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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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常见违法的处罚依据与处罚种类及其罚款幅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 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但未涉及违法产品,涉案货值不超过5000 元,未发生危害后果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并主动报告,发生轻微危害后果或部分违法产品已进入流通渠道尚未销售给终端用户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法律责任规定先行警告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二)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并且实际发生违法行为的;

(四)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之后仍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

(五)一年内因一般违法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六)伪造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

(七)以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或急救药品,下同)冒充普通药品或以普通药品冒充特殊药品或以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严重欺诈消费者的;

(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违法行为,涉案货值达到20000 元以上或发生较大危害后果的;

(九)违法行为涉案货值50000 元以上;(十)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引发群体性上访的;(十一)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三、当事人实施上述一与二中所列之外的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多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二)故意制售违法产品的;

(三)暴力威胁阻挠执法的;

(四)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

(五)未获得行政许可而制售违法产品或伪造记录、票据从事生产、经营、使用

的;

(六)违法行为导致死亡病例、永久性后遗症等严重后果的;

(七)故意隐瞒案件重要事实,隐匿重要证据的;

(八)对举报人、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药品事故信息致使危害后果继续扩大的;(十)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情节严重的;(十一)违法生产经营高风险产品发生危害后果的;

(十二)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产品来自非法渠道仍然销售、使用的;(十三)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擅自动用已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物品的;(十四)在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期间实施一般违法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十五)违法行为以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或医保确定的重症患者为主要侵害对象的;

(十六)在新闻媒体发布警示信息后,不听劝诫,有禁不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七)生产食品药品的原辅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的;(十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

罚的。

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处罚:

(一)主动配合查处的;

(二)积极纠正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他人违法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后果继续发生的;

(五)积极履行民事赔偿的。

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参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的(二)受胁迫、诱骗参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且积极配合查处的;

(三)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积极配合查处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及时发布违法产品召回公告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中止违法行为并有效避免危害后果发生的;

(六)造成他人损害,积极给予民事赔偿的;

(七)违法产品来源合法但尚未销售或使用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以上内容如有错漏及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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