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
首封权与优先受偿权间的冲突与对策作者:蒋志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因首轮查封法院长时间不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法院因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对标的物进行处置,致使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案件频繁出现,亟待进行研究。
关键词:首封权;优先受偿权;优先处置权;执行管辖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57-02作者简介:蒋志伟(1984-),男,河北秦皇岛人,硕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一、问题的引出2014年6月,重庆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担保委托合同,由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两套房屋抵押给乙公司作为反担保,并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后因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及时向银行偿还借款,致使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向该银行支付了代偿款400余万元。
因甲公司无法清偿该代偿款,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胜诉后向A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法院在执行中查明,甲公司抵押给乙公司的两套房屋已先被其他法院查封,且首轮查封的B法院系因保全案件作出的查封,现该案尚在审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一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的规定,A法院对该两套房屋并无优先处置权,而享有优先处置权的B法院因该保全案件尚在审理中亦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这导致了乙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种种原因标的物长时间无法处置,损害的不仅仅是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甚至于被执行人的利益,因为抵押物在未执行之前,被执行人的债务利息在不断增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相应增加,被执行人应偿还的债务也相应增加,其他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的份额随之减少。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客户提出的问题:享有抵押权的土地在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下如何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研究内容:轮候查封制度、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目前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实践中的解决办法目的:针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从而帮助客户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前言:根据《物权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抵押权人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但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为解决抵押物被其他法院现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高效顺利实现其抵押权建言献策。
对此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轮候查封制度以及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一、轮候查封制度轮候查封制度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资在执行过程中的优先受偿权在国家、社会高度关注民生的背景下,工资在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受偿在实务界可谓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但一直以来这种实践做法未能从法律依据上找到充分、确凿的依据。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之规定,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被执行人享有提出异议并在异议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就迫切需要为工资在民事执行中得以优先受偿的实践做法找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上的依据。
一、现行法律关于工资优先受偿权的局限性(一)现行法律关于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关于工资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均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当优先清偿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还是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都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这就使得工资能够得到优先受偿的几率极为有限,即使得以受偿,受偿比例也较低微。
结合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工资等的优先受偿实际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工资仍是在有担保的债权后享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又规定,破产人在破产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优先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易言之,2006年8月27日之前所欠的工资等享有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的权利,而2006年8月27日之后所欠的工资等则不享有此种特别优先权。
究其原因,据立法参与者的解释,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且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解与适用*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最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6月版)一书。
一、概述一般来说,强制执行是个别实现债权的程序,坚持先到先得原则;破产程序是概括实现债权的程序,实行的是平均分配原则。
两种制度之间需要衔接,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于清偿所有到期债务时,执行程序可经当事人的申请进入到破产程序。
由于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等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案件是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此时,实体法上的债权平等原则就需要执行程序中的制度予以落实与保障,这个制度就是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主要解决的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
因此在被执行人为不具备破产资格主体的情况下,大家对于此项制度的适用没有争议。
但是在被执行人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案件中,是否适用此项制度存在不同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6条的内容也给上述争议提供了规则基础。
该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参与分配的适用范围问题存在广泛的争议。
最终的方案是限制了参与分配制度对于具备破产资格的企业法人的适用,同时建立了执行转破产制度(后述)。
还应该交代的是,参与分配这个概念,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参与分配仅指对普通债权,就执行财产所做的分配;广义的参与分配指的执行程序中的一项制度,在该制度中,不仅要处理普通债权的公平受偿问题,同时还需要解决担保物权保障的债权、优先权等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问题。
《民诉解释》第508条到第512条是关于参与分配制度的规定。
江苏高院最新意见:唯一一套房执行、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
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院最新意见:唯⼀⼀套房执⾏、抵押权优先受偿范围、先查封与优先权对抗、抵押遇见租赁等问题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关于印发《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等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中级⼈民法院执⾏局、各基层⼈民法院执⾏局:为解决执⾏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统⼀全省法院的执⾏尺度,省法院执⾏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
实践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2、关于执⾏不动产时承租⼈主张租赁权的若⼲问题解答3、关于抵押债权优先受偿范围的补充解答4、关于执⾏“唯⼀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江苏省⾼级⼈民法院执⾏局2015年11⽉24⽇附件1:关于⾸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与轮候查封优先债权执⾏法院之间处分查封房地产等相关问题的解答执⾏实务中⾸查封普通债权法院(以下简称普通债权法院)在扣除执⾏费⽤、优先债权后⽆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进⼊执⾏程序的在先轮候优先债权执⾏法院(以下简称优先债权法院)对查封房地产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查封普通债权法院处分,所涉执⾏案件中⽌执⾏程序,导致有财产可供执⾏案件债权⼈的债权⽆法得到清偿,如何打破这种执⾏僵局,公平保护各⽅债权⼈的合法利益和提⾼执⾏效率,现就相关问题作出解答,供实践中参照执⾏。
⼀、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之间如何确定查封房地产的处分法院?普通债权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均系江苏法院的,应当由已经进⼊执⾏程序且享有优先债权的在先轮候执⾏法院负责查封房屋的处分。
论优先权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该财产的 价款优先受偿, 即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 法 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 题的规定 ( ) 第 4 条、 8 试行 》 O 第 8 条、 3条规定。 第9 对被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有权
