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规定的通知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1.0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000年原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印发实施《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后,陆续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和学分等配套管理办法。
经过多年实践,继续医学教育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作出“健全医务人员培训培养制度,使每个医务人员都有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再培训的机会,实现知识再更新”的重要指示。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体系”,明确继续教育是医学教育三阶段之一。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教育、科技、人才进行统筹安排、一体部署。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
上述要求为新形势下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健康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对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组织了研究修订。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制定出台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改革创新点是什么?文件制订以“放管服”为重要原则,体现鼓励、督促学习与简化管理的理念,坚持继承创新,推进供给侧改革,落实为基层减负。
《管理办法》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学分要求。
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部分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
广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细则本实施细则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试行办法》制定。
一、学分分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实行学分制,按活动性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授予:1、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专项申报,并经认可的专项备案的项目;3、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4、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的专项备案项目;5、获国家专利及省(部)级以上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等。
Ⅱ类学分授予: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组织的中医药继继续教育活动、外出进修、论著教材、学术论文、学术会议、科研项目、科技成果奖、自学和其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学分授予办法:已聘任初级(师)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0学分(参加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可不另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已聘任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在职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取得25学分。
在一个评审周期内(5年),县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25学分;地市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35学分;三级医院和省级单位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累计取得Ⅰ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并需获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低于5学分。
三、学分计算方法1、继续教育项目以上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5学分,其中,省级专项备案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学术会议注:有论文者第一作者得满分,第二作者以下按作者排序依次递减1分。
3、学术论文4、科研项目5、科技成果奖注:国家级奖获奖者排序递减1分;若同一项成果获多项奖时,按最高学分授予。
6、继承工作(Ⅱ类学分)正式被批准为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的,每完成一年继承工作任务,可获得25学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学分分类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5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传播中医药及相关领域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主要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学习班、远程中医药继续教育和网络中医药教育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申报条件:(一)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须为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卫生行业单位、高校、科研机构或学术团体,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
(二)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2. 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3. 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三)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20%,项目主办单位授课教师授课学时不少于总学时的40%。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3〕29号)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属单位,有关高等院校、学术团体: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保证教育质量,我们结合形势的发展和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教育厅二○○三年十月八日附件: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实效,确保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有序健康地开展,根据《省卫生厅、人事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科教[2001]5号),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全继委发[2001]第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项目的申报和认可第一条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省卫生厅公布的项目为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二条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重视卫生行业职业道德建设,以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对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
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本学科的国内外发展前沿;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发展;3.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4.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的技术和方法。
第三条市级以下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向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由各市汇总上报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省卫生厅直属单位和省辖区内的驻军、部属单位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直接向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3•【文号】国中医药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6〕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使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我局修订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2.《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二○○六年十一月三日附件1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对象是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管理与实施第六条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行业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管理和实施。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皖药监人秘〔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业经省局2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0日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第三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
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每学时一般为40-45分钟。
第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药学类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者课程进修;(四)参加远程教育;(五)参加课题(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活动;(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平台,建立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平台日常维护。
第六条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1.参加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举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二、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专家讲座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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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
❖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 2学分;
❖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 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 不然不授予学分);
2-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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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研项目获取Ⅱ类学分
❖ 已同意科研项目、科技结果奖励,在获批当 年按项目组组员排名前5位依次授予学分 :
❖ 国家级项目
10 9 8 7 6学分
❖ 省、部级项目
8 7 6 5 4学分
❖ 市、厅级项目
6 5 4 3 2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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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Ⅱ类学分
(二) 年以前学分计算按照当年下六个月和第二年上六个月 记为当年取得学分。从年1月1日开始,所取得学分不能跨年 度计算,学分授予计算时间为当年1月至12月。
(三)五年内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
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取得Ⅰ类学分不超出50% 。五年内无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为不合格者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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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免修学分形式
❖ 参加援助西部、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 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 位同意,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 个月及以上者,经考评合格,视为完成当年 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满6个月,按每个月 授予Ⅱ类学分3分。
❖ 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 出国考查汇报、国内专题调研汇报,每3000 字授予1学分。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3•【文号】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和联系单位,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4年10月23日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川卫发2005 3号文件)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卫发〔2005〕3号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学教继续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单位,医学院校及有关单位:《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卫生厅2005年1月28 日厅办公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二OO五年三月一日附件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及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医疗卫生单位应制定措施,鼓励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第三条本办法中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经卫生部、省卫生厅批准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等一级学科学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获得部、省级科研立项、科研成果奖等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审批标准授予Ⅰ类学分。
(二)Ⅱ类学分自学、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市、县(市、区)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及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及以上医院)、县级及以上医学类学会、协会按标准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第五条授予Ⅰ类学分标准(一)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2学分。
(二)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1学分;主讲者1小时1学分。
学术会议论文宣读者:国际会议8学分,全国会议6学分,省级片区会议、省级会议4学分。
关于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陕西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学习班、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I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每次授予4学分;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分。
三、证书申领与发放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直接向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申领学分证书。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审定、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举办前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学分证书申领表(附1)到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领取学分证书。
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安排,如学习班教学计划、授课人员及拟招生人数或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3、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在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和实施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分证书、授予相应学分。
