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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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

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急救站(点)按照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医疗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考核体系,建立完善财政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推进陆地、水面、空中等多方位、立体化救护网络建设,建立健全急救站(点)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完备、运行规范高效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是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的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急救网络布局要求和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人口数量、应急救援需要、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医疗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和传染病患者转运、隔离以及综合封闭管理等因素,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编制急救站(点)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

急救中心、急救站基本标准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求车辆:(一)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至少配备5辆能正常运转的急救车;(二)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后门要有医疗急救标记;(三)每急救车单元设备:急救箱(包)简易产包(含消毒手套)听诊器表式血压计体温计氧气袋(瓶)给氧鼻导管(塞)简易呼吸机口对面罩吹气管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开口器拉舌钳环甲膜穿刺针张力性气胸穿刺针静脉输液器心内注射针20ml注射器5ml注射器止血带砂轮片胶布酒精盒脱脂棉敷料(大、中、小)绷带三角巾敷料剪镊子药勺针炙针夹板敷料箱手电筒软担架移动式担架床(四)每急救车单元药品:盐酸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多巴胺阿拉明利血平速尿西地兰安定注射液非那根杜冷丁镇痛新复方氨基比林氨茶碱灭吐灵阿托品止血敏安络血地塞米松解磷定利多卡因10%葡萄糖酸钙10%葡萄糖注射液安定片潘生丁片心痛定片扑尔敏片异搏定片麝香保心丸复方降压片阿托品片去痛片心得安片外用药75%酒精(棉球)2.5%碘酊(棉球)红汞(棉球)三、通讯:应开通急救专线电话。

四、人员:(一)至少有5名司机;(二)至少有5名急救医护人员。

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急救中心一、科室设置:至少设有急救科、通讯调度室、车管科。

二、急救车辆:(一)按每5万人口配1辆急救车,但至少配备20辆急救车;(二)每辆急救车应备有警灯、警报器,在车身两侧后门要有医疗急救标记;(三)至少有1辆急救指挥车;(四)每急救车单元设备:与急救站机相同;(五)每急救车单元药品:与急救站相同。

三、通讯:(一)应开通急救“120”专线电话;(二)急救车及急救指挥车均配备无线电车载台,其中急救指挥车必须配备移动电话;(三)与该市担任急救医疗任务的医院的急诊科之间建立急救专用电话。

现行急救站 设计标准最新

现行急救站 设计标准最新

现行急救站设计标准最新现行急救站设计标准最新(700字)急救站是一个为紧急病人提供救治的场所,其设计标准应该能够满足高效、安全和舒适的要求。

以下是现行急救站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

1. 急救站的位置应选择在易于访问的地点,如医院附近或市区中心。

它应该易于被救护车和其他救援车辆找到,并且有充足的停车位。

2. 急救站的外观和标志应清晰可见,可以被人们快速识别。

外部建筑物应该带有明显的急救标志,如大型急救十字标志或LED屏幕显示紧急情况。

3. 急救站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结构的安全标准,设计成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影响。

建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和抗震设计。

4. 急救站应有足够的空间来容纳紧急病人和急救队员。

包括一间大型接待室、医生办公室、急诊手术室、观察室、化验室、药房、器械库等。

5. 急救站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设施,如包括心电图仪、除颤器、呼吸机、输液泵等。

同时,还应提供紧急药品和急救用具。

6. 急救站应有一套紧急通信系统,可以与医院、警察局和消防局进行快速联系。

该系统应该是可靠的,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通信畅通。

7. 急救站应有24小时值班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急救队员。

他们应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认证,以提供高质量的急救服务。

8. 急救站的内部应具有洁净、舒适的环境。

它应该有足够的灯光和通风系统,以确保工作人员可以高效地工作,并为病人提供舒适的就诊环境。

9. 急救站应有足够的储存空间,用于存放急救药品、器械和其他紧急用品。

这些物品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管理和储存。

10. 急救站应有必要的消防设备和灭火系统,以防止火灾发生。

火警和紧急疏散指示牌应明显可见,并且有适当的灭火器材和灭火器。

以上是现行急救站设计标准的最新要求。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急救站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急救服务,并为工作人员和病人提供安全和舒适的环境。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