权人押权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的法律保障
( 抵押权人在房地产执行过程中优先受偿的法律依据扣彖件 一)
《 保法 第 担 》 五十三条规定。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以 抵押物折 价、 拍卖、 卖三种。 变 虽然说 抵押权的实 现有上述三种方式。 但进入 执 行程序后, 对已经 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进行处分的方式, 最为普遍的 是公开拍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 变卖财 产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 :人民 “ 法院对查 、 、 封 扣押 冻结的财产进行变 价处理时, 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 但法律 、 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 外。可见, 行程序中 ” 执 对被执行财产变价处 理的首 选方式 是拍 因 卖。 此. 对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的变价处理同样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 式。 拍卖是指以公开竟 公开 价的方式。 将抵押物出 卖给出 价最高的人。 以 拍卖的方式 处分抵押财产, 不仅可以 使抵押财产通过竟买充分实 现 其价值。 而且拍卖由人民 法院委托拍 卖机构进行. 执行人员 对拍卖全 程进行监督。 对抵押权人、 抵押人、 申请执行人都很公平, 能够避免当 事人之间发生 不必要的纠纷 所以 公开拍卖为实 , 现抵押权的最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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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所得价款. 在抵押权人、 应当 质押权人或留 置权优先受偿后, 其余额 部分用于清偿申 请执行人的 债权。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中 用( 华 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五条 规定 :已设定抵 “ 押的财产被采 取查封、 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的. 不影响抵押权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合同主体:1、甲方(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债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对乙方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实现方式等。
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主张对乙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111 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和本合同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1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顺利行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有权对甲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合理的异议,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211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障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得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1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
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滥用优先受偿权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故意隐瞒财产状况、设置障碍阻挠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
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梳理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债务人财产不能足额偿还所有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执行款如何分配?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如何区分和保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从不同角度都进行了相应规定。
笔者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对民事执行中的债权受偿顺序做以下简要梳理归纳。
一、民事执行中的优先债权在民事执行的债权中,根据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可分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优先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优先债权主要包括:1、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2、船舶优先权;3、民用航空器优先权;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6、税收优先权;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消费者)优先权”。
以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为例,参与分配债权的受偿顺序为:(一)处置抵押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优先权案件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等);(二)商品房买受人的购房价款;(三)建设工程价款;(四)设定抵押前欠缴的税款、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五)抵押债权;(六)普通债权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七)普通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工资债权具有优先权,司法实践中处理规则并不统一。
二、处理普通债权时,企业法人与公民或其它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区别(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它组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优先受偿权及其在执行程序中的理解与适用
事人的具体情形 , 以利益衡量为依据 , 基于社会公 益和社会政策 , 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受偿之 “ 特 权 ” 并 因此破除债权人之平等地位 , 而使 某些 , 从 特种债 权得到更有力 的保 障。 故有 学者认 为它是 以破除债权平等为手段 。 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 、 正 义¨Jl 因此 , lO - ̄ 研究优先受偿权 , 确定清偿顺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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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月 第1 期
苏州大学学报 ( 哲学社会科 学版 ) A ae iJunlfuhu n e i (h ooh d oi i c) cdmc orao zo i rt Pi spy n c lc ne S U v sy l a在执 行 程序 中的地位和作用
既包括 诉讼前 、 诉讼 中设定 的担保 , 也包 括执行
( ) 一 优先受偿权的概念 优 先受偿 权简称 优 先权 , 一般是 指基 于担
程序 中补充设 定的担保 。 二是基 于公共利益或公 序 良俗 , 由法律专门规定 的 “ 法定优先权 ( 也称先
陀另外如果执行程序中涉及民事债权与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者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等其他财产刑的处理相互竞合形成冲突时民事债权享有优先四执行程序中几种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与适用一有关共益费用优先受偿权的适用笔者认为共益费用包括诉讼含仲裁和执行费用清结算费用保存费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保全鉴定评估和拍卖等费用属于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定 即将 出台的《 , 物权法 》 也有可能单独规定优先 权制度 , 但作为一种社会政 策的考量 , 先受偿 优
权的设置常常要顾及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 。 自产 其 生之初即不圃于形式公平 的观念 , 而着眼于特定 当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法律权利,它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从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分析实践中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争议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以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面临的挑战尽管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部分发包人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导致承包人无法及时获得应得的工程款。
其次,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多种争议和纠纷,给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带来困难。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优先受偿权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首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认识。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对拖欠工程款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完善合同管理机制完善合同管理机制是保障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关键。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同时,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争议和纠纷,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提高建设工程领域诚信水平的重要措施。
通过建立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信用档案,记录其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记录等信息,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依据。
