系委托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30•【字号】洛政办〔2015〕121号•【施行日期】201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洛政办〔201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30日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认定及聘用职责。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离退休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将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承接的职责台、港、澳人员在洛就业许可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市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范曙光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07期上世纪90年代,继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一些地区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先后有28个省市开展了局部试点。
但是,机关事业单位一直实行原来的退休制度,这种“双轨制”近年来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同年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宁阳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了养老保险改革。
本文以宁阳县为例,围绕改革后存在的编外人员划转问题、基金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宁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做法泰安市宁阳县从1996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原有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稳定,也保障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支付,对宁阳县的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原统筹期间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养老金待遇与保险缴费不挂钩、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比例失调。
退休金替代率高、增长机制过快和基金缺口大等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宁阳县征缴比例节节拔高,从制度实施开始时的“单位21%,个人2%,合计23%”提高到改革前的“单位32%,个人4%,合计36%”,提高了13个百分点。
既便如此,养老金仍面临收不抵支的局面。
2014年,全年养老基金收入2.2亿元,支出2.6亿元,基金收不抵支,当年财政给予补贴4500万,地方财政压力日益加重。
2014年10月,国务院顺应形势所需,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机制,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洛人社〔2014〕1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和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豫人〔2007〕55号)和《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社〔2010〕14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岗位管理,促进我市事业单位管理更加规范、更加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附件1)。
2.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岗位核准并出具《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通知单》(附件2)后方可组织实施招录相关工作。
3.公开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类别和数量。
二、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1.凡纳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出现岗位空缺采用人才流动方式补充工作人员的,用人单位用编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根据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空缺情况填报《洛阳市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使用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8.18•【字号】豫人社养老〔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6〕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2016年8月18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规定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
洛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手册目录一、社会保险综合知识1、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洛机关、事业单位,驻洛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他实行机关事业现行工资制度的单位。
行政机关、全供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财政差额定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学生(包括全日制在校大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洛阳市境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高危行业中的农民工,都必须参加市、县劳动部门组织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执行统一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女工生育保险的征缴范围: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属征缴范围。
摘自:国务院令第259号洛政【1996】16号洛政【1998】36号2、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申报参保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每年的六月底前(每年七月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保缴费年度)向社会中心申报缴费基数,不按规定申报的,社保中心暂按该单位或人员的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缴费数额。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
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
对于人事代理人员而言,退休政策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规定。
人
事代理人员在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的同时,也需要兼顾自身的职业发展
和福利待遇。
在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政策中,应当包括退休年龄、退
休金制度、退休后福利待遇等内容,以确保其获得合理的安排和保障。
首先,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是制定退休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通常情况下,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年龄应当与普通公务员的规定
相一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具体的退休年龄标准。
这样可以
保证人事代理人员的劳动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也有助于推动人事代
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其次,退休金制度是人事代理人员退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事
代理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从业者,其退休金待遇应当综合考虑其
从事工作的性质、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退休金发
放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享受应有的退休待遇。
同时,退休后福利待遇也是人事代理人员关注的焦点之一。
除了退
休金制度外,人事代理人员在退休后应当享有其他相关的福利待遇,
如健康保险、福利补贴、生活关怀等。
这些福利待遇的完善可以有效
提升人事代理人员的福祉感,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上所述,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政策应当综合考虑退休年龄、退休
金制度、退休后福利待遇等多个方面因素,保障人事代理人员在职业
生涯的不同阶段都能够得到充分的照顾和关爱。
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
退休政策,可以提升人事代理人员的幸福感和满意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人事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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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机关事业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新形势下人才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洛阳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洛市政[1996]16号、洛市人[1997]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一)、凡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不含已退休人员和返聘人员)(二)、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出、辞职、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且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原职工身份的人员。
(三)、大中专毕业生(含非统配毕业生)、复员军人等人事、工资关系、档案在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一)、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洛市政[1996]16号和洛市人[1996]08号文件规定进行筹集。
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按现行事业单位征集基数和比例征集,在职职工征集基数为个人档案工资,比例为25.5%,其中参保单位按参保人员档案工资之和的22.5%缴纳,个人按本人档案工资的3%缴纳;退休人员的调剂养老保险金按养老费用的26%由参保单位缴纳。
(二)、养老保险金补交。
属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后聘干的人员应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交养老保险金;其他身份的人员一九九六年四月前参加工作的,从一九九六年四月补缴养老保险金;一九九六年四月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金。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全额征集,按月结算。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扣代缴。
无聘用(服务)单位的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缴费单位和个人每月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逾期未缴纳的,除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外,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无故拖欠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计发(一)、人事代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退休,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且参保年限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0年以上者,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有关资料,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以下简称社保处)发放养老金。
(二)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人事代理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满一年发两个月的退休工资额返还本人,一次算清,社保处不再按月发放养老金。
