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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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 序
• 引言 •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流程 • 验收标准和要求 • 验收参与人员和职责 •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 案例分析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煤矿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 质量和安全标准完成,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
提高煤矿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 益,促进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 展。
05
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质量问题
总结词
质量问题是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两个方面。
详细描述
在工程方面,可能存在建筑结构不牢固、施工工艺粗糙、材料不合格等问题;在设备方面,可能存在设备性能不稳定 、运行效率低下、易损坏等问题。
解决方案
针对工程问题,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针对 设备问题,应选择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设备,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
案例二:某煤矿项目的验收问题及解决方案
验收问题
01
煤矿项目存在安全设施不完善、环保措施不到位等问
题。
解决方案
02 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加强安全管理和环保措施的
落实,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
经验教训
03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指标
符合要求,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案例三:某煤矿项目的成功验收经验
检查矿井安全设施是否完备,如瓦斯监控系统、紧急避险设施
等,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 制、安全培训制度等。
安全设施
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如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监控系 统等,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法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是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6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两疆监察分局负责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的竣工验收工作。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

(1)设计或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上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竣工验收。

(2)设计或新增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6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监察分局负责竣工验收。

(3)由监察分局负责验收的煤矿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和条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有关验收材料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4、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44号)及《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验收改造的通知》(新煤安监发[xx]9号)的相关规定,小型煤矿建设项目(≤30万吨/年)联合试运转方案报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大中型及纳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监管的煤矿建设项目(≥45万吨/年)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批准;小型建设项目按属地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大中型建设项目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2)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3)联合试运转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验收资料的编制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最新版】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及变更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等;(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六)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七)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有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编制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开采方案时,必须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在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四条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含120万吨/年)以上的,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含30万吨/年)以下的,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二章设计审查第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第七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对煤矿的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中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投资概算应当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概算中。

第九条煤矿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标题: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确保煤矿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确保煤矿行业的合规运营。

二、验收程序1. 验收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定代表人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申请资料和文件。

2. 验收组成:有关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和监管人员组成验收组,负责具体的验收工作。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 现场勘查:验收组应到达项目现场进行勘查,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解,并与项目方进行讨论和交流。

4. 文件核对:验收组应仔细核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各类文件,包括建设方案、设计图纸、施工记录等,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5. 设备设施检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包括设备的安装、运行状况、安全措施等方面。

6. 安全隐患排查:验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项目的安全生产能力。

7. 环保要求检查:验收组应对煤矿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进行检查,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排放情况的监测和评估。

8.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详细记录煤矿建设项目的各项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9. 验收结论:验收组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作出验收结论,包括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等判定。

三、验收标准1. 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

2. 技术标准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包括煤矿设计规范、运行规程等。

3. 安全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煤矿行业的安全要求,包括矿井通风、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4. 环保要求: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包括矿山的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有关煤矿建设法律、法规、规章;
(二)有关煤矿建设技术标准、规范、产业政策;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及其批准文件等;
(五)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改扩建、兼并重组整合、水平延深(接替)、技术改造等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及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等事项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有关煤矿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五)联合试运转情况;
(六)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情况;
(七)对存在的问题和剩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省煤炭厅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煤矿投入生产前应完成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和生产要素建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竣工验收批复文件以及其他相关合法有效许可手续之前,不得投入生产。
第四章其它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依法依规予以纠正。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确定验收资料清单
根据验收标准和要求,列出需要 提交的验收资料清单,确保资料 完整、准确。
组建验收小组和分工
组建验收小组
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组建相应的验收 小组,包括矿建、土建、安装等方面的专业 技术人员。
分工与协作
明确验收小组各成员的职责分工,确保各专业工程 之间的协调与配合,提高验收效率。
培训与考核
整改要求与措施
针对不合格项目,提出具体的整改要 求和措施,包括技术方案、时间节点 和责任人等。
整改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指导,确 保整改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及时解决 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整改跟踪与验收复核
建立整改跟踪机制,对整改工作进行 全程监控,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 行。
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组织专家或第三 方机构对整改项目进行复核,确保整 改效果达到预期要求。
建议
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和措施,帮助煤矿建设项目完善设施、提高 生产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04
验收结与整改
验收结论判定
合格
项目满足预定的建设目标,符合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 ,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VS
不合格
项目存在重大缺陷或安全隐患,无法达到 预定运行条件,需要整改后重新验收。
对设备运行记录、维护记录等资 料进行审核,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和维护。
03
验收评估
评估标准和方法
评估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 行业标准,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和标 准,确保煤矿建设项目达到安全、环 保、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评估方法
采用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测试检验 等多种方式,对煤矿建设项目的设施 设备、工艺流程、安全环保等方面进 行全面评估。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九、《煤矿安全规程》()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年国务院第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号) 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

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联合试运转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产能置换等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第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科学、规范。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

