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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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1. 引言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简称最低保)是指为了解决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而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保的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对于确保最低保的公平、公正和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进行全面评估,并深入探讨其原则、程序和效果。

2. 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原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2.1 公平原则最低保的审核认定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位具备申请资格的低收入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

即使在同一个区域内,各个申请者的经济和生活状况也可能有所差异,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个人差异,确保公正性和平等性。

2.2 透明原则审核认定过程应该是透明的,使申请者了解审核认定流程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通过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公布审核认定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申请者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透明的操作规程将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最低保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2.3 参与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应该注重社会参与和民众的意见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可以通过开展听证会、调研以及征求公众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民众对最低保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这种参与性的操作规程将有助于减少认定标准的主观性,并提高最低保制度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3. 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程序如下所示:3.1 提交申请低收入居民需要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与申请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家庭人口证明、房产证明等。

3.2 资格审查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应包括收入水平、家庭人口、住房等因素的综合考量。

社会保障局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3.3 评估与决定基于资格审查结果,社会保障局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决定是否满足最低保认定条件。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城乡低保对象清理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按照《中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户为单位,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保障金额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对全镇在册城乡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坚决杜绝在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不履行法定程序、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全县城乡低保的公正、公平、阳光、透明,切实保障城乡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持续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将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对享受政府兜底保障政策的救助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坚决杜绝重复享受政府托底保障政策现象。

稳定是第一要务,加强信访工作,做好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清退工作中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二、对象和范畴清理核查的对象为我镇在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需新纳入低保的人员。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低保家庭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步骤清理核查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如下:组织准备、宣传动员阶段 1.拟定清理核查方案,对清理核查的目标、任务及要求、组织分工、方法步骤做出具体安排。

2.召开动员会,组织好基层参与清理核查人员的政策理论、业务流程和工作技能培训,为开展清理核查做好准备,确保清理核查工作有序进行。

3.通过公告、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清理核查的目的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低保政策。

并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本次核查活动中来。

组织实施、入户调查阶段1.核查登记。

各村依据现有档案资料,按政策要求,对现有低保对象进行核查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级低保待遇审核流程图样本

乡级低保待遇审核流程图样本

附件2广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乡级) 审核操作规范一、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二) 性质: 非行政许可审核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45号) 第二条第( 二) 款规定: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受理。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 》( 民发〔〕220号) 第二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工作。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国发[ ]45号) 第二条第( 二) 款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 》( 民发〔〕220号) 第十八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自收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在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 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 三)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 》( 民发〔〕220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 在村( 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 以村( 居) 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 四)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试行) 》( 民发〔〕220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 对申请家庭是否予以低保提出建议意见, 并及时在村( 居) 民委员会设置的村( 居) 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2.18施行日期2003.01.01文号苏府[2002]136号主题类别扶贫、救灾、慈善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13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2月17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本市农村贫困家庭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保持农村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家庭实行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二)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政府财政保障的原则;(四)对农村常住户口居民实行全面覆盖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六)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县级市、区、镇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审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报管理,并负责“应保尽保”具体落实工作。

农村低保办理条件与流程指南

农村低保办理条件与流程指南

办理农村低保的条件和流程
一、农村低保的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村户籍,且在本村居住;
2.家庭经济状况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疾病、残疾、年老等原因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或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失踪等导致家庭收入明显减少;
4.家庭成员无固定职业,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无其他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

二、办理农村低保的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人符合低保条件。

3.公示:村民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公示期一般为7天。

4.复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名单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确保申请人符合低保条件。

5.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复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批,确保申请人符合低保条件。

6.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将低保金发放到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7.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实行动态管理,当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报告,村民委员会将根据情况重新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低保资格。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民政发〔2013〕61号)各区、县(市)民政局:为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制定《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民政局2013年10月29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低保审核审批规范操作,根据《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4号)、《黑龙江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黑政办发〔2006〕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3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2013﹞13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辖区内居民的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工作站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2.19•【字号】青政办[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青政办[2004]2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动态管理,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入保申请及审核(一)基本原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实行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由低保工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遵循,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诚信原则是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困难居民提出的最基本要求。

(二)入保申请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均有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基本生活救助的权利。

2、城市贫困居民向政府申请入保,要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

3、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低保核查方案

低保核查方案

关于转发《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村(居)委会:根据高安市民政局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现将民政局《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方案之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单位工作,务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

高安市田南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一年月日高安市2011年开展城乡低保全面核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城乡低保动态管理,真正把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城乡困难群众,根据《高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高安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和《高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当前我市城乡低保工作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为工作出发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将新增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范围,在动态管理的前提下实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根据城乡低保工作动态管理的要求,确定2011年城乡低保核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有:(一)清退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

