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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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考点总结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考点】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指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特征:

1、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3、是诺成、双务和有偿的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适用范围

一般动产买卖和房屋买卖,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版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除外。

【考点】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按约定的数景、质景、期限、地点交付标的物。

3、瑕疵担保义务(法定义务):

(1) 、权利担保义务:

A、权利暇疵指出卖人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B、视为有权利暇疵的情况:第三人主张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主张抵押权、

质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租赁权等他物权,或者侵害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

C、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暇疵的,出卖人免责。

D、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权利暇疵的,可以中止制服价金,除非出卖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E、第三人基于相邻关系主张相邻权,不构成权利暇疵。

F、出卖人的暇疵担保责任: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2)、品质(质景)担保义务:

A、质景暇疵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指令上符合约定的质景要求或法定质景要求。

B、质景暇疵分为表面暇疵和隐蔽暇疵(实质验货业务(要化验)减肥药不减肥肯定是隐敝暇疵。当事人可以在两年内可以主张索赔。如果约定保质期约定超过两年的,依照保质期的约定。这个期限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C、不符合质景要求指标的物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或品质而不具备。

D、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符合质景要求负证明责任。

E、买受人对标的物在风险转移时是否符存在暇疵负证明责任。

F、出卖人的质景责任为违约责任:

a、一般质景暇疵,出卖人负减价、修理、更换并承担费用的责任;

b、有兰包”约定的,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出卖人应

更换或退货;

c、因暇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

合同;

d、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标的物有暇疵的,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于30日内解除合同,买受人逾期未做表示的,丧失解除权。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按约定接受标的物。

3、在检验期内验收货物(应于约定的检验期或质景保证期内检验,未

约定检验期的应在合理期限内或收到标的物起2年内主张,否则,视为

符合质景要求;出卖人为恶意的,买受人不受质景异议期内通知时间限制)。标的物的数景或质景不符合约定时的及时通知义务。

4、接受多交部分的,按合同价格交付价款;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及时通知出卖人。

【考点】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一、一般规则: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1) 、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货交买受人验收后完成交付。

(2) 、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自出出卖人处即完成交付。

(3) 、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

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办理托云手

续后)即完成交付。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完邮寄手续后完成交付。

2、观念交付。

(1) 、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即交付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 、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 、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的移转的交付方式。占有改定情况下,出卖人又擅自出卖标的物于他人,则为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请求出卖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把是违约责任。

二、特别规定(当事人约定):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1、约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

2、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后一定期限后转移所有权;

3、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转移所有权

以上是物权的转移时间,45、46条的附条件、附件期限合同是指合同生效时间。

三、法律特别规定的动产所有权转移情况(很少见)。

四、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然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条件(通常是价款的全部清偿)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一项特殊担保制度。

五、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1、以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

2、当事人以任何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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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风险责任的承担

一、一般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送货上门:货交买受人处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2、上门提货:货出出卖人处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3、代办托运: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后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交承

运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4、路货买卖:指运输途中将标的物出卖,风险从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

买受人承担;

5、指示交付:物权凭证交给买受人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违反

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有关资料或单证的义务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6、简易交付: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

7、动产所有权保留合同: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转移给

买受人,但风险则自动产假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交付主义);

8、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和试用人明示不购买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违约情况下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因买受人的原因迟延交付:买受人应承担自违反约定时起标的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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