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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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浙江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浙江省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公正高效,为业主提供规范、便利、安全的居住环境和良好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定义与解释(一)物业服务:指物业管理单位向业主和住户提供的公共区域维护、设备维修、保洁等各项服务。

(二)物业管理单位: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与业主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三)业主:指在物业管理单位所管理的住宅区域内,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或拥有合法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业主委员会:指在住宅区域内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参与物业管理的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作,共同管理物业,维护业主权益。

第六条本条例实施前已设立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条例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三)具备所属物业的管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四)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依法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三年;(二)发挥积极作用,作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三)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四)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维护业主利益。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条物业服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及设施设备的巡查、维修和保养;(二)小区环境卫生的清洁、保洁和垃圾分类收集;(三)安全防范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四)业主权益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平,明码标价,不得擅自变更或收取未尽服务费。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1、申请阶段除了原来的业主占总数的5%以上的人,业主和建设单位的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被添加到业主或施工单位符合上述条件。

2、筹备小组成立阶段街道乡任命筹备组组长的期限,由街道乡自收到设立业主大会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确定。

筹备组组长在30天内组织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组建筹备组筹备小组的主体由筹备小组组长组织组建;筹建小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物业单位代表、街道乡镇代表、社区党组织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本人推荐或者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由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确定;筹备小组的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筹备小组人数的一半。

3、业主会议的准备阶段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委员候选人的资格都有详细的规定,而委员的任期也明确规定为五年。

4、业主会议的方法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规定,业主可以举行会议以书面形式或通过互联网;采用投票方式的,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新的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派代表列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公开讨论有关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5、归档阶段在材料审查方面,规定街道、乡镇对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备案。

筹备小组须在举行业主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就对宣传内容提出的反对作出回覆。

物业管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浙江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1. 业主提议召开;2. 发生重大物业管理事项;3. 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单数组成,具体组成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公开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第十四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和改造,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产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雇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活动。

房屋,辅助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以维护物业管理区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是所有者。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订业主大会管理规程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他们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零件,设施和设备以及相关场所的使用;(九)监督公用部分,公用设施专用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应当在财产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大会的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部分设施的使用法规,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环境卫生;(三)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所有人在财产管理区域内的财产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财产管理区应当设立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设备,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最新版杭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由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下列方法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进行划分:(一)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拥有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核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项目,与周边原有项目房屋相毗连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归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跨区、跨街道或者乡(镇)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区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时,应当将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向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一)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的两个以上相对独立区域,能明确分清共用配套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并经各区域中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人数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二)两个以上独立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业主大会同意,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

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物业管理用房划分方案、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方案、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管理方案和业主大会决议等材料。

所在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是否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 )和其余有关法律、法例规定,联合本省实质,拟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地区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督查管理合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经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依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子及其配套设备、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保护有关地区内的环境卫生和次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治与拜托物业管理公司实行专业管理相联合的原则。

倡导和支持业主经过市场竞争体制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物业管理的督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价钱、公安、民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电力、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等单位按各自职责,辅助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做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辅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除享有国务院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权益外,还有权建议召开初次业主大会会议,有权选举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该执行国务院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地区依据物业的共享设备设备配置、建筑物面积、社区规模等要素区分,并由物业所在地县 (市、区 )物业主管部门依据以下规则确立:(一)新建住所区,包含分期建设或许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所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备设备的,应该区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二)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所,与周边原有住所区房子相毗连的,能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但该住所区内已切割成多个自然邻居或许关闭小区的,能够区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地区。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是伴随着住房制度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而诞生的新兴行业。

下文是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住宅建筑面积l万平方米以上、公用设施配套的居民生活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共设施和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房产的所有权人。

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区的安全、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入住率达到60%以上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推选的代表组成。

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由住宅区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第六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通过或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三\\\)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五\\\)审议通过住宅区物业管理方案;(六\\\)决定其他有关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业主委员会或10%以上业主提议,也可临时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决议,以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服务主体责任,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国家支持和推广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环境卫生、安全管理、文化活动等服务项目,推广先进的管理和科技手段,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自主管理、互联互通、协同共同,推进物业服务领域现代化。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物业管理体系,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入住物业管理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守信经营,为业主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保障业主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公共场所,保护公共财产,不得妨碍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职责。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安全检查、防火检查等,并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区环境。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服务中心,提供物业服务信息咨询、维修等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物业服务质量要求,开展自主评估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业主服务在线化、便民化。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公共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设专用账户管理维修资金,合理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完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业主实际需求,合理配置服务人员,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各项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三十九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四十条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确需改变的,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报经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经业主大会同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临时停车位的',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得损坏绿地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相关专业单位应当接收,并承担维修、更新、养护责任。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相关专业单位因维修、养护、改建、扩建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预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及时恢复原状,业主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三条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六)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七)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意见,提供优质、高效、诚信、便利的服务,维护社区环境的安全、整洁、美观。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推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的卫生健康。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责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机构等。

