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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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流程

(一)工作内容

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包括:

1.城镇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5.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

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前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工作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2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5〕55号)。

(四)所需资料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低保、残疾、失地农民等证明材料。

(五)办理方式及工作流程

1.申请。失业人员填写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照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3.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认定,并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六)工作时限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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