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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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
序的通告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0.08.20
【实施日期】2010.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
为维护全省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医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犯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毁医疗机构财物。

二、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要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坚持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努力改善服务态度,讲究医德、医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诊疗护
理规范,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努力减少、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鲁卫规财字[2010]88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10〕88号)各有关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扎实推进“卫生强基工程”,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东部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全面提高我省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现结合全省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医改的有关政策要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针对我省东西部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坚持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以增强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为目标,以卫生人才和技术帮扶为主要手段,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着力解决我省东西部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问题,为加快卫生强省建设,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每三年为一对口支援周期,通过全方位的支援与合作,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西部地区医疗卫生水平,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做到受援的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的县级医院急危重症病人抢救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正确识别、处理和转诊,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均有新的提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4•【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自《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实施以来,我国医疗美容行业不断发展,医疗美容服务逐渐规范。

但是,部分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仍存在擅自扩大执业范围、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以及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威胁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决定在加强医疗服务监管的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方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与我部医政司联系。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张文宝、李大川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附件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整顿、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业秩序,规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二、整治目标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现有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美容服务行业,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依法执业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医疗美容行业管理长效机制。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39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我厅制订了《山东省〈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日山东省贯彻《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设区的市市区范围和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鲁政办字[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27日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根据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核查组的要求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严格执行我省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对全省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分类制定环保整改措施,规范环保管理,督促达标排放,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三、工作依据(一)《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3〕41号文件化解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4号);(五)《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664-2013),《山东省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990-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3),《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

卫生院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五篇

卫生院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五篇

卫生院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改治工作自查自纠情况汇报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患者的切身利益,根据《开展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本院积极安排部署,扎实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院长李和为组长,院中层干部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整改等各项工作。

并组织全院职工召开了动员大会,使职工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从而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严肃纪律。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紧紧围绕工作重点,严格执行纪律,定期开展了督导检查,并通过设立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设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针对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了相关科室和个人责任。

二、自查情况(一)药品及医用材料购销方面1、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以来,药品及材料采购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规定的品规和流程采购,无采购非中标药品、高于中标价采购药品、违规加成出售等问题,严格执行药品零利润销售。

2、无个人或少数人确定本院用药品种和规格,随意采购未经备案药品的现象。

3、在设备采购过程中无违反规定、违规操作,收受公司返利或变相返利、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收受回扣的现象。

(二)医疗服务及收费方面1、医疗服务中无滥检查,开单提成、收受或索要“红包”,接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赞助的学术、外出考察等情况。

2、无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用药信息、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有偿转诊、科室出租承包,将医疗收入直接与个人收入挂钩等情况。

3、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湖南省物价局下发的收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价标准,无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项目、重复计费等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一)在诊疗过程中,由于部分医生用药不合理,存在门诊次均费用超标偏高的现象。

(二)少数医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待病人态度生硬,影响了医院整体形象。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8•【字号】鲁卫医发[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7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更好地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就医,现提出指导纲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公立医院改革的部署要求,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实际出发,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卫生服务质量为核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坚持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推进公立医院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公立医院运行效率,形成比较科学规范、充满生机活力的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为推进卫生改革和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2、总体目标。

到2011年底,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全省公立医院选择确定重点项目,积极探索,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建立政事职责分开,政府依法监管,公立医院规范运营,医疗质量与服务持续改进,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鲁卫医字[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11〕34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研究,我厅指定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作为山东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组建技术审核专家组,受我厅委托对申请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开展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厅提交《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附件1),由我厅委托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三、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审核时,需严格按照《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附件2)和《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技术标准进行。

四、山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受我厅委托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检查时,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需佩戴由我厅统一发放的证件。

未按照要求出示证件的,医疗机构可拒绝接受检查。

附件:1.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2.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办法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请书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日期:希望审核时间:山东省卫生厅印制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山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申报材料目录1.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正式申请;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3.拟设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设置平面图;4.拟设置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医院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对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需求情况以及实验室运行的预测分析;5.检验报告样单(2份);6.实验室技术审核相关表格;7.实验室相关程序文件和标准操作程序(SOP);8.其它有关质量文件名称或证明材料。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鲁卫规财字[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各市卫生局、公安局、物价局、省(部)属医疗机构,大企业卫生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群众驾车到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的情况日益增多,车辆临时停放服务需求不断增加,医疗机构特别是大型医疗机构车辆放难、停放秩序乱的现象日益突出。

