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加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确保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0〕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20年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一)城市低保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
安定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85元提高到534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65元,其余6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由月人均428元提高到471元,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1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全市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10%,由年人均4020元提高到4428元。
其中: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分别由335元、318元提高到369元、350元(即年补助水平分别由4020元、3816元提高到4428元、4200元);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保持不变,仍然执行84元和58元的补助标准(即年补助水平分别为1008元、696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上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8174元提高到901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年5226元提高到5760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40元(月人均提高20元),按照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提高到1440元、2640元、384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况说明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有关情况说明《关于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开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有关情况说明县纪委:我叫侯强,现**镇办事处副主任,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我分管该项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2013年6月经组织部任命,本人担**镇办事处副主任,同月被组织安排到信访局挂职锻炼半年。
2014年1月回到城镇办事处后,根据本单位安排,由我分**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但该项工作仍由原分管副主任李富怀和主管领导负责,直到同年4月才将该项工作正式移交给我。
自我正式接收该项工作至今,一直沿用过去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确定的模式办理该项工作,同时为了保障该项工作正常运转,我曾多次建议主要领导报请并催促民政局批准,尽快给城镇办事处民政所派驻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但至今该民政所未正式成立,也未配备工作人员,致使应由民政所承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未能真正落到实处。
县纪委在对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究其原因还是没有具体的机构和具体人员去落实该项工作。
而我办为了广大城镇低保居民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在民政局多次催促报送相关报表的情况下,只好暂时抽调2名临时工作人员开展民政所的工作,但这2名工作人员受身份限制,加之不是专职的民政人员,在边学边干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县纪委盂纪通[201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明确责任,使低保工作落到实处,我办将继续催促民政局尽快给我办民政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同时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如民政所人员及其它方面配备仍不到位,我办(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计划将民政所的工作全面移交民政局低保中心,我办及社区会全力配合该中心开展工作。
同时根据职责,我办及社区将随同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做好对低保户财产的入户登记和走访工作。
特此说明城镇办事处:侯强2015年3月20日。
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几个问题
需要 是人 类需 要体 系 中最基 本 、 最重 要 和 最 需要 优 先 满 足 的那 些 需 要 。最低 生 生 活 保 障标 准是 以“ 会 认 社
理论政策依据 , 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衡量标准都是社会认可的一般生活水平 , 只要某些人或群体的生活低 ∞ ∞∞ 2 9 低保标
于社 会认 可 的一 般生活 水平 , 么他们 就处 于相对 和绝对 贫 困的状况 中 。总体 来说 , 那 绝对 贫 困的标准 比较容
易界 定 , 而相对 贫 困的标准 较难界 定 。我 国 目前社会 救 助的 瞄准机制 采取 的绝 对贫 困 的标 准 , 绝对 贫 困问 待
查研究和科学方法测定 的; 二是统一性。一个行政 区域 内只有一个保障标准 , 全体居民在保障标准面前一视
同仁 , 体现 了无歧 视原 则 ; 三是权 威性 。最 低 生活保 障标 准是 由政府 组 织制 定 和调 整 , 通 过规 范 性 文件 或 并 法令 形 式 向社 会公 布 的一项 政策 规定 , 具有 法 规 的效力 和权 威性 。
2 内 涵 .
最低 生活 保 障标 准 反 映着生 存权 的实 现程 度 , 最 低 生活 保 障行 政 的 出发 点 。如 何 实现 对 生存 权 的保 是
障, 首先就体现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上。从理论上说 , 生存权的性质制约和决定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的性 质 , 低生 活保 障标 准反 映着 生存权 的具体 实现 程 度 , 最 是最 低 生 活保 障 制度 的关 键 , 右 着 是否 进 行保 左 障及保 障 的程度 如何 的 问题 , 其适 当与 否直 接关 系 到最低 生 活保 障制度 的有 效性 。 最 低生 活保 障标 准界 定涉及 社 会福 利诸 多基 础理 论 与社 会政 策框架 议题 , 中最 直接 、 其 最基 础 、 重要 、 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岛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各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物价局、统计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一)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217元/人/月)。
(二)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五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80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2196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24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604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20元。
三、调整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一)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4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
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140元(95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900元(7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
(二)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随着城市低保标准调整同步调整,数额等同于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20元。
(三)城市低保家庭中三胞胎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市内四区三胞胎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每户180元,四胞胎以上每增加一个,每月每户增补180元。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22•【字号】芜政办秘〔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23〕94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4〕37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物价水平,经202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5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3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分别为1105 元/人/月、1079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确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不低于2023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确定,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开发区分别为: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湾沚区、繁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965元/人/月、579元/人/月、78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676元/人/月、386元/人/月、58元/人/月。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2009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09‟2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落实“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给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 19号)等有关规定和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20元提高到360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保障标准提高后,取消定额保障,在全市统一实行差额保障。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400元;2、瓦房大政发〔2009〕27号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提高到2100元;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保障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不变。
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对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
同时,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确定发放的各类临时性补贴(城市每人每月30元,农村每人每月20元)停止发放。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加 强领 导。试点省要切实加 强领 导,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 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试点工作JI 刑 开展。
(二)抓好 宣传 。试 点省要积极组织开 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宣传,使全社会特别 是广大林农群众更 加清楚 地掌握造林补贴 政策的内容、管理程序和相关要求,切实调 动全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的积极陛。
各地在制定和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 可 以采 用基本生活 费用 支出法 、恩格 尔系 数法或消费支 出比例法。
(一)基本 生活费用支出法。 城乡低保标准根据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 用支出确定,包括必需食品消费支出和非食 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两部分。用公式表示为: 城乡低保标准 =必需食品消费支出 +非食品类生活必需品支出 其中,必需食品消费支出通过市场调 查确定当地食品必需品消费清单(即标准 食物清单)、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能量 摄人量(见附件 1)、相应食物摄人量(见附 件2)以及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得出;非食 品类生 活必需 品支 出根据调查数据 确定维 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物、水电、燃煤(燃 气)、公共交通、日用品等消费清单测算支 出数额 。 为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符 合当地实际 ,各地可以参考当地上年度城 乡居 民人均 消费支出 、城镇居 民人均 可支 配收入 、农 民人均纯收入 、城乡低收入居民
