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 离婚后索讨该还多少 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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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例如家庭日常开支、生意投资、购房等。

这些债务的产生不一定是双方共同决策的,因此在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十分重要。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追偿。

如果一方独自承担了共同债务,该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主要分为两种情况:情况一:夫妻共同债务是由双方共同决定产生的,且双方习惯性地共同承担债务,这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情况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一方独立决定产生的,对方并未参与,并且该方承担了该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那么该方应承担该债务的主要清偿责任。

但如果另一方违约或无力承担责任,承担了一定份额的债务,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夫妻离婚后,如果共同债务还有未清偿的部分,就需要对该债务进行分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追偿。

情况一: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各自独立生活,原有的债务反之归谁,由谁清偿。

情况二:如果夫妻离婚后一方购置了财产,该财产的发生时间与负债时间无关,则该财产应当先用于清偿共同债务。

情况三: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承担共同债务,另一方必须配合协助,尽可能的协助清偿。

情况四: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已经分割好了共同债务的责任,但实际清偿发生困难,一方可以向债权人请求变更清偿责任,可以要求另一方承担更多责任。

债权人有权拒绝双方的请求。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原因多种多样,在离婚时如何清偿共同债务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

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夫妻双方需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纠纷。

如果离婚后遇到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尽快寻求法律援助或律师的帮助。

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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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债务怎么处理1、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挨肩夫妻双方共同所欠的债务,双方离婚后,在欠债协议规定的期限或者格外约定的期限之内,债权人是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这笔欠款,双方不可互相推卸责任。

至于双方之间协商约定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其中一方超过了自己承担的份额而偿还债务的,就超过的部分,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给自己。

2、夫妻个人债务,在离婚之前因为一方的赌博或者或者其他的一些娱乐性质,甚至是犯罪所欠的钱,在离婚后另外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自己一个人承担所有的债务,而自己不承担任何债务,这在法律上也是承认的。

并不是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2、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的认定。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

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三、夫妻离婚债务分割需要注意什么1、离婚时双方有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

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

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释〔2018〕2号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8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修订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2019超清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法务之家作者简介:吴启帆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专业委员会和大成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乐庆律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成员、主办律师,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较为明确规定。

▌一、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事商事主体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

合同编号:XX-2020-01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New marriage law divorce property division provisions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夫妻共同债务在我国婚姻法中被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负担的债务。

由于我国婚姻法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具体定义和明确认定范围,因此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结合法律实践和学术研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范围进行分析。

一、婚前债务夫妻在婚前的债务属于各自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因此,如果夫妻在婚前曾有过债务纠纷,仅属于当事人个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方进行担保或支付债务。

二、婚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共同担保、以夫妻名义签订的合同等,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

夫妻共同债务在发生纠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债务责任。

1.共同借款夫妻共同借款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向银行、个人、企事业单位借款,用于家庭及生活消费等方面。

在此情况下,两人应共同承担借款义务,无论借款合同上的还款责任由谁承担,都不会影响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责任。

2.共同担保夫妻共同担保是指夫妻双方一起作为担保人,为他人或企业担保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一旦担保,就意味着双方都有义务承担该债务,无论借款人是否能够履行还款义务。

3.共同签订的合同三、凭证不清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有提供生活费用、还款帮助、欠款还款、联名送礼等,尽管没有签订任何明确的借贷合同,都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范围内的债务。

此时,如果无法提供相应的凭证证明,法院将采取综合证据证明的方式,进行债务确认。

四、失信被执行人的债务夫妻之间也可能存在陷入债务纠纷的情况。

双方无法在诉讼中协商解决,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诉讼。

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夫妻双方承担共同债务,但其中一方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股票、基金、债券这些现金性高的标的,债权人是可以在证券市场上通过权限交易的方式进行扣款的业务。

应当就此认为,夫妻双方仍应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考研

简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考研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是家庭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考虑夫妻的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以及双方的实际行为。