4、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四、证书管理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需将填写好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4),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及学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考核成绩、主要图片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7•【文号】国中医药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我局将对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进行统一管理,鼓励和引导有条件和能力的继续教育机构(基地)申报我局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现将《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的管理与登记工作,提高继续教育质量。
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二○○九年四月十七日附件: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方案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完成中医药专业基础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的以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主的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和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实施对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适应科学技术和中医药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2007年10月印发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国家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规定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省辖市级医学教育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和人事厅《安徽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分类(一)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推广项目授予Ⅰ类学分。
(三)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
2、学分要求(一)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二)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在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其中,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三)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卫生技术人员及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Ⅱ类学分20学分。
(四)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五)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3小时授予1学分。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
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导言: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理论和临床经验。
为了保持和传承中医药的优秀传统,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水平,山东省制定了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以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一、目标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目标是提升中医药人才的知识水平、更新医学技术和临床技能,加强中医药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创新发展。
二、主体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主体包括中医药从业人员、注册中医师和中医药机构、中医药培训机构等。
三、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医基础理论:包括中医的基本理论、中医药学、方剂学等。
2.中医临床技能:包括中医诊断、治疗、中药制剂和配方等。
3.现代医学知识:包括现代医学的基础理论、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新技术、新方法等。
4.医患沟通与管理:包括医患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患者管理与综合能力等。
四、学分管理中医药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根据学习内容和学时,授予学员相应的学分。
学分达到一定要求后,方可获得继续教育证书。
五、培训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施,为学员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六、继续教育计划中医药继续教育应当制定继续教育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学时、学分要求等,定期进行继续教育考核。
七、考核评定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考核评定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采取考试、论文、临床操作等方式进行,评定结果应及时公示。
八、继续教育证书学员经过继续教育并达到学分要求后,被授予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作为参加临床技术操作和医疗行为的资格凭证,可以提升职业素质和行业竞争力。
九、监督管理结语: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推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高中医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临床能力,为医疗服务提供更好的保障。
因此,山东省应积极推进这一工作,加强对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4.12.14•【字号】闽卫科教[2004]337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通知(闽卫科教[2004]337号)各设区的市卫生局、人事局,厅直属各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老年医院: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卫科教[2002]290号)下发后,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保证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健康地发展,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管理,在《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2]29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基础上,特对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进一步明确。
一、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加强继续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1)135号)精神,将《细则》的“学分要求”中“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调整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积累制”,即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相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将“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层次,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两类学分之间不可以相互替代”调整为“I类学分可以取代Ⅱ类学分,反之不能取代”。
二、为进一步明确《细则》中可授予I类学分的“被SCI或MEDLINE数据库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的范围,现将上述医药卫生类刊物名称具体列出(见附件1、附件2),今后将根据变动情况进行增删;非医药卫生类刊物参照本办法授分。
三、凡在中华医学会等一级学会主办且由该一级学会独家主办的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方可授予I类学分。
凡与下一级学术团体或单位合办的杂志,均按合作者级别授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10.18•【文号】国中医药发[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指导和规范各层次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附件: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类别和任务第五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中医继教管理制度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对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人员的考核,实行学分制.为了加强对学分的管理,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和《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学分分类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指经各级中医药继续教育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批准认可并授予学分的继续教育活动.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三类:1、国家级项目(I类学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批准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师承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省级项目(I类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包括师承工作);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经批准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3、其它形式的继续教育项目(Ⅱ类学分):(1)各市、州、县中医药机构举办并向四川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2)参加各类进修、研修、培训、在职学历教育、业务考察、技术操作示范、带教授课、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等;(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撰写并公开出版学术著作;(4)承担科研项目;(5)按《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参加有举办资格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和网站举办的教学活动。
继续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1、参加上述1、2项继续教育项目的,授予I类学分;2、参加上述第3项继续教育项目的,授予Ⅱ类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的考核要求1、已受聘初级(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0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可不再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对他们的考核,按四川省《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已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必须至少取得25学分,其中I类学分不少于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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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规定的
通知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管理办法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以下简称“学分证书”)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并获得省级I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学分证书管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学分证书的格式由陕西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核。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部门——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学分证书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
2、学分证书加盖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印章,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二、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的授予,按照《陕西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参加学习班、专题讲座(报告)的人员按6学时授予I学分,主讲人1学时授予I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的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5学分;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每次授予4学分;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分。
三、证书申领与发放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直接向陕西省中医药学会申领学分证书。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审定、公布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2)陕西省中医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2、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可在项目举办前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派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和学分证书申领表(附1)到陕西省中医药学会领取学分证书。
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项目实施的详细计划安排,如学习班教学计划、授课人员及拟招生人数或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3、其他纳入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的项目和活动在申领学分证书时,须提交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所提交材料经审查符合立项和实施计划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分证书、授予相应学分。
4、陕西省中医药学会负责发放学分证书。
四、证书管理
1、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需将填写好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附2)、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附3)和项目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附4),连同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教师及学时、授课内容、教材讲义、考核成绩、主要图片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2、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审核、确认后,将学员基本信息及对应的学分证书编号报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备案。
3、对领取多余及作废的学分证书由项目主办单位在项目举办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回陕西省中医药学会。
4、学分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
五、检查与评估
1、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中医药学会对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2、陕西省中医药学会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及学分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实地抽查。
3、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
评估不合格者,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附1: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申领表
省继教项目管理部门联系人:张玉茜张德兴
电子邮箱:
附2: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3:
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学分:起止日期:主办单位: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
日
注:此表复制有效。
证书编号由主办单位按照继教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编号填写。
附4:
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执行情况学员调查表
学员姓名:工作单位:填报日
注:1、本表作为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监控继续教育项目时使用。
2、每个继续教育项目执行后请选择10位不同地区的学员分别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