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劳动法》小论文参考(20201101115939)
劳动法I结课论文
劳动法I结课论文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完善摘要: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升且处理难度日趋加剧、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不尽完善难以适应现实需要,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不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本文在认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主要特点的基础上,从对我国现行体制存在缺陷的分析入手,提出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的劳动争议处理新体制——双轨制模式,并提议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使新体制的作用得以发挥。
关键词: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缺陷;完善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现状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企业的内部机构,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成。
另外,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机构组成中居于首席地位,仲裁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要向本级政府负责,仲裁行为中还有行政仲裁的因素;另一方面,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组织活动原则和方式等与司法机构有许多共同或相似之处,它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的程序与机制和诉讼差不多。
在劳动审判机构方面,我国现行体制是在人民法院内,由民事审判庭裁判劳动争议案件,而没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或专门的劳动法庭。
二、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尽管这种单轨制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伴随着劳动争议新问题的大量出现,这种单轨制的处理体制在运行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仲裁行政化。
仲裁作用的发挥依赖自身的灵活性、独立性、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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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劳动法论文篇一:劳动法论文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和认识赵林浩 201X1098 11管科0班管工学院摘要:《劳动合同法》从201X年全国人大公布到201X年1月1日实施,在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如此牵动人心,也引起了社会各阶层对该法的广泛关注和议论。
我认为,新劳动法作为一部法律,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不可能尽善尽美。
正如目前一些讨论中提到的,它还存在一些细节问题有待澄清和完善。
让我们从新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违约金等几个方面来讨论这部法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一)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严厉处罚用人单位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按照以前《劳动法》的规定就应当订书面劳动合同。
但是由于当时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不签书面合同缺乏强有力处罚措施,所以很多劳动者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作了明确的界定。
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处罚对于企业来说是相当重的处罚。
所以很多企业都注重签订合同了,而这种举措也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二)引导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以前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劳动法》第20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以前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员工范围非常有限,所以企业跟员工签订合同大多是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取消了双方同意这样特别的约束条件,改为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龄满十年,员工即可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单方决定权。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
劳动法论文(精选5篇)第一篇:劳动法论文内容摘要:我国劳动法典对劳动法基本原则并未加以规定,实为缺憾。
我国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有较大争议。
对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不能以孤立的眼光,应该从基本原则的概念下手,进而讨论其功能和特征,以作为确立基本原则的标准,并在对国内外诸说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做出归纳和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笔者以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龙头,辅之以三方性原则和社会化原则。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劳动权引论法律原则可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
特有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所仅有并以之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每个法律部门的特有法律原则又可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是某一法律部门的框架和主题,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该法律部门的准则和指导思想,是贯穿其始终的基础性原则。
我国于1994年7月4日在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次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里程碑似的的法律对于劳动法制建设具有历史性意义.但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这部法律竟然没有明文规定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众说纷纭,缺乏权威。
且我国中央和各级地方的劳动立法过于繁琐,复杂,冲突摩擦不可避免,甚至层出不穷,为劳动守法,执法,司法带来不少困难。
因此,确立统一,明确的劳动法基本原则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关怀老师的统编教材将劳动法法基本原则定义为“各国在劳动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其后的教材大致与此类似,一般无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此定义有一点值得讨论,其将劳动立法指导思想纳入基本原则的概念中,实是混淆了二者的区别。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的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根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
劳动法论文
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摘要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够完全遵守法律,因此存在着大量的事实劳动关系。
而目前法律对于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效合同、双重劳动关系等情形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存在诸多不足,未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在修改完善中应当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方面有所涉及,并能够在有效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1994年我国正式颁布《劳动法》以后,《劳动法》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2009年修订的《劳动法》均再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致劳动因权益受侵害而引发的劳动纠纷频频发生。