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正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7月30日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市社会急救医疗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社会需求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完善急救医疗资源的配置,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设标准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 万人1 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 62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 辆、10 辆、20 辆、30 辆、40 辆、50 辆、60 辆和60 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标准急救中心是一个关键的医疗设施,用于提供紧急急救和救援服务。

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建设,以确保设施的高效运作和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

以下是急救中心急救站点建设的标准:1. 建筑设计和设备安装:急救站点应该建在易于访问的位置,远离人口密集的地区,以便快速响应紧急情况。

建筑物应具备耐火、防水和防震的特性。

设备安装应包括呼叫设备、监控设备、通信系统、氧气和吸引设备等。

2. 建筑布局:急救中心的建筑物应具备明确的区域设置,包括接收区、治疗区、手术室、药品库房等。

每个区域应根据需要进行合理的分配,以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和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

3. 人员配备:急救中心应有足够的医护人员,并且他们应该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认证。

人员配备应根据急救站点的大小和工作负载进行计算,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提供充足的急救服务。

4. 储备物资:急救中心应保持充足的储备物资,包括药品、医疗设备、消毒材料等。

储备物资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以确保每个物资都处于良好的状况。

5. 卫生标准:急救中心应遵守卫生标准,包括建筑物的清洁、废物处理、医疗设备的消毒等。

定期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应进行,以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和交叉感染。

6. 应急设备和训练:急救中心应该配备应急设备,如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药物等,以应对突发状况。

医护人员应接受相关的急救培训,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做出正确的反应。

7. 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急救中心应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联络和合作关系。

对于一些更复杂的急症情况,急救中心需要能够及时转送患者到专科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总之,建设急救中心急救站点需要满足以上标准,以确保设施的高效运作和为患者提供最佳的医疗救援服务。

这些标准是基于科学和实践经验的,应为急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指导。

8. 建立有效的通信系统: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是急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建立完善的电话、无线电和互联网网络,并确保可靠性和快速性。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第七章相关指标附件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急救中心规范及建设标准

3 选址与总平面 3.1 选 址
3.1.1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区域卫生 规划的要求。
3.1.2 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建设地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道路; 2 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并应避免强电磁 场干扰; 3 地形宜规整; 4 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5 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他区域。
2.0.3急救分中心First-aid Branch Center 和城市某区域120相连的,满足城市某区域救护呼叫的场所,一般由指 挥调度室以及相应配套用房组成。
2.0.4急救站First-aid Station 在特定的服务半径内配备一定数量急救车,内设急救车库和配备急救 车用品房间组成的急救网点。
3.2.2 急救中心基地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并应设有环通 的双车道。出入口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连接。交通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 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2.3 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内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并靠近出入口,并应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 造和灵活分隔预留条件。
4.1.2 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 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4.1.3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4.1.4 各类用房的面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1 指挥调度用房宜设在建筑物的顶层,并确保通信畅通,室内环境 安静。
面对新的严峻形势,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国家的医疗急救机构建设规 划,并且开始新建、改扩建省、地(市)、县各级医疗急救中心,从根本上解决各 级医疗急救机构在设施和条件上的落后局面。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财发【2008】122号1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2008年报批稿)(卫办规财发[2008]122号2008年6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急救中心建设,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院前急救能力,完善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急救中心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国家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所指急救中心包括急救中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的急救站。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急救中心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由急救中心直接管理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下称直属急救分中心、直属急救站)参照本标准有关章节执行。

第五条急救中心建设应具备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活动医疗救援保障的能力。

第六条城市的急救网络由急救中心、急救分中心和急救站三级机构组成。

急救网络层级的设置应根据城市规模确定。

第七条急救中心及其网络的建设,应由各级政府负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政策,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新建急救中心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处理好发展与需求的关系。

现有急救中心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八条急救中心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遵守国家现有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城市救护车辆的配备按每5万人1辆配置,此配备包括救护车的备车。

第十条急救中心规模按城市应配备救护车的总数来确定,具体可分为5辆、10辆、20辆、30辆、40辆、50辆、60辆和60辆以上等。

第十一条急救中心用房包括指挥调度、业务、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分中心用房包括业务、行政、后勤保障等功能用房;直属急救站用房包括业务和后勤保障功能用房组成。

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

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试行)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特制定永昌县医疗急救中心、站、点建设标准。