(三)、人事代理人员不能按规定比例交纳调剂养老保险金的,可相应降低退休费计发标准。
(四)、人事代理人员退休后增资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报送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处核发。
对于按时按比例缴纳调剂养老保险金的人事代理人员,可按审批执行增资标准;不能按规定标准缴纳的,按比例扣除调剂养老保险金进行增资。
(五)、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按有关政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一)、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按劳社厅[1999]22号文件规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
(三)、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代理人员,原则上仍在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
五、其他有关事项(一)、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业务一律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按市社保处的业务程序申报办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的参保视同缴费年限由市社保处按有关规定认定。
(三)、人事代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送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4月1日执行。
如遇新规定,按新规定实行。
(一)养老保险项目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补助费;2、丧葬费;3、国家、省、市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尚未纳入统筹的其它项目,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1、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按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及个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
即:单位缴纳部分,按全部在册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2.5%和离退休人员费用的26%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在职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汇缴(离退休职工个人免交)。
工资总额核定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部门为参保对象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这个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7%的比例记入。
个人帐户基金来源包括:①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
职工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占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
②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划转记入的部分。
(上述两项比例合计为11%,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③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划转记入的部分。
④上述三项合计额(从第二年开始为帐户余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的利息。
3、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比例,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物价、职工工资水平、离退休费用增长需要,原则上两年调整一次,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批准执行。
4、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列入市财政预算;属于市财政差额拨款的单位,由市财政和单位按差额比例,部分列入市财政预算,部分单位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单位,在自有资金中税前列支。
在基金养老金发生支付困难时,市财政应予以支持。
5、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属市财政供给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划拨,其他由市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直接收缴,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分别记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6、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金,逾期不缴或少缴的,按日征收未缴金额1—5‰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7、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征收和发放,征收基金存入市财政在银行开设的养老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养老保险金和管理费不计征税、费。
8、对存入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9、按照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管理分开、执行和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原则,成立由财政、审计、工会、职工代表等参加的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养老保险金的支付1、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向参加保险的对象发放养老保险金;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离退休、退职条件,并从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离退休、退职的下一个月开始,到去世次月终止;被收容、关押期间停发养老保险金,待公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论后,分别情况再定。
2、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暂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待遇执行,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计发。
其中工作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和视为可以连续计算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年限计算。
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离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取完的余额,其中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缴纳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职工调动时,养老基金本息随个人帐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中断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可以累计计算本息。
四、组织管理(一)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职责是在市社会保险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编制社会保险的发展和改革规划;拟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草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成立洛阳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管理处,统一经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业务,负责征集、管理和支付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个人帐户,编制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等。
(三)实行社会保险以后的离退休职工暂时与原单位的关系不变,其管理、服务工作将逐步由原单位负责过度到社会化管理服务。
(四)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退职)职工在单位撤消或合并时,其人员划分与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并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变更保险金支付手续。
五、其它(一)本实施意见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本实施意见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四)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度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
关于《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说明《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已由市政府印发有关单位,为了使各单位更好地贯彻执行“实施意见”,现对其中有关具体问题说明如下: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先从基本养老保险开始,列入首批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和对象:①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②行政机关、全供和差额定补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及聘用制干部;③国家、省及部队所属系统的上述单位中的同类职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基数:①行政机关中干部: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技术等级工资)②事业单位中干部:基本工资(职务、津贴)工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津贴);③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
④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3、停薪留职人员、单位内退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金,比照同等在职人员执行。
4、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与结算,实行市社保处与单位全额计算,全额上缴,全额结算的方式,按月收缴,按月拨付。
5、市社保处按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4%提取管理费,用于保险事业运营、管理、服务的各项开支。
6、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准确填报《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到市社保处审核,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社保处委托银行划拨或拨付。
7、各单位要及时填送报表,逾期不报的,由市社保处按上月应缴(或核定)的基金数,委托银行先行划拨,待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统筹单位因银行存款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保险基金不能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基金数额1-5‰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个人帐户不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对瞒报、虚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弄虚作假少缴基金或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视其情节,处以单位基本养老基金10-30%的罚款。
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8、《养老保险基金》台帐、《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手册》是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基金的凭证,为确保帐表和《保险手册》相符,次年第一季度为单位与市社保处核对时间。
具体核对事宜,另行安排。
9、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参加保险前应填写《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报市社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