当前,我国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地位仍未完全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危及劳动关系的稳定,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将事实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正常保护范围。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事实劳动关系一般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状态。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某些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口头协议,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
就目前而言,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与普通劳动关系并无实质差异的一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劳动行为已经发生。
劳动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劳动者通过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劳动,完成工作内容,并将创造出的工作成果交给用工单位,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成立。
而如果既没有口头约定,也没有实际付出劳动,则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第二,从属关系已经形成。
从属性的具体含义是指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
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_劳动法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的议论文2200字(一):探究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法保护问题论文摘要企业管理人员的劳动纠纷日益增多。
在我国,由于劳动法没有将企业管理人员排除出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在现有劳动法体系下,司法实践中一般将管理人员当作普通劳动者,受到劳动法的调整,所发生的争议也多依据劳动法进行裁决。
但是,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公平的后果。
相比于普通劳动者,管理人员具有特殊性,其具有劳动者属性和,雇主属性,是“劳动者”中的强势群体。
关键词:企业管理人员;劳动法保护问题1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劳动者权益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劳动者是分层次的,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具体利益也是不同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适当的倾斜保护这一立法宗旨,最关注的不应是倾斜,而应是适当。
劳动法仅关注劳资双方不平等的纵向差异,而忽视劳动者群体内部逐渐拉大的横向差异,而对劳动者进行抽象保护,这样的保护结果不能获得实质的平等。
劳动者的概念,不是说该当事人是不是劳动者的问题,而是对照立法的目的,该当事人是否应该被认为是劳动者及是否应该受到保护的问题。
实际上,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抽象表述忽略了劳动者内部巨大的横向差异。
只有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弱势地位的横向差异给予适度的关注,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确立“劳动者分层”的立法思路,对劳动者主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有利于解决企业管理人员区分化适用劳动法的问题。
2重新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的范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未对劳动者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也未对劳动者进行类型化的区分。
这导致劳动者虽处于不同阶层,归于不同群体,但都在一个立法层面进行保护,都实行统一的劳动法律规范。
因此,企业管理人员被定位为一般的劳动者,引起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
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主体范围认定不合理。
我国可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在“雇主”范围的认定上,除了包括“用人单位”还应考虑是否具有指挥和控制的权力来判断实质上是否具有“雇主”身份的特征。
劳动法论文
摘要:说起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很多人会想到计划经济时代的的“铁饭碗”,但不得不说这种看法是极为片面的,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实行的固定用工制度固然是一种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存在了统包的过多,能进不能出等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稳定社会劳动关系,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推出了新的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主的劳动合同制。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合同制,改革开放(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介绍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件。
从这些法条中可归纳出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双方同意续订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这样的规定无疑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劳动关系稳定了,不用天天想着合同到期,能不能续签,是不是又要换工作的事儿了但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于人们理解的“铁饭碗”或终身性合同。
终身性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以一方的生存结束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而它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区别在于:首先,在劳动关系中不存在终身性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能是劳动者的生存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是至劳动者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并且在此期限内,如存在双方可解除、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效力可提前终止,而终身性劳动合同的期限可至一方生存期结束。
劳动法法学论文
劳动法法学论⽂ 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定位是⼀个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同时也是⾮常复杂的问题。
下⾯是店铺为⼤家整理的劳动法法学论⽂,供⼤家参考。
劳动法法学论⽂篇⼀ 摘要:《劳动合同法》极⼤地推进了劳动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对于重构我国劳动关系具有重⼤现实意义[1]。
在传统意义上,同⼀时间内⼀个劳动者只能与⼀个⽤⼈单位的⽣产资料相结合,从⽽只形成⼀个劳动关系。
但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为典型的⾮标准劳动关系⼤量存在。
由于现有法律的规范缺失,使得该类型劳动关系得不到规制,劳动关系双⽅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与我国⼒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本⽂旨在通过分析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以论证双重劳动关系的实践意义和制度对策。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的概况 近年来由于不少劳动者随意“跳槽”违约,⼜由于部分⽤⼈单位乱招乱聘违法,有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出现了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象,⼤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受理过此类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现象危害越来越⼤,必须引起⾼度重视[2]。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是指劳动者已按《劳动法》规定,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与另⼀⽤⼈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承认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说明,只要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劳动未给本单位的⼯作造成“严重”影响,⽤⼈单位也未明确要求其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可以存在的。
⾃2010年9⽉14⽇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员、下岗待岗⼈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员,因与新的⽤⼈单位发⽣⽤⼯争议,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电大劳动法学02任务_期中小论文写作!
