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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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制度背景
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为了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本单位特制定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会议的召开
(一)会议的定期召开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应定期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主要负责人确定,并在开会前至少3天通知全体参会人员。
(二)会议的临时召开
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需研究制定专项措施时,可以临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进行通知。
(三)会议的主持人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担任会议主席,副主席由主要负责人委派或选举产生。
(四)会议的参会人员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工作相关人员和其他重要参与人员。
(五)会议的议程
会议的议程应当事先确定,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情况汇报、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问题讨论、食品安全工作的计划和目标安排等内容。
(六)会议的记录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会后及时分发给相关参会人员。
(七)会议的效果评估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会议讨论的问题是否解决、计划和目标的完成情况等。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会人员,为下一次会议的召开提供参考。
三、制度的执行
(一)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召开责任,并对会议的执行
效果负责。
(二)会议纪要的执行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的纪要应当及时通报全体参会人员,并在有效期内加以执行。若需要调整,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提出调整建议,并得到全体参会人员的同意。
(三)事件的处理
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本单位应当在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中全面研究和讨论已
经采取的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事件的处理结果负责,并在下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汇报。
四、法律责任
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得到全体参会人员的共同遵守。若有违反,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所有,并向全体参会人员公布。本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