省、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并对联合试运转方案和验收结果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章联合试运转第七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四)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第八条联合试运转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工作;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备案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

煤矿建设项目井工矿安全验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11竣工验收必备条件1.1.1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经过联合试运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1.2建设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1.1.3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报告。

1.1.4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做出鉴定;按突出矿井设计的必须有经国家授权单位做出的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并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1.1.5矿井主要变压器、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通风机、空气压缩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1.1.6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按规定备案。

1.2开拓与开采1.2.1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层位,保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碉室等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1.2.2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和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2.3矿井、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1.2.4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

大中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1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2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个月,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个月。

1.2.5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痛,漏水不得含砂。

1.2.6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2.7煤仓、溜煤(肝)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肝堵塞的设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新发改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4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相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国能发煤炭〔2019〕1号)(以下简称《煤矿项目验收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做好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项目验收监管工作的通知》(新发改电〔2019〕4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管理有关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一)联合试运转实行备案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联合试运转。

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单位应按《煤矿项目验收办法》规定编制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方案,通过县(市、区)和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行文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告知备案。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收到上报的正式文件和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

(二)联合试运转期间开展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

煤矿竣工工程验收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竣工工程的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验收制度。

二、验收范围1. 竣工工程包括煤矿开采项目、运输系统、安全设施等全部工程。

2. 竣工工程验收范围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三、验收标准1.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2. 验收标准应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安全、质量、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验收程序1. 项目部提交验收申请:竣工工程建设单位应向领导部门提交竣工工程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领导部门组织验收:领导部门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竣工工程进行验收,确保验收的公正、客观。

3. 编制验收报告:验收组应及时编制验收报告,列明验收结论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4. 整改完善: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报告中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及时通报验收组。

5. 验收合格:验收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核查,确认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书。

五、验收内容1. 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设计文件。

2. 施工记录:包括进度计划、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等施工记录。

3. 安全设施:包括通风系统、排水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等安全设施。

4. 质量验收:包括煤矿巷道、井筒等各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5. 安全验收:包括瓦斯、粉尘、水文等矿山安全方面的验收。

6. 环保验收: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保方面的验收。

六、验收结果1. 验收合格:符合相关法规、标准以及项目要求,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品质问题,需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3. 验收中止:相关部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问题时,有权中止验收。

七、验收后管理1. 投运申请:竣工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填写投运申请,报领导部门审批。

2. 安全检查:建设单位应定期进行煤矿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效益监控:建设单位应密切关注竣工工程的生产效益,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煤矿建设专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统一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专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统一验收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框图
一、申请(书面)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决定(书面批复)
需要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按如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在规定旳时间内办结:
按下列规定予以答复:
1.申请文献及申请表。
2.政府有关部门旳审批(核准、备案)文献。
1.不小于120万吨/年旳建设项目
6.煤矿安全设施设计。
3.不不小于45万吨/年旳建设项目
20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意见。பைடு நூலகம்
7.其他需要阐明旳材料。
报煤矿监察分局。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框图
一、申请(书面)
二、受理
三、验收
四、决定(书面验收意见)
需要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按如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在规定旳时间内办结:
按下列规定予以答复:
1.申请文献及申请表。
2.经批准旳安全设施设计。
1.对照《煤矿建设项目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有关资料。
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
1.不小于120万吨/年旳建设项目
范》(AQ1055-)
5.建井地质报告。
报国家煤监局。
1.经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
6.联合试运转报告。
2.不小于45万吨/年,不不小于120万吨/年
1.对照《煤矿建设项目
1.经审查批准旳,以文献
3.安全评价报告书。
报国家煤监局。
安全设施和竣工验收规
形式批复。
4.井田勘查(精查或详查)地质报告。
2.不小于45万吨/年,不不小于120万吨/年

2007.06.1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7.06.11: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12.1)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1.1)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1.1)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11.1)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6.29)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8.1.1)九、《煤矿安全规程》(2006.10.25)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 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矿建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旨在明确矿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建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竣工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三、组织机构竣工验收工作由企业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验收小组应由工程技术、安全生产、环保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四、验收程序1. 预验收: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自行组织预验收,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和施工要求,整改不合格项目。

2. 申请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企业或委托的验收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

3. 文件审查:验收机构对提交的工程资料、图纸、施工日志等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真实。

4. 现场检查:验收小组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工程质量、设备安装、安全防护措施等。

5. 问题整改: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问题,施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

6. 正式验收:整改合格后,验收小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明确工程是否符合验收标准。

五、验收标准竣工验收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设备安装准确,运行良好;- 安全生产设施完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环保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 工程资料完整,包括质量检验记录、安全生产记录等。

六、责任与义务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责,确保工程按期完成且质量达标。

验收机构应公正、客观地开展验收工作,确保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对于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不得隐瞒或拖延。