现对规范医疗机构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搞好停车场规划布局。

医疗机构新建门诊楼和病房楼等建设项目时,必须同步规划建设与其建筑规模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相适应的停车场。

医疗机构对现有建筑进行新的规划布局时,也要尽力同步解决好停车场建设问题。

医疗机构院内现有建筑布局具备新建、改建停车场条件而现有车位又有不能满足看病就医群众停车需求的,可以通过新建、改建地面或立体停车场等多种形式,努力增加停车车位。

二、努力为看病就医群众提供车辆免费停放服务。

对前来就诊就医的群众,无论其乘驾的是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辆,只要是在医疗机构院内停放的,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一律免费停放,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院内无法满足群众停车需求的,医疗机构可以租用院外停车场地为当日就诊就医群众提供相应的免费停车服务。

对一时提供院外免费停车服务有困难的,有关停车场地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严禁乱收费。

三、积极整顿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停车秩序。

为看病就医群众创造规范有序的停车秩序,医疗机构责无旁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需求,促进药品保障体系建设,强化基本药物功能定位,推动分级诊疗,增强群众就医获得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原《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和各地增补目录同时停止使用,原则上各地不再出台增补目录。

按照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在制订药品处方集和用药目录时,应当首选国家基本药物。

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二)明确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

结合我省实际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确定我省三、二级和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品种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50%,且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30%、40%、60%。

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设置基本药物使用指标体系,结合科室(或病区)实际用药情况,制定合理的基本药物费用考核指标和奖惩措施,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不断提高使用比例。

诊所清理整治情况汇报

诊所清理整治情况汇报

诊所清理整治情况汇报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我院于近期对诊所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治工作,现将清理整治情况进行汇报如下:一、整治背景。

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我院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医疗设备管理不规范、医疗废水排放不合规等,严重影响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环境卫生。

为了进一步提升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我院决定对诊所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二、清理整治措施。

1.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对诊所内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包装、标识和储存,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2. 规范医疗设备管理,对诊所内的医疗设备进行清点、维护和保养,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能。

3. 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对诊所内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改造,确保医疗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 加强医疗环境卫生管理,对诊所内的环境卫生进行全面清理和消毒,确保医疗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5. 完善医疗服务流程,对诊所内的医疗服务流程进行调整和优化,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清理整治效果。

经过全面的清理整治工作,我院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标识和储存得到了有效控制,医疗废物处理和处置工作得到了有力保障。

2. 医疗设备管理规范,医疗设备的清点、维护和保养得到了有效落实,医疗设备的使用和安全性能得到了有效保障。

3. 医疗废水处理设施完善,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检修和改造工作得到了有效推进,医疗废水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4. 医疗环境卫生管理完善,诊所内的环境卫生得到了全面清理和消毒,医疗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得到了有效保障。

5. 医疗服务流程完善,医疗服务流程的调整和优化得到了有效实施,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得到了有效提升。

四、下一步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升诊所的医疗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我院将继续加强对诊所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清理整治效果得到长期保持和巩固。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卫医发〔2008〕10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保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正确行使医疗机构许可职权,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市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后,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电话:*************。

山东省卫生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与审批权限㈠受理范围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个人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册、校验、注销以及专项技术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㈡审批权限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权限审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17•【文号】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近年来,卫生健康系统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一以贯之地在行业内开展行风建设工作,行业风气持续向好。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救治工作中,优良的行业作风进一步得到集中展现。

为深入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医疗行业作风建设中弘扬职业道德、传承抗疫精神,引导医疗领域深入塑造良好行业形象,同时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医行为,我委制定了《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0年7月17日2020年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工作专项行动方案长期以来,广大医务工作者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新时期职业精神,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全行业展现了良好的精神风貌和精湛的技术能力,集中展示了行风工作建设成果。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有关部署坚决落实到位,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地将“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的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行风和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行医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广大医务人员舍身忘我、无私奉献的抗疫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同时,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强化廉洁从医、规范执业,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度。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S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S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S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6S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实施以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设备、功能和管理等均有了明显提升。

