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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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商业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主体本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险公司是以保费为基础,为被保险人在重大疾病发生时提供保险赔偿的经济组织。
被保险人是指已经签订本保险合同,并且支付了相应保费的个人或组织。
二、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涵盖了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罹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医疗支出、康复费用、生活补贴以及相关的人身伤害赔偿。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罹患的特定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脏病、脑中风等。
具体的重大疾病种类和保险金额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三、保险责任和赔偿标准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重大疾病导致费用发生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以下条件提供相应的赔偿:1. 被保险人必须提供详细的医疗证明和相关的费用发生证明,并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保险公司。
2. 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疾病进行核实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医学检查,保险公司将根据核实结果来决定是否提供赔偿。
3. 根据被保险人提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来提供赔偿。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疾病程度和治疗费用来确定赔偿金额。
四、保险费和合同变更被保险人需要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率和缴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计算,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
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需经过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并根据保险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五、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1.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故意隐瞒重要疾病史、提供虚假材料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最高保险年龄,合同将在次日自动终止。
3. 合同到期或被保险人提前终止合同,并且已经享受了相应的赔偿。
六、索赔处理和争议解决被保险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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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4.1 保险金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的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5.基本条款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及解除被保险 人资格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5.4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变动 5.5 地址变更 5.6 争议处理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6.释义6.1 保险凭证 6.2 本公司公章 6.3 周岁 6.4 现金价值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遗传性疾病 6.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团体重大资料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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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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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团险重疾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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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重疾赔偿标准
团险是一种集体保险,其覆盖范围为一个团体或群体内的所有成员。
团险重疾赔偿标准指的是这种保险在被保险人罹患某些特定疾病时提供的赔偿标准。
团险重疾赔偿标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疾病范围:通常包括癌症、心脏病、脑中风、肾病、器官移植及多种重大手术等常见重疾。
2.保障责任:意味着当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保障责任内的重疾时,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以帮助被保险人应对治疗和生活上的巨大压力。
3.赔偿额度:该额度通常以保额的方式体现,根据不同的团险产品及类型,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可能有所不同。
以单位为例,通常为10万、20万、50万甚至100万等不同档次提供重大疾病赔付的保障金额。
值得点名的是,此类的理赔金额转账需要特别注意相关资金披露规定避免高票转账被疑似洗钱造成的负面影响。
4.等待期:意味着被保险人在购买团险后,需要在一段时间内才能享受重疾赔付。
通常等待期为30天至180天不等,这是为了保护保险公司不会对从容易出现风险的投保人进行高风险保险,从而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
5.续保年龄和最高赔付年龄:通常,保险公司的团险产品在被保险人年龄一定时期内,需要额外缴纳保费来延长保障期。
在确保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效地延长了保障期的有效性。
在最高赔付年龄上,大部分团险产品所提供的最高赔付年龄在70到80岁之间不等。
总的来说,团险重疾赔偿标准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特别是针对一些风险大,预防、治疗难度高,费用支出不菲的重疾。
有了它的
保障,被保险人不仅能够更好地面对生活和治疗费用的巨大费用压力,而且还能得到更好的治疗,让他们在保险情况下获得最大程度的保障。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https://img.taocdn.com/s3/m/cbada468e009581b6ad9eb68.png)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合同范本
![重大疾病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660d544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88.png)
重大疾病合同范本1.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2. 保险人:[保险人名称]鉴于投保人希望为自己提供重大疾病保障,保险人愿意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投保人选择的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元。
2.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二、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具体年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止。
三、重大疾病定义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患下列疾病之一:1. 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 脑中风后遗症;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 多个肢体缺失;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 良性脑肿瘤;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 深度昏迷;13. 双耳失聪;14. 双目失明;15. 瘫痪;16. 心脏瓣膜手术;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 严重脑损伤;19. 严重帕金森病;20. 严重Ⅲ度烧伤;21. 主动脉手术;22.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3. 语言能力丧失;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四、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因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且从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后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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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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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是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释义)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6周岁至65周岁。
提供的保障第四条保险金额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第六条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这30日称为保险责任等待期。
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合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第七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释义)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
第八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释义);(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见释义);(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释义);(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https://img.taocdn.com/s3/m/6a19cf96f18583d0496459b0.png)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目录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第二条投保范围 (1)第三条保险责任 (1)第四条责任免除 (2)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2)第六条保险期间 (2)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2)第八条续保 (2)第九条如实告知 (2)第十条身体检查 (3)第十一条受益人 (3)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3)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申请 (3)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3)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3)第十六条重要事项变更处理 (4)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4)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4)第十九条释义 (4)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加盖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正式在职员工及其身体健康的亲属(仅限其配偶及子女)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经被保险人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含三十日,保险期间届满时按本合同第八条续保的,不受本条规定的三十日限制)经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https://img.taocdn.com/s3/m/be2fae24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c3.png)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鉴于甲方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团体重疾保险理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确认本合同为团体重疾保险合同,乙方作为投保人,甲方作为保险人,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同意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乙方成员的团体重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保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年,由乙方按年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赔付。
第六条免责条款甲方不承担以下情形下的赔偿责任:1. 乙方成员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2. 乙方成员在投保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3. 乙方成员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天数]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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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投保时年龄为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继续投保本保险,续保后将不再设60天的免责期。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可申请退还其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本合同生效日同保险期间开始日。
第六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世纪安康高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世纪安康高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9ba3ce5a376baf1ffc4fadd4.png)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如减少的被保险人属于已 离职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 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费。减少后的被保险人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80%或人数低于8人时,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定 退还未满期保费。