电大劳动法学02 任务期中小论文写作!关于加班费基数与劳动法的探讨:【摘要】劳动者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是对劳动者因提供有偿劳动力而支付的经济对价。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各项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收入均属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
劳动者加班费基数,应当以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工资收入为准。
劳动者在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全部工资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除外)都应当纳入加班费基数的范围内。
:【关键词】加班费基数;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前言:根据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 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一步规定,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虽然对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超额加班工资作出了规定,但是对什么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即加班工资的基数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立法的原则性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导致了实践中各用人单位支付加班的标准的不一。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地方人民政府尽管制定了具体的工资支付规定,但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和用人单位工资制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这一问题并没能得到有效解决。
劳动法论文范文
劳动合同法小论文2000字论合同的解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经济生活中订立合同的形式表现多种多样,但合同有效成立后,也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合同解除的情况,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对合同解除方面的规定的不尽完善,在实际的实践中妨碍了合同解除权的正确行使。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
①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合同解除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
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比如,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方可以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允许第三人在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可以约定,出租房屋的设施出现问题,出租人不予以维修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劳动法的论文
劳动法的论文目前,在全国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十分普遍,据统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
对于如此愈演愈烈的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应当如何应对?本文拟从劳动法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民工”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农民进城务工被习惯性地称为“民工”,但这只是“习惯”而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用工的单位或雇主。
因此“民工”进城务工后就是一个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形成的劳动关系中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或雇主拖欠民工工资如同拖欠其他劳动者的工资一样是违法行为。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归的,无论什么人,无论其先前的身份是什么,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
所以,《劳动法》只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关“而不因人的身份”尤其是人的先前身份有关。
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平等关系,没有身份的差异。
此后的相关规定也一再明确和强调这一基本原则。
如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临时工的问题的请示6的复函》指出《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
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农民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因此“民工”即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全部权利,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把民工的劳动解释为“劳务”而未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把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的弱势地位演变为民事关系中劳务者相对于发包方的平等主体,把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演变为民法对劳务偿付的普通债务,进而由民工自行承担收款风险、诉讼成本,用自己本来用来维持生计的劳动所得被迫去支付维权费用,以致于在《劳动法》实施已近10年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反复讲述把民工纳入《劳动法》范畴的老话。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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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
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
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
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劳动法》小论文
《劳动法》小论文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劳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一,劳动法的历史第一阶段,从1949年到1956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年到1976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年7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
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
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
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
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
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
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
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
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
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
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
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
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
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
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
劳动法律论文
劳动法律论文劳动法律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
反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对劳动法律的具体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二者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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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论文范文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影响思考【摘要】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工作中重要的环节,受到企业足够的重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也源于人力资管管理。
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影响力当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情况。
本文就新劳动法实施后对企业人力资管原理的影响和对策进行深入简出的分析探索,希望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能够有积极正面的影响。
【关键词】人力资管管理;新劳动法;企业;影响及对策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也对各个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着很深的影响,这对于企业是新的挑战,传统人力资源管理必将进行新的变革。
一、新劳动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1.对企业规章制度方面影响。
新劳动法规定,企业单位在进行关乎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如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平等对话并讨论商定,提出的方案和意见需经双方友好协商进行制定。
这项规定的实施,无疑将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权利扩大,对劳动者在企业规章制度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和话语权,这对企业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民主性要求。
2.对企业招聘方面的影响。
新劳动法通过硬性规定强制缔约和加大违法成本的措施,以使企业和劳动者主动签订合同来进行权益保障,并且还明确了对于合同签订的长期化导向。
这使得企业在招聘新进员工时,需要更加严谨的甄别更符合企业发展的人才,试用期也变得尤为重要,对于人才的招聘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在招聘时和试用期确认好人员是否合适公司发展,不然后期将面临多方面的损失。
3.对企业绩效管理方面的影响。
长期的劳动合同。
新劳动法实施之前,企业一般可以多次签订一到两年的短期合同灵活掌握不续签合同的权利,续签合同也作为了激励员工工作的一项措施。
劳动法论文