为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改善诊疗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提升群众感受度,经研究,确定结合“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6S管理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原则坚持试点先行、分步推进、注重实效、长期坚持的原则,聚焦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洁(Seiketsu)、规范(Standardize)、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等 6个方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做到环境整洁有序、流程科学合理、服务便捷高效、行为严谨规范、医疗安全可靠,为患者提供更加舒适、温馨的就医环境,进一步塑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好形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内容(一)对工作区域内、外环境进行整理、整顿和清洁。

1、办公室物品和文件资料(1)办公室物品实行定置管理;(2)办公室门牌标识整洁规范;(3)办公室门窗、地面、墙壁整洁,室内环境清洁卫生、温馨舒适;(4)办公桌(椅)整洁、规范;(5)文件盒(夹)标识规范;(6)办公电器定位摆放,布线规范;(7)个人物品摆放有序;(8)办公设施完好,出现故障及时报修;(9)推进信息化管理。

2、办公区通道、门窗、地面、墙壁(1)办公区门厅、通道、地面平整、干净、通畅;(2)门窗、墙壁、天花板、照明设施完好整洁;(3)悬挂张贴物整洁、美观;(4)管路和管线及消防器材规范、清洁。

3、工作区医疗用品、设备、工具、物品等工作区包括诊疗工作区、后勤工作区和辅助区(更衣室、值班室及洗澡间等)。

山东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通知

山东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医发〔2007〕7号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卫生单位,大企业卫生处:自2006年7月卫生部第48号令《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加强医院感染组织建设、控制重点科室医院感染、做好消毒隔离防护、开展全员培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有的市及医疗机构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体系不健全、监测方法滞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为切实加强全省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医院感染与医疗质量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的健康。

《办法》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在医院感染组织建设、预防控制、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出了明确规定,是今后一段时间我省加强和规范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依据。

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办法》的贯彻落实,将医院感染管理作为医政和医院管理重点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制订工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大问题。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院感科-临床科室专(兼)职人员三级管理体制,实行责任制管理,并将医院感染纳入医疗质量考核指标。

配备足够的人力、设施,保障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要加大《办法》宣传力度,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提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为《办法》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二、健全组织,落实制度。

100张住院床位以上的医院设立院长(分管院长)担任的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100张住院床位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

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者由具有公共卫生管理知识的临床科室负责人担(兼)任;管理队伍中必须配备临床专业、公共卫生管理专业人员。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共三篇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共三篇

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告(共三篇)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报告一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推动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XX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把治理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突出问题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精心组织实施,周密谋划部署,通过扎实工作,目前全区卫生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现将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一)精心部署,强化领导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是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客观要求,是卫生系统深入开展反腐倡廉的重要抓手,对此,我区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全区卫生系统一项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

为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专门成立了由张吉淮局长为组长,李文淞主任为副组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

制定了《XX区卫生系统开展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发了《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书》,明确了专项治理工作目标、治理内容和工作要求,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并向社会公布了全区卫生系统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和廉政帐户。

为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有序进行,局专治办对实施方案中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具体分解,分阶段、划责任、定时间,拟制了专项治理工作进度表,切实做到了“工作有人抓,事情有人做”。

各医疗卫生单位也均加强了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且与医务人员和科室签订了《XX 区卫生系统医务人员廉洁从医承诺书》,明确了专项治理和廉洁从医的承诺事项,落实了工作职责,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沟通协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为推动全区卫生系统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顺利开展,X月X日上午,在区纪委的组织下,我区召开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动员会,区检察院、财政局、人保局、物价局、审计局、药监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卫法监发[2008]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8]6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8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效防范放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做好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㈠自查阶段(即日至6月10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管理。

6月10日前,要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㈡检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此期间,要针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㈠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鲁卫医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通知(鲁卫医发〔2010〕8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实施,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不断强化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改善服务态度,简化就医流程,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和我省改进医疗服务的“八项措施”和“十条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积极实施预约诊疗和无节假日医疗服务。

