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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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7号——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2月7日
关于废止37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
现决定废止下列37件交通运输规章: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联合发布
部委的意见
1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理货员证书规则
(83)交海字1072号
1983年5月27日
2
交通部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矿砂、矿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34
交通部
内河航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
交基发〔1998〕112号
1998年3月10日
35
交通部
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
交审计发〔1998〕667号
1998年11月3日
36
交通部
沉船沉物打捞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交体法发〔1993〕3号
1998年12月31日
37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
1991年7月6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废止
12
交通部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1992年第33号
1992年3月28日
13
交通部
交通部专业计量检定站管理办法(试行)
交体发〔1993〕49号
1993年1月27日
14
交通部
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外贸进出口货物理货费收规则
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1999年8月27日
交计发〔1995〕1153号
1995年12月4日
25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成都市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成都市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

xx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汽车客运站的服务质量,推动汽车客运站的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全国部级文明汽车队评分条件和记分要求》、省交通厅《关于实行汽车客运站站级升降制管理的通知(试行)》的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服务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及其工作人员和进入汽车客运站的参营单位驻站人员(以下简称驻站人员)、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三条站容、车容、仪容。

一、站容1、站房门窗齐全、玻璃明净;售票厅、候车室灯光明亮;墙壁无尘土和蛛网;装饰磁砖、地砖无脱落;地面无痰迹、废物;饮水用具应消毒;厕所清洁卫生、无蚊蝇;站内经常消毒、无异味。

2、设备、设施齐全有效,摆放整齐、干净,位置适当,方便使用。

3、车站净化、美化、绿化、亮化良好;车场无垃圾、无积水;车辆进出车站有序,停车场、坝、站前广场车辆停放整齐;车站进出通道、站前广场及周围50米以内,无非法客运车辆:旅客进出站流程合理:充分实施绿化、美化工程,合理布局,增加绿化方式,对已栽培的花木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浇水、定期修剪,保持美观,花木枯萎、死亡的应及时更换或补种;光彩工程系统齐全有效,按规定使用。

二、车容1、车身外部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标志、号牌明显,前档风玻璃处只放置客车线路标志牌;车顶完好,不漏雨水;天窗开关灵活司靠;行李架、仓完整牢固;门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2、车厢顶棚、地板、侧围板、座椅清洁无脏物;座椅舒适规范、齐全牢靠、座号清楚、地板密封防尘、安全可靠;标语清晰醒目、车内无杂物;高、中档客车空调设备齐全,制冷、制热效果良好。

三、仪容1、站务工作人员、驻站人员、驾驶员和乘务员穿着统一的工作服,服饰整洁,按规定佩带服务标志。

2、严禁站务工作人员、驻站人员、驾驶员、乘务员赤膊进出车站、驾车及从事各项服务工作。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9.30•【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8.26•【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包括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等。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三、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国公共科目考试是对国家出租汽车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具有普遍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经营区域人文地理和交通路线等具有区域服务特征的知识测试。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区域科目考试是对地方出租汽车政策法规等具有区域规范要求的知识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区域服务特征自行确定其他考试内容。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