第七条业主是指住宅、商业办公楼、产业园区等建筑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愿组成,代表业主管理物业的组织。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资质的企业。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组织成立的物业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尊重、获取信息、参与管理、享受物业服务等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参与职能,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方式进行具体操作。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履行管理和维修职责,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协助解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业主有维护公共秩序、保持自己专有部分的安全卫生等义务。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物业管理事项并听取业主意见,制定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遵守保密和行业协会的规定,不得违法经营或从事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物业管理涵盖了诸多方面,从小区的环境卫生到公共设施的维护,从安全保障到社区秩序的维护。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让大家对物业管理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业主作为小区的主人,有权参与小区的管理决策,比如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等。

同时,业主也需要履行按时缴纳物业费、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等义务。

这有助于形成一个和谐有序的小区环境。

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职责、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代表业主的利益,积极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协调,解决小区中存在的问题。

其成员需要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为小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条例对其资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的保洁、绿化、安保等工作。

同时,收费应当公开透明,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也是条例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合理的划分有助于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对于新建的小区,在规划阶段就应当考虑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对于已建成的小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划分。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

条例规定了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当遵守的规则,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公共设施等。

对于物业的维修和养护,明确了责任主体和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保障了物业的正常使用和保值增值。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小区的环境、安全、设施维护等诸多方面。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规范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首先,《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以及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等。

在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条例》给予了清晰的界定。

业主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有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

同时,业主也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条例》对其职责和规范也有明确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包括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等。

并且,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关于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条例》规定得十分详细。

比如,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等。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上,《条例》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

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物业管理的规范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质量提升,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安全管理、外部环境的卫生和绿化管理以及其他与居住和使用功能有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人性化、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原则,并注重节约资源、环保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居委会等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并依法经营。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服务规划;(二)维修、保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四)管理物业费用,确保物业费用使用合法合规;(五)协调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六)执行建设单位托管的其他。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是指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设置和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配备具备相关知识、技能和经验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维护物业信息。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委员会制度,发挥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作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十三条物业服务包括维修、保养、清洁、安全监控、绿化环境、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水电通讯管理等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具备以下要求:(一)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二)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性;(三)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卫生;(四)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态度;(五)合理使用资源,推广节能环保措施。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业主的投诉并解决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浙江省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发布时间:2020-03-24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X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查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房地产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便民利民、科学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政府、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主体的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的主体责任由业主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配合和协助职责。

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管理有权参与并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内容和运营情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并确保停车场秩序良好,满足业主和访客的停车需求。

2. 绿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的绿化维护和景观改造,确保绿化环境优美、整洁。

3. 安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和防范措施,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 环境卫生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理垃圾、清扫道路,保持小区的环境卫生和整洁。

5. 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负责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维权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条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业主可以组成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联合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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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是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条例。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年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查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有关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由物业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建筑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区,拥有共同的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开发建设的住宅,与周边原有住宅区房屋相毗连的,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以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接受告知的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会议,并给予必要的指导。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

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书面通知业主本人。

第十条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对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出决定,必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逾期不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是否计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但该已表决的多数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人数应当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过半数和业主总人数的过半数。

业主大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召开。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

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定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至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换届改选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改选。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同权益的需要,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其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业主召开。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有权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出质询、依法撤销业主委员会所作的决定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自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对全体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但是,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较小的,经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前款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

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观的维护,业主的其他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尚未届满,但业主大会已按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查验,作相应记录,发现与竣工验收资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质量问题的,应当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在办理物业交接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物业区域内道路、地下停车库、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共用设施设备清单;(三)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四)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五)业主名册;(六)物业管理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接收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物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

因依法调整规划,物业竣工验收后的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超过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补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确实无法补充配置的,应当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平均销售价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应价款,列入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其内容由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物业的基本情况;(三)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四)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六)物业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七)合同期限;(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办法。

物业服务合同的条款应当事先经业主大会审查同意,但业主大会已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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