在清偿上,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也存在着一定的例外情况。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债务产生的原因和性质来确定。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是双方共同签订的合同债务,如购买房产、汽车、家具等的贷款;也可以是一方自行承担的债务,但债务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如购买日常用品或支付房租等。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还包括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如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产生的债务等。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夫妻的财产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债也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因此,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应考虑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

如果债务是夫妻所共同财产的产生原因,如为购买婚房而贷款,那么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该债务。

如果债务只是一方的个人债务而与夫妻共同财产无关,那么债务应由该方个人承担。

此外,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实际行为。

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可以通过协商、约定或者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的形式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按照约定来承担债务。

例如,夫妻可以约定一方担任家庭经济主管,由该方负责管理家庭财务并承担债务,另一方不承担债务。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时,是否存在此类协议或约定也是认定共同债务责任的重要参考。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面,夫妻双方通常应共同承担。

即使在一方确实无力清偿债务,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平等互利的的家庭关系,夫妻应相互扶持,共同承担债务。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

妻子义务偿还丈夫欠债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所以要回答丈夫欠债怎么办,妻子有义务偿还吗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欠钱的用途: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话,就算是夫妻共同债务了,有偿还的义务;2、如果能证明这个债务却为丈夫一人债务的,可以拒绝债主还钱;3、如果借钱用于赌博的话,国家法律是不保护此类的债权债务;针对以上三种情况的处理办法如下:1如果是第一种,因为是婚姻续存期间的债务,离婚财产如何分割、婚前财产有无公正都没区别,都要用于偿还债务。

如果没有离婚,妻子的工资会被用来抵债,因为妻子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应该会保留一定的生活费用。

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也可能会强制执行婚前个人财产。

当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会强制拍卖。

具体怎么执行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2如果是第二种,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关证据证明你丈夫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3如果是第三种根本不用理会,法律不支持。

总之,如果不想替丈夫还债,最关键的不是离婚和财产分割,而是想办法证明丈夫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关于夫妻离婚财产怎样分配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1、一般规定(1)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4)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6)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特殊规定(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

最高院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16个重要司法观点汇总|法客帝国作者|公开资料对应作者来源|法客帝国编辑整理转载须醒目注明来源法客帝国一直关注婚姻家事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梳理和分享,并有专门婚姻法微信群,群内多是在婚姻法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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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分割。

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本书编写组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06页。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3、买断工龄款的归属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法客帝国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吴晓芳:《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页。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的收益,根据租赁关系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财产的其他形式,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或者疑难问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的共同债务不做出明确的认定,导致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和矛盾没有得到解决。

而在不少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既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也不知情,同时所借钱款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而人民法院却常常简单地根据被告举证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做出了不少错判和误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三项原则“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和种类1、定义: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狭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而广义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还应包括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抚养、赡养、民事赔偿等法定或者判定的民事义务而所举债务。

2、种类:根据举债时间分为一方婚前所借债务,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中;婚后一方或者双方所借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生活中。

根据用途来分,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需要所借,另一种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所借。

二、关于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目前现有相关法律规定1、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一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债务可以区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债务,从法律上讲离婚时个⼈债务应当由负债的⼀⽅独⾃偿还,所以法院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也需要对债务问题作出认定,并最终决定哪些属于⼀⽅的个⼈债务,另⼀⽅⽆需偿还。

基于男⼥双⽅都有对于⾃⾝利益维护的意愿,有必要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可以认定为夫妻⼀⽅个⼈债务的种类加以说明。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是怎样规定的具体来说,下列债务⼀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为家庭共同⽣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活⽤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所负的债务,为⽀付⼀⽅医疗费⽤所负的债务;(2)夫妻⼀⽅或双⽅为履⾏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夫妻⼀⽅或双⽅为履⾏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付夫妻⼀⽅或双⽅的教育、培训费⽤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从事正当的⽂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5)夫妻共同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下列债务⼀般认定为夫妻个⼈债务:(1)夫妻⼀⽅的婚前债务;(2)夫妻⼀⽅未经对⽅同意,擅⾃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所负的债务;(3)夫妻⼀⽅未经对⽅同意,独⾃筹资从事⽣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确未⽤于共同⽣活的;(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予合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赠予⼀⽅的个⼈债务;(5)夫妻双⽅依法约定由个⼈负担的债务;(6)夫妻⼀⽅因个⼈不合理开⽀所负的债务;(7)其它依法应由个⼈承担的债务,如⼀⽅因实施违法犯罪⾏为、侵权⾏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或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活,或者为共同⽣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是需产⽣于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结婚之⽇起⾄离婚时的期间。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