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政策汇编一、【法规综合】1.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4.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十二五”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5.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6.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7.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9.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10.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11.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12.关于废止24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14.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道路水路春运工作的通知15.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6.关于进一步促进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17.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18.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1.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火炬接力境内传递公路转场交通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22.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23.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24.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6.关于做好2007年度防抗台风工作的通知27.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28.关于开展向新时期知识型产业工人孔祥瑞同志学习活动的决定29.关于深入开展“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的实施方案30.关于开展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通知31.2007年全国交通行业节能工作要点32.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33.全国交通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34.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35.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3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运工作的通知38.关于联合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行动的通知39.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40.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41.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42.关于印发《全国交通行业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和《交通文化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43.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44.交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45.关于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6.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47.关于治超期间采取措施确保交通畅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48.关于加强承运进口废物管理的规定4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0.核反应堆乏燃料道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51.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52.关于开通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公告53.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54.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55.公路水路交通“十五”发展计划56.2001-2010年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政策及产业发展序列目录57.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58.2000年、2001年废止的交通行政法规、交通规章目录59.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试行)60.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61.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62.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63.关于发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64.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5.交通行政复议规定66.关于废止8件交通规章的决定67.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68.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69.关于公布交通部经国务院批准取消和调整以及依法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70.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71.联运工作条例72.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年度报告制度73.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74.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75.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76.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77.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7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79.交通运输企业燃油节约奖实施办法80.交通运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81.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8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83.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84.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85.交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报告制度86.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87.水路、公路运输货物包装基本要求88.外国水路、公路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9.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90.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91.交通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92.交通通信管理规则93.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94.交通系统报刊管理暂行规定95.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96.全国交通系统创建文明行业实施办法(试行)97.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98.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9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交通部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00.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工作规则101.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紧急通知10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103.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通知104.交通档案管理办法105.交通部关于建立交通重点企业财务联系制度的通知106.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107.关于集体所有制交通运输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108.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09.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110.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购买车、船、飞机票予以优待的通知111.关于整顿路政、运政管理和公路征费人员着装问题的通知112.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厂长(经理) 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113.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114.交通行业国家级节约能源管理升级 (定级) 审定办法115.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正确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通知116.关于进一步搞好地方交通企业的若干意见117.全国交通系统经济效益先进企业评比办法118.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19.国务院关于立即制止在公路上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120.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121.推进交通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的意见122.关于加强出版物道路和水路运输管理的通知12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24.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运输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125.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126.交通部交通标准化管理办法127.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的通知128.交通部关于推进国有交通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129.交通统计工作管理规定130.交通行业行政事业单位定期审计规定131.交通运输技术政策要点132.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133.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13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35.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136.交通部贯彻《信访条例》暂行办法137.交通部行政执法单位当场处罚罚款票据管理办法138.全国交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139.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 489-2003)有关问题的通知140.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141.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交通发展的若干意见142.交通部关于禁止水路、道路客运站点代办旅客保险业务的通知143.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二、【综合】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2.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3.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做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4.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6.道路运输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7.关于加强道路运输管理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9.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10.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11.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12.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14.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15.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16.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17.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18.关于对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划分问题的复函19.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春节运输工作的通知20.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21.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2.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23.