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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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经验及启示

作者:华诗涵刘馨

来源:《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19年第09期

【摘要】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是影响婴幼儿早期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本研究梳理上海市、南京市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标准以及两地基于存在的问题而采取的应对措施,提出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应当重视加速职业规范化,促进培养培训体系化,促成从业人员队伍规模化。

【关键词】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培训体系;0~3岁婴幼儿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9)09-0013-06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孩子照料问题成为影响生育决策的第三大因素,尤其对未育人群影响更大。〔1〕丹麦、芬兰、瑞典等北欧国家通过保障女性劳动参与和普及公共托育实现了生育率的翻升。〔2〕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能够帮助家庭减轻育儿负担,促进就业,同时减少隔代育儿冲突,为婴幼儿创造适宜的成长环境,对提高生育率、促进人口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原国家卫计委2016年在全国十城市调查了10004名3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发现超过30%的受访者有托育服务的需求,却仅有555名婴幼儿接受过托育服务,入托率仅占5.55%,其中约六成是在幼儿园的托班(招收满2岁的婴幼儿)。〔3〕由此可见,婴幼儿家庭的托育需求并未被满足。这不仅体现在数量的缺乏上,而且体现在公众对托育质量的担忧上。研究显示,在有托育意愿的人群中,愿将孩子送往公办机构的占76.03%,愿将孩子送往民办机构的不到7%,而目前托育服务的主体是公“退”民“进”的。〔4〕公、民办的差异主要在员工资质和服务价格两方面。在托育服务机构中对婴幼儿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对机构的服务质量影响显著。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加大力度推动社会领域公共服务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提出“增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事实上,早在2011年,南京市委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重视0~3岁儿童早期发展”,明确由人口计生委牵头,各部门共同协助,推动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5〕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同年8月确立上海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较为健全的0~3岁婴幼儿托育管理体制。由于上海市、南京市在全国范围内较早开始探索推进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并且在托育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建设、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因此本研究实地考察上海市和南京市具有代表性的托育服务机构,并與机构负责人、政府主管部门人员等座谈,了解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现状,总结吸收有益经验,以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在全国开展。

一、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标准

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上海市暂行办法》),上海市教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与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这一系列文件从管理体制、服务标准、从业人员队

伍建设等方面对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提出要求。其中,涉及从业人员的主要有人员配置和从业资质两方面的标准。

在人员配置方面,《指导意见》指出,托育服务机构应该配备“五大员”,分别是营养员、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育婴员,其中育婴员和保育员统称保育人员。《上海市暂行办法》要求托育服务机构每个班必须有1名育婴员(同时具有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和保育员四级及以上资格证),有1名或1名以上保育员(具备保育员资格证)。从业人员与婴幼儿的合理比例是:18个月以下婴幼儿不低于1∶3,18~24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5,2~3岁婴幼儿不低于1∶7。对保健员,同样要求根据收托人数合理配置,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服务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在从业资质方面,上海市在《指导意见》和《上海市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托育服务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上海市对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工作经验以及行业培训均有所规定,同时根据年龄班、收托人数明确人员配置标准,保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硬件资质合格。

2012年,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开始探索建立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体系。2014年,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出台《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均等化促进工程实施办法》。2017年,《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年)》发布。在“一计划两办法”等文件的指导下,南京市建立了政府指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社区组织、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

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看护点、亲子园和育儿园,人员配置和从业资质要求依次提高。在人员配置方面,三类机构都要求配备专职负责人/园长、看护/指导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其中,看护点和育儿园由于家长不参与活动,还需要另外配备保安人员,提供餐饮的机构还需有符合要求的炊事人员。在配置数量上,保育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0~6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2,7~12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4,13~18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5,19~24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6,25~36个月婴幼儿不低于1:7。

在从业资质方面,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基本要求,且尤其要求育儿园工作人员要热爱婴幼儿。除此之外,在专业、学历、资格证书等方面也有不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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