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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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西方金融监管体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启示

中, 监管权力过宽 、 过大 , 从而显得 力不从心。因此 , “ 约法三章” 和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为重心的金 融法制 依 95年 日本在金融大改革后 , 设立 了总理府直属的金融监督 建设 , 法制止金 融 机构的违 规经营行 为。19 颁布实施 , 首次以 厅, 将大藏省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 了出来。20 0 0年 7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中国人 民银行法》 月, 金融监督厅 改名为金融厅 , 接管 了原大藏省检 国家立法的形式 确立 了中国人 民银行 作为中央银行 并 查、 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 的监管职能 。同时 , 为了加强对经济 中信用扩张的风 险管理 , 我国开始逐步实行 了分业监 管的体制。19 92 3 英国高度集中和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 0月 我国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 中国人 民银 行 这种体制的基本特征是 : 国家金融业 的监管 由中 年 l , 成立 了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依法 对 央银行集中掌握和进行 , 最具有代表性的当属英 国的 分离出来 , 监管体制。17 99年 的英 国银行法正式赋予英格兰银 全国的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 () 3 第三阶段 ( 98年至今 ) 19 。该 阶段是金融 改 行监管权。英格兰银行对银行 的监管是通过隶 属于 革 阶段 。19 98年 1 1月 , 国保 险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成 中 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监督 委员会 和银 行监 督局 的具 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的职能从 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离 体行为而实现的。这种金 融监 管体制一个 突出的特 立 , 我 证券业 、 保险业 , 别 由 分 点是具有英格 兰银行监管风格的“ 非正式监管 ” 的方 了出来, 国形成 了银行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 式, 这种方式在何时及怎样对金融机构行使监管权方 中国人 民银行 、 面拥有广泛的 自决权 , 也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尤其是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 管的框架 。在商业银行 和 保 信托公 司等经 强调将监管建立在监 管者与被监 管者之间相互信任 人 民银行 与所 办证券公司 、 险公司 、 银行 、 证券 、 保险和信托实现分业经 共同合 作 的基 础上 , 因而更容 易实现监 管 目标。 当 济实体彻底脱钩,

[国外的统一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

[国外的统一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

[国外的统一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首开统一监管先河的国家是英国。

1997年,英国政府将金融监管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了专门的金融服务局,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

现在,从西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来说,采取不同形式统一监管的国家比例为53.4%。

一般来说,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都具有以下特征:一、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路理念相同。

金融业务的融合,使得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能难以准确实施。

所以,各国都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以改变监管信息难以集中、监管能力分散、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监管资源浪费严重的现状,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并通过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金融监管体制,协调不同金融行业、部门的监管,达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二、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家都设置了新的监管机构。

如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服务局,负责对银行、住房信贷机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市场、清算和结算体系的监管。

英格兰银行则蜕变为只负责执行货币政策、发展金融基础设施、保持国内货币稳定及在金融监管局的部分高层代表权。

英国财政分担了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的确定和金融立法的责任。

三、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并重新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

如在英国标志着统一金融监管制度正式建立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正式生效以后,原有的对于投资、存款和保险业务的补偿计划将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所替代。

如果金融机构违约,“金融服务补偿计划”将是零售客户寻求补偿的惟一渠道。

它和原来的金融服务补偿安排相比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是申请补偿人的资格条件的变化,二是对存款和一般保险的补偿限额有所提高。