若被保险人已由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保险金申请人则需提供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及上述单证的 复印件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分割单;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七)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及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并经过保险 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八)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中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七 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 支付限额的以上部分,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5163fc79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e7.png)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投保人),【投保人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名称】。
鉴于甲方希望购买重大疾病保险,乙方愿意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提供重大疾病保险服务。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范围。
1.1 本合同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患重大疾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手术费用、住院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1.2 重大疾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白血病等严重疾病。
第二条保险责任。
2.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治疗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赔偿。
3.1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治疗或手术的,乙方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3.2 甲方须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证明等资料,以便乙方进行赔偿审核。
第四条保险费及缴纳方式。
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缴纳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包括一次性缴纳和分期缴纳,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第五条保险期限及续保。
5.1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具体时间段】。
5.2 保险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应在保险期满前与乙方协商办理续保手续。
第六条其他约定。
6.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6.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以上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范本,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修改,请随时与我联系。
1-2.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1 4]456号)
![1-2.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1 4]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c5ee9d24693daef5ff73d10.png)
国华人寿[2014]疾病保险001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康运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 您有退保的权利 (7)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保险条款有关于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9.5、9.6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产品运营规则—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产品运营规则—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https://img.taocdn.com/s3/m/7bada8d5de80d4d8d05a4fd1.png)
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运营规则德华安顾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2015年1月16日制订总公司运营部修订记录: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核保规则1、销售渠道本产品在银行代理、网销渠道销售。
2、投保年龄本险种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45-70周岁。
被保险人最高满期年龄80岁。
保险期间10年:被保险人年龄45-70周岁保险期间20年:被保险人年龄45-60周岁3、交费期间本险种交费期间为10年。
4、交费频率年交5、保险期间本险种保险期间为10年、20年。
6、保额、保费要求本险种最低投保金额10万元,最高投保金额20万元。
若既往或同时投保其他恶性肿瘤保险,累计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最高保额20万。
7、风险保额计算本险种以基本保险保额*1.2计入重大疾病风险保额,重大疾病保额类型为独立给付型重大疾病。
本险种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
8、附加险无9、职业要求拒保职业拒保。
10、健康要求本险种网络销售渠道健康告知事项若有一项为“是”则一律拒保。
本险种通过银行代理渠道销售,健康告知若有一项为“是”,则需人工核保,或其他原因转人工核保单,需遵循中再恶性肿瘤评点指南进行风险评估。
11、规范简称在填写投保单时,本险种规范简称为“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
12、其他规则其他未尽事宜遵循《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核保规则》相关规定。
华康老年防癌疾病保险保全规则1、自动垫交本产品不支持自动垫交2、复效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客户补交欠交保费及利息,同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合同效力恢复。
自复效生效之日起等待期重新计算。
3、犹豫期退保本合同设有15天的犹豫期,在符合投保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犹豫期退保。
4、减额交清本产品不支持减额交清。
5、增加保额本产品不支持增加保额操作,如需增加保障,可重新投保新合同。
6、减少保额本产品不支持减少保额。
7、新增附加险本产品暂无附加险。
8、保单贷款本产品不支持保单贷款。
9、年龄变更当客户变更后的年龄超出承保范围时,则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最新制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WORD版式
![最新制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WORD版式](https://img.taocdn.com/s3/m/6386babfcaaedd3383c4d3db.png)
最新制作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范本WORD版式正文: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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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
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3.连带被保险人范围: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的配偶(最大年龄为 65 周岁)、
未成年子女(6 个月至 18 周岁),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
与生效 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解除被保险人资格。对于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
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适用本合同第
5.2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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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5.4 被保险
如发生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下
人、连带 列规定办理:
被保险人
1.投保人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并
的变动 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本合同对增加的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开始生效,本公司
对增加的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内,被保险人、连带被
保险人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之日起 30 日后,被保险人、连带被
通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
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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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 纳的保险费(对于解除被保险人的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或投保人申请增加被保险人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 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被保险人的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义)的专科
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本公司给付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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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4.3条、4.4条、5.1条、5.2条、5.3条、6.1 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交纳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详见释义)及所
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健康告知书、
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详见释义)的书面协
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3.2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 30 日内,投保人提出续保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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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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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保险金受 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2 保险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除合同的 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手续及风
(1)保险合同;
险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 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
见释义)。投保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1.投保人范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
保本保险。
2.被保险人范围:凡 16 周岁(详见释义)至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
正常劳动的投保人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参保人数和参保比
例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1.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合同内容变更 1.5 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 合同终止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续保
6.释义 6.1 保险凭证 6.2 本公司公章 6.3 周岁 6.4 现金价值 6.5 认可医院 6.6 专科医生 6.7 本合同所指的重 大疾病 6.8 毒品 6.9 酒后驾驶 6.10 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11 无有效行驶证 6.12 机动车 6.13 遗传性疾病 6.14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6.15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5.2 本公司合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和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该事由之
同解除权 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及解除被
保险人资
格的限制
5.3 年龄确定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与错误处
2.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被
理
保险人人名清单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阅读指引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人重要权益提示 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 投保人注意的事项提醒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第 6 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申请保险金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申请
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
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