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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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2.27•【文号】卫医发[2006]7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6〕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

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

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及报监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1.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管,依法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验收,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企业的生产现场,包括各种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

3. 本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安全检查和验收1. 检查和验收的对象:所有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工艺、场地等。

2. 检查和验收的内容:涉及安全的各项指标如:设备的稳定性、设施的完善性、工艺的可行性、场地的安全性等。

3. 检查和验收的方法:将检查和验收分为定期检查和验收以及临时检查和验收,定期检查和验收有专门的安全人员负责。

三、定期检查和验收1. 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漏斗现象等;2. 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设备是否出现生锈、老化等现象;3.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4. 生产现场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否有灭火设备等;5.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6. 生产场地周边环境是否安全,是否存在危险物品等。

四、临时检查和验收1. 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需要及时进行检查和验收,确保安全生产;2. 新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3. 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对生产现场进行紧急检查和验收。

五、报监管理1.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已检查和验收的对象的相关数据进行报监;2. 上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完好状态、设施的完善程度、工艺的合理性等;3. 报监的频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一般为定期报监和临时报监两种。

六、监督检查1. 随机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2. 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追责;3. 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七、处罚措施1. 对于不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的单位或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2. 对于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将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食品经营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食品销售者)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3.5
抽查的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得污秽不洁,不得使用非食品级包装材料。
(4)公示的内容应当清晰可辨。
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2
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具备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并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杜绝脏乱差。
2.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若干批次在售商品以及若干批次历史销售记录中记载的商品,查看相关记录及凭应齐全,与货物相符:
(1)检查是否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①从生产单位直接采购的,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②从经营单位采购的,查看经营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相关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2.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贮存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要求。
3.贮存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1.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形式可以是纸质、电子文本等。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增府办[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的通知(增府办[2008]30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城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增城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已经第十三届29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行为,优化我市投资软环境,使投资者和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熟悉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流程,避免因不熟悉审批业务而“跑冤枉路”、“做无用功”和“走一步看一步”,甚至审批部门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促进建设项目快速实施,特整理出我市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详见附件)。

二、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应认真学习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根据各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尽可能平行推进各项工作,满足投融资体制所要求的必备文件,并缩短项目推进时间。

三、各镇街、工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服务机构,应积极向企业宣传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报批服务指南,加强报批业务指导,并对项目报批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报批过程当中的问题。

四、政府各相关审批部门根据本指南,结合自身实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依法、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制定出本部门的具体办事指南,整合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并进行公开和组织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相关审批部门切实强化服务意识,寓审批于服务之中,提前介入,主动联系,并建立首问责任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指导和支持。

六、各相关审批部门切实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推行联合审批和并联审批,使各项报批工作交叉搭结、平行推进,加快我市各项建设项目的进程。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一、引言食品安全是人们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而餐饮服务是直接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

为了确保公众的饮食安全,餐饮服务行业需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操作指南。

二、检查前准备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之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工作,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1 制定检查计划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计划非常重要。

检查计划应该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以及具体的检查内容等。

通过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可以提高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专业性。

2.2 确定检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需要专业的检查人员。

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且具备一定的执法能力。

同时,还要保证检查人员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以确保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2.3 检查工具和设备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以提高检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可以准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体温计、洗手液等。

三、检查内容和方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以保证检查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3.1 检查食品储存和保管餐饮服务中食品的储存和保管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对食品安全有着直接的影响。

在检查时,应关注食品储存环境的清洁、温度控制、食品分类和分区等方面。

3.2 检查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加工过程是餐饮服务中的关键环节,对食品安全的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检查时,应关注食品加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交叉污染、食品加工工艺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问题。

3.3 检查食品销售和供应管理食品销售和供应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检查时,应关注餐饮服务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食品销售许可证、食品的标识是否合规、食品供应链的可追溯性等问题。

3.4 检查餐厅卫生状况餐厅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

在检查时,应关注餐厅内部的卫生设施、餐具和厨具的清洁情况、员工的卫生习惯等问题。

监理业务手册模板

监理业务手册模板

监理业务手册模板一、概述本手册旨在为监理公司提供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指南,以便于规范监理公司的业务行为,提高监理服务质量,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本手册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二、监理职责与权限1.监理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控。

2.监理公司有权要求承包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要求整改或暂停施工。

3.监理公司应保护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环境,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

三、监理工作流程1.监理公司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监理工作:接受委托-组建项目组-制定监理计划-实施监理-监督检查-验收总结。

2.在接受委托后,监理公司应尽快组建项目组,明确各成员职责。

3.制定监理计划时,应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进度和风险等因素,明确监理工作内容、方法和措施。

4.实施监理时,应严格按照监理计划执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5.监督检查是指对承包单位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验收总结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对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四、监理工作内容1.质量控制: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工艺和方法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符合规定和标准。