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工作条例(试行)24.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2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6.关于整顿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27.道路运输企业联系制度28.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9.关于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有关规定的通知30.国内集装箱汽车运输费收规则31.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32.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33.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34.关于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的公告35.关于清理整顿汽车驾驶员出车所带证件的通知36.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若干意见37.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搞好公有制大中型汽车运输企业的若干意见38.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39.关于进一步对外开放道路运输投资领域的通知40.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41.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42.关于公路运输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意见43.关于加强农村客运管理防止“非典”扩散的紧急通知44.国家经委、交通部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45.关于农村个体运输户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46.关于加强公路运输企业安全工作的意见47.关于改善和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暂行规定48.关于印发全国道路运输工作会议材料的通知49.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三、【道路旅客运输】1.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2.关于积极推行道路客运安全告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4.关于积极推进城乡道路客运一体化发展的意见5.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6.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7.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8.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9.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汽车旅客运输服务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试行)11.关于印发进出广东省际加班车、包车春运证式样的通知12.京沪、京沈高速公路旅客运输组织方案13.汽车旅客运输规则14.交通部关于对《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有关条款解释的函15.交通部关于加强节假日汽车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16.关于征求《清理整顿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函17.关于进一步全力保证旅客平安出行的紧急通知18.关于做好长途汽车旅客运输途中用餐工作的通知19.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的通知20.关于对关于明确我市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紧急请示的复函21.关于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客船和客运班车享受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同样待遇的通知22.关于明确交通客运行业管理主体的复函四、【城市公共客运】1.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精神的通知3.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6.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7.关于厦门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归口问题的答复8.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9.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应暂时维持现状的通知10.关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职责问题的复函11.关于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维持现状含义理解的函12.关于明确出租汽车客运所属范畴的复函13.关于出租汽车管理问题的复函五、【道路货物运输】1.关于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3.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5.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6.汽车货物运输质量管理办法(试行)7.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8.道路运输货物装卸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9.关于汽车货物运输质量指标统计和考核的具体规定(试行)10.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贸质管理办法(试行)11.关于印发第一批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的通知12.关于道路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汽车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指标及计算方法的规定14.关于对邮政企业的邮政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依法纳人交通行政管理范畴的请示的复函六【危险货物运输】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4.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5.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6.关于继续进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治的通知7.关于同意有条件延长槽罐式危险品运输专用车使用年限的批复8.关于微型货车等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有关问题的复函9.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几个问题的复函10.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11.关于认真贯彻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通知12.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七、【机动车维修与检测】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3.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4.汽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1996~2005)5.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6.关于做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7.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站认定规则(试行)8.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9.交通部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0.汽车运输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11.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的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13.关于对《关于机动车维修业是否纳入公共场所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复函14.关于继续加强汽车维修市场行政管理的紧急通知15.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行业管理的通知16.关于对《关于明确车辆清洗业管理职能的请示》的复函17.关于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关问题的批复八、【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1.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运输过程监控管理服务示范系统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3.关于加强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4.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5.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7.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8.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9.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3.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5.关于进一步做好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员队伍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关于发放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发证和管理软件的通知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5.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7.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8.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9.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10.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1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证书管理暂行办法12.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13.关于开展2007年度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驾驶学校教练员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交通行业汽车钣喷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14.关于印发全国“奔腾杯”汽车维修钣金、涂漆技能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15.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营运驾驶员职业培训有关问题的复函16.关于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十一、【道路运输站场】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3.关于汽车客运站旅客厕所不允许收费的通知4.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5.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十二、【价格、票证、统计管理】1.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汽车运价规则3.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管理确保春运工作平稳有序的通知4.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5.公路运输统一单证使用和管理规定6.关于认真做好公路运输统一单证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十三、【其它】1.道路客运小件快运经营服务规范(试行)2.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暂行办法3.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4.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5.关于加强交通场所餐饮业价格管理的通知6.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7.关于加强涉及军车号牌及相关证件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工作的意见8.关于加强公路货运配载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9.交通部《关于在公路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细则10.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式样的通知十四、【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钢制压力容器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发动机大修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及危险货物包装检验标准基本规定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放射性物质运输包装质量保证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命名原则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25.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并于2015年5月1日实施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9月30日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考(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考(含答案)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模拟考(含答案)一、判断题(30题)1.超限运输车辆护送方案由承运人编制,主要内容包括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A.正确B.错误2.客运车辆可以在允许的载重范围内载货。

