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有什么规定?
Only people who are full of self-confidence can immerse themselves in life with confidence everywhere andrealize their wi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有什么规定?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就有这样的事情,谁谁谁买房子,卖房子,然后又是怎么样的。
还有的出租国有土地,那你们知道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吗?下面我就带大家了解一下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的相关规定。
一、土地招拍挂制度土地招拍挂制度 [1] 是国家土地资源出让、买卖的招标、拍卖、挂牌制度的简称,具体是指国家在土地出让或者买卖程序中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政策或规定。
该方式作为我国经营性用地出让的指定方式,对规范土地市场、提高政府的对城市土地的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的交易的公开投标、拍卖和挂牌的共性是其交易的公开性,但其具体操作又有其差异性,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交易要采取不同的交易方式。
二、土地招标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在招标出让中土地主管部门要根据出让土地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并实施投标的登记,投标人在登记时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提交营业执照的副本,法人代表人证明等文件。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密封投入指定标箱。
经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对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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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续二)
2、《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39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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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招拍挂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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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一)
3、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是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出 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 地的规划条件。
三是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体、 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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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
1、招标定义: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 府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 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 据招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土地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
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
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
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
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布2006年5月31日发布2006年8月1日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发展优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政府管控资源、市场配置资源、平台交易资源”的改革思路,抓住矿产资源市场化配置和利用一体化两个关键环节,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体系,引导和鼓励各类经济主体参与新配置的矿产资源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推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市场化、利用产业化、资源效益最大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主要任务(一)强化矿产资源规划指导约束作用。
认真开展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合理划定禁止勘查开采区、限制勘查开采区和鼓励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地确定矿业权投放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严格实行最低开采规模、综合利用率、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为全面推行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制度提供直接依据。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健全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制度。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权限统一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注重与矿产资源规划衔接,按照“资源可信、环境优先、布局合理、规模适应、经济可行”的要求,做到空间划开、时间错开,按市场需求投放矿业权。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1. 招拍挂的定义招拍挂,全称为招标、拍卖、挂牌,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将国有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权益转让给社会公众的一种制度。
招拍挂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手段,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的流动性、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2. 招拍挂的法律依据招拍挂的实施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律明确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组织和实施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于保障招拍挂的公正、公平、公开具有重要意义。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是我国拍卖活动的基本法律。
拍卖法规定了拍卖活动的主体、程序、要求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对于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领域的基本法律。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等土地管理方面的内容,对于规范土地招拍挂行为、保护土地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3. 招拍挂的程序招拍挂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招标环节招标环节是招拍挂的起始环节,包括项目的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等。
在招标环节中,政府或相关部门会向社会公开公告项目细节和要求,接受潜在竞标者的报名和预审,并最终确定招标文件。
3.2 拍卖环节拍卖环节是招拍挂的核心环节,包括资产拍卖的公告、拍卖准备、竞价活动和成交结果公告等。
在拍卖环节中,各方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参与拍卖活动,并根据竞价结果决定最终的交易对象。
3.3 挂牌环节挂牌环节是招拍挂的补充环节,对于一些不适合招标或拍卖的资产交易可以选择挂牌的方式进行。
挂牌环节包括挂牌公告、挂牌申报、挂牌交易和成交结果公告等。
4. 招拍挂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为了进一步优化招拍挂制度,我国在招拍挂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的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一、前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活动逐渐成为各领域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规进行汇编,以便广大企业和个人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0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平竞争和透明度。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招标文件等。
投标人则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报名参与竞标,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程序、中标与否公示等具体规定。
对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该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和救济措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2年颁布实施。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和其他具有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为履行行政职能或者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合同方式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
该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采购程序、评审标准、合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同时,政府采购法还对不良竞争行为、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了严厉打击和制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3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范围、程序、资格要求、评标方法等内容。
根据该法,建设工程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投标登记,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和救济程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招拍挂法土地招拍挂法是我国土地资源出让的基本法律法规,于2004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土地招拍挂的范围、程序、条件、限制以及交易方式等。
根据土地招拍挂法,土地出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
招拍挂有关法律法规嘿,咱们来聊聊“招拍挂”有关的法律法规。
这可不像听起来那么枯燥,其实跟咱们的生活还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我先给您讲讲我前段时间遇到的一件事儿。
我有个朋友,老张,一直想搞点房地产投资。
有一回,他兴冲冲地跟我说,他看中了一块地,觉得位置绝佳,价格也合适,准备下手。
可他对“招拍挂”这一套流程是一知半解,差点就吃了大亏。
咱先说说啥是“招拍挂”。
这其实是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招标呢,就像是一场选拔比赛。
政府发布招标公告,开发商们根据要求准备投标文件,里面包括规划方案、出价等等。
政府就像裁判一样,综合各种因素,选出最合适的中标者。
这可不光是看谁出价高,还得看方案是不是合理,能不能带来更多的好处。
拍卖呢,那场面就有点刺激了。
一堆人围着一块地,出价竞拍。
谁出的价高,谁就能拿下。
这就像是一场激烈的拍卖会,大家都争着抢着,气氛紧张得很。
挂牌就相对温和一些。
政府把土地的信息挂出来,规定一个起始价和一个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开发商们可以随时报价,如果在期限结束时,只有一个报价者,那这块地就归他;要是有多个报价者,那就转入现场竞价。
这些方式听起来好像挺简单,但里面的法律法规可多了去了。
比如说,在招标过程中,得保证招标的信息公开透明,不能搞暗箱操作。
政府得把土地的详细情况、招标的条件和要求都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
而且,开发商们提交的投标文件也得真实合法,不能弄虚作假。
拍卖的时候也有规矩。
拍卖会得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能随便更改规则。
竞拍者得有合法的资格,不能是来路不明的人。