申请补偿的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不会因为获得补偿而得到额外的好处。

金融监管局还建议提高补偿的限额和对存款、非法定保险的补偿比例。

这一改变主要是为了提高对那些最不富裕人群的保护程度。

新计划显著改善了对普通消费者和小企业的保障,符合金融服务局提高市场信心和加强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定目标。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 0 年 ,我 国成 立 了 中 国 银 行业 监 03 督 与 管理 委员 会 ,至此 ,我 国正 式 形 成 了银 监 会 、保 监 会 和 证 监 会 分 业 监 管 的
志 刚 、 张 炜 ( 04 , 卢 春 燕 ( 0 6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0 ) 20 )
体 ;从纵 向看 ,不 同级政府又是不 同监
W e t r t n Fn n e Su e vso a t e a d I l h e me t o Ch n s e nNa i ia c p r ii n Pr c i n t Eni t n o c s g n ia t
P n ni g agXi a jn f ol e f cn myMaa e n, a ’nU iesyY na , ha x 7 0 ) C lg o o ng metY n a nv r t, a ’ S an i 0 0 e oE i n 1 6
2 0 年第 4 09 期
改革与 战略
RE ORMA ON & S RA GY F TI T TE
NO. 20 9 4, 0
第2卷( 5 总第 18 ) 8期
( u uai l,O 18 C m l v yN . ) te 8
西方 国家金 融监管 的实践及 其对 我 国的启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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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

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

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日益迅速。

然而,金融业的发展也带来了种种风险和问题,因此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金融监管体制历史变迁过程的演变规律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深入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以及其发展规律。

二、古代金融监管体制古代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进行监管的,这一监管形式主要是依靠政府出台一系列相关法令与制度,以规范金融市场的运作。

古代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了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管机制,例如商会的组织监督和对金融交易的规范。

三、近代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随着工业革命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因此金融的监管问题也日益突出。

随着西方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近代金融监管体制开始走向法制化,各国政府开始逐渐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并建立相关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如美国的《美国联邦储备法》和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等。

四、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1. 从简到繁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呈现出从简到繁的趋势。

从最初的政府直接监管,到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再到出台一系列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走向法制化和专业化,呈现出了越来越复杂和完善的趋势。

2. 由浅入深的发展模式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还呈现出了由浅入深的发展模式。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深化,监管的领域也从最初的银行、证券扩展到了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领域,监管内容也更加细化和全面。

3. 总结与回顾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呈现出了一定的规律,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完善。

古代的政府监管逐渐向现代的法制化监管转变,监管的内容也从最初的简单到现在的全面,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五、个人观点与理解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不仅反映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也体现了国家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能力。

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规律告诉我们,金融监管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需要时刻跟上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创新。

在金融业领域中,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另一个国家的有何不同?

在金融业领域中,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另一个国家的有何不同?

在金融业领域中,中国的金融体系和另一个国家的有何不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的重要性日益明显。

金融体系不仅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更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其他国家有很大的差别。

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构建金融行业储蓄存款与贷款的比重不同。

在中国,储蓄存款是主要来源。

然而,其他国家大量使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筹集资金,以满足国家的发展需求。

这些制度上的差异导致中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更高,但是灵活性相对较差。

相反,在其他国家,这些市场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资本,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监管体系金融行业的监管体系对于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公平竞争尤为重要。

中国金融监管系统以垂直的方式进行管理,监管机构分别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这种方式需要大量的协调与沟通,缺少整合。

相比之下,其他国家使用的监管模式是水平式的,即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由一个部门进行监管。

这种管理方式可以更好地协调与整合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加高效和便利。

三、金融创新随着金融科技及互联网的兴起,新的金融业态也不断涌现。

作为全球经济第二大体系的中国金融行业也在积极追赶这一潮流,启动数字货币试点,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变革服务模式。

但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管理程度以及与政府的关系比较紧密,因此创新相对滞后。

而其他国家则更加注重市场的开放和资源的利用,更能够推动金融和科技的结合。

综上所述,中国的金融体系与其他国家的金融体系在制度构建,监管体系和金融创新等方面存在差异。

虽然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些短板,但是中国金融体系也有其显著的优点,具有非常稳定的特点。

我们相信,在逐渐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过程中,中国金融体系将不断提高其竞争力,在国际金融领域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分析

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分析

金融市场监管的国际比较分析金融市场作为整个经济体系的核心,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而良好运行的保障之一就是金融市场的监管。

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方式也因文化背景、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等因素而存在差异,本文将从国际比较的角度出发,分析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

首先,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较为严格。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美国的中央银行具有强大的监管地位,它不仅可以对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监管,并且还能够监管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外汇市场等。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也对投资市场进行监管,特别是针对证券欺诈等行为,制定了苛刻的法律法规,对欺诈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种严格的监管模式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投机性,需要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严格控制,以保证金融稳定性和市场公正性。