2.安全控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进度控制: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协调,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4.投资控制:对工程费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费用在预算范围内。

5.信息管理: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和发布与工程项目相关的信息。

6.合同管理:履行合同约定,处理合同纠纷。

五、监理方法与措施1.监理公司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风险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理方法,如旁站、巡视、测量、试验等。

2.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预防性监理措施,提前发现和解决问题,避免后期出现更大的问题。

3.对于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应实行重点监控,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DOC 41页)优秀推荐版)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DOC 41页)优秀推荐版)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工程建设管理通常采用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对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件基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二是对重大建设工程,则由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2、1988年7月2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对我国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对象、政府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社会建设监理的组织和内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等作出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正式开始推行;3、建设监理的发展阶段:(1)试点阶段:1988~1992年,是我国建设监理试点阶段。

主要任务就是探索建设监理路子,积累经验;(2)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是我国建设监理稳步发展阶段。

1993年7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

1994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五省市举行监理工程师试点考试;(3)全面发展阶段:从1996年开始至今,我国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建设监理作出规定、明确了我国强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同时对建设监理的基本涵义、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奠定了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使建设监理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2001年1月,原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2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2013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4、建设工程项目与监理的概念;(1)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过前期策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程序,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以形成特定的生产能力或使用效能而进行投资和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2)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一般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①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并获得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②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为了保障中医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加强对中医药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中医药服务监督工作指南》。

一、监督目标1.加强对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中医药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供中医药服务。

2.加强对中医药师的监督,确保中医药师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

3.加强对中医药药材的监督,确保中药材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4.加强对中医药产品的监督,确保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二、监督内容1.中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督(1)中医药服务机构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申请设立,经审批后方可开展中医药服务。

(2)中医药服务机构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3)中医药服务机构应配备合格的中医医师和相应的中医药师,其中中医医师和中医药师的执业资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中医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对中医药服务进行评估和检查。

2.中医药师的监督(1)中医药师应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和业务水平,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2)中医药师的执业机构应及时通报中医药师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3)中医药师应严格按照中医药服务规范开展工作,不得违规开展医疗活动。

3.中医药药材的监督(1)中医药药材的采购、存储和销售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2)中医药药材的质量和安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如中药材质量标准、药用植物标准等。

(3)中医药药材的生产企业应按照药材生产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定期检查和验证产品的质量。