一、急救中心(站、点)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我县急救体系建设以县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备配置、房屋改建,建成以县医院120应急救护中心为枢纽,县二院、新城子中心卫生院为两翼,各乡镇卫生院为站点、辐射全县111个村卫生室的“20分钟急救圈”的急救网络体系。

县急救指挥中心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点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中心(站、点)设置原则1.分级设置。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基本医疗条件,我县的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分为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点。

全县设立急救调度中心,在县人民医院设立应急救护中心,县二院、新城子卫生院设立急救站,其他乡镇卫生院设立急救点,辐射全县111个村卫生室。

2.按服务半径设置。

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小于5公里。

3.按区域经济、人口密度和地理环境等条件综合设置。

所属区域人口密集,道路复杂拥挤,救护车到达时间较长,可以缩短服务半径设置。

4.根据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条件设置。

所属医疗机构重点专业突出,功能完善,符合急救中心、站、点设置基本标准。

(三)急救中心(站、点)建立模式急救中心、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或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急诊科(室)设置,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中心(站、点)(一)120调度中心建设标准1.基本设施①有独立的办公场地,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分设指挥大厅、会商室、机房、办公室、资料室等。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建设标准(2019年修订版)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建设标准(2019年修订版)

医疗机构综合医院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建设标准为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建设,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据《XX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制定本标准。

一、急救工作站是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三级网络的基础,是实现急救网络科学布局、缩短急救反应时间、提高急救呼叫满足率的基本保障,是做好日常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大型活动保障等工作的基本单元。

急救工作站负责站内救护车辆、设备、药品的日常运维及急救人员日常生活保障,按照调度机构的指挥调度,完成各类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站建设。

二、急救工作站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急救工作的特殊性质,原则上宜靠近居民住宅区,或重点区域、交通要道,便于救护车快速出动和迅速到达急救现场。

急救工作站的布局与平面布置,应满足其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各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洁污流线清楚,避免交叉污染。

三、急救工作站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包括业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

配套的车库/车位应满足车辆停放的需要。

急救工作站建设应符合急救人员和救护车快速出动的原则,能够保证在接到调度派车指令后2分钟内出车。

业务用房包括办公室和值班室等;后勤保障用房包括消毒间、卫生间、洗漱间等。

车库或固定车位的面积应根据救护车数量合理确定,并明确标示。

急救工作站应至少设置4个功能分区:1.独立办公室:包括工作台、文件柜、储物柜、通讯信息设备。

2.独立值班室:更衣室,男、女休息室。

3.后勤保障用房:消毒间、卫生间、洗漱间等。

4.车库或车位:每辆救护车有一个固定车位或车库。

急救工作站应具备上水、下水、电源、供暖设施及相应的办公用品。

急救工作站的建筑及标识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建设。

四、急救工作站的救护车配置数量应满足辖区居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每3万人口1辆救护车的标准配置日常用救护车;值班救护车要保证每天24小时运行。

急救工作站应根据周边人口流动、季节变化、区域特点等情况,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需求变化特点,合理增加流动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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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站设置原则和建设标准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急救工作,实现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院前急救网络,提高医疗急救质量,为广大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提制定医疗急救站建设标准。

一、急救站设置原则(一)急救网络体系设置原则急救体系建设以医院为依托,通过人员培训、设配配置、房屋建设,建成以120应急救护站的急救网络体系。

按照“就近、及时、考虑医院救护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对急救站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二)急救站建立模式急救站依托条件较好的综合医院,急救分为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院前急救由急救通讯设备、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急救药品和相应的急救人员组成,能够单独完成院前急救任务。

院内急救依托医疗机构急诊等相应科室进行专业救治。

二、急救站(一)急救站建设标准1、业务用房:布局合理,各室独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应有停放救护车辆的专用场地和急救专用通道。

2、床位设置:设观察床位2张以上,观察床易用移动式观察床,且每观察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3、科室设置: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抢救室、观察室(病房)、接警室等科室。

化验室和药房可与医院共用,但必须保证急诊24小时畅通。

4、人员配置:医院内、外、妇、儿科医生配备齐全,相对稳定。

其负责人应由1名在急诊室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接受过急救知识培训、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担任。

按医生、护士1:2的比例配备医护人员,并配备护师或在急诊室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担任护士长。