其次,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国家,在金融市场监管中主要采用了行政监管的方式。

日本金融厅是日本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它不仅对银行进行监管,并且还能够监管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

与西方不同的是,日本主要采取了行政手段来监管市场。

日本金融厅可以对违法机构进行罚款、暂停业务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制裁。

此外,在日本金融市场监管中,还强调了自律组织的作用。

日本证券交易所和日本证券业协会都是行业自律组织,它们可以对自己行业的从业者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再次,以欧洲为代表的区域性监管模式也在国际金融市场监管中占有重要地位。

欧洲金融监管机构主要由欧洲央行(ECB)、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ESMA)和欧洲银行监管局(EBA)三大机构组成。

这三个机构主要负责对欧洲的金融市场进行监管。

这种监管模式较为灵活,既有中央银行的强制监管,也有区域自律组织的自我约束,并且还设立了跨国监管机构,以确保对欧洲市场的监管能够贯穿整体,在监管上形成链式的相互制约。

最后,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则采取了相对灵活的市场化方式。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

各国金融体制的比较金融制度是一个国家用法律形式所确立的金融体系结构,以及组成这一体系的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和相互联系。

金融制度是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的。

已演化成复杂而又脉络清晰的系统。

所谓的金融制度是指银行系统及其相应的制度规定。

构成西方国家金融制度主体的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

新中国金融体制发展自建国前至今已经有60个年头了(1948年12月1日,在合并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标志了新中国金融体制的诞生)。

我国的金融体制在这60年里,经历了由计划体制向市场化体制的转变。

发展到现在,中国金融业已经具备了一些自身的特点。

一、金融体制的划分金融体制的两种类型: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二是以法德日为代表的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

金融体制的内容:金融体制包括金融调控体系、金融企业体系(组织体系)、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环境体系五个方面金融体制的构成要素有:发展战略;组织形式;框架结构;业务分工;监督管理;构造方式;运行机制;运转环境。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体制在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商业银行的产权与经营机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其原因在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国家金融发展的历史悠久程度、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都不同。

发展中国家应该积极改革,逐步优化本国的金融体制。

1.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不同中央银行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和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虽然目前各国的中央银行体制具有共性,如中央银行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均处于核心地位,垄断货币发行权,具有“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的功能,已成为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但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在独立性和宏观调控手段方面仍然存在较大差异。

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产生较早,而且基本上都是在商业银行基础上经过长期演变自然形成的。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及其优化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及其优化对策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及其优化对策和再冉四川大学经济学院【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了人们对金融监管的深刻反思和探讨。

本文基于对我国金融监管产生、金融监管模式及其发展的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其他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模式的对比;以及新巴塞尔协议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并通过实证分析,提出如何加强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监管模式的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模式新巴塞尔协议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各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金融活动日益频繁,给全球的金融带来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同时,各国金融风险也日益加大,使得金融监管理论在金融发展和稳定的问题时面临两难的困境。

各国的中央银行以及金融监管机构,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

近年来,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金融业的趋势,与此相适应的统一监管模式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

我国应结合目前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以及优化和调整金融监管模式。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产生主要是随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具有阶段性的特点。

从建国至1998年,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对银行采取行政手段。

而从1998年到2004年,我国开始建立金融分业管理的体制,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监督管理会等相继成立,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促进了我国金融监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从2004年至今,我国的金融监管得到了整体的提高。

随着银监会正式成立,正式管理银行、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各项金融事务的活动,进行了分业监督管理。

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而言。

我国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为监管的原则,形成了由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的比较从全球的金融监管模式来看,比较具有典型特征的有美国、德国、日本以及英国。

就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来看,__________德国的金融监管实行混业经营,采取全能银行模式;美国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后,在1999年走向混业经营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

第四章-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和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第四章-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和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发展


