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03号•【施行日期】202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2020年全区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和“保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政治意识,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底线思维,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健全促进就业机制,坚持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和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并重,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精准施策,全力防范化解规模性失业风险,全力确保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力争圆满完成就业年度任务。
一、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强化政策宣传保障就业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的就业政策,将政策落实贯穿全区就业工作全过程,切实提升就业政策的知晓度和落实率。
年内实现城镇新增就业2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一)围绕国家制定出台的新一轮就业政策,从稳就业、推动返乡创业、优化就业环境、强化就业服务、归集岗位信息等方面,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意见,细化具体措施,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提高政策含金量。
(二)开展“就业政策落地见效年”活动,持续实施就业政策落实、服务落地专项行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构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结合的宣传矩阵,扩大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最大限度便捷劳动者和企业了解和享受政策。
二、着力拓宽就业渠道,推进重点群体稳定和扩大就业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就业工作。
确保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或落实就业去向13万人以上;农村牧区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245万人以上,其中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不低于200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分别达5万人以上,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援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意见(内政办发〔2014〕8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兼并重组等工作,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失业保险基金三年内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在政策执行期内,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困难企业按规定缴费基数的60%缴纳失业保险费;困难企业中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企业和个人以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人均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执行期限由统筹地区确定。
二、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少留足36个月额度)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减人员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下同)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一)社保补贴对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补贴额度:对未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计算;对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以该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财社[2016]59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5.25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
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财社〔2016〕597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业培训补贴及鉴定补贴。
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
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我区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70%对企业给予定额补贴。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9•【字号】内政字〔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2023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3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加快全区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进一步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完善基本生活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努力让困难群众及时充分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023年,确定阿拉善盟为全区盟市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确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旗和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旗为全区旗县级社会救助城乡统筹试点。
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认真执行《民政部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9〕13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社〔2022〕1109号)等相关规定,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9号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4号)(以下简称“94号文件”)精神,现就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以工代训政策范围“94号文件”在原有以工代训政策基础上,拓宽了以工代训政策补贴范围,明确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支持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或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行业的各类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将以工代训作为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力开展以工代训,力争8月底前完成今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支出计划的20%以上。
自治区人社厅将从7月份起,按月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予以督导和通报。
二、补贴标准和受理期限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600元执行,职业培训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从“94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
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一、背景介绍内蒙古自治区作为中国的一个自治区,面临着就业问题。
为了促进就业,内蒙古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的就业政策。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
二、就业政策的分类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就业政策文件,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就业扶贫政策内蒙古自治区致力于解决贫困人口的就业问题。
为此,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扶贫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培训机会、建设就业扶贫基地、推动产业扶贫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摆脱贫困。
2.2 大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为了促进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大中小企业的就业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减免税费、提供贷款支持、降低融资成本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机会。
2.3 人才引进政策为了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的需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人才引进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人才引进津贴、落户便利、提供住房补贴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来到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经济的发展。
2.4 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由于内蒙古自治区是资源丰富的地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以促进劳动力的转移。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职业培训、推动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补贴等。
通过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提高就业机会。
三、就业政策的效果和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实施的就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效。
例如,在就业扶贫政策的推动下,贫困人口的生活条件有所改善,就业率有所提高。
在大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帮助下,内蒙古自治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就业机会增加。
同时,人才引进政策也吸引了一批高素质的人才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为其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也有效促进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流动,提高了就业机会。
然而,内蒙古自治区的就业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一些就业扶贫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操作困难、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内人社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工市场作为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拓宽灵活就业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
自治区人民政府把“每个旗县(市、区)至少建设1处零工市场,促进灵活人员就业”列为2023年43件为民办实事之一。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时报送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线下零工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要求,全力推进工作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大龄和困难等灵活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特制定本方案,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就业的决策部署,把加强和规范零工市场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深化为民服务、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的重要举措,全力抓好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工市场建设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181号)的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为外来务工、零散就业者和用工者就近提供更具实用性、针对性、综合性的便利化公共就业服务,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全力稳定就业局势。
内蒙古失业动态监测补贴文件
内蒙古失业动态监测补贴文件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5日电(记者李云平)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内蒙古全面扩大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将对2000户企业进行失业动态监测,以进一步促进和稳定就业。
据了解,这2000家企业均在内蒙古各盟市的经济发展和就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可有效反映当地产业结构特点,而且市场化程度高,受经济结构调整或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等影响较大。
从行业分布看,这些企业均处于失业监测地区就业总量排名前10位的行业,主要涉及国有、中小型等劳动用工人数较多的企业。
按照相关部署,内蒙古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自然减员、正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等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制定预案,及时帮助失业人员保障基本生活水平、提高就业能力。
根据失业动态监测情况,内蒙古将重点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提供政策、财政支持,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和鼓励企业稳定就业。
据介绍,内蒙古已建立城镇失业人员实名动态管理机制,向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提供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补贴等帮助与扶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失业人员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目前,内蒙古每名享受失业金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金平均超过900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一、资金的分配及支出范围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除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采用项目制分配方式外,其余资金均采用因素法方式分配。
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助、基层劳动保障工作补贴、失业动态、就业信息服务统计监测补贴、就业创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和其他支持各类就业创业活动补助等。
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一)职业培训补贴1.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40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进一步精准认定特困人员,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经厅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厅社会救助处。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06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新劳社字〔2009〕7号 印发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7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力度,规范全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自治区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发政[2008]6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及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且领取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前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八)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三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材料: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4、其它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
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29 内劳人险字〔86〕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干部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30 内劳人险字〔86〕46号