医生必须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护理人员必须有护士执业资格。

5、急救车辆:至少有1辆车况良好、装备齐全、运行正常的值班救护车。

车身两侧喷涂国际通用“蛇杖”和120急救标志,配有急救警灯、警报器。

6、医疗设备:配备有呼吸机、心电图机、除颤仪、洗胃机、吸痰器和气管切开包、静脉切开包、缝合包、胸穿包、腹穿包、导尿包、接生包。

7、急救药品:备用满足医疗急救工作需要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

8、急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微机、打印机、UPS电源齐全,120急救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

9、急救站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医疗护理诊疗规范落实到位。

10、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三、急救站功能定位急救站承担辖区内一般急诊病人的医疗救护。

承担辖区内及辐射点灾害事故医疗救护任务。

四、急救站医疗技工院内应急救治队伍建设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广大群众是我生命安全,急救站所属医疗机构要建立院内应急医疗救护专业队伍。

一旦发生突发灾害事件,能迅速调集,及时开展救治工作。

急救站要成立内、外、妇、二、麻醉、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医疗院内应急救护专业队伍,人数不少于15人,且人员组成合理,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数量不低于10%。

五、急救站的管理、(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急救站工作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执行院前急救的统计上报制度,及时维护通讯设备、车辆,定期进行车辆消毒,统一使用院前急救病历,一式两份一份留在急救站,一份交予接收医院。

乡镇卫生院建设和设备配备标准一、设置原则县(市、区)制定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X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设置手术室和产房。

设有专用的传染病隔离观察室。

(四)预防保健部:负责公共卫生服务有关工作,设立健康教育室、疾病控制室、接种登记室、免疫接种室、接种留观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档案室、疫情与卫生应急值班室。

三、基础设施乡镇卫生院的业务用房建筑规模以适度、实用为原则,使用面积不少于1500M2,建筑要求功能分区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建筑宜采用砖混或框架结构,建筑层数宜为1—3层,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室内净高应符合: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

地面平整光洁,儿童保健室、免疫门诊、康复室等采用pvc或板材非刚性材料铺垫,手术间、产房墙面采用易清洗、消毒的材料。

有各类科室分布示意图和醒目的路标,洁污路线清楚,建有规范的废弃物处置场所。

设置方便残疾人的无障碍通道,门诊和住院区域设有扶手,厕所设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的设施和紧急呼叫装置。

绿化面积不少于占地面积的30%。

(一)门诊用房门诊用房的布局应从病人的诊治流程和各部分功能需要出发,力求紧凑、合理、便捷、有利于室内外人流的聚散。

合理布置出入口及候诊、取样等场所,规模较小时应以合科集中候诊为宜。

1、设立预检问讯台,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装备电子显示屏幕。

2、单位内各诊室使用面积须在12M2以上并配备基本的诊疗设备;门诊输液室使用面积≥50M2。

康复治疗室和健康教育室面积均应在25M2以上,同时配置适宜的康复器材、电化教育装置等相应的设施设备;观察室应设置适量日间观察床和输液躺椅,有防暑保暖设施。

3、急诊室、抢救室紧邻设置,均设在交通便捷处;急诊室有便于识别的醒目标牌,夜间有指示灯。

妇产科等需要自成一区的科室,应视规模大小进行合理布局,并解决好出入口、厕所、隔离等问题,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注射室宜与观察治疗用房贴邻布置;建立流程科学、合理、规范,相对隔离的传染病专病门诊。

(二)住院用房1、病房的床位设置,一般以3床(单排排列)/间为主,不超过6床(双排排列)/间。

病区床单元设施齐全,每病床净使用面积应大于6M2,病床和厕所要设紧急呼叫装置,并保持警铃24小时畅通。

有条件的可在病室内配有电视、空调、卫生间、淋浴装置。

2、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门扇设观察窗;护士办公室宜用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联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米,并与治疗室相通;重危症病房为单床间,位置宜靠近护士办公室;护理单元中的厕所、盥洗设于一区,应满足方便适用、清洁卫生、减少污染等要求。

传染病床与普通病床统一管理时,相互应有明确分隔并单独设出入口。

(三)预防保健用房1、预防保健部处于院内独立小区,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M2,有独立的健康人群通道,做到健康人群与疾病患者管理及服务分离且应相对独立,室内外墙面、地面平整光洁,有幼儿娱乐设施。