4.中医药产品的监督(1)中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保健食品等。

(2)中医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包括药品GMP认证、药品注册证书等。

(3)中医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银行服务流程与规范指南

银行服务流程与规范指南

银行服务流程与规范指南第一章银行服务概述 (4)1.1 银行服务定义 (4)1.2 银行服务目标 (4)1.2.1 满足客户需求 (4)1.2.2 促进经济发展 (4)1.2.3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4)1.2.4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4)1.2.5 强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4)1.2.6 保障客户权益 (5)第二章服务流程规范 (5)2.1 业务办理流程 (5)2.1.1 业务分类 (5)2.2 服务流程优化 (6)2.2.1 提高业务办理效率 (6)2.2.2 提升客户体验 (6)2.2.3 加强风险管控 (6)2.3 服务流程监控与改进 (6)2.3.1 监控机制 (6)2.3.2 改进措施 (6)第三章客户接待与咨询 (6)3.1 客户接待礼仪 (6)3.1.1 仪态端庄 (6)3.1.2 语言文明 (7)3.1.3 微笑服务 (7)3.1.4 注重细节 (7)3.2 客户咨询解答 (7)3.2.1 全面了解客户需求 (7)3.2.2 准确提供信息 (7)3.2.3 适时引导客户 (7)3.2.4 保持耐心和耐心 (7)3.3 客户需求分析 (7)3.3.1 收集客户信息 (7)3.3.2 分析客户需求 (8)3.3.3 制定服务方案 (8)3.3.4 跟进客户服务 (8)第四章账户管理 (8)4.1 账户开户流程 (8)4.1.1 客户申请 (8)4.1.2 审核资料 (8)4.1.3 开户手续 (8)4.1.4 账户开立 (8)4.2.1 账户变更 (8)4.2.2 账户撤销 (9)4.3 账户安全管理 (9)4.3.1 账户密码管理 (9)4.3.2 账户信息查询 (9)4.3.3 防范诈骗 (9)4.3.4 风险提示 (9)第五章存款业务 (9)5.1 存款业务操作规范 (9)5.1.1 存款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9)5.1.2 客户身份验证 (9)5.1.3 业务咨询 (9)5.1.4 存款合同签订 (10)5.1.5 资金划转 (10)5.1.6 存款账户开立 (10)5.1.7 存款凭证制作 (10)5.2 存款产品介绍 (10)5.2.1 定期存款 (10)5.2.2 活期存款 (10)5.2.3 零存整取 (10)5.2.4 整存零取 (10)5.2.5 通知存款 (10)5.3 存款利率管理 (10)5.3.1 利率制定原则 (11)5.3.2 利率调整机制 (11)5.3.3 利率执行与监督 (11)第六章贷款业务 (11)6.1 贷款申请与审批 (11)6.1.1 贷款申请 (11)6.1.2 贷款审批 (11)6.2 贷款发放与回收 (12)6.2.1 贷款发放 (12)6.2.2 贷款回收 (12)6.3 贷款风险管理 (12)6.3.1 信用风险管理 (12)6.3.2 操作风险管理 (12)6.3.3 市场风险管理 (12)6.3.4 法律风险管理 (13)第七章支付结算业务 (13)7.1 支付结算业务操作规范 (13)7.1.1 业务概述 (13)7.1.2 业务操作流程 (13)7.1.3 操作规范要求 (13)7.2.1 支付工具概述 (13)7.2.2 支付工具使用规范 (13)7.3 支付系统管理 (14)7.3.1 系统概述 (14)7.3.2 系统管理规范 (14)第八章银行卡业务 (14)8.1 银行卡发行与管理 (14)8.1.1 银行卡发行流程 (14)8.1.2 银行卡管理 (15)8.2 银行卡产品创新 (15)8.2.1 银行卡产品种类 (15)8.2.2 银行卡产品创新方向 (15)8.3 银行卡风险控制 (15)8.3.1 风险类型 (15)8.3.2 风险防范措施 (15)第九章金融服务产品 (16)9.1 金融服务产品种类 (16)9.1.1 存款类产品 (16)9.1.2 贷款类产品 (16)9.1.3 理财类产品 (16)9.1.4 保险类产品 (16)9.1.5 结算类产品 (16)9.1.6 资产管理类产品 (16)9.2 金融服务产品营销 (16)9.2.1 市场调研 (16)9.2.2 产品定位 (16)9.2.3 营销策略 (17)9.2.4 客户关系管理 (17)9.2.5 风险控制 (17)9.3 金融服务产品创新 (17)9.3.1 技术创新 (17)9.3.2 业务创新 (17)9.3.3 服务创新 (17)9.3.4 风险管理创新 (17)9.3.5 人才培养与激励 (17)第十章银行服务质量管理 (17)10.1 服务质量标准 (17)10.1.1 定义与目的 (17)10.1.2 标准内容 (18)10.1.3 实施与监督 (18)10.2 服务质量评估 (18)10.2.1 评估指标 (18)10.2.2 评估方法 (18)10.3 服务质量改进 (18)10.3.1 问题分析 (18)10.3.2 改进措施 (18)10.3.3 改进效果评估 (19)10.3.4 持续改进 (19)第一章银行服务概述1.1 银行服务定义银行服务,是指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银行机构为满足客户金融需求,提供的一系列金融产品及与之相关的辅助性服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办事指南一、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2、办理单位:成都市建设委员会3、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安监备案窗口(八宝街111号2楼)4、承诺时限:符合条件当场办理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不收费6、联系电话:86697998、862517217、投诉电话:86638846二、法定依据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十、四十二条;2、《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三、办理程序第一步: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及《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表》(窗口领取);第二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向安监备案窗口提出申请;第三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予以安全监督备案。

四、申请材料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2、《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表》一式四份并签章(窗口领取);3、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4、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一张一寸彩照;5、安全工程师任命通知书(施工单位红头文件);6、任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7、任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查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交押安全监督窗口,换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胸牌》。

同时安全员自备一张一寸彩照,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在完成《安全业绩评价手册》登记后,退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模版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模版

监督、检测工作质量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模版一、背景和目的本制度旨在明确和规范公司内部监督、检测工作质量的责任事故报告处理程序,以提高工作质量,降低事故风险,并确保及时处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相关问题。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和职员,包括本公司所承揽的外部合作方。

三、定义和缩写词汇1. 监督:指通过审核、检查、评估等手段对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判和指导的行为。

2. 检测:指通过检验、测试、抽样等手段对工作质量进行客观评估和验证的行为。

3. 工作质量:指完成工作任务时所要求的标准和要求。

4. 责任事故:指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四、报告要求1. 审查所有监督、检测工作质量的部门和责任人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查,确保相关工作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2. 报告内容任何发生的责任事故均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1)责任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和物品等;(2)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后果,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影响;(3)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法;(4)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挑战;(5)相关责任人的处置意见和建议。

3. 报告流程报告流程如下:(1)责任人发现责任事故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和处置事故,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3)上级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并告知下一步的工作安排;(4)责任人应按要求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的责任事故再次发生。