公立三级医院要继续实施预约诊疗服务,并根据群众就医需求,稳步向二级医院扩展。

各地要探索建立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的预约平台,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同时,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实施预约诊疗的医院要制定统一的预约诊疗工作制度和规范,把预约诊疗与病案管理和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患者预约就诊的比例。

要探索门诊和出院病人复诊实行中长期预约,有条件的地区和医院可试行门诊24小时挂号和预约服务。

三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基层医院建立分工协作关系,做好医院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医院间的预约转诊服务。

医疗机构要在统筹协调、合理规划诊疗工作的基础上,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弹性安排门诊时间,积极开展全年开放门诊,鼓励开展延时门诊、夜诊等医疗服务形式。

要制定完善门诊服务、方便患者就医的绩效考评和分配政策,鼓励医务人员积极从事晚间门诊和节假日门诊。

通报医疗督查情况汇报

通报医疗督查情况汇报

通报医疗督查情况汇报根据医疗督查工作安排,我单位于近期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督查情况进行了全面汇报。

通过此次督查,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对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具体情况如下: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经过对全市医疗机构的督查,我们发现全市共有各类医疗机构XXX家,其中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这些医疗机构在服务范围、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来看,医疗资源相对较为充裕,能够满足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医疗服务质量。

在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督查时,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是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态度不够友好、医疗流程不够规范、医疗费用不够明细等情况。

其次是部分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质量管理等方面还有待提升。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要求相关医疗机构立即进行整改,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三、医疗安全管理。

在医疗安全管理方面,我们发现了一些隐患。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事故报告不够及时、医疗设备维护不够到位、医疗环境卫生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已经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完善医疗事故报告机制,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并加强对医疗环境卫生的监管,确保医疗安全。

四、医疗费用管理。

在医疗费用管理方面,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

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费用收取不够规范、医疗费用报销不够及时等情况。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要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费用管理,规范医疗费用收取和报销流程,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五、医疗督查工作总结。

通过此次医疗督查,我们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医疗费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及时提出了整改要求。

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保障市民的医疗安全和权益。

六、后续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督查工作,我们将继续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医疗费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力度,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工作管理状况,了解各市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我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下旬起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分组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已设置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备案等情况;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等工作情况;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情况,审批程序制定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一)资料审查。

1、听取被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等工作情况汇报。

2、对受检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3、根据医疗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25份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档案资料进行评估(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5家,专科医院5家,门诊部5家,诊所10家。

(二)实地检查。

督查组采取暗访形式,随机抽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一个县和一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情况、各登记项目核准与实际执业情况、与医疗机构信息库资料的符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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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
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鲁卫医字[2009]4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鲁卫医字〔2009〕46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促进我省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要求,自3月份以来,我厅成立由医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组成的督导组,对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德州、莱芜8市及所辖部分县(市、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和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查的重点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公示、备案;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审批程序制定及落实;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等情况。

本次督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文件、随机抽查医疗机构审批档案、召开座谈会、现场考核医疗机构审批人员、暗访医疗机构等方式,共抽查医疗机构档案405份,考核审批人员46名,实地暗访并检查医疗机构98家。

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多数市、县卫生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整顿工作,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加强整改落实,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

通过清理整顿,共注销(含撤并村卫生室)医疗机构1275家,更改医疗机构名称477家,更改医疗机构类别78家,更改核准诊疗科目294家,纠正其他审批项目272家,结合打击非法行医共查处违法违规医疗机构1309家。

㈠注重制度建设,审批工作制度基本建立。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登记注册、变更及校验审批工作程序,严格规定各项审批时限,维护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莱芜市政府印发了《莱芜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5-2010年)》,并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辖区内医疗机构审批。

枣庄市卫生局印发了《枣庄市民营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地规范了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集中受理、限时办理、统一发证、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了行政审批集中受理、集中发证的“一站式”服务制度,制定出台了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负责制度、审批行为准则、行政许可工作指南等一系列规范和服务机制,提高了审批效率。

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了行政审批的“五公开制度”,即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开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等内容,使管理相对人充分
了解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许可准入的相关事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有效防止了行政审批的滥用。

淄博市通过卫生局门户网站将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情况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受到广泛好评。

大部分卫生行政部门都能够按照《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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