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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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7.25•【文号】教办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浙江省政府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

浙江省政府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

浙江省政府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版本 V 1.0)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2006年3月1 制定背景 (3)2 名词解释 (3)3 制定目标 (3)4 适用对象 (4)5制定原理和原则 (5)5.1规范制定原理 (5)5.2规范制定原则 (5)6 规范条款 (5)6.1内容字段信息规范 (5)6.2内容字段标注规范 (8)6.3页面属性标注规范 (17)6.4内容变更索引文件发布规范 (19)附件字典表 (22)表1稿件属性代码规范 (22)表2信息内容分类代码 (22)表3地区代码 (22)表4部门代码 (23)1 制定背景“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主要来源于省政府办公厅和各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子网站。

门户网站整合各级子网站内容的手段主要有网上抓取、信息报送和网站链接等方式。

其中网上抓取是“中国浙江”门户网站从各级子网站获取内容的主要方式之一。

网上抓取所面临的问题是,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缺乏统一的内容格式规范,网站内容的变动缺少统一格式的索引,不利于采集工具自动抓取和分析信息,部分属性缺少或不易准确提取。

为了更准确地采集和分析下属子网站的信息,需要规范网站的页面内容格式,并为网站内容的变更添加统一的索引。

各级政府及部门网站按照统一要求经过规范化修改后,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可以通过内容整合系统准确地实现网上信息自动抓取。

2 名词解释网站内容整合:本规范所指的网站内容整合,仅限于对浙江省各级政府网站发布的底层静态网页内容的抓取,不包含对各类网上办事、网上申报、数据查询等应用服务系统中数据内容的整合。

RSS标准:RSS(“Rich Site Summary”或“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的首字母缩写)中文称作“简易信息聚合”,是信息聚合的国际标准。

内容变更索引文件:记录网站每个小时内容变更情况的XML文件,标准格式为ZJEG_RSSYYYYMMDDhh.xml。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篇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网络原始)附件1、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合管办网站的管理和维护,规范网站信息采编、审核、发布等工作,确保网上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充实,充分发挥各级合管办网站对外宣传的积极作用,有力展示和提升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社会形象,促进各级合管办网站的有序发展,保障各级合管办网站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各级合管办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网站应不断完善栏目设置,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确保线路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管理和维护第四条各级合管办负责各自网站的管理、内容的更新、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包括网站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对各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发布与更新信息的督促检查工作,对网站提出修改意见和需求提交等。

省农合办负责技术维护工作:包括网站的建设;网站页面的设计、制作;网站的安全防范和系统升级,确保网站稳定运行。

第五条网站的建设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及时更新、共同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由各级合管办的职能部门和所属定点医疗机构等共同供稿更新。

各级合管办指定一名网站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理、撰稿和信息发布工作。

第六条各级合管办要对发布的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备份后永久保留。

第七条各级合管办要按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三章信息内容和发布程序第八条网站信息应定期维护,及时更新,特别是动态性的信息,各级合管办要及时采集、传递、更新、发布,保证网络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使网上信息丰富、真实、及时、有效。

第九条信息上网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和审核制度,各级合管办应及时搜集、整理、编辑本部门的相关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信息。

信息内容可以采用文字、图片或视频等形式。

第十条信息发布原则上采用各级合管办网站管理系统进行内部网上编辑、审核和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府网站资源集约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政府网站是信息化条件下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也是网络时代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平台,是政府政务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重要载体。

建设和管理好政府网站,有利于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有利于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指引》从国家层面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立足于解决政府网站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内容功能不规范、服务实用性差、安全防护能力弱、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等方面问题,围绕建设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提出了政府网站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

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办好政府网站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用工作,不断提高政府网站的管理水平和网上服务能力。

二、加强政府网站规范管理(一)清理整合存量网站。

各级各单位要对标《指引》提出的政府网站开办条件,对存量政府网站进行全面清理。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开设政府门户网站;省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原则上1个单位最多开设1个网站;县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

