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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精选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发文号:鄂劳社发[2007]59号颁布日期:20070719阅读3638次【字体:大中小】各市、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补缴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为缴费年限。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经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重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对参保前已经发生的退休费用不结算、不补发。

已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后,低于参保前原单位所发放养老金的部分,由原单位根据其经济效益情况妥善解决。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保后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及新、老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均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原正式职工进入企业工作的,从进入企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国家政策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

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办理。

其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劳险字〔199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近几年来,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取得了明显效果,缓解了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基本保障了退休职工的生活。

但是,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统筹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社会化程度不高,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散,调剂功能不强,抵御各种风险和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

因此,必须不失时机地由市县统筹向省级统筹过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既是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然阶段,也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当务之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由目前的市、县统筹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的决定,现将我部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和集体混岗职工,都应参加省级统筹。

中央部属企业,除国务院已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省级统筹,具体办法由各省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退休费用应纳入省级统筹。

二、实行省级统筹时,除医疗费等暂时难以控制的费用外,凡属于国家规定的长期支付的离退休费用,原则上都要纳入省级统筹,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56号)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参保单位: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以下简称《决定》)、《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劳社〔2006〕6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1、本市城镇企业全部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社会团体、基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员,均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申报2、自2007年1月1日起,缴费单位养老以及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以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缴费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底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本单位职工签章确认,并在本单位经营、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28•【字号】鲁政发[2006]92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事关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

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各市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和任务。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行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加强管理服务,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工作。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1.11.08•【字号】武劳社[2001]143号•【施行日期】2001.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武劳社[2001]143号)市直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部属在汉企业,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社办[2001]232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为保证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中的养老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改制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后被新企业录用的人员,由新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改制后已解除劳动关系尚未到新的单位就业的人员,可比照个体流动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凡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对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按规定参保并补缴其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对参保前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补付未参保期间的养老金。

在改制过程中,凡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应视为原单位在职职工,其养老保险仍按有关规定由单位负责。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企业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属于统筹范围内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核定并支付;改制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改制前后所有退休人员自改制之日起执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机制。

二、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改制时应从资产变现或其它收入中一次性补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5.19•【字号】津政发〔1993〕28号•【施行日期】199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993年5月19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本公司致力于保障员工的权益和福利,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员工社会保险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明确员工社会保险管理的流程和责任,确保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险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方面的管理。

3. 社会保险登记与缴纳3.1 员工入职登记员工入职时,应填写《员工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

由经理主管审核确认后,将员工信息录入系统,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3.2 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按时足额缴纳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工作,并及时向员工发放社保缴费明细。

3.3 社会保险变更及停缴员工的个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人事部门进行更新,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社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员工离职时,公司会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停缴手续,并向员工提供有关离职后社保权益的相关说明。

4. 社会保险待遇申领与享受4.1 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员工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领。

员工应准备齐全相关申请材料,并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公司人事部门应指导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并及时跟踪和反馈申领进度。

4.2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监督和维权公司鼓励员工及时核对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情况,并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人事部门反映。

公司将积极予以解决,并对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纠正和处理。

5. 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包括相关政策法规、申领流程以及待遇享受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内容将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策划和组织,确保员工对社会保险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6. 社会保险信息保密公司对员工的社会保险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确保保险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为做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险有关工作,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职工安置(一)“僵尸企业”及所属集团公司和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承担职工安置主体责任。

有关政策和程序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炭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55号)规定执行。

(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本人自愿、经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以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参照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中有关标准发放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三)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执行,申领程序按规定执行。

同批分流安置职工只享受1次转岗培训补贴。

(四)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

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失业人员,普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

对有创业意愿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

具体补贴标准、申领程序等按照《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对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逐一核对、登记建档,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4.29•【字号】甬劳社老[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甬劳社老〔2007〕73号)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平稳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结合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甬劳社老〔2007〕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一并执行:一、关于待遇计算有关问题1.鉴于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度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中的封顶比例及办法尚未公布,我市2007年5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其高出部分暂按2006年度的封顶比例(30%)计算,待省政策明确以后,再根据我市办法重新计算并结算。

2.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中断缴费人员其“上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根据其中断缴费时间往前推算确定,推算至2006年5月1日之后的,按2005年全市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确定;推算至2006年4月30日之前的,按实际推算确定。

3.参保人员按老办法计算养老金时,最低基本养老金按2005年统筹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乘40%确定。

4.中断缴费人员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本人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缴费的不计入中断缴费年限。