大学生就业问题法律保障的探究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如接受就业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指导与信息服务的权利、岗前培训权、试用期获得报酬权、自由择业权、公平待遇权、择业知情权、平等就业权、违约及求偿权等等。
随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趋严峻, 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已经成为高校、社会和家庭关注的焦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也频繁出现。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在高校扩招带来大学生结构性相对“过剩”的状况下,就业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就必然涉及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即大学生的就业权的实现问题。
大学生的就业形势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形势严峻,就业陷阱多有,就业权利得不到完全保障。
目前,大学毕业生人数众多,工作岗位相对不足。
有数据显示,2011年的大学毕业生再创历史新高,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将达660万多人,再加上去年没能实现就业的往届毕业生,人数将超过700万。
目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严峻,欧美各国纷纷裁员,预计今年全世界有2000万个岗位流失。
我国企业虽然未出现大批裁员情况,但对人数众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找个好工作的难度无疑在增大。
有专家坦言,受金融危机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今年的校园招聘会来得慢一些、少一些,很多企业还在观望之中。
因此,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常见的问题1、就业平等权得不到保障,歧视现象严重众所周知,劳资双方地位上的不平等,使劳动者明显处于弱势。
就劳动关系自身特点而言,其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虽然是依据平等的关系建立起来的,但一旦建立,劳动者即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形成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
这种从属性的关系使劳动关系脱离民事关系。
因此,无论在劳动力市场整体还是在微观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处于不平等的状态[2]。
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户籍歧视、性别歧视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63.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论文劳动者权益保障谈我国劳动立法与劳动者权益保障摘要:自1994年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的复杂多变以及加入WTO所面临的新的形势,我国劳动立法与现实的矛盾不断凸现,亟需进一步予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
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
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
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
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劳动法论文1000字
劳动法论文1000字篇一:劳动法(论文题目)劳动法一、论文题目(在以下论题中任选一题):1. 论我国的劳动权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3. 劳动法的作用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10. 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11. 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12.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13. 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14. 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15. 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16. 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17. 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18. 论职工参与权19. 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20. 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21.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二、论文写作要求1.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论文。
2.论文的写作要经过资料收集,编写提纲,撰写论文等几个步骤,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占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的文献资料。
3.最终提交的论文应包括以下内容:(1)论文题目: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
(2)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应占主要篇幅。
论文字数一般在1500~20xx 字左右。
论文要文字流畅,语言准确,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有独立见解。
要理论联系实际。
引用他人观点要注明出处,论文正文数字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1)①。
(3)参考文献,论文后要标注清楚参考文献附录(不少于3个),参考文献要注明书名作者、(文章题目及报刊名称)版次、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序号使用〔1〕〔2〕〔3〕……。
(4)独立完成,雷同文章按零分记。
(5)论文要求用方格信件纸手写上交。
(6)在论文首页的右上角写清中心、科目、姓名、学号。
考试时交给班主任篇二:劳动法论文劳动人民浅析劳动法内容提要:人类进入20世纪末以来,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化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潮流,由此也给法律的发展带来了广阔前景,劳动法的立法和研究也因此而更加繁荣。
劳动法小论文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关于加班的问题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我们工作后由于工作多,肯定要加班,加班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收取加班费(二)劳动报酬的支付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现在有很多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我们毕业工作后,随着我们工作经验的积累,或者自己的专业和工作不协调,企业可能会变更我们的工作内容,我们要注意到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企业要和我们协商一致。
五、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我们毕业后选择的工作可能并不适合,用人单位若想接触和我们的劳动合同,应该与我们协商一致。
(二)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很多企业在女职工怀孕后,要终止和女职工的合同,这都是违反本法的规定的。
作为女生,我们可能会遇到这些不平等的待遇,我们一定要学会运用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论文
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摘要:农民工是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由于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导致其权益经常遭到侵害。
在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更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即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当前,农民工权益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突出的不和谐现象,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国家要完善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从上个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城市化以空前之势兴起。
农民工是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出现的特殊产物,他们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加快我国城市和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中国农民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而作为从农民中走出来的农民工,他们更是这弱势群体中庞大的组成部分,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素质、劳动技能以及城市中固有的制度、思想观念等的影响,还没有真正被城市社会所接纳和认同,还不能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他们承载着太多的歧视和不平等,他们当中的一些人的合法权益不时遭受侵害。
主要表现在: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按劳取酬,干活给钱,当城市里的“工作人”每月按时领工资,就像太阳每天从东升起一样自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遭到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困扰。
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与城市里的正式工人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的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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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劳动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它以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即劳动法学是关于劳动法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动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学习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我国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我国劳动法学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我国劳动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人们遵守和执行劳动法的自觉性。
此外,学习劳动法还可以使我们了解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以及劳动法律制度改革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保证作用,从而使我们更加自觉地学习劳动法,为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下面我从几个方面对劳动法进行相关的论述.一,劳动法的历史第一阶段,从1949 年到1956 年,是我国劳动法的建立和形成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劳动立法正值我国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期。