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挂钩,形成有效的信用约束机制。
不动产执行中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不动产执行中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韩素梅【摘要】一、基于担保物权取得优先受偿权的有关问题(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说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期刊名称】《山东审判》【年(卷),期】2011(027)005【总页数】5页(P103-107)【作者】韩素梅【作者单位】昌邑市人民法院【正文语种】中文(一)担保物权优先权适用的例外情形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核心价值主要体现在优先受偿权上,《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说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法律另有规定”的挑战。
笔者认为,该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纳税人在设定担保物权前欠缴税款时,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旨在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维护国家税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特定情形下未清偿的工资等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企业破产的情形下,虽然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以就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对于《企业破产法》公布前形成的未清偿职工债权,在按照正常清偿顺序无法实现时,则以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受偿,此时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于担保物权。
该规定是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作出的特别规定,也是新旧破产法的重要区别之一。
①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00页。
3.担保财产先租赁后抵押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和涉及建设工程的参与分配中,经常遇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争议也比较大。
为正确处理此类问题,省高院执行局经深入调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其中的几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应该如何理解?六个月期限的起算点应区分以下情况予以确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已实际竣工的,工程实际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约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实际停工日期的,实际停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
权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二、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如何掌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为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款等。
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
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卖价款的范围内行使优先受偿权,对该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轮候查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轮候查封是指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但该财产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因此法院只能将该财产纳入轮候查封范围。
轮候查封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轮候查封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二、轮候查封的法律后果1. 对被执行人的影响(1)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财产轮候查封使得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
(2)增加被执行人负担轮候查封导致被执行人需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如支付查封期间的保管费、评估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加重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
(3)影响被执行人信用轮候查封记录将被记载在被执行人的信用报告中,影响其信用评级。
这可能导致被执行人在今后的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
2. 对债权人的影响(1)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轮候查封有助于提高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因为一旦其他查封解除,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2)增加维权成本轮候查封使得债权人需要承担一定的维权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等。
这些费用可能会增加债权人的负担。
(3)延长债权实现期限由于轮候查封的债权人需要等待其他查封解除,因此债权实现期限可能会延长。
3. 对法院的影响(1)增加案件审理难度轮候查封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处理多个债权人的利益,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
(2)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由于需要处理多个债权人的利益,轮候查封可能会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3)增加司法资源消耗轮候查封需要法院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如人力、物力等,增加了司法资源消耗。
三、结语轮候查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轮候查封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后果,包括对被执行人、债权人和法院的影响。
因此,在实施轮候查封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确保法律后果的合理化。
优先受偿权
担保财产的情形
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四百零九条 【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 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是,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 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 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五条 【质权的放弃】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 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享有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的情形
主编:吴高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析引用333-335页
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承担的特别保证。担保通过担保合同而成立,担保合同成立后,就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 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债权人和债务人订 立的主合同,是担保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担保的对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有特定称谓的,主合同的订立者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债 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是担保人,提供用作担保的物的所有权人 是债务人或者担保人,对债权人来说当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 利,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债权人称为担保物权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常识类(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执行措施)
法律常识: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执行措施目录一、担保物权 (1)(一)概念 (1)(二)受偿顺序 (1)二、优先受偿权 (2)(一)概念 (2)(二)特点 (2)(三)优先受偿权顺序 (3)(四)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限的情形 (3)三、执行措施 (4)(一)查封 (4)(二)扣押 (6)(三)冻结 (7)(四)变卖 (7)(五)划拨 (8)(六)强制搬迁 (8)(七)扣留提取 (8)(八)委托他人 (9)一、担保物权(一)概念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
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质权(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二)受偿顺序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质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二、优先受偿权(一)概念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特点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
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仍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
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