内蒙古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同志更改参加工 作时间的复函
31
内劳人险字〔1987〕第25 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呼工商个字〔1987〕第26号文应立即停止 执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环保局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环境 保护局关于调整环境保护监测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标准的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年月日期问题的复函
74 内人险字〔199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及自动离职 重新参加工作后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通知
44 内劳人险〔1990〕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45 内劳人险字〔91〕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关于不宜改变我区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政策的报告》的批复的通知
46 内劳人险字〔9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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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临时工参军和右派子女在农村参加劳动工龄计 算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劳动人事厅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 作享受薪粮制待遇的教师能否给予全薪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 治区护士护龄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关于工龄计算问题解答意见的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1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适应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就业转型,稳住就业基本盘,提升就业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
积极落实宏观调控政策,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调控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经济增速和发展模式,增强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岗位、就业环境、失业风险、社会保障等影响评价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地税局、统计局、内蒙古国税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二)促进产业结构、区域发展与就业协同。
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家庭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比重。
围绕推进铁路网、公路网、航空网、水利网、市政网、能源网、信息通讯网等基础设施“七网同建",推动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新兴产业“七业同兴"。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
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3.05.15
【实施日期】2013.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民政社救[2013]152号)
各盟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为建立全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城镇低保对象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
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渐退帮扶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城镇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内(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者均属“渐退帮扶”对象。
第二条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应在申请城镇低保待遇或临时救助之前到户籍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64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失业保险重点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工作(一)深入推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落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深度贫困地区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去产能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返还。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放宽裁员率的基础上,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各盟市失业保险工作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要集中全部力量,按照自治区已反馈的符合享受2020年稳岗返还参保条件的企业名单,逐一核实企业情况,逐一对接企业需求,逐一解读政策清单,确保政策宣传和主动服务工作到位,让更多的企业申请享受政策。
要建立企业对接台账,详细记录与企业对接时间、对接方式、企业是否有申请意愿、企业对接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有申请意愿的企业,要指导帮助其完成申请;对于主动放弃申请的企业要做好记录,务必做到不落一户,年底前将有申请意愿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二)落实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其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倾斜,加大对地方龙头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者按3个月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确定,具体标准按照盟市已确定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内政办字[2003]179号•【施行日期】2003.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17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优先聘用就业困难人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公益性岗位,除政策性安置和紧缺的技术工种外,应优先聘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单亲家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
如就业困难人员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时,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用人单位方可招用其他人员。
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空缺报告制度。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勤岗位空缺情况。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招聘成功后,由用人单位与被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单位应为所聘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其中对招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
四、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清理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大力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
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99号),进一步做实做细就业创业服务,现将实施“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聚焦重点群体联系不及时、服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集中帮扶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就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确保年底前完成各项目标任务,保持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行动主题集中攻坚稳就业精准服务保民生三、行动时间2020年第四季度四、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牧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五、行动目标集中利用3个月的时间开展攻坚行动,进一步畅通失业登记和求职创业服务渠道,建立健全覆盖就业创业全过程的帮扶机制,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使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都能得到相应就业政策和服务帮扶,稳定就业基本盘,稳定就业局势。
六、主要措施(一)组织开展全区就业推进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10月底举办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就业推进会暨就业创业服务攻坚季活动启动仪式,开展现场招聘,组织优秀创业项目展示、职业技能培训展示,并通过自治区人才招聘云服务平台、人才网、手机APP、“四位一体”服务平台、微信和官方微博等发布企业招聘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组织就业服务进企业、就业信息进校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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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2020)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就业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9〕4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城镇常住人员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6类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
指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残疾人员。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三)零就业家庭成员。
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四)失地农牧民。
指依法被旗县级以上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原承包耕地或草场,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农牧民。
正在享受的征地补偿月标准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人员不在此类人员范围。
(五)长期失业人员。
指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且连续失业登记1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
(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指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主要指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
二、认定程序
(一)自愿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向常住地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未设立社区的向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明),同时,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不同类别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要件:
1.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失地农牧民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材料;
3.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等证明材料。
4.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部门信息核查”的方式受理。
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获取。
(二)受理审核。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受理后,要对《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予以查验,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模块中录入相关情况,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认定申请,上报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公示。
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在辖区内公示3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的签署初步认定意见加盖印章后汇总上报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
(四)审核确认。
旗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模块中进行审核认定,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类型和批准时间。
复审未通过的,在《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审批表》上注明原因,系统中退回,并由初审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退出机制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核心业务子系统”中记载相关情况,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外的;
(二)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三)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
(六)不应当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其他情形。
四、管理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对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失业状态进行核实。
主要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内部系统信息比对,与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税务、运管等部门共享方式核查。
通过上述途径无法核实的,可采取个人承诺和工作人员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二)已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每年定期到申请认定的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
未按规定进行审验的,视为自动退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具体审验时间由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确定。
(三)苏木乡镇(街道)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线上信息比对、线下调查走访,及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变动情况,对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终止就业援助。
旗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四)对已经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再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重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五)对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记录,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并对失信行为上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进行失信程度认定,根据不同程度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五、监督管理
(一)旗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
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
社区、苏木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二)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制度,确保就业援助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相关部门在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过程中违反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按原《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继续享受到政策期满为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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