第二阶段,从1957 年到1976 年,是我国劳动立法复苏到低谷的时期。
这一阶段的特点是,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
第三阶段,从1976 年到现在,是我国劳动立法的恢复和大发展的时期。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家结束了“左”倾和文革的影响,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特别的,1994 年7 月颁布的《中户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步入了辉煌的时代。
二,我国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1,我国劳动法的本质: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部门,它主要调整我国的劳动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贡献。
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劳动关系,除了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的劳动关系外,还存在着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三资企业的劳动关系等等。
所有这些劳动关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但是却体现着根本的共同性,这就是这些劳动关系都受我国社会主义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体现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因此,我国劳动法是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具有社会主义的本质。
2,我国劳动法的作用:我国劳动法对于促进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作用。
具体的就是:(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劳动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法》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不仅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双方的义务。
(3)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把有关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方针、政策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已成熟的经验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和保证劳动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关系。
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关系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
最后,劳动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
因此,劳动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我国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的种类不同,按照不同的角度,劳动关系可以有多种分类法。
例如,按照劳动者是否在编,可以划分为用人单位与正式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与临时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关系等等。
2,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我国劳动法不仅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且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其他关系。
这些关系主要包括:(1)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即国家劳动行政部门与单位或者职工之间因就业,培训等问题二发生的关系。
(2)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即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状况下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权利。
(3)处理劳动争议所发生的某些关系。
(4)工会组织和单位行政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执行劳动法进行监督检查而发生的关系。
四,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亦称为我国劳动法的势力范围。
它是指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什么时间。
1,我国劳动法的空间使用范围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使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劳动关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关系。
2, 我国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对人的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我国劳动法适用于基于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3, 我国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劳动法的时间使用范围即指劳动法的时间效力。
具体地来说就是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我国劳动法自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五,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
1, 概念。
劳动合同亦称为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达成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产生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劳动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使用劳动力,增强企业活力,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供了的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2,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征性。
即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性。
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告成。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而附带产生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作用。
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证。
劳动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生存的权利。
(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了的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措施。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签订老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他们严格履行合同,依法行使权利,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1,原则。
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和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应当包括(1)合法的原则。
所谓合法就是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具体符合三个要求1)但是人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
2)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3)订立劳动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平等就是指但是人指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自愿就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的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2, 程序。
(1)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他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 概念,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所应承单的经济的、行政的或刑事的责任。
追究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条件:一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二是当事人本身有过错。
2.责任种类。
根据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特点,可以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分为两类:(1)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承担相应责任:1)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5)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造成职业病、至伤残的,应按国家规定的条件给予医疗并保证其享受其他福利待遇;6)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对于滥用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或者打击报复劳动者权益的,应当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劳动者承担的责任。
劳动者承担的责任主要是: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达到一定程度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3)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事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结语: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及我平时的了解,我分别从劳动法的历史、劳动法的本质和作用、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及劳动合同五方面对我国劳动法粗略作一下论述。
在论述过程中,我不断查阅书籍,从中我又了解许多关于劳动法的知识,填充了我知识中的部分漏洞,我相信这些知识在我以后的工作中必定有指导性的作用。
一部法律的产生于成熟。
如人的成长过程,总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进步,最终上升到精华层面。
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懂法知法,我们以后的路走的会更顺利,更有节奏,那么活着也就不会感到累。
法律就是我们文化中的精神,学习吸收精华会让我们更精明、更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