网站 信息发布 管理制度

网站 信息发布 管理制度

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网站信息发布行为,维护网站信息传播秩序,提高网站内容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旗下所有网站的信息发布管理,各网站负责人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讨论和批准,并由网站管理员负责执行。

第二章网站信息的发布内容第四条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政治敏感内容、淫秽色情内容、暴力恐吓内容等不良信息。

第五条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以及侵犯他人权益的内容。

第六条网站信息发布内容应当符合网站主题及定位,保持与网站整体风格一致。

第七条网站信息发布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得盗用他人作品、商标、专利等内容。

第三章网站信息的发布流程第八条网站信息发布需经过审核流程,由信息发布者提交信息发布申请,经过审核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信息发布者需按照审核部门的要求填写信息发布申请表,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第十条审核部门应当在收到信息发布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核并给出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四章网站信息的发布管理第十一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应当严格遵守网站信息发布规定,确保发布内容的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应当保证信息发布内容的质量,确保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在发布信息时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并尊重原始信息的版权。

第五章网站信息的发布责任第十四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法律责任,严禁发布违法信息。

第十五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对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有审核责任,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网站信息发布者在发布信息时若产生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网站信息的发布监督第十七条网站信息的发布监督由审核部门和管理部门共同负责,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网站信息发布者需配合审核部门和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发布行为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合作。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为使教育局门户网站和微信管理平台在信息化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对网站的管理,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地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门户网站发布信息实行信息审批制度,信息和相应的审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条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宣传科统一负责。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的相关信息,具体责任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划分。

第三条宣传科负责监督、审核网站内容。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所提供的内容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办公室或宣传科审核统一发布。

相关我局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的发布必须经办公室或宣传科主管领导审核后,请示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方能正式发布。

第四条局机关办公室和宣传科对所有上传的涉及局新闻、政策、法规等重要信息负有责任;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对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负有责任。

第五条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一般情况下,拟上网发布的信息由拟稿人拟稿后须经科室初审、单位分管领导把关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网。

第六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等.上网信息出现安全问题的,要追究信息发布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信息采集人员只能操作自己所负责的相关业务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发布其他采集人员所采集的信息.否则将追究信息采集人员和所在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局机关及所属各单位信息采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从事与身份不符的活动,各单位信息采集人员按照权限,采集自己所负责的相关栏目文档。

第九条局机关相关人员不得利用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学校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学校网上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网上信息发布工作,确保信息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合法性,提高信息发布效率,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学校网上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信息发布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二)真实性原则:信息发布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虚构、歪曲事实;(三)及时性原则:信息发布应确保及时传达,便于师生员工了解和掌握;(四)准确性原则:信息发布内容应准确无误,避免误导师生员工;(五)保密性原则: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二章信息发布内容第四条学校网上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一)学校概况、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信息;(三)学生工作、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信息;(四)校园文化、体育活动、文艺演出等方面的信息;(五)校内通知、公告、紧急事项等;(六)其他需要通过网上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发布内容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条理清晰,语言规范;(二)涉及数据、图表等,应准确无误;(三)图片、视频等素材应清晰、美观,符合发布要求;(四)严禁发布虚假、低俗、暴力等违法违规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流程第六条信息发布流程如下:(一)信息来源部门或个人填写《学校网上信息发布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信息管理部门;(二)信息管理部门对申请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三)审核通过的信息,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编辑、排版,并按照发布要求进行发布;(四)信息发布后,信息管理部门对发布信息进行跟踪管理,确保信息及时更新。

第七条信息发布时间应合理安排,避免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四章信息发布管理第八条学校设立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网上信息发布的审核、编辑、发布和管理工作。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浙委办[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8〕83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做到该公开的坚决公开、该保密的坚决保密;必须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依法公开、依法保密。

《条例》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单位和人员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不够强,对涉密信息审查把关不够严,造成安全隐患等问题;个别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中因保密审查不严而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也有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保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1.明确保密审查工作职责。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责任制,各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定密责任人是具体责任人。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负责保密审查的具体工作机构,要细化职责,完善程序,理顺机制,明确责任,并配备既懂业务又懂保密的专门人员负责。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为使我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更好地展示我市档案风貌,为局的中心工作服务,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的信息化意识,关心档案工作发展,激发干部职工的主人公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及职责1、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员由办公室派专人负责,负责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全局网络新闻的发布管理工作。