A.正确B.错误3.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向所在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报告。

A.正确B.错误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A.正确B.错误5.客运站经营者可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但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6.对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办理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道路经营许可。

A.正确B.错误7.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A.正确B.错误8.客运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所属客运车辆进行动态监控,从而改变企业的动态监控主体责任。

A.正确B.错误9.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A.正确B.错误10.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A.正确B.错误11.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A.正确B.错误12.企业自行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在整改措施计划完成以后,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A.正确B.错误1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正确B.错误14.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

交通部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交公路发[2002]627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公布2002年度道路客货运输企业一级二级经营资质评审结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2]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根据《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交公路发[2000]225号)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1]15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部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在登报公示后经我部调查和复核,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等151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北京大型物资运输公司等20家企业被评定为一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等126家企业被评定为二级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单附后)。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企业换发《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

此次虽已通过一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上海交运(集团)公司和虽已通过二级货运经营资质评审的包头市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乌盟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巴彦淖尔运输集团总公司、扬州市港务有限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共七家货运企业,由于存在着未按规定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认证证书中企业名称与申报资质企业名称不一致等问题,需待补报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后,再另行公布。

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2002年度评定的一、二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名单一级道路客运企业浙江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上海锦江商旅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资质二级道路客运企业内蒙古锡林浩特运输公司乌兰察布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昆明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曲靖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云南省旅游汽车公司思茅交通运输集团公司保山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玉溪交通运输集团公司贵州贵州省毕节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安顺汽车运输公司贵州省阳奥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汽车运输总公司贵州省兴义汽车运输总公司贵州省凯里汽车运输总公司遵义集顺达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山西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并州高速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市第一汽车有限公司临时资质临汾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宝通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甘肃省庆阳地区汽车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天水汽车运输总公司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嘉峪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张掖地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武威汽车运输总公司甘肃省平凉汽车运输总公司金昌飞龙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甘肃陇运快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广东广东中旅(集团)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河源市交通集团同发运输有限公司深圳恒誉光明客运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华南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顺德市汽车运输公司汕尾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东莞市太平装卸运输公司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临时资质宁夏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夏固原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夏石嘴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江西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吉安汽车运输总公司上饶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抚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省九江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省萍乡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景德镇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广西贺州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广西防城港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广西集联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新南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昌吉回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川四川南充当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四川交运旅游运业有限公司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四川省旅游汽车公司四川富顺县华茂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省广元公路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眉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德阳市运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阿坝州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泸州现代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内江市运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内江雄风道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遂宁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四川射洪交通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四川省汽车运输自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东方龙运业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市长通公路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咸宁咸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鄂州市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临时资质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庆易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重庆市工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辽宁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锦州长途汽车总公司海城长途客运公司本溪东方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东运集团有限公司营口长途客运总公司朝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盘锦双兴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葫芦岛汽车运输总公司陕西陕西省高速公路客运有限公司陕西省宝鸡秦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陕西省宝鸡市秦龙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陕西省西安市汽车客运总公司上海上海巴士高速客运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上海空港巴士有限公司临时资质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湖南娄底汽车运输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市麒麟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齐齐哈尔市客运公司双鸭山市顺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江外事旅游汽车公司宁波宇达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瑞安市长途汽车运输公司温州长安集团有限公司乐清盛金快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乐清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浙江省上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国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温岭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丽水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江苏江苏省扬州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苏省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泰兴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兴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无锡市外事旅游汽车公司溧阳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淮安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宿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临时资质江苏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启东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江都公路运输总公司安徽马鞍山市长运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资质铜陵市祥盛汽车运输总公司巢湖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合肥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原合肥市出租汽车旅游总公司)合肥市运输总公司亳州汽车客运集团总公司北京北京凯立达公路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吉林延吉东北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许昌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临时资质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环球运输集团公司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三门峡市恒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临时资质开封市金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级道路货运企业北京北京市大型物资运输公司上海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山西山西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黑龙江省华宇物流集团大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山东青岛交运集团公司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运输总公司河南河南省万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焦作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北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广西广西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玉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长庆石油勘探局运输处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运输公司新疆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二级道路货运企业天津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油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庆长安民生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博海汽车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华廷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联运物流总公司重庆华荣运输有限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华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河北石家庄运输总公司河北国际集装箱运输总公司河北省快速货运有限公司中电大型设备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保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张家口市运输总公司承德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汽运处唐山一运集团有限公司唐山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沧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华北石油管理局运输公司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邢台市运输总公司邯郸市第二运输总公司邯郸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阳泉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长治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辽宁沈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沈阳一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安运集团公司沈阳兴运物流有限公司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鞍山市第二运输总公司海城市远征运输有限公司富奎物流有限公司(原海城市富奎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丹东货运公司吉林吉林吉运集团有限公司长春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江苏江苏金陵汽车运输总公司南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口岸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高桥运输有限公司临安市货物运输配载有限公司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联托运开发总公司安徽合肥市运输总公司蚌埠市运输总公司淮南市运输总公司安徽省安庆汽运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铜陵有色金运汽车运输公司福建福建省汽车运输总公司福建省宁德市汽车运输集团公司福建鸿达运输有限公司江西江西长运物流有限公司南昌华顺运输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汽车运输总公司江西省吉水县八都赣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山东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齐鲁石油化工公司汽车运输公司山东鲁中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市胜通运输有限公司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山东省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莱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郑州市交通运输公司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郑州联合运输总公司河南省安阳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省新乡汽车运输总公司河南裕华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汽车运输总公司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运输处洛阳市汽车运输公司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商丘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鹤壁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濮阳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总公司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总公司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湖北武汉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武汉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武汉市港口运输总公司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荆门万里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广东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市第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连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四川省汽车运输成都公司成都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川省大件运输公司宜宾五粮液集团汽车运输公司四川省水利电力工程局四川石油管理局资阳汽车运输公司四川石油管理局川南矿区川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运输公司陕西西安大唐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延安王家坪汽车联营运输有限公司宁夏宁夏天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输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汽车运输公司新疆新疆第一汽车运输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汽车运输公司新疆新通集团公司新疆石河子汽车运输公司新疆通联实业总公司新疆四运集团公司。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26•【文号】[88]交公路字201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被《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交通部关于发布《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1988年1月26日(88)交公路字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局,海南建省筹备组:为适应公路运输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新的《汽车旅客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现随文发给你们,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以上两个规则中有关运输费用部分,已商得国家物价局同意。