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普通债权执行清偿顺序几个问题的解答本文讨论的普通债权;指的是根据民事合同关系形成的债权;其性质可能是货款、借款、加工费、服务报酬等形式;但是不包括处理债权关系中形成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税费等;也不包括因为劳动关系形成的工资、社保费用等..下文中称“债权”之处;均指普通债权..1、先到期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到期的债权受偿答:不是;债权到期的先后顺序与执行程序中受偿的先后顺序没有关系..先到期的债权如果没有取得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等作为执行依据;就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也完全没有优先的效力..2、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是否优先于后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受偿答:不是;执行依据的生效时间不能决定受偿的先后顺序..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除了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以外;清偿的先后顺序是以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来确定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查封对不动产或动产、扣押对动产、冻结对资金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3、有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答:是的;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但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仅仅相当于扩大了债务人的范围;并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在诉讼中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答:是的;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判决生效后难以执行;而将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提前到判决生效前实施..在目前司法操作中;有财产保全的债权等同于先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可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应当注意的是;虽然司法实践的作法一致;但目前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优先于未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受偿;故还存在制度规定的缺陷;应当予以弥补..5、执行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是否有例外答:有;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可以进入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或自然人其他组织参与分配程序;从而打破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
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是指在涉及劳动者工资案件中,对于农民工的工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这一原则在我国劳动法领域中具有重要意义,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秩序,促进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和案例分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旦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
执行程序农民工工资执行程序中,优先受偿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者优先分得执行款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应优先用于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债权。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证据材料等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确保劳动者的工资得到及时支付。
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失联农民工”问题的凸显,农民工工资执行问题也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中,法院普遍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的原则,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例如某地法院在执行阶段,对拒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了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最终确保了农民工工资的顺利支付。
在司法实践中,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努力还在持续进行。
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完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执行效率等方面的努力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执行优先受偿权的关键。
综上所述,农民工工资执行中优先受偿原则的确立,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农民工本身都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赏权
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劳务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
本文将围绕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展开论述。
二、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劳务人员对其在劳务合同中应得的报酬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执行财产清偿债务时,应当优先偿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优先偿还的债务。
”四、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
2. 劳务人员已履行劳务合同约定的义务,但用人单位未支付报酬。
3. 劳务人员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款。
4. 劳务人员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以及用人单位欠付的报酬数额。
五、劳务合同欠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效力1. 优先受偿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执行程序中,劳务人员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优先受偿权具有时效性,即劳务人员应在诉讼时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3. 优先受偿权具有不可撤销性,即一旦劳务人员行使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即成为优先债权,其他债权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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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傅松苗
一、优先受偿权的种类及法律依据
(一)基于特殊考虑而通过法律规定的优先权
1、基于保护为保障船舶、飞机正常安全营运发挥重要作用的债权人利益的考虑而规定的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2、基于解决长期拖欠工程款问题、使建筑企业解困的考虑而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3、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
4、基于维护职工基本利益考虑而规定的工资、社保费用优先权
5、基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而规定的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
6、基于保护生存权的考虑而规定的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
(二)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基于担保物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四)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范围
1、承包人为建设工程的垫资是否可以优先受偿?
2、预期利润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所涵盖的工程款债权范围?
3、工程款的利息能否优先受偿?
(三)税收优先权的范围
(四)担保物权的范围
三、优先受偿权竞合时的受偿顺序
(一)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留置权、抵押权竞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抵押权竞合时
1、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说的“大部分款项”应如何界定?
2、法释〔2002〕16号批复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应如何界定?
3、是否应将预售登记作为消费者的权利优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条件?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与抵押权竞合
(四)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
(五)司法费用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竞合
(六)受教育者学杂费用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
(七)两个以上担保物权竞合时
1、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
2、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
3、同一财产上留置权与质权并存时;
4、同一财产上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
四、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程序
(一)需要通过诉讼实现: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基于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价款金额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或担保的债权金额有争议的担保物权。
(二)直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价款金额无争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担保的效力和担保的债权金额无争议的担保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税收优先权、司法费用优先权、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优先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基于保留所有权或未转移登记而产生的剩余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