2、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员负责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及时解决运行管理中的技术问题,保证门户网站主页信息发布安全可靠。

3、局定期对网络新闻宣传工作进行总结,对各科室及个人配合局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各方面工作,如提供信息、撰写稿件、组织活动等,给予评价和表彰。

二、信息发布内容遵循积极、健康、向上的导向,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市档案各项工作最新动态,内容要及时更新,确保网络宣传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1、发布举办的重要会议,开展的重大活动,发生的重大事项;2、有特色或有重大新闻价值的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社会或全体干部职工知晓的新闻事件。

3、档案政策及法规文件;4、其他有必要发布的通知通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了解和遵照执行的具体工作要求等的内容。

三、信息发布审核需要发布上传的各种信息,应经过本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确保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高质量。

1、反映局重大事项信息稿件由局办公室负责,安排相关科室提供材料,专人撰稿。

经局长审核后方可发布。

2、各科室开展的工作、活动信息,由各科室组织撰写文稿,科室负责人对需要发布上传的稿件进行审核,并经分管科室的领导、局信息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四、信息编辑与发布1、各科室应及时将本科室的新闻信息报送到局办公室,原则上要求当天事件当天报送。

2、各科室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3、重大活动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最迟不得在重大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

五、信息发布安全要求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权限管理,用户名、密码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存,不得泄露密码,操作人员发布信息后要及时取消登录。

浙江省教育厅信息报送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信息报送制度

浙江省教育厅信息报送制度浙江省教育厅信息报送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信息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制订《信息报送制度》。

一、报送的重点内容1.教育系统重大突发事件;2.贯彻落实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进程及主要成果;3.本地、本单位、本部门在各项教育工作中形成的特色经验,以及对推进教育改革发展有积极意义的新举措;4.群众关心的有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工作中出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5.敏感时期及重要事件、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后师生的思想动态;6.国内外重要媒体涉及浙江教育的正反面报道;7.值得我省借鉴的外省(市、区)教育工作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8.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成果;9.其他有助于领导决定、需要领导知晓的重要信息。

二、信息报送原则信息报送必须遵循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到一事一报,重大事项不漏报、不漏报、不迟报、不错报。

切实做到内外有别,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三、报送时限要求1.紧急信息即时报送。

重大突发事件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委厅办公室,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原因和结果。

2.敏感时期,重大事件发生、重要决策部署出台、重要会议及领导讲话发布后,应在第一时间、多层次、多侧面收集师生反映,及时、真实报送有关信息。

3.对时效性强的重大信息、约稿信息,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组织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四、值班信息报送加强值班信息报送工作,在法定节假日、晚间发生的紧急突发事件,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委厅值班室,由值班室统一负责信息处理或上报。

五、教育信息载体省教育厅信息载体为《信息专报》、《今日择报》、《教育参阅》、《值班信息快报》、《教育工作简报》。

《信息专报》、《值班信息快报》主要为上级服务,不定期,有事即报。

《今日择报》主要为本级服务,原则上每个工作日一期。

《教育工作简报》主要为系统服务,原则上每半月一期。

《教育参阅》视内容确定服务范围,不定期刊发。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1.08•【字号】浙教技[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技〔2013〕1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为切实贯彻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信息化促进教育现代化,决定在全省实施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现将《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2013年1月8日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办法根据全国教育信息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的革命性影响,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推进教育现代化进程,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目标和建设原则(一)建设目标。