交通部一九八○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同时废止。

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汽车旅客运输的组织管理,明确经营者与旅客的权利、义务,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旅行需要,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公路运输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车客运、包车客运、行包运输、客运服务(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旅客,均须遵守本规则。

汽车与其他旅客运输方式实行联运,除另有规定者外,汽车客运部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汽车客运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和有关规章,实行责任运输制度,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章汽车客运的基本要求第一节经营者第四条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合法资格后方准予参加营业性汽车客运。

第五条汽车客运的站方应积极组织客源,做好站务工作;运方应根据客流及其变化规律,及时提供完好车辆。

站、运双方必须密切配合,科学安排班次,合理调派车辆,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运输秩序,共同做好旅客运输工作。

四川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

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服务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为旅客、经营者、托运方提供服务(含基本要求、主要工作岗位服务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服务、环境服务、信息服务和标志标识) 应遵守的服务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一级、二级、三级客运站的服务规范四级、五级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准(GB5768)四川省汽车客运站建设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10001)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GJ50-2001)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JT/T4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规范(交通部公客字〔1996〕271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交通部公路字〔1988〕201号)3术语和定义3.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简称“经营者”)指使用客运车辆进站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经营者。

3.2旅客指乘坐客运车辆从甲地前往乙地的自然人。

3.3托运方指通过客运站托运行包或小件物品运输的组织或自然人。

3.4重点旅客指老、弱、病、残、孕、幼等旅客。

3.5客运车辆指具备经营资格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进站的道路客运车辆。

3.6客流指旅客的流时、流向、流量。

3.7车流指客运车辆的流时、流向、流量。

3.8行包流指托运或提取行包、小件物品时的流时、流向、流量。

3.9小件快运指托运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委托客运站将小件物品及时安排到客运车辆,由客运车辆将物品快速移位交付收件人的附搭服务。

福建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

福建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

福建省出租汽车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为增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保护乘客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进本省出租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一、凡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个人或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接受交通运输部门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三、设区(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开业和停业一、出租汽车经营者申请开业,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者向辖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门对申请的经营范围等进行审查与审批。