主要通过入户调查和听证评审,清退如下几种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一是对自然减员(包括死亡和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的低保对象停发低保金;二是对子女大学毕业已变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子女有赡养能力等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清退;三是对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进行清退;四是将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低保户做出退保处理;五是对有城乡低保实施细则中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二)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城乡家庭纳入低保。

各地对辖区内困难群众做好排查工作,进行调查登记,在符合低保条件的前提下,将下列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一是一级重残户:家庭主要成员或主要劳力因一级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二是多残户:一户中多人残疾的家庭;三是重大疾病中: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治疗花费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因病致贫,或家庭主要成员、主要劳动力患难大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四是变故户:因突发天灾人祸造成无法保证基本生活的家庭;五是单亲户: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家庭(指孩子只随父亲或母亲一方生活的家庭)。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辽政办发[2002]82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二十九日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城市低保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一章保障标准的制定第一条制定城市低保标准要遵循保障最低生活、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有利于促进就业等原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标准要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基本费用确定。

第三条城市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和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城市低保标准可采用“市场菜篮法”、“恩格尔系数法”、“收入比例法”、“生活形态法”、“基数法”、“社会认同法”等办法制定。

第五条为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标准相衔接,城市低保标准要低于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标准。

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要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5%。

第六条为了维护城市低保制度的公正公平,促进有劳动能力人员积极就业,对符合就业条件的未就业人员中有全部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人员(区别不同年龄段和家庭人员结构状况),要与无劳动能力人员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也可采取定额救助和粮油扶持的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淮府办[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6月13日淮府办[2007]40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皖政办[2007]1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保障最低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依托土地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凡我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其共同生活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保障标准由市民政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1.19•【字号】并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并民〔2010〕11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现将《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原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县(市、区)低保工作管理水平,提升街办(乡镇)、社区低保工作服务能力,实现县(市、区)低保中心、街办(乡镇)低保所和社区低保站“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

一、申请审批(一)家庭申请生活困难的城市家庭户主,可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规定的社区低保站提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

(二)社区低保站受理1.接受申请社区低保站接到申请家庭的申请后,应当面向申请人宣读《申请人声明及授权》。

经申请人同意后,由低保工作人员据申请家庭提供的户口、身份证证件将相关信息项录入微机,同时与申请人商定入户调查时间,并按照《太原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家庭入户调查表》(以下简称《入户调查表》)证明材料栏中的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准备的证明材料。

2.入户调查社区低保站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入户调查表》,采取申请家庭自报与调查取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

调查中,工作人员须重点查看申请家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家庭实际状况是否一致。

对申请家庭无法提供的证明材料,工作人员须通过邻里走访、信函索证了解情况后,报请社区居委会召开听证会进行民主评议,社区居委会根据评议结果代申请家庭向工作人员出具相应证明。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关于印发《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

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湖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221号令)和《辰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暂行办法》(辰政发[2006]20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是指政府对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本县常住户口的农村困难家庭给予生活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①保障基本生活;②保障水平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③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相结合;④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与分类施保;⑤公平、公开、公正。

第四条农村低保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县财政、物价、统计等相关部门制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应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章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县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机构须配备2名以上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农村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村委会配备低保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机构工作职责。

(一)结合本县实际,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工作;(二)编制农村低保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农村低保资金,并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管理;(三)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核发农村低保证;(四)指导、督查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研究解决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受理有关农村低保工作的咨询、投诉和行政复议;(五)负责农村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六)负责乡镇、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第七条乡镇社会救助工作站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工作;(二)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定期核查工作;(三)受民政部门审批机关委托,代发农村低保证;(四)指导本辖区内村委会农村低保工作;(五)按时统计上报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情况、数据和报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来信来访的解答和群众举报的查实。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的通知各市、县(区)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法治化、标准化、智能化、社会化、亲情化、专业化水平,省民政厅对《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10月9日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评估第四章审核确认第五章认定标准第六章资金发放第七章动态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对持有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公开公平公正。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xx〕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xx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45号),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财政部、民政部制定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民政部xx年9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保资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包括城乡低保金和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算管理科学精细。

合理编制城乡低保资金预算,提高低保资金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注重绩效考评,完善资金分配办法,提高预算支出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

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切实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三)管理信息公开透明。

加强低保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公开相关政策、数据等信息,严格执行低保对象审批和资金发放的公示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体,实现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资金管理规范安全。

规范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程序,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完善资金支付和发放管理,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社会捐赠收入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城乡低保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同时,通过财税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捐赠和资助,多渠道筹集城乡低保资金。

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工作操作规程

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工作操作规程

市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工作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城乡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一)申请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低保。

(二)申请程序及要件:X、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主名义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家庭成员也可以作为户主提出申请),因个人原因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或委托他人书面申请,本人签字确认。

X、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

X、申请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制式的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和财产状况,明确授权低保经办机构可以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本人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