4 、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1994年开始, 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再承担政策业务,政策 性业务由三家新成立的政策性银行承担。 为了解决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 新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收购从四 家银行剥离出的不良资产。 5、当前正在进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上市, 对它们实行股份制改造。这四家银行将不再是 “国有独资” ,但控股权将继续掌握在国家手 1、通过上市筹集资本金。 2、通过上市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通过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监督,减少违规经营及贪污腐败的发 生。 3、通过上市在市场上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在1986年交通银行 重组后陆续设立的。包括交通银行、中信 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 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等。 这些银行一开始就按照国际规则和市场原 则开展经营活动,因而相对而言效益更好, 也更有活力。 4、政策性银行。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业务, 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但必须保本)。主 要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三、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1、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监 管全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2、 商业银行 :各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居 于主导地位。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经营综合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3、专业银行 :专门经营指定范围内的业 务,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 1)投资银行:专门办理对工商企业的投资 和长期信贷。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还包括 帮助企业发行股票、债券;为企业的并购 活动提供协助等。


政策性银行在政府支持下, 以国家信用为基础, 其金融活动是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 要工具 . 。政策性银行自 1994 年成立以来 , 积极承 担了增强宏观调控、实现政府发展战略目标等多 重使命。目前在铁路、公路和机场建设、农村基 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我国政策性金融业务仍然大量 存在, 都非常需要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但是,目前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环境已经发生变化, 需要对其职能定位进行动态调整。2007 年第三次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 政策性银行向商业化转型的 改革思路正式确立。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策性银 行改革试点也率先启动了商业化改革。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的及其理论模式

金融监管理论(2)----------金融监管体制及其理论模式071014032 何平一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

现代金融监管体制最基本的要素包括监管的主体,监管的客体,监管的目标,监管的方法和内容。

1.金融监管主体金融监管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

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的是中央银行,如美国的联邦储备体系有的是财政部,如奥地利的联邦财政部有的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德国的联邦银行监管署、英国的金融服务局等。

中国的金融监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

监管主体是历史和国情的产物,既没有统一的模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有三种模式①双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即中央和地方两个政府层次的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监管。

世界上实行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不多,以美国、巴西为主要代表。

②单线多头金融监管模式。

“单线”是相对于美国、巴西的“双线”模式而言的。

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

通常,这种模式是以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

世界上实行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比较多,代表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年以前。

前两种模式又称为分业监管模式,都是对不同金融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划分,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分别监管。

早期的金融市场多采用这一监管模式。

③统一监管模式。

指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可以由几家金融监管机构共同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澳大利亚的审慎监管局和证券投资委员会。

也可以由一家金融监管机构全面负责多种监管目标,如英国的金融服务局。

后者是统一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也被称为超级监管模式。

一般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

2金融监管客体金融监管的客体即金融监管标的,可分为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和目标性监管。

我国的金融机构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较有什么异同

我国的金融机构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较有什么异同

我国的金融机构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相比较有什么异同?(1)相同点主要表现在:①都设立有中央银行及中央金融监管机构;②金融机构的主体都是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比较庞杂;④金融机构的设置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金融体制的变革不断进行调整的。

(2)不同点主要表现在:①中国人民银行隶属于政府,独立性较小,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都要服从于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②中国的金融机构以国有制为主体,即使是股份制的金融机构,实际上也是以国有产权为主体;③中国商业银行总数不多,规范的专业银行也少,即作为金融机构体系主体的商业银行和专业银行数量相对不足;④中国政策性银行的地位突出,但政策性金融业务(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的运作机制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资金“大锅饭”体制的弊端;⑤中国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仍然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都在向混业制全能银行方向发展;⑥中国的专业银行发展缓慢,国外较为普遍的房地产银行、为中小企业股务的银行和消费信贷机构,在中国都未建立;⑦中国的保险业比较落后,保险机构不多,特别是地方性保险机构有待发展,保险品种少,保险业总资产和保费收入与中国经济总体规模、人口规模相比较显得太小;⑧西方国家金融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都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依据,而中国金融法律不健全,由此造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发展的不规范和无序竞争。

中国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金融制度比较一国的金融制度一般包括三大要素,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是指经营货币资金的各种金融组织。

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主体从事金融活动的场所和领域。

金融工具则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并能证明金融交易金额、期限和价格的书面文件。

由于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而金融工具是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活动的手段,对金融工具的交易构成了金融市场的主要内容,因此,一国的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举足轻重。

下面我主要通过介绍美国、英国、德国三个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与我国进行比较。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ppt 32页)