对准予审批的发给《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申请者持本辖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办理车辆查验记录、税务记录、里程计价表检定及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汽车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三)申请者持辖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领取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后车辆方可上路运营。

未经许可擅自购买的车辆不得参加客运出租汽车运营。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需提前一个月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并缴销经营许可证明、营业执照、车辆运营证明及未利用的单据后,方可停业。

第三章车辆管理一、参加运营的出租汽车必需维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整洁的车容。

二、禁止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

禁止涂改、伪造、出租、出卖、转借《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三、出租汽车除应安装报警、防护装置并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统一管理规定外,还必需具有下列服务设施:(一)在车顶部必需安装有照明装置的出租汽车标志灯。

(二)在车前门双侧要喷涂有经营单位名称或标记。

(整理)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整理)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维护乘客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五座以下小型汽车。

第三条出租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方便群众、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税务、财政、工商、建设、物价、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健全先进的指挥调度管理系统,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七条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第八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对于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后不符合原取得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注销。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1.29•【字号】吉交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吉交发[2010]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吉林市公用局:现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高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质量,推动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客运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规范为城市公共客运客运质量信誉考核的主要依据,由县级以上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第四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严格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运价、税费政策,按时依法交纳税费。

代收税费的,要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

严禁私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章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并依照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出租汽车驾驶员,是指经承担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能的机构许可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员。

第一节经营者服务规范第六条积极推行出租汽车客运公司化经营。

经营者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不出租、出借、违法转让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5月25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9日黄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屯溪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屯溪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黄山经济开发区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秩序。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一)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二)负责中心城区出租汽车经营的许可;(三)组织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及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的核发;(四)指导、协调、监督区(县)出租汽车管理实施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5座以下的小型汽车。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适度发展。

市、县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应对出租汽车营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将调查数据向社会公布。

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交通规划、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统计调查部门调查统计情况,制定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规划、新增运力计划和出租汽车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

鼓励、引导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公司化管理。

引导建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鼓励和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技术和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本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从取得经营权之日起计算。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 在明晰产权、规范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定经营者并实行经营权登记制,重新核定经营权使用期限8年。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法规标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分类词:道路运输道路旅客运输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交运发(1993)644号时效性:有效题注:1总则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范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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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
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运发[1993]644号
【发布日期】1993-06-21
【生效日期】1993-06-21
1总则
1.1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断提高客运服务质量,使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工作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特制定《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

1.2本规定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2经营服务规范
2.1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运输服务。

2.2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2.3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通、物价部门制定的运价,使用统一印制的出租汽车客票和票据,按章收费。

2.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

在紧急情况下,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

2.5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行车制度和治安防治措施,做好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预防工作。

2.6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有关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必须讲普通话,使用十字文明用语(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做到语言文明、语气可亲、态度和蔼、微笑服务。

大中型城市、重点旅游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用简单的日常外语会话;少数民族地区的经营者和有关从业人员还应会讲当地民族语言。

2.7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根据有关行业管理规章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规范、工作人员守则、车辆维修保养、安全行车、费收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8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加强对本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对工作作风差、服务态度恶劣的职工要坚决调离面向乘客服务的岗位。

3车容、仪容规范
3.1出租汽车客运车辆在正常营运期间必须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部颁标准,并备有以下安全、服务设施;
3.1.1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或代管单位的名称。

3.1.2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3.1.3车内装有待租显示器。

3.1.4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3.1.5车内装有安全隔离护网。

3.1.6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3.1.7张贴有里程票价表和费收规定。

3.1.8车上配备有有效灭火器。

3.1.9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3.2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车容标准。

3.2.1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卫生清洁无异味,后备箱内无杂物。

3.2.2车身外观保护良好,无脏物、无严重锈斑和脱漆;前后车辆牌照号整洁、清晰;车门、车窗开闭自如、锁止可靠,玻璃齐全明净。

3.3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仪容标准。

3.3.1驾驶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在营运服务过程中必须衣帽整洁,仪容端庄,对旅客热情礼貌,说话和气,举止庄重,服务周到。

