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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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管理,规范机动车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按照《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的规定设置业务岗位,按照《车辆管理所文明服务规范》、《关于机动车登记项目公开的规定》的要求,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公开办事程序。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将登记信息和各岗位经办人的编号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登记系统的登记内容打印各类与机动车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各业务岗位办理登记业务时,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在车辆管理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业务,并在《机动车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业务岗位应当出具退办凭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经业务领导批准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第二章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的,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二)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查验有无被凿改嫌疑;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审核机动车的技术参数;除免检车辆外,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审核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三)档案管理岗复核全部资料;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四)业务领导岗审核;

(五)档案管理岗签发《发牌通知书》;

(六)牌证管理岗凭《发牌通知书》查验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费凭证,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核发机动车号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安装机动车号牌并拍摄车辆标准照片;收取车辆标准照片;

(七)档案管理岗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以下简称《机动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牌证管理岗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九)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录入下列事项,并将相应事项签注在《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相应栏目内: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按照确定的机动车登记编号录入;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的编号录入;

(三)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的地址: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全称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全称录入;机动车所有人为我国内地的居民且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和住所的地址按照《居民身份证》及其相应项目记载的内容录入;

(四)暂住地址:按照《暂住证》记载的地址录入;

(五)机动车所有人的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按照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机动车注册登记申请表》录入;

(六)个人/单位: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录入“个人”;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录入“单位”;

(七)车辆类型、使用性质:按照《机动车类型分类表》、《机动车使用性质分类表》录入;

(八)国产/进口:国产机动车录入“国产”;进口机动车录入“海关进口”、“海关罚没”、“公安罚没”或者“工商罚没”;

(九)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车辆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

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进口机动车制造厂名称、车辆品牌表》(另行发布)录入;

(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按照实际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录入,但不包括起止符号;无发动机号码的,录入“无”;

(十一)车身颜色:按照白、灰、黄、粉、红、紫、绿、蓝、棕、黑归类录入;多颜色车辆,只录入面积较大的三种颜色;颜色为上下结构的,从上向下录入,颜色为前后结构的,从前向后录入,颜色与颜色之间加“/”;车身颜色中有装饰线、装饰条的,不按照多颜色车辆录入;

(十二)出厂日期:国产机动车按照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录入;进口机动车按照随车有关技术资料录入;没有记录的,在机动车检验时核定;

(十三)获得方式:根据获得方式录入“购买”、“调解”、“裁定”、“判决”、“仲裁裁决”、“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调拨”、“境外自带”等;

(十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以及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按照相应凭证、证明录入;其中,调解、裁定、判决或者仲裁裁决所有权转移的机动车,录入《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的名称、编号;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录入继承、

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的名称、编号;调拨的机动车,录入调拨证明的名称、编号;

(十五)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日期和保险公司名称:按照保险凭证录入;

(十六)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按照销售或者交易发票录入;

(十七)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日期录入;没收的走私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年份录入年,按照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月、日录入月、日;

(十八)机动车的技术数据:

1.发动机型号: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

2.燃料种类:按照机动车实际使用燃料分别录入“汽油”、“柴油”、“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天双燃料”、“汽液双燃料”、“柴天双燃料”、“柴液双燃料”、“甲醇”“乙醇”、“电”等;

3.排量/功率:国产机动车按照国家公布的车型技术参数录入;国家不公布车型技术参数的国产机动车和进口机动车按照有关技术资料录入;小型、微型载客汽车、轿车、摩托车录入排量,单位为升(l)、毫升(ml),其他机动车录入功率,单位为千瓦(kw);

4.转向形式:方向盘式机动车录入“方向盘”,方向把式机动车录入“方向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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