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参考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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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学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参考定额(征求意见稿)
随着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步伐,不断提升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规范全省高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相应定额,根据国家和浙江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借鉴其它省市高校后勤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由浙江省高校后勤研究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起抄讨论,浙江省高等学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审定,建议浙江省各高校参照执行。为了便于理解和把握,现就有关编制要点做以下说明:
一、分类
“服务标准及参考定额”共划分为12大项,其中包括:物业管理机构、物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教学楼办公楼等保洁、教学楼办公楼等综合管理、校园环境保洁、园林绿化养护、水电暖汽设备运行管理、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房屋及设施设备小修维护、消防治安、邮政服务、校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特约服务。
二、编制的指导思想
1、在编制中,凡与国家或浙江省相关法规接近的门类,依据法规编制标准。
2、在编制中,凡没有国家或浙江省相关法规可借鉴的文件,依据浙江省高校后勤管理服务实际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标准,包括:教学楼办公楼保洁、教学楼办公楼综合管理、校园环境绿化保洁、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房屋及设施设备小修维护、消防治安、邮政服务、特约服务。
3、在门类划分及表格设计上,尽量做到细化、量化。
三、适用范围
“服务标准及参考定额”适用于浙江省高校除餐饮、学生公寓、外事接待以外的后勤管理服务,并作为指导性文件参照执行,不做硬性规定。
四、注意事项
1、物业管理费用,根据相关的参考定额与学校协商确定。
2、学校应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所管服务面积的4 —6‰的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
3、“指导标准”解释权为浙江省高校后勤研究会物业专业委员会,并将在实际运用中作补充修改。各校在参照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随时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联系*****************。
2009年3月
(一)、物业管理机构(含独立注册企业)
注:管理人员指班组长以上的管理干部(含行政、财务一线人员)(二)、物业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注:1、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等楼堂馆所保洁按实际保洁范围的建筑面积计量;
2、外墙清洗另行协商确定;
3、多媒体设备管理保洁服务人员定额或收费标准由设备主管部门另行协商制定;
4、特种灯具、高档花岗岩(大理石)地面、开水箱、窗帘、高档地毯保养(保洁)由专业人员进行,参考定额中不包含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根据各学校工作量另行商定;
5、高档教学、办公楼等室内实行特约保洁服务,人员配置由双方协商制定。
(四)、教学楼、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综合管理
注:楼管员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五)、校园环境保洁
2、化粪池清掏定额中化粪池均为8#及以上。
3、化粪池清掏、垃圾清运如由环卫所机械化操作另行商定;(六)园林绿化养护
2、乔灌木和绿地交叉时面积可以重复计。
3、绿地养护如书带草等常绿地被植物不需修剪的定额应乘修正系数1.6
4、园林绿化养护作业频率要求,按照《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试行)—— DB33/T1009-2001执行。(七)、水、电、暖、汽设备运行管理
注:10KV开闭所定额管理范围包含所属区域的高低压变配电所。(八)、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房屋及设施设备小修维护
注:1、面积按建筑面积计量;小修指及时修复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其构、部件小的损坏,以保持房屋原有完损等级的日常养护;
2、房屋及设施设备小修维护不含电梯、供暖、空调、电话、二次供水;
3、大修、中修、外线维修(井沟盖、管网、临时管线)及500元以上材料费单体报专项;
4、校园道路、路灯、景观、布告栏、标志牌等设施另报专项。
(九)、消防、治安管理(注册企业)
注:1、消防探头、消火栓、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管道等消防系统的管理维护费用由消防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2、巡检面积按建筑面积计量;
3、消防、治安管理一般学校都归属于学校保卫部门管理,
(十)、邮政服务(收发服务)
注:1、邮政服务最低配置3人/所。(十一)、校园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
注:参考定额根据各市、地区住宅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特约服务
1、服务标准及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
2、特约服务包括:家政服务,客货运输,电话查号,订票服务,专项保洁,条幅制作,绿植租摆,多媒
体管理,会议服务,大型活动服务,学生迎送,行李托运,电话托管,上门投递,网络维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