围绕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以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目标,坚持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的深度融合,通过工程实施,到2015年底,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条件达到《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目标;建成浙江省教育计算机网、浙江省教育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浙江省数字化教育教学资源库、浙江省教育管理与政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数字化终身学习支持服务平台和浙江省教育技术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和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基本建成网络全覆盖、资源全覆盖和服务全覆盖的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开放式、多层次的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养培训体系,师生信息素养和教育技术应用能力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在全省创建200所数字示范学校,争取若干所进入国家示范行列;积极研究和探索符合浙江实际的信息化教育新模式,总结和推广一批体现不同特色的信息化教育教学新模式。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浙教办技〔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精神,为加快我省教育信息化步伐,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咨询机构,在浙江省教育信息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教育信息化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相关工作。

一、主要职责和任务(一)接受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二)研究提出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教育信息化政策标准的建议;(三)制订关于教育信息化重大任务的解决方案和实施计划;(四)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和评审;(五)承担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技术规划、立项论证和技术评估、验收工作;(六)组织和开展对国内外教育信息化发展和应用等重大课题的跟踪和超前性研究,组织专题学术研讨和信息交流活动;(七)指导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化教育新模式的探索工作;(八)编制并发布我省教育信息化发展年度咨询(评价)报告。

二、组织机构(一)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吴朝晖浙江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导副主任委员:孙玲玲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副校长、教授陈德人浙江大学教授、博导委员:1.教育信息化规划与政策、标准组鲁东明浙江大学研究员古辉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刘柏嵩宁波大学研究馆员李俊伟浙江中医药大学副校长、研究员方志刚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党委书记、校长、教授詹小四浙江外国语学院、教授方达伟湖州师范学院副院长教授盛健浙江金融职业学院院长、教授范一鸣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应振海浙江省经信委信息化推进处副处长吴惠强金华市教育局基教处处长、中学高级教师2.通讯与教育信息安全组赵新建浙江工业大学教授杨伟斌浙江师范大学高级工程师王兆青浙江理工大学教授任午令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张舜德宁波大红鹰学院副院长、教授於可广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高级工程师姚奇富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教授黄岳明温州电教馆副馆长、中学高级教师徐寅波衢州市信息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尹恩德镇海区教育条件装备站站长、中学高级教师王剑斌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高级工程师3.教育信息化应用组张剑平浙江大学教授茅育青杭州师范大学教授金尚忠中国计量学院教授岑岗浙江科技学院教授陈丽能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柯孔标省教育厅教研室副主任、中学高级教师李伟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中学高级教师王力健嘉兴市教育装备与信息中心主任、中学高级教师王勇军绍兴市电教馆馆长、中学高级教师胡舜水台州电教馆副长、中学高级教师顾问:王珠珠中央电教馆馆长祝智庭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导曾德华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总工程师费龙国家基础教育资源中心规划处处长(二)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库浙江省教育信息化专家库由各设区市教育局、高等学校和行业、企业推荐的相关专家组成。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浙教办秘[2012]163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的通知(浙教办秘〔2012〕16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推动厅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厅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1月13日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试行)为了充分发挥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部门网站考评指标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一)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的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由业务部门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编辑和审查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文字审核工作。

(三)由厅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

(四)由省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的上网发布工作。

(五)由厅办公室会各业务部门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看,确保领导读网落到实处。

(六)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先审查后公开。

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关于某单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关于某单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关于某单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某单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某单位的信息发布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地传达给相关方,提高单位形象和信誉,经过广泛讨论和研究,特制定了《某单位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某单位的信息发布行为,包括对内和对外的信息发布。

2. 本制度适用于某单位的所有人员,包括领导、员工等。

3. 信息发布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社交媒体等不同形式的内容。

4. 信息发布应坚持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及时有效的原则。

5. 信息发布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6. 信息发布应遵循单位的整体形象和发展战略。

二、信息发布流程1. 信息发布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信息发布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形式和受众确定适当的发布渠道。

3. 信息发布前需编写发布方案,包括信息内容、发布时间、发布渠道等,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信息的发布由指定人员负责,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统一性。

5. 信息发布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新鲜性和有效性。

三、信息发布内容1. 信息发布内容应围绕单位的发展,包括相关政策、公告、通知、活动等。

2. 信息发布应遵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原则,不得泄露未经授权的信息。

3. 信息发布应注重责任和责任,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不得进行诽谤、攻击等不良行为。