七、后续管理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入生产运营阶段,企业应建立健全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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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国能发煤炭〔2019〕1号
各产煤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根据《煤炭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月4日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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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促进自治区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九、《煤矿安全规程》()十、《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十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十三、《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四、《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能源[2005]2605号)十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六、《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条国家和自治区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国家规定。

第五条技术改造、改扩建、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审批与竣工验收相统一的原则,其竣工验收暂实行分级管理。

鄂尔多斯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生产能力30、45、60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其它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30、45万吨/年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盟(市)权限外的煤矿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第六条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文件齐全、有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第八条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备案文件合法有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人)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有效。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设计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各单位、单项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煤矿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库等均按设计完成,并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经过1-6个月的联合试生产,且试生产基本正常。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运转结束后,建设单位编制联合试生产报告。

试生产报告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联合试生产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第三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第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试生产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试生产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六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旗(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上报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审批的自治区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可由煤矿企业直接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申请验收。

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勘察验收通知书要明确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向下达建设项目勘察验收通知书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勘察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对勘察验收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得到勘察验收中介服务机构的确认。

第二十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勘察验收报告审查备案后,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技术专家组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组织竣工验收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煤矿建设单位下达竣工验收意见书,作为建设单位申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其竣工验收意见书须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四章勘察验收第二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和煤矿安全评价乙级以上资质。

(三)具有矿建、地质、开采、通风、机电、总图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每一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一人。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为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过程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十四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达勘察验收通知后,煤矿建设单位应与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向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支付勘察费。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评价收费指导价格(试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2006年制定)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六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遵循真实、科学、合法、公正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勘察验收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勘察验收依据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勘察验收包括如下内容。

一、现场检查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条件”的条款内容。

二、现场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资料、各种测量资料、设计及修改设计、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主要设备及材料技术文件、设备(系统)试运转文件、试生产管理文件、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企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以上文件及资料均包含必要的图纸、资料、记录、资质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三、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工期,勘察建设项目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未完工程的工程量及工作量。

四、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变更)的技术要求,勘察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消防设施、爆破器材储存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工程的施工质量及运行状况。

五、获取必要的现场勘察及检测检验数据。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为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建设项目相应的文件、资料、记录及有关数据,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现场勘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过程协作,保证现场勘察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勘察验收资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九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接到勘察验收通知书50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及勘察报告的编写及上报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未能按期完成勘察验收,应向委托勘察验收的行业管理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理由。

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要承担为对方保守机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窃取对方的商业、技术及专利等机密。

第三十二条煤矿建设单位存在以下行为的,暂缓验收或不予验收。

一、试生产期间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的暂缓验收。

二、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暂缓验收。

三、违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四、建设单位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承担勘察验收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勘察验收资格等行政处罚。

一、勘察验收报告与实际不符,出具虚假勘察验收报告。

二、不能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服务。

三、有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生产报告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工程完成情况(工程量、工作量);三、试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四、试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五、各主要生产系统试生产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六、生产辅助系统、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水保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运行过程、运行数据及试生产结果;七、各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包括修改设计及工程返工);八、试生产期间事故统计(包括伤亡、非伤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九、试生产结论;十、附件(复印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一)建设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三)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四)施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五)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六)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七)单位、单项工程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八)主要设备检测检验报告(复印件)(九)井工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复印件)(十)井工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检验报告(复印件)(十一)井工煤矿煤尘爆炸危险性检验报告(复印件)附件二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 (九)《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能源[2006]1039号)(十)《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十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十二)《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改运行[2006]819号)二、规程及技术标准(一)《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05)(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05)(三)《煤矿安全规程》()(四)《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五)《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MT/T5032-2003)(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GBJ 16-87)(七)《矿井通风装备标准》(MT/T5016-96)(八)《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三、设计及地质勘察文件(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及审批文件(包括补充设计和修改设计)(三)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四)补充地质勘探报告及审批文件(五)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四、管理部门专项验收文件(一)安全设施验收文件(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四)消防设施验收文件附件三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资料明细一、建设项目原始文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准文件、招投标及商务文件等二、移交生产的技术、工程资料建井地质报告、主要矿图、建设期各专业及系统原始资料、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监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认证报告书、试生产报告书、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检测检验报告附件四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一、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勘察验收报告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工程量及工作量完成明细及汇总(三)建设项目现场勘察验收情况1、井巷工程、开拓系统2、提升、运输系统3、采掘系统4、通风系统5、矿井供电系统及通信系统6、防治水系统7、井下给水及消防、灭尘系统8、防灭火系统9、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0、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及防洪工程11、地面生产、运输系统12、辅助设备、设施13、地面建筑14、职业卫生及劳动保护15、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16、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17、建井工期及技术经济指标18、矿井建设移交工程及生产能力(四)符合性验收1、项目建设符合性验收2、工程施工符合性验收3、技术、工程资料符合性验收4、人员上岗资格符合性验收5、检测检验符合性验收6、矿用产品符合性验收7、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符合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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