五、责任与处罚1. 责任界定对于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界定,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过失、组织管理不力、设备故障等。

2. 处罚措施对于涉及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减工资、停职、辞退等。

六、改进措施1. 教育培训为所有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工作质量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责任意识和工作素质。

办理质量监督报告

办理质量监督报告

办理质量监督报告
一般来说,企业办理质量监督报告都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 确定产品种类和范围:首先需要确定需要办理质量监督报告的产品种类和范围,例如:家电、建材、食品等。

2. 了解相关标准和要求:针对确定的产品种类和范围,需要了解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政府要求,例如:3C认证、ISO9001认证等。

3. 确定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根据标准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并与其联系确定具体的办理流程和要求。

4. 准备相关资料:根据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要求,准备相关的产品资料、企业资质资料、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

5. 提交申请并安排检验: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并按照机构的要求安排产品检验和现场审核。

6. 等待审核结果:等待检验机构和认证机构的审核结果,如果需要整改或重新检验,则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检验。

7. 取得证书和报告:如果审核通过,则可以取得相应的证书和报告,例如:质量监督报告、3C认证证书等。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企业办理质量监督报告的步骤,具体流程可能因为地区和部门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建议企业在进行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DOC 41页)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DOC 41页)

建设工程监理操作指南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概述1、工程建设管理通常采用以下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对一般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件基建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二是对重大建设工程,则由政府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2、1988年7月25日原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并对我国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对象、政府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社会建设监理的组织和内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等作出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建设监理制度正式开始推行;3、建设监理的发展阶段:(1)试点阶段:1988~1992年,是我国建设监理试点阶段。

主要任务就是探索建设监理路子,积累经验;(2)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是我国建设监理稳步发展阶段。

1993年7月,中国建设监理协会成立。

1994年,原建设部和人事部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山东五省市举行监理工程师试点考试;(3)全面发展阶段:从1996年开始至今,我国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

1998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部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建设监理作出规定、明确了我国强制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同时对建设监理的基本涵义、监理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奠定了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使建设监理进入了全面推行阶段;2001年1月,原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2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2013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4、建设工程项目与监理的概念;(1)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经过前期策划、设计、施工等一系列程序,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以形成特定的生产能力或使用效能而进行投资和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项目;(2)建设工程项目的组成:一般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①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并获得效益的一组配套齐全的工程;②单位工程:是指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1.申报单位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3.法定代表人:4.联系电话:5.通信地址:二、建设工程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项目地址:3.建设单位:4.施工单位:5.监理单位:6.设计单位: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三、施工期间安全管理1.施工期间安全管理方案;2.施工围挡、标志设置情况;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置情况;4.安全教育培训记录;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备案;6.施工现场安全巡查记录;7.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8.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情况;9.施工现场消防设备设置情况;四、施工期间质量管理1.施工质量管理方案;2.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记录;3.施工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备案;4.施工工艺、施工工序控制措施;5.施工现场验收记录;6.施工现场质量抽查记录;7.施工现场质量整改记录;8.施工现场质量检测报告;9.施工现场质量事故处理情况;五、竣工验收资料1.竣工验收申请书;2.竣工验收图纸、设计文件;3.竣工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4.竣工工程质量合格证书;5.竣工工程安全设施验收资料;6.竣工工程质量验收资料;7.监理部门验收意见;8.竣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报告;9.竣工工程交接资料。

六、其他材料1.勘察报告、设计方案等前期资料;2.工程竣工图、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3.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的材料;4.相关单位出具的验收材料及意见。

以上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的要求清单,申报单位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

在申报资料准备过程中,申报单位还需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填写错误或隐瞒事实的情况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监督申报,才能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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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
5、《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附表一: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检查表》:第十五项,检查项目: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内容要求与记录:(1)监督手续完善。

二、办理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成立,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省水利工程质量与
安全监督中心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办理监督手续。

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审查提交资料,如材料齐全当场办理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成立批复文件。

五、时限
1、受理及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电话
Xxx
七、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林街40号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邮编150040
水利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备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

二、办理条件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监督中心核备。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提交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2、等级核备。

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审查提交资料,如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对分部工程质量核备。

四、申请材料
1、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五、时限
1、核备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电话
Xx
七、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林街40号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邮编150040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核定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六条: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二、办理条件
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派人列席参加了项目法人组织的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核定。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提交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2、等级核定。

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审
查提交资料,如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对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质量核定。

四、申请材料
1、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五、时限
1、核定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电话
Xxx
七、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林街40号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邮编150040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质量等级核备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二、办理条件
项目法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通过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三、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提交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2、等级核备。

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审查提交资料,如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内对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备。

四、申请材料
1、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

五、时限
1、核备时限:5个工作日
六、业务咨询电话
Xxx
七、邮寄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农林街40号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
邮编15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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