我国与西方国家的金融中介体系(ppt 32页)
存款,也可以有一定数量的非会员存款。 资金运用:主要用于解决成员的资金需要。
12
5.政策性银行: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等
开发银行:专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性贷 款的金融机构。
农业开发银行:资助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 进出口银行:促进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方面的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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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公司:其资金来源是保费收入。
行。 资金来源:发行不动产抵押证券、短期票据贴
现和发行债券等。 资金运用:以土地为抵押物的贷款、以城市不
动产为抵押物的贷款、以有价证券为抵押物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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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协会(credit unions) 一种由某些具有共同利益的人们组织起来的,具
有互助性质的会员组织。 资金来源:传统信用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会员
第三节 我国金融中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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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金融中介体系的构成
金融监管机构 政策性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 农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保险公司 证券机构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 民间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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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监管机构
中央金融工委:党管金融、垂直领导、人事权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监会 中国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机构、人员及行为监管 财政部国债司:国债发行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审批企业债券、会商货币政
证券交易的处理和结算服务;金融资产管理、信托; 与金融市场有关的营运服务和管理服务; 保险和养老基金辅助服务。
3
2.国民收入核算体系(SNA)按机构的分类:
国民收入核算体系,又称国民经济账户体系(The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即SNA体系),它将国民生产 总值作为核算国民经济活动的核心指标,认为创造的物质 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劳务活动都是创造价值活动的.

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摘要: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MAS) 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促进经济持续增长,预防通货膨胀,促进金融服务部门稳健发展”,集中央银行职能和监管职能于一身。

2013 年上半年,MAS 修订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目标和原则》,重新确立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新加坡金融监管比较新加坡是位于马来半岛南端的一个城市型岛国,面积648平方公里,人口300多万,是东西方贸易交通的十字路口,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同时也是世界级的金融中心,金融机构种类齐全,数量众多。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新加坡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并担负着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的职责。

一、监管组织构架(一)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概述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是成立于1971 年的金融监管局(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简称MAS)。

作为一个崇尚高度法治和严格管理的国家,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非常强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金融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

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 一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具体有两大职能:一是中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与其他国家的央行一样,MAS 也通过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等工具,运用利率、货币供给、外汇储备等工具,保持汇率和物价稳定,以调控整个国民经济;二是金融监管职能,负有对所有的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当然,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强大的公司治理架构和严格遵循国际会计标准来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业,并通过与业界合作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