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

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

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

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

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

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

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

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

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表达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可能会因国家法律、地区法规以及具体案例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用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些标准,但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1. 债务产生时间: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且在债务产生时夫妻关系已存在,通常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债务性质:债务的性质可能影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例如,用于家庭生活、共同财产等债务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 债务用途: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支出,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 双方共同承担: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债务的还款责任,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 债务登记:债务登记在双方名下,特别是联名账户、共同借款文件等,可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

6. 债务利益关联:若债务的目的与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相关,可能更容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7. 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婚姻法和债务法,可能存在特定的规定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所不同,因此实际情况可能会因具体法律和案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面临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了解适用于您的地区和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民事案例分析: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民事案例分析:夫抵押贷款 妻不知情是否应承担责任
1993 年开始分居,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也没有证据表明收入用于共同生活,因此, 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河南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共同发布的《河南省房屋抵押管理办法》第 16 条规定:“办理登记应当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建设部颁布的《关于房地产换 押管理办法》第 19 条规定:“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 书面同意。”第 32 条规定:“抵押登记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婚姻法》第 17 条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夫妻间对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对重要财产处理决定的,需 双方协商一致。本案戚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戚某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是不 争的事实。戚某在将共有房产抵押时,没有征得共有人朱某的同意,朱某也未给房产抵押 出任何证明。换一个角度看,戚某抵押房产时,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虽然房产抵押办 理了登记,但在登记时也未严格审查,在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即抵押 登记缺乏必备条件不具备法律效力。另外戚某将房产抵押的行为以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之规定,是一种抵押无效的合同。
审理离婚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 3 项规定,朱某不应承担贷款的债 务。
[判决结果]
[相关法规]
戚某的贷款属个人行为,应有戚某承担该贷款债务。第一,戚某与朱某早在 1993 年 期间已开始了分居生活。第二,朱某对戚某的贷款事实没有证据表明朱某知道或应当知道。 第三,也没有证据表明戚某的贷款用于家庭生活。信用社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 代理制度,要求该债务应由为共同债务的依据不足。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三 点:一是具有信赖外观的客观条件;二是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三是本人是无过失。 本案信用社本身存在过错,即借款后对资金的用途没有严格的行使应由监管权,造成与贷 款表明资金用途不符的事实,因而不符合表风代理构成的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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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离婚后索讨该还多少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还1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丈夫借款2万元,离婚后需要还吗?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前妻徐女士归还前夫李先生借款1万元。

【案情回放】
2000年,时年46岁的李先生与32岁的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

再婚前,李先生曾与徐女士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

婚后,双方由于在处理家庭问题上逐渐产生矛盾,以致夫妻感情越来越谈漠。

2011年3月,徐女士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和解撤诉。

事后,双方紧张的夫妻关系并未好转,2012年1月,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徐女士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李先生与徐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

2012年10月,李先生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女士向其借款2万元至今未归还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同时,在法庭上陈述,出借的2万元钱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应当归还。

并提交了借条、婚前协议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

针对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徐女士则辩称,此借条确实是其所写,当时借款是为了装修其拆迁安置的房子。

然而,此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认为这笔借款是不用归还的。

【以案说法】
浦东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的规定,尽管形式上为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但实际上所借款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李先生与徐女士在婚前虽签订有婚前协议书,约定了婚前各自的房屋和车辆归各自所有,但并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处分,因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应按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李先生与徐女士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推定为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生活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由徐女士归还李先生1万元。

对李先生要求徐女士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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