(三)强化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造林补贴资金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 ,强化对补贴资金的监督 检查。补贴资金应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 禁变相克扣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对 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按照《财政 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 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试点省财政部门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0•【字号】东政办发[2008]35号•【施行日期】200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的通知(二OO八年十月十日东政办发〔2008〕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物价上涨与低保对象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一)联动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1.以年度为周期,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以下简称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超过5%(含5%)时,启动联动机制。
挂钩联动低保标准=现行标准×年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2.以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超过10%(含10%)时,启动联动机制,并在下一季度及时向低保对象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一次性补贴标准=一个季度低保费×(上季度低收入价格同比指数-100%)。
联动机制启动后,若需补贴标准未超过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仍执行现行标准。
若超出现行的因物价上涨临时补助,执行联动机制挂钩联动低保标准和一次性补贴标准。
(三)资金来源。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现行城乡低保各级分担比例落实。
(四)工作程序。
物价、统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物价部门负责对统计部门提供的低收入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符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提出具体启动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二、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制度分类施保制度是对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重病、重残、计划生育、特困户及鳏寡孤独人员(不含农村五保对象),在已核定补助数额的基础上视其情况适当增补救助额度。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2014〕21号2014年9月10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一、科学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动态、适时调整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步增长。
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市辖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申请人资格严格按照豫政〔2013〕5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核,为准确认定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情况,新迁入户口的原则上须半年以后方可申请。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申请人家庭财产认定1.家庭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机器设备、机动车辆、房产、公积金、债权、商业保险、知识产权、古董及艺术品等其它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以及非生产经营性动物、宠物。
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
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
以下是关于延吉市城乡低保新标准,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延吉市城乡低保再次提标城市居民430元/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12月20日,记者从延吉市民政局了解到,延吉市将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对象救助标准,这已经是延吉市第10次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标准,新的救助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前,延吉市共有城市低保对象9085户14241人,农村低保对象3049户4305人。
自今年10月1日起,延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3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800元调整为3000元。
此次低保标准的调整,是继1998年建立低保制度以来的第10次调整。
调整后,延吉市低保标准在全省城市中位列第三、农村位列第一,将有1.8万多低保对象受益,也将对提高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延吉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廉明姬介绍,2015年1月1日前,市民政局会将补发的城乡低保对象提高标准资金发放至低保户手中,切实提高城乡低保救助水平,增加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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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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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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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 440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 490 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家庭月人均 271 元提高到家庭月人均 305 元。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 2017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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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8•【字号】青政[2012]52号•【施行日期】201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青政[2012]5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的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民生,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自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为调节社会利益分配、帮扶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低保工作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工作保障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低保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完善程序规定,强化监督问责,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责任为主线,牢牢把握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基本原则是,坚持应保尽保,落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坚持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经济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成府发[2004]62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4]6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2〕8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文件精神,取得了很大进展,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应有的保障。
目前,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待规范和完善。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00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一)积极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政策措施一体化精神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城乡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新机制,切实落实配套救助政策和措施,做到应救尽救。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民发〔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
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低收入家庭一般是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及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的具体认定办法以及相关对象纳入低保后的待遇水平,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做好与现有低保对象待遇的衔接。
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凡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放宽低保认定条件。
积极促进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务工就业。
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全面详细摸清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情况,掌握工作底数。
二、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项政办〔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项政办〔2016〕17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2016年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根据周口市民政局、周口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及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周民文〔2016〕2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按照上级要求,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性支出等因素,2016年我市城市居民月人均低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元,月人均补助不低于255元。
农村居民年人均低保标准由2600元提高到290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2元,由2015年的115元提高到127元,逐步实现“低保标准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
新的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确保在每季度初10日内发放到位。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2015年的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3000元。
提高部分省级财政补助50%,其余由市财政负担。
三、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1.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
2016年全市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不低于50%,为此,市财政要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投资力度,全年市财政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04〕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近期,中央领导同志就此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规范低保的标准和范围,给予城乡特殊困难群众更多的关爱,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目前,城市低保制度的政策法规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在全国基本确立,低保工作的总体形势是好的。
但是也要看到,低保工作仍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工作中暴露的问题和矛盾还比较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研究城市低保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低保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生活中遇到的新困难新问题近期,一些地方部分粮食品种价格超过恢复性上涨,给低保家庭造成较大影响。
因为低保家庭的支出主要是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和副食品,针对这一新情况、新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必要时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做到应保尽保,维护社会稳定。