出价也得是实实在在的资金,不能搞什么虚假的承诺。
挂牌同样不能马虎。
挂牌的期限得合理,不能太短让大家来不及准备,也不能太长浪费时间。
报价的过程得有记录,保证公平公正。
我那朋友老张,一开始就没搞清楚这些规则。
他只想着赶紧拿下那块地,也没仔细研究土地的规划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结果,在准备投标文件的时候,出了不少岔子。
比如说,他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当地的环保要求,被打了回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问题介绍
《物权法》立法背景方面 2007年3月16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面肯定了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 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
3. 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国土资源部制定 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规范主要针对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其内容包括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的: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地价评估;编制出让文件; 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具体实施流程; 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理土地登记等方面的内容。是招拍挂工作的重要指引性 文件。
4. 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同时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 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 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土地招拍挂后反悔法律责任案例
土地招拍挂后反悔法律责任案例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出让前应确保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完成“三通一平”等工作。
我国法律法规虽未对“净地”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但结合土地出让的相关政策及实际,净地应指已完成建构筑物拆除、符合通平条件,且在法律关系上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的土地。
本案中,国有土地上的高压线迟迟未能迁移,出让机关构成违约,应予赔偿受让人。
该案同时明确了以下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一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所引起的相关赔偿请求属于民事诉讼范畴,应适用民事诉讼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是,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属于合同之诉,合同违约所引起的损失赔偿并非国家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程序。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人周**,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
委托代理人陈**,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斯**,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诸暨市勍田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行初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A[2012]-0101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诸暨市人民政府报批的含涉案地块在内的建设用地。
2013年4月18日,被告就涉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报请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2013年4月25日,被告发布涉案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诸土出告字[2013]19号)及出让须知,并于同日在诸暨日报上公告。
2013年5月22日,原告申请参加涉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竞买并提交挂牌出让竞买报价单,同日,原告向被告缴纳了竞买保证金1000万元。
2013年5月28日,原告竞得被告挂牌出让的座落于诸暨市××××村(私立诸暨高级中学北侧)地块商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按该确认书约定,原告应在2013年6月25日前缴清土地出让款5000万元。
招拍挂管理制度
招拍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工作,促进招投标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项目的招标、拍卖、竞买等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等。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招标人、中标人和评标人的监督。
第四条拍卖管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加强对拍卖物品的鉴定、评估,保障拍卖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五条本单位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招标、拍卖等活动中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招标、拍卖系统,明确招标、拍卖的程序和流程,规范相关管理人员的行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本制度为内部管理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不得违反。
第二章招标管理第八条招标项目经过前期立项审批后,由招标工作组织部门统一负责拟制招标文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报价表、技术规格书、合同范本等内容,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招标公告应发布在指定媒体上,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招标说明应对招标要求、条件、标准等进行详细说明,投标报价表应具体明确。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时投递至招标机构,未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招标机构应组织专家评审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选定中标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与招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提供相应保证金。
如有违约行为,将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招标工作组织部门应及时对招标过程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招标文件的归档工作,确保招标工作的纪律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拍卖管理第十五条拍卖物品经过前期鉴定、评估后,由拍卖机构统一负责拟制拍卖公告,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
BSZN-0483-2015/01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发布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办事指南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事项代码:0483三、办理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3、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4、政府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上海市人1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具体实施](二)办理权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土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通知【发文部门】青岛市四方区建管局【公文编号】青政办发〔2006〕9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项目招拍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机制,以区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以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通过统筹规划、项目捆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竞争选择建设主体、科学调整运作程序等措施,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实现“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景观、改出一片产业”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作为实施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工作,并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编报、项目运作和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和用地管理等工作。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拆迁)、物价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统一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收益、建设和拆迁管理、价格管理等工作。
(二)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居)和旧城区进行综合测算和总体规划,在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居民(村民)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
(三)捆绑设定改造项目各区市根据区域规划情况和被拆迁房屋状况,结合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综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和净地价值,亏损地块与赢利地块捆绑结合,科学设定改造项目。
(四)竞争选择建设主体将拆迁安置作为条件与土地使用权捆绑进行项目招拍挂(土地使用权为期权),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竞争确定项目建设主体。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4•【字号】赣府厅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2号2007年7月1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重要意义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范围(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好了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可不纳入招拍挂范围。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创建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现资源共享,节约公共开支,加强廉政建设,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招投标、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县交管委)是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
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指导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监督,对违规交易、场外交易、规避招标以及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临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县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我县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负责对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严格按规则和程序搞好交易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备案和交易形式的选择及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监督。
第四条按照“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管办分离、全程监督、整合流程、规范高效”的原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体系.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宏观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招投标监管体制。
