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陕西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5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c31557--020312zkj——结束——。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的通知陕建发〔2022〕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洛市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等22部全文强制性条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版规范”,详见附件)。
为确保新版规范贯彻实施,实现新旧规范的顺利过渡,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我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执行新版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全省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新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应按照新版规范执行。
二、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已开工建设,后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衔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21〕246号)执行。
三、从新版规范实施之日起,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新版规范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
不得在勘察设计文件中采用,不得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依据,地方标准规范中低于新版规范要求的应按新版规范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新版规范的培训学习,学习情况将纳入我省“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检查内容。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尽快熟悉新版规范,准确掌握执行新版规范的内容和要求,保障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附件:新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通用规范及实施日期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月8日——结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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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基础设施共建共享(7条)
第一条 选择站址时应尽量共用已有的站址,新建站址应采 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联合建设的方式。 第二条 基站机房共享时,必须根据所有设备的重量、尺寸、 排列方式及楼面结构布臵等对机房楼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 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保证结构安全。 第三条 铁塔的工艺要求,应考虑多系统共享,满足多系统 共享对系统间隔离度、风阻和承重的要求,并满足多系统 信号覆盖的要求。对于不能满足要求的,要采取相应的技 术措施予以改造。 第四条 在基站天面共建共享时,必须根据各电信业务经营 者的天线及其支撑设施的尺寸、重量和安装方式等情况对 支撑设施及屋面结构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 保证结构安全。
3.专用网接入公用网时的中继电路数量应根据设计的话务量的大小和 第10.0.6条规定中相关的呼损指标通过计算加以确定。
要点: 1.专用网应就近接入关口局信令转接点(二级),同时必须满足统一的 传输质量指标、信号方式、编号计划等相关标准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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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2.电信业务网络互联互通三个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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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通信网互连互通(3条)
第一条 根据业务需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各种业务应 实现互通。互通时应参照相关规范的要求,在要求不明确 时可进行协商保证业务的互通。 第二条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多媒体信息业务必须实现国内 互联,互联应至少支持终端业务。 第三条 SG(信令网关)与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七号信令 网间,应按网间互连互通原网同步”,保证信令点(SP) 互通。 2.信令点(sp)应满足NO.7电话用户部分(TUP)的全部功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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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用电话网接入公用电话网(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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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4.5.9条,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的设计项目,其主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满足表 4。5。9 的要求后,方可进行。
7、第5。1。1条,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和
3、第4.1。5条,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建筑不同朝向外窗(含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5 规定的限值,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不符合表 4.1。5 的规定时,必须根据建筑物所处城镇的气候分区区属,按照本标准第 4。3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或按照 4。4 节的规定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且寒冷地区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也只能比表 4。1.5 中的对应值大 0。1。
2007年12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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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0。3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果安全和主要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2、第4。1.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2.2。2条意思一致.