X、镇(办)民政工作站负责以户为单位建立低保档案,低保档案包含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和其他证明家庭困难的材料(相关材料的复印由民政工作站负责,不得收取费用)。

低保档案一式两份。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①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家庭成员,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且未自行寻找工作达X个月以上的。

②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③拥有消费类或经营类机动车辆(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的。

④拥有门面房;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住宅;非拆迁原因在X年内新建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标准装修的。

⑤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的。

⑥有撂荒地的。

⑦家庭成员经商办门店的。

⑧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0•【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了《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二十日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程序及操作规范。

一、申请(一)申请条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常住城镇户口、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向户籍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条件:1、在就业年龄内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业、失业、下岗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岗位的;2、吸毒、赌博且仍不悔改的;3、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4、家庭住宅人均使用面积超出当地上年度人均使用面积3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或二年内新装修住房;5、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饮用纯净水、矿泉水等家庭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6、电话月消费总额(包括月租)连续两个月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8%的;7、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8、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9、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拒绝或者不配合最低保障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10、因未履行低保对象所承担的义务而被取消低保资格未满半年的;11、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老年人、病残人员及孤儿,其财产赠与他人的,由财产受赠人负责赡(抚、扶)养;12、按河北省《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3]40号)中“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家属的常住户口”的规定登记常住城镇户口未满三年的(城中村集体转非的除外)。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吉民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民发〔2010〕46号)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吉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批评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严格申请审批程序,提升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保障低保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吉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

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户予以保障,不得按人保障。

各地在认定低保对象时,要按照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第三条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

对于户口不在一起的困难家庭,应首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然后再申请低保。

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应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收入证明。

原则上,户籍不在本地的家庭成员应申请享受其户籍所在地的低保待遇;特殊情况也可随户主一起申请享受居住地的低保待遇。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集中复核实施方案] 复核低保主要是做什么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集中复核实施方案] 复核低保主要是做什么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集中复核实施方案] 复核低保主要是做什么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集中复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巩固“阳光低保”工作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X〕X号)、《X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要求,实现城乡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和公开公平的目标,做好低保兜底脱贫工作。

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城乡低保对象集中复核工作。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复核,全面掌握低保新申请家庭收入和在保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确保所有符合条件家庭应保尽保和家庭经济好转家庭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及时,促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强化低保兜底脱贫。

(二)主要任务。

对全县所有城乡在保家庭进行一次全员经济核对和入户复查,重新认定是否符合低保条件;对新申请家庭和未脱贫家庭进行经济核对和入户调查,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收入标准原则。

必须将家庭人均收入是否低于低保标准作为能否纳入低保范围的依据(X年按照城市家庭人均月收入X元,农村家庭人均年收入X元的保障标准执行),同时还要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申请人家庭财产状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通过入户复核对经济好转家庭告知退出原因,及时予以退保;对符合低保条件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坚持主体责任原则。

各乡镇办事处、企业主管单位是此次入户复核工作的责任主体,同时也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任何乡镇办事处和企业主管单位不得将此次复核和日常受理审核权限下放到村(基层单位)。

(四)坚持全面入户原则。

各乡镇办事处、企业主管单位要对所有在保和新申请低保家庭实行全员经济核对和逐一入户调查的方式进行,切实做到入户调查率达X%。

(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在复核过程中要强化低保政策宣传,明确保障标准、明确工作程序、明确工作纪律,各乡镇办事处复核结果要在上报县民政部门前和民政部门审批后分两次在村级公示栏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保证此次复核活动规范运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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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格审核操作规范一、总则(一)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民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总称(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根据非农业家庭户口和农业家庭户口分别简称为: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

(三)双辽市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城乡低保的资格审批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四)实施城乡低保的原则:1、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2、非农业家庭户口居民只能申请城镇低保、农业家庭户口居民只能申请农村低保的原则;3、属地管理的原则;4、按户施保的原则;5、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6、动态管理的原则;7、“补差式”救助的原则。

二、城乡低保标准与保障范围(一)民政局应会同财政、调查、统计、物价等部门,根据我市维持城乡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分别制定城乡低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本规程适用于双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困难家庭居民(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在教养或服刑期间除外),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三)生活短期内处于较低水平的城乡困难家庭,其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标准按规定差额计算,但不低于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20%。