中国与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比较-文档资料

中国与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比较-文档资料
险业总资产和保费收入与中国 经济总体规模人口规模相比较 显得太小;
8、中国的金融法规尚不健全。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国务院组成 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 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 银行上海总部。
我国金融体系发展四阶段
• 第一阶段(1948-1978年)“大一统”金融。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成为
我国唯一的银行。
• 第二阶段(1979年-1993年)金融机构恢复、发展和完善的阶段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四家国 家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执行国家政策。
• 第三阶段(1994年-2003年) 职能的转变,外资银行在我国设
• 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
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
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
投资银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证券、 投资银行在线等
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
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 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 司、财产保险公司。
类别(二)
• 证券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并经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 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一是大都为国有控股企 业,二是大都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 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 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 投资银行:是主要从事
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 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 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 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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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二元多头式
中央和地方都对银行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 来行使监管的职能。联邦制国家因地方的权力较大往往采用这种 组织机构,如美国和加拿大。实行二元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情况 也不完全相同。如美国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形成对某一家银行(不 管是国民银行还是州银行)的多头的、重复的检查管理;而加拿大 的二元多头体制却是各自监管特定的金融机构,并不重复,尤其 是对联邦特许银行——商业银行和外因银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还是 单一的。二元多头监管体制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 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联邦制国家。实行这种体制 的优点表现为: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 分集中,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但是,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监 管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 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等缺点。
(二)1929-1933年大危机
至20世纪70年代
1929-1933年,西方世界发生了—次严重的经济危机,这次由于证券市场大崩 溃引起的经济危机,对西方的银行业和证券业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使得银行业 与证券业合业经营的弊端暴露出来。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是 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的金融危机,旧银行倒闭的重要原因是因为银行从事高风 险的证券业务。因此,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该法 案确立了银行与证券、银行与非银行机构分业经营的制度,成为一部划时代的金 融立法,对全球金融经营体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法案规定任何以吸收存款为 主要资金来源的商业银行,除了可以进行投资或代理、经营指定的政府债券、用 自有资本有限地买卖股票债券外,不能同时经营证券投资等长期性投资业务;同 样证券公司也不能从事吸收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这是美国证券业和银行业分业 经营的重要标志。为了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1933年美国颁布了《证券法》, 1934年颁布了《证券交易法》,1939年颁布了《信托契约法》,1940年颁布了 《证券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1939年设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金融监 管的加强对维护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增强公众信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次世 界大战后,许多国家纷纷参照美国建立了分业监管的模式,如日本、加拿大、澳 大利亚等。然而,与此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部分欧洲大陆国家仍然维持混业监 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因此在这一阶段,世界金融监管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 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
现代金融市场学
第十三章 金融监管体 制
目录
1
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变迁
三、各国(地区)金融监管 体制比较分析
2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四、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3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 建立和完善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 步改革
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集中单一式
由一家金融机构集中进行监管,这一机构往往是各国 的中央银行。这种监管模式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都 很普遍,但二者的形成机制却有所不同。发达的市场经济 国家实行此种模式是金融高度发达基础上一体化的结果, 是与其完善的市场体系、高度的经济水平和自身拥有较大 独立性的中央银行相适应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原因则在于其国内市场体系不完善,金融制度结构比较简 单,客观上需要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统一干预监管以便与这 种状况相适应。因此,尽管发展中国家的银行监管也由中 央银行执行,但体现的是政府意志,而不具备中央银行独 立的监管和决策权力。这种监管体制的优点主要包括:金 融管理集中,金融法规统一,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 监管的效率。但是,这种体制易于使金融管理部门养成官 僚化作风,滋生腐败现象。
(一)20世纪30年代以前
20世纪30年代以前,金融业基本是混业经营的格局,金融业 的核心是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都不发达。20世纪初,美国金 融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业务。1929年以前.证券 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机、投资、包销、经纪活 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大力扩展投资银行业务,并直接担任证券 承销商。这一阶段的银行业务综合化、自由化,从存款、贷款、 汇兑到信托,经营活动自由,政府很少给予限制。商业银行通过 对企业的贷款和股权投资,参与竞争企业债权、股票发行的主承 销权,并从银行的信贷和股权参与部门中划分出证券推销部门, 专门从事证券业务。在混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下,金融监管的职能 基本由中央银行旅行,中央银行是唯一的监管机构,属于比较典 型的混业监管。英格兰银行、德意志银行、法兰西银行和美国联 邦储备体系都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能。
一、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金融监管体制模式在不同的国家(地区)有不同特点,概括 来讲,可将其分为三类:
一元多头式
全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 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 ,德国、日本、法国均属于这种模式,这反映这些国家权力 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一元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 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 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和配合。从德国、日本 、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习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 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配合是默契的,富有成效的。然而 ,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与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 有效运行。
总述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金融监管体系和基本 制度的总称。它涉及金融监管当局、中央银 行以及金融监管对象等多个要素。金融监管 体制的模式受一国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发展 水平、社会结构、政治结构和具体组织结构 等多种因素制约。本章重点讨论金融监管体 制的变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比 较以及中国金融监管于金融监管体制模式通常与金融业经营模式 有一定的联系,而金融业经营模式主要是分业经 营和混业经营,因而又可以把金融监管体制划分 为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模式是指在银 行、证券、保险领域内分别设置独立的监管机构 ,专门负责本领域的监管。混业监管模式是指仅 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市场、金融 机构和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
第一节 金融监管体制模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于西方的金融自由化、金 融创新浪潮,冲垮了二次大战后在许多国家推行的专 业金融体制,一些国家的金融业纷纷挣脱政府管制和 法律限制的枷锁,向更高层次深入发展。通过收购、 兼并或者设立附属公司,或者通过金融创新饶过管制 从而向顾客提供原先只由其他机构经营的业务。在这 种情况下,传统经营模式被打破,银行与非银行金融 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逐渐模糊,金融机构业务走向多 元化、综合化。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也因此出现了发展 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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