12、整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第五章,照度标准值。
13、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3.2.5条意思一致。
14、陕西省自定。
工程强制性条文明细模板(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字) 工程部位 基础工程开工前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架空送电线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及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该批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 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 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 、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 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Relocation selfbuilding hous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of ShannanImmigration主编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11年09月26日《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技术规范》编制组2011年9月7日前言为贯彻《陕南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施办法(暂行)》,根据陕南移民搬迁指挥部要求,受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和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选址;3.建筑;4.结构;5.给水排水;6.电气;7.施工与验收。
本规范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给中联西北设计研究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劳动路81号,邮编:710082,电话:029-84696657,邮箱:kjscb@)。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本规范参编单位: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汉中市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商洛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梁晓光、梁晓农、金贵实、柳成辉、张芮、刘东顺、张江涛、孙建华、王巧莉、石燕、王猛、刘华伟、张平顺、何志宽、张海涛、高彦党、王伟东、任全宏、李光玉、潘会本规范主要审查人:李建广、李鹏、田策、曾凡生、贺志坚、邓军、陈旭、王双林、史军社、王毅红、党礼长、王怀斌、余成林、李树文、李学文目次1 总则 (1)2 选址 (2)3 建筑 (3)3.1 一般规定 (3)3.2 卧室、起居室(厅) (3)3.3 厨房、卫生间 (3)3.4 阳台 (4)3.5 过道、贮藏空间和室内楼梯 (4)3.6 门窗 (4)3.7 日照、采光、通风和节能 (5)3.8 防火 (5)4 结构 (6)4.1 一般规定 (6)4.2 场地、地基和基础 (6)4.3 结构布置 (7)4.4 结构构件设计 (8)4.5 抗震构造 (8)5给水排水 (10)6电气 (11)6.1 供配电系统 (11)6.2 电气设备 (11)6.3 照明系统 (11)6.4 防雷、接地及其它 (11)7施工与验收 (13)7.1 施工 (13)7.2 验收 (11)本规范用词说明 (16)1 总则1.0.1 为了使陕南地区移民搬迁自建住房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版房屋建筑部分目录)一、建筑设计《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01《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89《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89《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 100-9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0-87《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87《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城市道路和建筑物障碍设计规范》JGJ 50-2001《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20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二、建筑防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局部修订)《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1年局部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41-87《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88《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60-99《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 86-92《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124-99《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95《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91《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88《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局部修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三、建筑设备《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99《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0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49-8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9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四、勘察和地基基础《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膨胀土地建筑技术规范》GBJ 112-8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J 25-9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02《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9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94《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五、结构设计《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0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轻骨料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JGJ 12-99《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19-92《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95-2003《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 115-97《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114-200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2002《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9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200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2003《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2001六、房屋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2002年局部修订)《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1991《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1998《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2001(2002年局部修订)《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2001七、结构鉴定和加固《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 50165-19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1995《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1998《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2000七、施工七、安全核对有效版本市政强条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3