三、城镇低保条件(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受理城镇低保申请:1、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供原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证明、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2、本市居住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将户口迁入居住地后,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但因特殊原因户口不能迁移的,需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户籍所在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在现居住地提出申请;3、无固定收入家庭中,因患有重病(癌症、肝硬化腹水、尿毒症、脑血栓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白血病、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八种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因患有可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它疾病而使家庭生活困难的,但因看不起病而无病历的特殊情况,由乡镇(街道)出具情况说明;4、无固定收入家庭中的成员,因患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或重残一、二级而丧失劳动能力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5、离异家庭中,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服刑,同时另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低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而造成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子女;6、离异或丧偶家庭中,父(母)亲无固定收入,未成年子女因重残或重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且长期需要专人照顾的(属离异家庭的,离异时间必需满三年以上);7、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城镇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成员,可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对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成年成员,可单独申请低保;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其子女(法定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8、城乡混合型家庭,非农业家庭户口成员可申请城镇低保,农业家庭户口成员可申请农村低保,家庭收入统一核算;9、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城镇“三无”人员;10、收养孤儿的家庭(须持有收养登记证明),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生活困难的;11、无固定收入的家庭,因有通过国家统一考试,且经市招生委员会认定的高中生(包括职高、职校生)、中高等院校学生,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12、因棚改居住楼房的,按回迁面积计算,但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且无豪华装修的;13、经民政局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的非农业户口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1、拥有两处以上房产(含两处)的;高标准装修住房的;拥有商用房产(含仓库、车库等)的;2、拥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财政补贴的;3、在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或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人员。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和不履行公民义务的人员;4、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5、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6、有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并获取收益的;7、因参与各种形式赌博、吸毒、嫖娼或其它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8、拒绝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和社区委员会,对其生活和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查,或拒绝签定《诚信承诺书》的;9、参与政府禁止的非法组织或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10、饲养高级宠物或种植名贵植物的;11、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它投资行为或收藏高价值物品的;12、经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城镇低保待遇的家庭。

四、农村低保条件(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受理农村低保申请:1、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残疾等级和类别及患病病种参照城镇低保条件的第(一)项中[3、4]款执行;2、户口由外地迁入本市的;本市居住人户分离的;家庭主要劳动力重病重残的;离异(丧偶)家庭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参照城镇低保条件的第(一)项中[1、2、5、6、7]款执行;3、单独居住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子女(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4、收养孤儿的家庭(须持有收养登记证明),因发生重大变故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5、因遭受洪涝、冰雹、风灾、干旱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6、因遭受突发事件,如:火灾、交通事故(责任非他方的)等,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7、五保对象,五保补助金低于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8、经民政局认定的其它特殊困难的农业户口家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1、有劳动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2、拥有住宅楼房、商用房产或高标准新建房产的;3、家庭中有非生活所必须品或奢侈品的,如:机动车辆、空调等;4、有额外承包土地,或拥有大型农机具从事经营活动的;5、安排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自费择校就读的;6、家庭隐性收入、存款无法核定,但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农村低保标准的;7、六类人员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具体参照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第(二)项中[6、7、8、9、10、11]款执行;8、经民政局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家庭。

五、家庭成员的确定及家庭收入的计算(一)家庭成员的确定本规程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夫妻;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家庭成员收入的定义、范围及计算方法: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纯收入;2、家庭收入可采取行业收入测评、家庭生活水平评估、群众监督、跟踪消费、村(社区)居民评议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法,准确核定城乡低保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收入;3、灵活就业人员,实际收入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实际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以申请城镇低保起前六个月收入的平均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人数,即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农村家庭年人均收入以申请农村低保起前12个月收入的总额,除以家庭共同生活人数,即为家庭年人均收入;5、城市家庭中,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规定的赡养费,按照被赡养人的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的人数公式计算。

抚(扶)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赡养费收入计算公式为: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6、农村家庭中,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减去我市农村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口之积后,剩余部分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的人数计算;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但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给付最高数额不应超过其年收入的50%。

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属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赡养、抚(扶)养费。

赡养费计算公式为:赡养费收入=(赡养人家庭年总收入-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家庭人口)×50%÷被赡养人数7、家庭中有土地的,计算标准为:按照上一年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相关部门提供数据计算;8、家庭成员中有就读本市高中(包括职高、职校)的,家庭收入按扣除学费、住宿费计算;就读本市以外中高等院校的,家庭收入按扣除学费、住宿费、生活费计算,其中生活费按我市城镇低保保障标准两倍计算;9、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按无劳动能力对待;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及未满18周岁人员,按无劳动能力对待;10、残疾一、二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按无劳动能力对待;(三)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及护理费;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3、见义勇为奖金;4、奖学金、助学金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5、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7、城乡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8、市政府认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六、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范围及标准(一)城乡低保分类施保范围城乡低保对象中,因特殊因素导致生活极为困难的或享有国家特殊政策的家庭及个人,可申请分类施保,具体包括:1、孤老、孤儿;2、因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包括一、二级残疾人员);3、因重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包括“八种疾病”患者);4、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人;5、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以及“三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烈士遗属);6、在小学、初中、高中(职业学校)、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7、丧偶的单亲家庭子女;(二)确定分类施保的标准具体分为两类:一类:固定保障对象。

指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独立支撑的常年贫困家庭。

主要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三无”人员或“五保”人员,分类施保标准按保障标准的100%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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