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7:
XXXX农村信用社
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业务管理,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
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范围内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业
务的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
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
息共享的缴库模式。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行社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对账以及共享信息
的过程。
第四条各办理业务网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业务信息
的安全和保密规定,按照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及时进行
相关业务处理,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
第二章电子凭证
第五条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
缴款书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制的缴款
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
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
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行社根据接收的电
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
专用凭证。
第六条省清算中心与清算国库对账成功后,各行社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七条纳税人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不慎遗失或毁损,需要重新开具付款证明时,需经办行社核实付款人的书面申请和付款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经05级(含)以上柜员授权后重新补打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八条税收收入划缴入库包括银行端缴款、银行端查询缴款、实时扣税和批量扣税四种方式。
银行端缴款业务适用于纳税人清楚自己的主管征收机关,不要求纳税人和商业银行以及征收机关之间签订“三方协议”的申报缴税方式。
银行端查询缴款适用于纳税人在征收机关已有申报信
息的情况,纳税人在行社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重新发起申报纳税的缴税方式。
单笔实时扣税业务适用于纳税人、款项征收机关和行社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由款项征收机关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发起单笔税款的实时扣划业务。
定时批量扣税业务适用于纳税人与征收机关、行社签订三方协议的情况下,由征收机关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定时发起的批量扣税业务。
第九条进行单笔实时扣税和定时批量扣税缴款时,行社在系统中需维护客户的三方协议信息。行社采取强制撤销“三方协议”时,需客户提供撤销依据。
第十条行社办理单笔实时扣税、定时批量扣税业务,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及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扣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第十一条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
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同时生成电子缴款书及时发送国库。
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行社以现金或
转账方式缴纳税款,行社通过支付系统将税款资金划转国
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
第四章税款资金的清算与对账
第十二条办理横向联网业务,由省清算中心负责资金
清算,省清算中心必须按人民银行规定时间进行对账,确保
税款资金清算安全和准确。
第十三条资金清算
实时、批量扣税业务,省清算中心要在收到对账信息后
30分钟内通过大(小)额支付系统将资金汇划到国库。
自缴入库业务和未使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经办收缴税
款资金的行社,仍按原清算方式与各级国库清算资金。
第十四条对账和资金清算时间
缴税资金对账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省清算中心和
国库的日间对账时间为11:00;日切对账是国库信息处理系
统在日切时点后进行的对账处理。
省清算中心每日与国库进行两次资金清算。第一次清算
时间为09:00前,清算日切对账资金;第二次清算时间为
13:00前,清算日间对账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汇划
省清算中心汇划资金,附言栏须填写下列要素:对账类
型,对账日期(8位),对账批次(4位),已对账相符的实时扣款、批量扣款的总笔数(10位)。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经办行社发生下列行为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清算账户资金不足,导致税款资金不能及时划缴
国库;
(二)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税款资金,
影响税款资金及时划缴;
(三)查询、监控不及时,对业务状态异常的情况不能
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
(四)三方协议的维护、签订不及时、拒签或签订不正确,对缴税业务造成影响;
(五)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