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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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各区统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佛山市各区统一城乡低保救助标准

作者: 彭彬
作者机构: 佛山市民政局
出版物刊名: 中国民政
页码: 59-59页
主题词: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佛山市 低保金 救助标准 社会救助制度 支出总额 低保标准 低保制度
摘要:广东省佛山市于2007年1月开始,对全市五区的城乡救助标准分别进行统一:禅城区为每人每月310元,南海区为每人每月320元,顺德区为每人每月300元,高明区为每人每月200元,三水区为每人每月230元。

截止2006年12月底,全市纳入城乡低保的居民25964户63357人,全年低保金支出总额为7581.13万元。

今年全市城乡平均低保标准统一为272元。

目前,佛山市逐步形成了以低保制度为核心,以医疗救助、读书救助、住房救助和法律援助等其它社会救助制度为补充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琼民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精准确定低保范围,制定了《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18年1月3日海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精准确定低保范围,促进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平、正义,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申请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认定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对象和内容第三条认定对象包括低保申请家庭和已纳入低保范围的家庭。

认定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

第四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一)户主;(二)配偶;(三)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困难老人不与子女共同居住的,按第九条第六款核定收入。

第五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单独作为一个家庭进行核查。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三)根据有关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而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琼民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4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省民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21年11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推动全省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管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效能,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国家“放管服”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全域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济状况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走访等工作。

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居住地办理居住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使用居所、务工、婚姻、用水、用电等情况综合认定居住情况。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可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村(居)委员会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镇(街)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盖章) 年月日
1、本表填写一式两份,镇(街道)、村(居)各存一份;
2、家庭成员的“月收入”指固定或零散工作收入;
3、家庭“其他收入”是指除正常工资或劳动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农村股
份分红,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离职费、生活补偿费、亲属赡养费、
年家庭其他收入 股份分红:
(元)
抚(赡)养费:
年家庭经济总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家庭月人均收入(元)
住房情况
□自建 □租用 □商品房 (□是 □否)属于危房
住房面积
m2 人均面积
m2
需救助金额
人月差额救助金 (元)
家庭月救助金(元)
申请救 济原因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
公示情况 (是否有异议)
抚养费、亲友馈赠及其他非劳动收入;


4、“工作单位”栏填写“工作单位名称、务农、打散工、退休等”;“就读情
况”填写就读年级;
5、根据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6、“身体状况”栏填写“正常、残疾、患病(要写清患病种类)”等,“残疾”
注明类别和级别。
7、家庭类别是指“单亲、残疾、患病、优抚、三无、孤寡”等。
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
镇(街)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现居住地址
家庭人口
村(居)委会
享受低保 人数
编号
户口性质
□农 □非农
出生年月
联系电话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琼府办[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08〕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不懈努力,我省于2004年开始探索,2005年底在全省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前,全省纳入农村低保人数达到17万多人,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上做到了应保尽保。

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但我省农村低保工作还存在资金投入不足、机构不健全、基层工作力量薄弱、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和困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精神,落实好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化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申报、收入核查和低保对象的确定工作,特别要准确核查困难群众的家庭收入,确保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要全面落实“三公示”制度,将低保对象名单、低保标准和低保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出现错保、乱保和人情保现象。

要加强对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

一方面要建立低保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各市、县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农村低保的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低保标准的调整问题,确保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18〕2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民发〔2018〕2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洋浦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2018年1月3日海南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实施社会救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管理工作。

省级民政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审核管理工作。

村(居)委会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社、住建、金融、税务、工商、统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3〕6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着力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最低生活保障是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生工程,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的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心工程。

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仍然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保障不力等突出问题,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确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挥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作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积极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切实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

进一步明确从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三个方面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要做到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和财产为依据,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保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1•【字号】琼府〔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琼府〔2015〕5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提高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规定和《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点民生项目发展规划(2011—2015年)》(琼府〔2011〕6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标准(一)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五指山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80元。

(二)海口市、三亚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两市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公布。

