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干部双向锻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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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挂职锻炼管理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挂职干部指集团本部选派至成员企业、成员企业选派至集团本部、成员企业之间进行挂职交流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三条集团党委办作为挂职干部管理工作的扎口部门,挂职干部的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挂职干部的选派和安排
第四条选派挂职干部,由党委办按照集团党委要求,根据集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集团各部门、各成员企业根据方案要求提出拟派人选,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五条挂职干部的挂任职位、挂职期限等安排方案,由各部门、各成员企业提出建议,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由集团党委办进行汇总,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六条挂任职务原则上按平职或低一职安排。
第三章挂职干部待遇和费用
第七条挂职干部的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薪酬由原单位发放。第八条挂职干部挂职期间,除必要的办公费用、与接收单位工作有
关的差旅费由接收单位承担外,其他费用一般由派出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四章挂职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挂职干部应当服从组织决定,认真履行挂职岗位职责,遵守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积极完成挂职任务。
第十条派出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培养,加强与接收单位的对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了解挂职干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接收单位要综合考虑挂职干部自身专业特长,明确具体工作分工,在加强干部专业化能力建设的同时,探索多岗位锻炼,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培养。
第十一条挂职干部连续请假休假超过3 天的,除履行接收单位的请假休假管理规定外,需同时向派出单位和集团党委办报备。
第十二条挂职干部挂职期限超过半年的,当年度参加接收单位的年度考核,挂职干部的考核评定等次,由党委办综合挂职干部本人自评、接收单位评价、接收单位分管领导评价等情况后,报集团党委审定,考核结果反馈至派出单位。挂职干部挂职期限不足半年的,由接收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当年度参加派出单位的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应对挂职工作进行总结,并填写《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考核表》(详见附表)。接收单位根据其表现实事求是作出鉴定,经征求接收单位分管领导意见,由党委办汇总,报集团党委。
第十四条挂职干部因故需要提前结束挂职、延长挂职期限及中途调
整挂职任务、调换挂职干部的,由派出单位、接收单位进行协商,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提交党委办,报集团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挂职干部挂职期满后,应当做好工作移交,及时返回派出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违反规章制度的,由接收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集团党委办,由党委办会同派出单位及时作出处理,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报集团党委审定。挂职干部在挂职期间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由接收单位将有关情况报公司纪委监察室,由集团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