4. 信息发布应根据受众需求进行创新和调整,提升信息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信息发布监督1. 信息发布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和监控。

2. 对于违规发布的信息,相关部门有权进行处理和追责,并及时进行公开通报。

3. 对于恶意造谣、发布虚假信息等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提起法律诉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某单位的所有人员。

2. 对于特殊情况或特殊信息的发布,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报备并获得批准。

3. 对于新媒体平台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是怎样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组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1•【字号】浙政办函[2004]41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函[2004]4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是省政府政务公开的总窗口、在线服务的总平台,也是省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与公众联络交流的重要渠道。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明确责任,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共同建设好“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一日“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提高“中国浙江”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明确各有关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考核内容,由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和子网站建设等五个部分组成。

(一)信息公开(25分)各单位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原则,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主要包括:1.本单位的基本信息。

包括各市的概览、市长简历等;各部门的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

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门户网站更新内容。

(8分)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差错率和变更后的更新时效。

2.本单位适合上网的各类政务信息、与本单位职能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以及其他门户网站内容建设所需,且有明确分工或职能归属的信息(详见附件)。

其中,凡在省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政务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均应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公开。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2篇)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2篇)

门户网站管理规定一、总则1、区教育局门户网站名称为:教育;版权由市区教育局所有。

2、“教育”网站是区教育局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的平台和窗口。

3、“教育”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效率、便民和安全的原则,体现公共性、服务性和行业性特点。

4、“教育”网站设立信息公开、网上办事、新闻报道、交流互动等政务类基本栏目和“教师在线”、“学生天地”、“社区教育”以及各种专题等教育类专业栏目。

二、管理职责5、“教育”网站设立网站工作小组,区教育局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科室、机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推进网站建设工作。

6、“教育”网站的日常牵头管理部门是区教育局办公室,负责网站的栏目规划、管理运行。

7、“教育”网站的技术维护和安全管理由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和教育信息中心负责。

8、“教育”网站实行栏目责任制,每个栏目由教育局相关职能科室、机构负责,各科室须指定专人负责栏目的内容发布和更新。

9、“教育”网站各工作人员,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能,并须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信息发布10、“教育”网站是区教育局发布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

通过门户网站发布各类政府信息和网上办事信息,须遵循准确、及时、便民、无偿的原则。

11、“教育”网站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

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热点问题,由教育局下发的关于入学、招生、教育收费、学籍管理、教师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表彰评优、帮困助学等文件和相关信息须主动公开。

12、“教育”网站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

发布的各类文件须由职能科室在拟文时提出申请、提交办公室报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其他信息须由职能科室填写“信息发布审核审核单”,经分管领导签发后发布。

各责任部门须对发布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发布的各类公示公告信息,须经教育局办公室审核后统一发布。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1.31•【字号】浙教办技[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教办技〔20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

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我省教育信息化建设水平,为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同时,因工作需要,对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调整充实。

调整后的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教育技术中心(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基础教育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高等教育处、高校科研师资处、师范教育处、校园安全管理处、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厅教研室、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附件:浙江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信息化工作职责一、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精神,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统筹、协调、指导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2.制订全省教育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3.检查、督导、评估教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表彰和奖励教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4.研究、解决教育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5.统筹、协调和审批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6.承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信息化工作。

二、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领导小组关于教育信息化工作的决策意见,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完成与业务有关的工作任务。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政务信息“五公开”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政务信息“五公开”要求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政务信息“五公开”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浙教办秘〔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政务信息“五公开”要求的通知浙教办秘〔2017〕71号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相关要求,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教育放管服结合、管办评分离的重要载体,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机关工作作风和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

作为全省教育系统的首脑机关,要在政务公开方面率先垂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紧紧围绕保障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围绕教育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在“五公开”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教育系统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五公开”行政程序要把“五公开”作为打造“阳光政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项教育行政程序,努力实现“五公开”要求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不断完善“五公开”工作机制。

