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反竞争协议竞争禁令中的集体豁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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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反竞争协议竞争禁令中的集体豁免规则

为创建技术转移’安全港’方便技术转让,欧盟2014 年3月21 日颁布了适用于专利、技术诀窍和软件版权技术移转许可协议的新规则。新规则将自2014 年5月1日起生效。技术转移协议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将适用欧洲反竞争协议竞争禁令中的" 集体豁免"规定。欧盟竞争委员会并同时发布了技术转移指南,为判断和评估相关许可协议中包含的限制条件是否合法,即是否应被排除在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范围之外提供了必要参考。根据该指南,协议双方今后不可能再通过委员会寻求单独的豁免了,他们必需在成员国的法院对协议的合法性提出诉讼,请求豁免。

新的技术转移集体豁免规则(TTBER)适用于有限市场占有率不超过20%的竞争者之间的许可协议和有限市场占有率不超过30%的非竞争者之间的许可协议,也适用于满足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中规定的其它条件的许可协议。对市场占有率超过了上述安全港门槛的竞争者之间或非竞争者的技术移转协议,它们是否适用于欧盟竞争规则中的豁免规定需另行评估。

新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和指南的主要内容

新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只适用于研发协议和专门化协议,这些协议不可适用其它集体豁免规定。例如,现行各技术转移协议中与被许可方购买原料或者购买设备有关,或与使用许可方的商标有关的规定适用本规则,这些规定以及技术转移协议本身均不适用欧盟条约(TFEU)第101条。但这些规定应与协议中的被许可的产品的生产或销售直接相关。

此外,对被许可人之間的所有被动销售的限制规定,均不适用于新的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这些限制属于“核心”限制,已被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预先排除在外。

第三,独占性反授条款(要求被许可人有义务以独占方式对自己被许可的技术所作的改进反授权给许可方使用,并自己不使用)不适用新的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的规定,该条款需要经过单独评估。根据新规则,被许可方对被许可技术的技术改进没有可分割和不可分割之分。技术移转的新集体豁免规则的规定也适用于协议的其它部分。

第四,非独占许可协议中的终止条款(该条款允许许可方在被许可方质疑被许可技术的有效性时终止协议)也被排除在集体豁免之外,需要进行单独评估。这是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被许可人均对被许可的技术做了重要投资,终止条款可能产生与不质疑条款一样的限制竞争的效果。而不质疑条款明确不属于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中的安全港范围。

在修改后指南的“协议解决”章节和“专利技术池”(专利池)章节,欧盟竞争委员会对另外新规则的另外两处主要变化进行了阐述。

一是明确禁止采用某些方式解决协议纠纷,特别是当协议解决条款涉及价值移转或涉及不是基于技术价值的限制条件时,例如用所谓的"付费换延迟"方式和"转向付款专利权解决" 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

二是明确,当专利权人知道或者有理由预料其被许可的技术不符合专利性的标准(即专利授权根据了不正确或可能导致误解的数据)时,该解决协议中不得包含禁止被许可人今后挑战专利权的不质疑条款。

修改后的指南并在“专利池”章节中明确,专利池中是否包含非竞争技术是评估专利池是否促进竞争的重要因素。定义一项技术是否’基本必要’(essentiality’)不仅要判断其对生产某种特别产品是否基本必要,也要判断其为符合某个标准是否基本必要。

指南还明确,专利池和第三者之间的许可协议原则上不属于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适用的范围,该相关协议需要逐个分别估定。修改后的指南对满足一定条件的专利池的创建和许可提供了安全港,认为大多数的专利池是满足安全港的条件的。

新规则将自2014 年5月1日起生效。当事人在2014 年4月30 日前已签订许可协议,该协议符合2004年技术转移规则,但不符合本新的技术移转集体豁免规则的相关豁免规定的,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对协议进行修改,以便与新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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