二、资金来源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从城乡低保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提高我省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规范,做好低保对象的认定和低保资金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7月21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3]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3]1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3]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省低保工作还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化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够规范,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2002年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居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

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项改革的深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等等,都对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踏踏实实地做好低保工作。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加快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根据省民政厅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实践“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指示精神,建立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农村发展,实现社会共同进步。

二、目标任务和方针、原则农村低保工作的目标是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办法,建立起适应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低保制度,促进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主要任务是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其方针是:坚持政府保障和社会扶助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教育等相结合。

工作原则是:全面覆盖、低标准起步、逐步完善;公开、公平、公正;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既保障基本生活又不养懒汉。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工作阶段(2005年3月30日至2005年4月30日)1、成立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4.30
•【字号】珠府函〔2020〕65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
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如下:
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1100元/人/月,城乡补差水平分别不低于651元/人/月和538元/人/月;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的1.6倍(即1760元/人/月)。

二、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市政府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
保、特困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8.25【实施日期】200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6年8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撂荒承包的土地、山林、水塘的;(二)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或者拒绝核查的;(三)吸毒、赌博、嫖娼的;(四)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坚持低标准、广覆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发证等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核查等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受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各市、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筹集;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20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结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6.16
施行日期
2017.06.16
文号
佛府Hale Waihona Puke 〔2017〕20号主题类别
最低生活保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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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3]5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3]5号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发[2013]5号)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三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洋浦新干冲区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体责任,科学、准确认定城乡低保对象资格,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规范民主评议的重要性。

民主评议是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的一项关键程序,是强化低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的重要环节。

《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民主评议程序、评议内容和评议结果运用的重要措施。

各市县民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办法》有关要求,把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我省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要认真组织实施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是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的重要保障。

各市县在受理、审核和审批低保的过程中,务必要根据申报必评、入保必议的要求,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乡、镇(街道办)对所有新增低保申请对象和年度核查对象组织实施民主评议。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规范民主评议成员组成、评议时间、评议内容、评议程序、评议方式,充分发挥各乡、镇(街道办)实施民主评议的责任主体作用。

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_办法_

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_办法_

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由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制定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

下文是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欢迎阅读!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低保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额或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凡持有本市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友扶助、邻里帮助、家庭保障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与实事求是、因户制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动态管理、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我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工作原则是“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工作经费和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人事劳动保障、工会、卫生、公安、物价、统计、审计、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市、区民政部门职责:1.组织调查研究、制定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具体政策,提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

组织、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2.指导、督促、检查下一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3.负责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拨款计划;4.负责制定本级保障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5.负责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计算机网络管理、统计汇总、档案管理;6.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7.负责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8.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批和保障金额的确定。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

海南省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教育、医疗、住房保障和产业扶持工作,坚持资源统筹、分类管理,人员双向纳入、政策无缝衔接的原则。

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同的政策待遇;有劳动能力且有脱贫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享受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当的产业扶持政策待遇。

第三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同等标准享受各项补助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伙食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位学生每年2000元,初中每位学生每年2500元;学习生活用品费补助标准为每位学生每年400元。

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在实施本省现有的学前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资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补助生活费、住宿费、教材费。

学前教育阶段,在幼儿园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

普通高中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1000元标准补助住宿费和教材费。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照每位学生每年3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每位学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教材费。

各市县根据本市县实际制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教育补助补贴政策,亦适用于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与特困供养学生。

第四条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同等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慢性病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住院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后,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人员个人仍无能力支付的剩余医疗费用,由各市县从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在本市县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先治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等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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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

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7.《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复印件
8.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查询委托书
10.农行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临界重残纳入低保的,审批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重残对象纳入低保审批表》
四、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是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3.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4.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5.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6.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发布时间:2008-11-18 发布单位:信息部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及限制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各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禅城区310元/人.月
南海区320元/人.月
顺德区300元/人.月
三水区230元/人.月
高明区200元/人.月
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4、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低保金的发放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

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咨询电话
佛山市民政局:83330239
禅城区民政局:88017102
南海区民政局:8633035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23
高明区民政局:88681562
三水区民政局:8773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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