——推进决策公开。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改革和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在公开文本的同时,还要公开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

——推进执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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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制度
(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准确、及时、有效,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部门网站考评指标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省教育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落实。

(一)由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的信息员负责相关信息报送工作。

(二)由业务部门负责相关栏目信息的编辑和审查工作,厅办公室负责文字审核工作。

(三)由厅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员进行年度考核。

(四)由省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信息的上网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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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厅办公室会各业务部门对网站信息内容进行监看,确保领导读网落到实处。

(六)建立严格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确保先审查后公开。

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

二、门户网站公开发布信息的主要内容包含:
(一)组织机构:机构概况、领导信息、岗位责任人(处室、直属单位)、工作规则等;
(二)法规文件:教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文件解读等;
(三)规划计划:重大决策、规划信息,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等;
(四)教育统计: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及统计数据,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基本情况等;
(五)财政信息:部门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教育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经费等;
(六)行政权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非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及办理情况等;
(七)人事信息:干部任免、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等;
(八)应急管理:校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程序、各类校园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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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动态:全省教育工作图文报道、动态信息、媒体报道、全国教育动态等;
(十)公告公示:行政许可结果、招投标行为、其他业务公告等;
(十一)讲话文论:有关教育工作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等;
(十二)廉政建设: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要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重点、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十三)招考查询:普通高考成绩查询、录取结果查询;
(十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机关予以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门户网站信息发布遵循《浙江省省级部门网站考评指标体系》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我厅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保证各类信息的质量与时效性。

(一)公文类信息(涉密文件、非普发性文件、会议通知等除外)一律须上网。

文件须在正式签发后的2个工作日内经处室校对后由办公室文印人员发至技术中心。

(二)动态类信息需保持每个工作日更新,省内重要教育新闻必须在门户网站上发布,并确保在主流媒体刊发重要教育新闻的当天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1.领导重要活动:新闻报道(包括文字、照片、视频)需在活动产生后1个工作日内由浙江教育报、中国教育电视台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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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站或各相关处室等报送至厅办公室,并由厅办公室审核人在1个工作日内(报上级领导审定时间不计在内)发至技术中心。

2.各级教育动态:需在活动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单位信息员将文字稿(重要活动还需包括照片)报送厅办公室,经编辑、审核后发布。

录用情况记入年终信息工作考核总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

1.当年3月30日前,由厅办公室负责将我厅前一年度的信息公开年报发至技术中心。

2.当年2月27日前,由厅办公室负责将我厅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及前一年度工作总结发至技术中心。

3.每年第一季度,由厅计财处负责将我厅前一年度财政决算及当年的财政预算信息发至技术中心。

4.机构、编制方案出台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厅人事处负责将新的机构信息发至技术中心。

5.厅领导、处室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并正式发文后的1个工作日内,由厅干部处、人事处负责将新的人事信息发至技术中心。

6.我厅制定的法规类信息需在文件正式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厅法规处负责将相关文件及政策解读发至技术中心。

7.预告类公示公告需在事项发生前3个工作日由相关部门经办公室审核发至技术中心。

结果类公示公告需在信息产生后2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经办公室审核发至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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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省及国家最新教育发展规划和解读的正式文件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由计财处负责发至技术中心,需上网的领导讲话、调研报告在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由厅办公室或法规处负责发至技术中心。

(四)专题专栏。

厅各处室应围绕本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积极在门户网站设立专题专栏,并保持一定的信息更新量。

(五)公众参与。

由厅办公室每日查看相关公众参与类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具体要求详见网上信访办理要求)。

四、以上所有信息由技术中心根据信息发布的格式要求和省政府网站信息发布有关规范的要求,做好信息编辑工作,并负责发布。

技术中心需做好各类发布信息的备案工作。

五、技术中心设定信息发布工作岗位的AB角,A角(责任人)负责上网信息的核对、编辑、发布工作,A角离岗期间,岗位职责由B角(协办人)代为行使。

技术中心在收到信息稿件后,急件2小时内必须上网,其它稿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网。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2012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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