居住建筑地下用房、办公用房、医院、餐厅、 旅馆、影剧院、商场、娱乐场所、展览馆、体 育馆、飞机、车船等交通枢纽、冷库、粮库、 档案库、金库、书库、贵重物品库、通信工程、 计算机房、电站控制室、配电间和发电机房等 人防指挥工程、武器弹药库、防水要求较高的 人员掩蔽部、铁路旅客站台、行李房、地下铁 道车站等
3.2.1 分户墙与楼板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下表: 楼板部分 计数隔声量(dB) 二级 ≥45 计数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级 二级 三级 三级 ≥40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有困难时,允许三级楼板计数标准撞击声压级≤85dB,但在构造上需有改善可能性。
手术室
听力测听室
≤45
≤25
≤50
≤30
注:邻近有分散学生环保注意力干扰时允许降低5dB。
表5.2.1 病房、诊疗室空气隔声标准 围护结构部位 一级 病房与病房之间 手术室与病房之间 病房与产生噪音房间之间 手术室与产生噪音房间之间 听力测试室墙 表5.2.2 病房、诊疗室医院撞击声隔声 ≥45 ≥50 ≥50 ≥50 ≥50 计数隔声量(dB) 二级 ≥40 ≥45 三级 ≥35 ≥40 ≥45 ≥45
JGJ76-2003
JGJ31-2003 GB50346-2004 JGJ156-2005 GB50371-2006 JGJ153-2007 JGJ50047-2008
(二)修订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098-98(2001版) GB50345-2004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09年版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200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
执行《强制性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
为进一步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贯彻、实施与监督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制定计划,切实做好《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强制性条文》培训计划和具体实施步骤,认真组织有关的管理人员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学习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力争在2001年内使本地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包括工程师以上的设计人员、驻地监理工程师、施工工地技术员以上的技术人员)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实施培训的具体办法、步骤及时间安排请于今年年底前报建设部。
同时,在今年年底前,要确保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中涉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工程开工审批的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相关内容,并在建设活动中自觉地严格执行和进行有效的监督。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一、网站首页的基本布局首页的设计,体现了工程建设标准化行业的特点。
页面布局合理、规范,色调搭配协调、清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使浏览者一目了然。
首页分为2个大的版块,以动态信息为主,集合了网站的主要内容。
第一版块,正中是综合新闻、地方标准化工作动态;左方是领导讲话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链接入口以及纪检监察的内容;右方显示了重要文件、标准年度计划、标准备案公告等内容。
在第二个版块中,正中显示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告;左方显示了强制性条文公告、组织机构;右方显示了标准征求意见、“三新核准”公告以及各项热点专题报道等内容。
在首页的最下方,是各种相关机构的连接,以方便网站用户最快捷查找到相关机构的网站并进入浏览。
如图:二、网站栏目说明(一)法律法规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五个子栏目。
在各个子栏目中分别列出了相应类型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点击相应的标题即可查看到这些信息的全文。
在页面左下方提供了搜索窗口,输入关键字,选择类型搜索即可对信息进行搜索,查找到需要的内容。
如图:(二)强制性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个子栏目。
页面左方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分类,选择具体分类进入,可以查看该项的具体内容;页面左下方,提供了强制性条文的搜索窗口,选择分类,输入关键字搜索即可对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搜索;在页面右方,分别有“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进入强制性条文公告或强制性条文公示中,这里列出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公告或公示,点击相应的标题可以查看全文。
进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从这里可以根据分类查找到相应标准,并查看到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
如图:(三)现行标准现行标准分为: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一、概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 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 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 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 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
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 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
强制性条文的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 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 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1、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 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 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 对实际的或潜在 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 、标准、规范、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 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 标准 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 规范 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规程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 象才加以区别。
5、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 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 它们相互依存、 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 建设标准体系。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及解读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及解读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共15条,分别是:第3.1.1、3.1.4、3.1. 5、3.1. 6、3.4.1、4.1.2、4.2.1、4.2.2、4.3.1、5.1.1、6.1.3 、6.1.4、8.1.1、8.2.1、11.1.1条。
第一条【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不分建设工程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
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二条【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解读】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
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第三条【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四条【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
⑴ 断裂拉伸强度
⑵ 扯断伸长率
⑶ 低温弯折
⑷ 不透水性
2.高分子止水带
⑴ 拉伸强度
⑵ 扯断伸长率
⑶ 撕裂强度
3.高分子遇水膨胀橡胶
⑴ 拉伸强度
⑵ 扯断伸长率
⑶ 体积膨胀倍率
4.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⑴ 拉力
⑵ 最大拉力时延伸率
⑶ 耐热度
⑷ 低温柔度
⑸ 不透水性
5.改性石油沥青密封材料
⑴ 二氯甲烷浸渍
⑵ 维卡软化温度
⑶ 纵向回缩率
⑷ 落锤冲击(0 ℃)
⑸ 液压试验
⑹ 连接密封
⑺ 烘箱试验
⑻ 坠落试验
项目