第六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一)工程建设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二)土地使用权交易。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2〕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调院、市矿协、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规范采矿权公开出让,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2年9月1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招拍挂出让采矿权前期工作暂行规定一、为深入开展矿业权市场廉政风险防控,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按照规定,凡属市国土房管局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内的国家出资(或国家部分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拟新设置采矿权、或者拟以招拍挂方式在已建矿山中出让增划资源部分的采矿权开展前期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矿权出让时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四个技术报告(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的编制和审查工作。
三、市国土房管局根据采矿权出让计划情况,编制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预算(含审查经费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后下达专项资金计划,专项用于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从市级采矿权价款中安排。
四、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采矿权出让计划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负责有关采矿权出让前期技术报告编制协调工作。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7.12.1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部39号令)详解岳晓武雷爱先段春华王小雨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背景,正确理解和把握39号令的基本原则、总体内容、操作程序和重点条款,有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物权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为此,我们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下称39号令)的重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物权法》扩大了“招拍挂”出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1号令修订成为必然2002年5月9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11号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1号令全面确立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前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11号令第一次明确了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出让,第一次对招拍挂出让的原则、范围、程序、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定。
11号令确立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这一既具有实体性内容又有程序性规定的部门规章一经面世,既在社会上产生了强大的反响,被业界称为“第二次土地革命”。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的不断提高,11号令在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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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1、11号令于2002年发布实施,全面确立了经营性 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确立了市场配置土 地资源的制度,其核心是通过“公开、公平、公 正”的市场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被称为“第 二次土地革命”。11号令对“商业、旅游、娱乐、 商品住宅”四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拍挂。
2、《物权法》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规定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6】114号
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第39号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 文本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86号
涉及招拍挂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涉及招拍挂几个主要法律法规文件 2、对所涉及招拍挂主要法律文件简单介绍 3、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概念的理解 4、招拍挂出让程序 5、应当招拍挂出让的范围 6、对招拍挂法规几个基本点的理解
涉及招拍挂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
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定》 国土资发【2002】第11号
地使用权设立范围。(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 立”)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三)
5、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并结合11号 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对11号令中与《物 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了修订,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制定发布了39 号令;39号令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11号令 的各项制度。
从以上定义中看出(1)挂牌场所:指定土地交易 场所;(2)出让方式:根据竞买人的报价更新挂 牌价格。(3)确定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让 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土地预申请 制度)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土地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1)招标或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 通知》,明确要求“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方式出让。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一)
3、为了有效规范招拍挂出让行为,2006年 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国土资发【2006】114号 《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
涉及招拍挂主要的法律法规规定
涉及到招拍挂的有关通知及复函
(4)《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 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该复函主要是关 于挂牌出让时报价问题回复)
(5) 2007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6) 2009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 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2)招拍挂出让须知;(3)标书(招标方式特 有的)(4)投标(竞买)申请书;(5)挂牌竞买 报价单(挂牌特有);(6)宗地界址图;(7) 宗地规划指标要求;(8)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 书);(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其他 相关文件
从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出让主体:市、 县国土部门;(2)出让方式:公开竞价;(3) 投标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主体) (4)确定依据:出价结果
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续二)
3、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 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 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 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 限截止时的出让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二是合同附件包括三个附件,即出让宗地平面地界图、出 让宗地竖向界限以及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 地的规划条件。
三是合同使用说明,在使用说明中对出让主体、出让客体、 12个合同条款的填写以及合同解释权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解
1、招标定义: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 府国有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 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根 据招标结果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四)
6、根据《物权法》以及39号令的规定,重新发布了《国 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该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合同正文、附件、合同使用说明三大 部分:
一是合同正文包括9章46条,包括了合同双方基本信息、 总则、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 与利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届满、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附则组成。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1)出让主体:市、 县国土部门;(2)出让方式:邀请招标和公开招 标;(3)投标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联合主体)(4)确定依据:招标结果(39号令 第13条规定:价高者得和综合评价最优者得)
关于对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 理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 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买, 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规范主要招拍挂实施程序方面做了具体详 细的规定。
关于招拍挂主要法律法规简单介绍 (续二)
4、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中第十二章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
全面肯定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制度,同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1)扩大了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的范围(137条) (2)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扩大了建设用
涉及到招拍挂的有关通知及复函
(1)2003年,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 《<关于开展经营业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 让情况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4年,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业 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 作的通知》;
(3)《关于加油站用地招标拍卖挂牌政策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485号(加油站属于经营性用 地,需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