”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深入摸清当地粮食价格变化影响低保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切实帮助低保对象解决因此而造成的生活困难,把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3〕48号)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1日提高四平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吉发〔2010〕2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未来五年及2013年重点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四政发〔2013〕2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吉民发〔2013〕15号)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民政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3〕3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全省民政工作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5%以上”、“人均补助水平达到月267元和年1385元”总体目标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物价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工作的意见》,依据市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确定市区及辽河农垦管理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2023年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城市居民相对较为富裕,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仍然较低。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了城乡群众最低生活保障规则方案。
二、基本原则1. 全面覆盖:将城乡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每个家庭都能够享受到保障政策的好处。
2. 公平公正:制定公正合理的标准,按照家庭人口、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各类人群都能够公平获得保障。
3. 精准扶贫:将扶贫与最低生活保障相结合,对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
4. 动态调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每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200元。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 家庭人口少于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60%。
b. 家庭人口超过3人,且家庭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70%。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可享受其他相关扶贫政策的优惠。
四、保障措施1. 经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一定金额的月度生活补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医疗保障: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包括免费体检、免费医疗救助、门诊慢性病补助等。
同时,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素养。
3. 教育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子女提供教育保障,包括免费教科书、免费校园环境改造、免费午餐等。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6]5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2017)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6〕5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民生保障,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
知如下:
<。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
•【字号】津民发[2008]21号、津财社联[2008]3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天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知
(津民发〔2008〕21号、津财社联〔2008〕32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电[2008]16号)精神,为应对物价上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贯彻执行《天津市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的试行办法》,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救助对象发放物价补贴。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45元。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区县在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上调10元。
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也由目前每人每月125元,调整为135元。
四、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申请享受低保的人员,按新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标准所增加的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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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
二、提标理由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根据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550元/人.月以上,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要达到3600元/人.年以上。
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并列入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
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为3440元/人.年。
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未达到自治区要求,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60号)“推动深度贫困地区农村低保标准尽快达到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要求。
2017年,我市深度贫困地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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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年,低于现行自治区扶贫标准线3300元/人.年。
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提高到3600元/人.年,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三)自治区要求我市今年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我市在今年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同城化,即统一各县(区、开发区)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目前我市执行两个不同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且城区(开发区)低保保障标准高于县,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需要将县的城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与城区(开发区)一致。
(四)提标后2018年城乡低保资金仍可以保障。
今年第一季度,中央、自治区下达我市上半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2.6626亿元(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三项资金),县(区)年初结余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0.7539亿元(可统筹用于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0.5711亿元,三项资金合计3.9877亿元。
自治区下拨我市2016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35亿元,2017年下半年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1.4294亿元,今年下半年下拨给我市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不会低于1.43亿元。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后,2018年4-12月预计支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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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保标准计算依据
(一)依据《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2017〕19号)要求,“十三五”期间,南宁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长率达到
综合考虑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提出的南宁市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建议2018年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4000元/人·年,平均增长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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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提高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南宁市要实现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同城化的工作部署,2017年我市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城区(开发区)600元/人.月,县480元/人.月,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不调整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情况下,将各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现行的48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与城区(开发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一致。
(三)因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因此不使用此方法计算今年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规定,应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农村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原农村低保标准占其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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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使用此方法计算出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增幅过高,不符合《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各地在研究制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的要求。
因此,此次不使用消费支出比例法计算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四、提标后各级负担资金
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经与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对接,自治区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
其中,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190元,并按照该补助水平下拨2018年下半年自治区对我市的城乡低保补助资金。
1-3月,南宁市七城区、三个开发区有城市低保对象4958人,发放城市低保金777.9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535元;有农村低保对象27154人,发放农村低保金1667.7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204元。
五县有城市低保对象2595人,发放城市低保金261.1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332元;有农村低保对象95547人,发放农村低保金5067.5万元,平均补助水平为每人每月176元。
根据自治区提高城乡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要求,结合各县(区、开发区)今年1-3月的实际补助水平。
经测算,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后,预计将有8202人享受城市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4958人,因不提标人数维持不变;县3244人,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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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增加649人),有146359人享受农村低保(其中,城区(开发区)30956人,比3月增加3802人;县115404人,比3月增加19857人)。
2018年4-12月,自治区、市级、县(区)级财政城乡低保资金负担情况如下:
(一)自治区负担23089万元;
(二)市财政负担637万元。
(三)县(区)财政负担637万元。
(具体详细资金见附件)
综上所述,建议提高南宁市城乡低保标准,新的标准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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