3.2.2驾驶员在营运时必须携带《道路运输证》、《驾驶证》等证件,并佩带由交通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本人照片、姓名、编号及单位名称、电话号码等内容的服务监督卡。

4业务受理及调度规范
4.1出租车站的调度员在受理预约租车业务时必须根据乘客的要求,合理调度安排车辆,做到有车必供、及时派车;如站内车辆已经派完暂时无车时,要向乘客耐心解释,并要根据乘客的要求,妥善地作出安排。

4.2出租车驾驶员要了解本盛本市、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熟悉本地道路、街巷及通往外地公路线路情况;熟知本地机尝汽车站、火车站、港口客运站地点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等不同的旅客运输方式售票点位置,熟知本地的涉外宾馆及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影剧院、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党政机关办公地点,熟知本地名胜古迹及风景区等旅游景点。

4.3出租车驾驶员在受理乘客租车业务时要做到招手即停、有客即载,乘客电话约车时要迅速答复,对乘客要一视同仁,不挑客,不无故拒载乘客。

4.4运送长途乘客或乘客包车要求在外地逗留过夜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车辆必须报企业批准;个体车辆则必须到交通主管部门或代管单位开具路单、登记乘客身份,以确保驾驶员和车辆安全。

5运行服务规范
5.1乘客乘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开启车门,照顾乘客上车,帮助乘客提拿放置行包,提醒
坐在前排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注意乘车安全。

5.2乘客上车后,驾驶员要准确、耐心地解答乘客提出有关的问题,做到有问必答。

5.3开车前,驾驶员应检查车门是否关牢,问清乘客的去向及乘车要求,同时开启计价器。

如乘客不知目的地的详细地址时,要主动热情地帮助查找;如乘客单程去郊区、外地需加收空驶费、过路和过桥费时应事先向乘客说明情况,使乘客心中有数。

5.4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要正确使用计价器,不得私自调校计价器和里程表。

5.5驾驶员要主动关心和帮助乘客,对老、弱、并残、孕等特殊乘客要服务热情,照顾周到。

5.6行车时,驾驶员要根据乘客要去的地点选择最近的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如因道路改造或其他原因确需绕道时,应主动向乘客说明情况,如乘客不同意绕行要求下车时,应按实乘里程收费,不得拒绝乘客下车或多收车费。

5.7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如计价器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修,不得继续营运。

5.8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他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5.9出租车在营运途中,未经乘客同意,驾驶员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

5.10乘客要求留车等候时,如无预约租车任务和其他事情,一般不应拒绝,可先收前段车费和预约等时费,与乘客对好时间,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开车离开。

5.11出租车在运行时,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集中精力,谨慎驾驶,礼貌行车,确保安全。

5.12出租车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及时组织抢救受伤乘客,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5.13出租车驾驶员应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向乘客索要物品和小费,不违章使用票据。

5.14出租车驾驶员营运中如与乘客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态度要冷静,要虚心听取乘客的批评意见,做到以理服人,得理让人,不强词夺理。

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应请有关部门出面调解,妥善处理。

5.15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时应根据乘客的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设备,不得无故拒绝。

5.16出租车载客到达目的地时,驾驶员应按乘客要求,在规定允许停车的地段内就近停车。

5.17出租车驾驶员在与乘客结算车费时应报计价器显示车费数额,唱收唱付,将客票和找补零钱同时交到乘客手中,并向乘客致谢。

5.18乘客下车时,驾驶员应主动向乘客道别,并提醒乘客拿好随身携带物品和注意安全。

5.19乘客下车后,驾驶员应立即检查车内有无乘客遗失的物品,发现有时,应及时归还给失主;如一时找不到失主,则应送交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助查找,不得私自留用。

6附则
6.1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案。

6.2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6.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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