检测业务
内 容
强 制 检 测 参 数
二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一)各种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含铝塑、钢塑等各种复合管材)的物理性能检验
(三)各种管道连接件密封性检验
⑷ 落锤冲击试验(0 ℃)
⑸ 纵向回缩率
⑹ 连接密封
(二)通用阀门及散热器的强度、严密性检验
1.通用阀门
⑴ 上密封试验
⑵ 壳体实验
⑶ 密封试验
(四)各种材质风管强度、漏风量检测
1.风管强度、漏风量检测
⑴ 金属风管强度
⑵ 有机玻璃钢风管强度、漏风量
⑶ 无机玻璃钢风管强度、漏风量
⑷ 双面铝箔绝热板风管强度、漏风量
1.钢筋原材
⑴ 屈服强度
⑵ 抗拉强度
⑶ 延伸率
⑷ 冷弯
重量偏差
2.焊接与机械连接
⑴ 抗拉强度
⑵ 弯曲试验(限于闪光对焊)
(三)砂、石常规检验(及其他)
1.砂
⑴ 筛分析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检测表(DOC45页)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一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防水涂料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必试:1、固体含量;2、低温柔度;3、不透水性;4、断裂延伸率5拉伸强度其他:1、抗渗性(背水面)2、干燥时间3、潮湿基层粘结强度(1)同一生产厂每10t产品为一验收批,不足10t也按一批计。
(2)配套固体组份的抽样按GB12973-1999中的袋装水泥的规定进行,两组份共取5kg样品。
密封材料建筑石油沥青必试:1、软化度2、针入度3、延度其他:1、溶解度2、蒸发损失3、蒸发后针入度1、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标号、每20t为一验收批,不足20t为一验收批。
每一验收批取样2kg2、在堆料取样中,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同时应不少于5处,每处取洁净等量试样共2kg作为检验和留样用聚氨酯建筑密封膏必试:1、拉伸粘结性2、低温柔性其他:1、密度2、恢复率(1)以同一生产厂、同等级、同类型产品每200桶为一验收批,不足200桶也按一批计。
每批随机抽取试样1组,试样量不少于1kg(屋面每1t为一验收批)。
(2)随机抽取,抽样数应不低于(n/2)o.5(n是产品的桶数)。
(3)从已初检的桶内不同部位,取相同量的样品,混合均匀后A、B组分各2份,分别装入样品容器中,样品容器应留有5%的空隙,盖严,并将样品容器外部擦干净,立即作好标志。
一份试验用,一份备用。
聚硫建筑密封膏(1)以同一生产厂、同等级、同类型产品每2t为一验收批,不足2t也按一批计。
每批随机抽取试样1组,试样量不少于1kg(屋面每1t为一验收批)。
(2)(3)同上丙烯酸脂建筑密封胶(1)以同一生产厂、同等级、同类型产品每5t为一验收批,不足5t也按一批计。
每批随机抽取试样1组,试样量不少于1kg(屋面每1t为一验收批)。
(2)(3)同上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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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自定。
2、陕西省自定。
西安市规划局
机械工业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张苏民
张家明
沈励操等
2
J11076-2007
7、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14条意思一致。
8、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3条意思一致。
9、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5条意思一致。
10、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1.2.11条意思一致。
2007年12月24日
2008年3月1日
16
1、第3.0.3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结果安全和主要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并确认。
2、第4.1.2条,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墙传热系数值及隔热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第13.2.2条,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母线、电缆、电线截面不得小于设计值,进场时对其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13.2.2的规定。
12、第13.2.4条,各类建筑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13.2.4-1~表13.2.4-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3、整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7.2.2条和第8.2.2条
4、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3条意思一致。
5、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9.2.10条意思一致。
6、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0.2.3条相同。
8、第12.2.1条,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热水采暖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的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集中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相结合的运行。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总表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备案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强条数
强制性条文编号和内容
对应的国家、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
主编单位
主编人
备注
1
西安地裂缝场地勘察与工程设计规程
DBJ 61-6-2006
J10821-2006
2006年8月14日
2006年9月1日
2
1、第3.0.1条,建设场地或场地附近有地裂缝通过时,工程设计和施工前除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场地地裂缝勘察。
3、第5.2.1条,所用保温隔热材料的抗压强度(压缩强度)、密度、导热系数和燃烧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第10.2.1条,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设备、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5系统一次水进口和二次水出口必须设置总热量表,冷热源机房内的照明、动力及水泵用电应分别计量。
9、第12.2.4条,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仪表,其型号、规格、性能参数、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0、第12.2.7条,空调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及调试和管网平衡调节。整个空调和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2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加、减少和更换。
3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调试操作。
4空调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对有分栋、分户、分室(区)冷、热计量要求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要求。
7、第11.2.10条,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及通风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下的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4系统应能进行分室(区)温度调控和实现分栋分户、分室(区)热量计量。
5、第10.2.7条,采暖系统调试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经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6、第11.2.1条,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系统的制式及其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13、第14.2.4条,通风与空调、冷/热源、空调水的监测控制系统应成功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4、第15.1.1条,对涉及节能工程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及系统节能性能应进行现场检测。
15、第16.0.5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6、第16.0.8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1、陕西省自定。
2、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4.2.2条意思一致。
11、与《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中第12.2.2条意思一致。
12、整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的第五章,照度标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