2、设有办公室1-2间,儿保门诊2间,妇保门诊2间(可设在门诊),候诊宣教室,档案资料室,贮藏室,免疫接种室等。

健康教育室使用面积≥30M2。

免疫接种室分类设室(或一苗一隔),使用面积≥50M2,各接种室(隔)有明显标志牌。

(四)放射用房放射科位置应放在医疗康复部底层,相对处于盲端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的部位;放射科应具备透视(摄片)室、暗室等用房,暗室与透视(摄片)室净空、墙体、地面、门窗等应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和防护规定;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检验用房检验用房视规模大小,一般设临床、生化、细菌检验,有细菌检验的应单独设室,其它除必须分室设置的项目外,可采用合室或套间方式,但必须符合检验工作流程;检验用房宜设于朝北方位,应兼顾预防保健、门诊、住院共用和方便病人,有良好通风措施。

(六)手术、产房用房手术、产房用房的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手术、产房用房应邻近外科、妇产科病房,并自成一区,19床以下卫生院手术用房及产房宜设在门诊部适当位置,与妇产科诊室联系便捷;产房宜自成一区,也可与手术室合区,与其相应的用房、设施与设备在建设中应统一安排;手术室的朝向以北向为宜,其他朝向时应有遮光措施,手术室门宽、开启方式应满足通行、运送病人、洁净、防污染的要求;手术室的管线应暗设,洗手间的洗手嘴按不少于两个非手动洗手水嘴设置。

(七)康复治疗室康复治疗室应设在门诊,在保证足够空间的条件下,康复室可与针灸、推拿共设一室,康复室的床间应设帷帘相隔,并与住院有方便联系。

(八)供应(消毒)室供应室应设在业务区的适中部位,并相对独立,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消毒应贴邻贮存、分发,并有传递窗相通;洗涤池设通用和专用两种,直接用燃料消毒时,应符合便捷卫生的要求。

(九)药房药房位置应与挂号、收费、划价邻近,中、西药房应分设,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有安全设施,中药煎药处可单独设置;药库或贮药室的门宽应适应药品的搬运,中、西药房均应满足防潮、防腐、防尘等要求;取药窗的宽度不小于1.5m。

窗台高度1.1m左右。

(十)辅助用房洗衣房的设置要合理,并在清洁位置设有晒衣场地,布局上应符合收受、浸泡消毒、洗衣、晒(烘)干、贮存、发放等工艺流程;锅炉房、配电房、营养厨等应合理规划、方便使用、安全。

四、基本设备(一)公共卫生设备电脑、打印机、电话、通讯网络等网络直报设备;电视机、VCD或DVD、数码照相机等健康教育设备;160立升以上冰箱(2台)、冷藏包(7个)、温度记录仪等计划免疫冷链设备和空调等取暖、降温设备;显微镜等痰检、镜检设备,喷雾器(消毒、杀虫各1台)等消杀设备,肠道门诊、发热呼吸道门诊消毒、防护设施、设备。

(二)急诊抢救类设备多参数监护仪、简易呼吸机或呼吸气囊、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气管切开包等八包、氧气瓶、氧气推车、抢救床、急救箱。

心脏除颤仪(选择性配备)、输液泵(选择性配备)。

(三)诊断类设备300mA X光机、500mA X光机及闭路电视系统(选择性配备)、洗片机、观片灯、贮片柜。

台式或手提B超、心电图机、彩色B超。

离心机、生物显微镜、冰箱、计算机、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血凝仪、电解质分析仪、分光光度计、半自动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洗板机、恒温箱、干燥箱、快速血糖测定仪、胃镜(选择性配备)。

胎儿监护仪、妇科治疗仪、胎心监护仪、妇科检查器械、喉镜、眼科裂隙灯(选择性配备)、眼底镜、诊断桌椅、血压计、听诊器。

(四)治疗类设备麻醉机、无影灯、手术床、高频电刀、电子灭菌器、手术推车、器械柜、手术器械。

综合产床、新生儿复苏台、婴儿暖箱、牙科综合治疗椅、耳鼻喉综合治疗椅、超声波治疗仪、针灸治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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