5.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甬劳社老〔2007〕45号)文件规定进行新老养老金计算办法对比时,按2005年度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的,先补足到2005年度最低养老金水平,再加上2006年调整机制的额度后进行比较。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中央财政支持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进一步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财政支持的保发放机制,健全基本养老金发放定期通报制度、重点监控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采取得力措施,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2001年9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

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子公司第三条: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____)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日,试用期内的社保费可以补交,因试用期间中断社保而发生的滞纳金,由公司承担,但试用期满未能转正或试用期内离职的,公司不承担期社保费,未设置试用期的,从签订劳动合同日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缴交保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辽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6]2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省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主要任务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巩固做实个人账户成果,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断扩大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养老金水平;大力发展企业年金,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进一步完善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制度、体制和工作机制,巩固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目的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

为落实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如下:⏹参保原那么〔一〕一般员工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存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

〔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展续保。

〔二〕高聘员工1、但凡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展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局部及其余局部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工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

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布日期】2006.07.12•【字号】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缴的处理意见苏园劳保〔2011〕25号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现就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补缴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企业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1、补缴对象苏州市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离退休费用统筹)以来,按规定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各类企业及其员工(包括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下同)。

2、补缴基数(一)补缴1995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办理补缴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适用的上年江苏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补缴1996年1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员工的社会保险补缴基数为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

补缴对应年度的员工工资收入低于办理补缴年度适用的园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缴纳;高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应当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缴纳。

3、补缴比例(一)补缴1992年12月31日前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统一按21%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二)补缴1993年1月至1997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三)补缴1997年7月至200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四)补缴2000年9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苏州市企业和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之和执行;(五)补缴2004年7月1日后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比例按员工在办理补缴时参加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类型在补缴对应年度的缴费比例执行,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的缴费比例按2011年7月1日的缴费比例执行。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湖南省劳动厅湘劳[1998]55号各地、州、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就我省实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过渡性计发办法: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1.4%×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本人缴费年限系指各地、州、市按湘政发[1995]18号文件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按足年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办法:用1995年至退休当年职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分别对应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全不处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年的指数;将每年指数相加,除以1994年至本人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再用平均指数乘以职工本人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得出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公式为:S=C1/N×(X1/C1+X2/C2+X3/C3+……Xn/Cn)X1、X2、X3……Xn——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省职工月平均工资;N——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199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N从1994年算起;199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N 为其实际缴费年限。

S——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方法:在规定的过渡期内,按统一制度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可予补齐;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高出部分限额增加。

按老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应包括:1.以职工本人1994年底档案记载的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含按湘劳[1996]3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效益工资)为基数,乘以国发[1978]104号和湘政办发[1991]3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有特殊贡献的,还可按规定增加一定比例,但合计不得超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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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意见
各企业、各用人单位:
我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经多年的探索和努力,现已基本覆盖全镇企业和职工。

形成包括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五保合一”工作体系的保险工作。

并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削弱企业风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文件精神,全面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推进我镇社会保障工作,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经镇党委、政府讨论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与职工签订好用工合同,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搞好备案登记。

同时依法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但考虑金融危机的影响,又从我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居多的实际情况考虑,照顾企业支付能力,根据各行业情况分别对各用人单位下达“五保合一”任务。

机械、化工、食品、建材、建筑行业“五保”参保率100%,毛巾、服装、羊毛衫行业原则上全员参保,但参保率不得低于50%以上,逐年全覆盖。

二、任何用人单位在申领取得营业执照一个月内应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

否则,社保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将启动监察程序。

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并转地税部门核定征收,强行按职工全员工资20%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企业职工均不得享受。

三、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保险费基数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地税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并采取冻结账户、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

四、2014年参保的对象“五保合一”原则上从2014年1月份起增员。

五、原企业除关闭和参保率100%的企业减员必须减一增一外,已经单险种参保的职工,必须增齐五险。

六、各用人单位必须对照任务排出名单,收好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带公章、厂长印鉴章集中到劳保所统一办理。

七、对政府下达各用人单位参保任务必须在四月底前完成,逾期将由劳保行政部门启动监察程序,并于五月二十日后对仍不能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转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

八、个体户(指10人以下)业主必须参加“五保合一”,其余职工原则上也应参保五险,但至少必须全员参加工伤保险。

九、凡接到举报的用人单位必须全员参加“五保”,另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十、对全面完成任务的用人单位年底予以通报表彰,申报劳动保障诚信A级企业。

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年终评先实行一
票否决,直接转由地税核定计征。

十一、各用人单位必须规范用工管理,建立职工档案,发现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将由劳动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企业支付职工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加班工资和工龄补偿金。

以上意见,希各用人单位、村(居)遵照执行,对抵制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政府将进行媒体曝光,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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