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 (试行)
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操作规程(试行)为正确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体现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提高办案质效,规范庭审活动,依据《刑诉法》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审查立案第一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诉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戴长林刘静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改革要求,全面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法庭调查规程》)。
《法庭调查规程》分为五个部分,共计56条,是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举措。
在总结传统庭审经验基础上,《法庭调查规程》将证据裁判、程序公正、集中审理、诉权保障确立为法庭调查的基本原则,规范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各类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规则,有助于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一、宣布开庭和讯问、发问程序1.宣布开庭程序宣布开庭是整个庭审程序的开端。
由于庭前会议通常不公开进行,并且初步处理的事项最终有待法庭当庭确认,因此,要处理好庭前会议与庭审的衔接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诉权,法庭宣布开庭后,无论是否召开庭前会议,都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也就是说,当庭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是庭审必经程序,不能因庭前会议告知诉讼权利就在庭审时省略这一程序。
同时,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如涉及诉讼权利方面的事项,法庭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对有关事项作出初步处理,此种情况下,法庭可以在开庭后告知诉讼权利的环节,一并宣布庭前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理解与适用制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庭前会议规程》),目的在于规范庭前会议的适用,解决与审判有关的程序性事项,提升庭审效率和庭审质量,实现庭审实质化,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庭前会议规程》共计27条,规定了庭前会议的功能、适用范围、基本规程、主要内容、效力以及与庭审的衔接方式等。
一、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1.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申请和异议,确保庭审集中审理、持续审理。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有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
在公诉方提起指控之后,辩护方可能提出各种程序性申请和异议,例如申请回避,申请特定证人出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
对于上述申请或者异议,通过庭前会议集中解决,可避免庭审中断。
2.组织证据展示,明确事实、证据争点,确保庭审充分审理、高效审理。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由于控辩双方的争点在庭审前就已经初步明确,法庭就可以围绕上述争议问题组织控辩双方积极举证、质证和辩论,突出庭审调查的针对性,提高庭审辩论的充分性,确保庭审的成效。
3.庭前会议不能弱化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
人民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该条明确了庭前会议召开目的是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因此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展示,但不能以证据展示取代庭审举证和质证;可以整理事实和证据争点,目的是为了突出庭审重点,确保庭审质效,不能弱化和取代庭审调查、辩论等。
二、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1.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范本模板】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颁布单位:最⾼⼈民检察院⽂号:⾼检发释字[2012]2号颁布⽇期:2012-11-22执⾏⽇期:2013-01-01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章通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章初查和⽴案第⼀节初查第⼆节⽴案第九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节技术侦查措施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章审查逮捕第⼀节⼀般规定第⼆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章审查起诉第⼀节审查第⼆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章出席法庭第⼀节出席第⼀审法庭第⼆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三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节刑事判决、裁定执⾏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监督第⼗五章案件管理第⼗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节⼀般规定第⼆节⼈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第⼗七章附则《⼈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已于2012年10⽉16⽇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1⽇起施⾏。
(1997年1⽉15⽇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六⼗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16⽇最⾼⼈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 2012年10⽉16⽇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第⼀章通则第⼀条为保证⼈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的统⼀,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检察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图
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基本流程开庭时间:年月日时分。
开庭地点:×××××人民法院审判庭。
是否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组成人员:书记员:【庭前准备】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入庭(站立)宣读法庭规则: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公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由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7、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入庭。
五、(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请大家坐下。
七、(全体坐下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
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开庭前的预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
七、书记员就座【开庭审理】审判长:××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敲法槌)提被告人×××、×××到庭。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
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行测法律常识备考: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法律类考点也经常出如今行测常识判断题目中,大家在学习诉讼法的过程中,一定有这样一种感受——“杂”。
以刑事诉讼法为例,案件管辖权有立案管辖、审讯管辖,每个机关的管辖权不一样;审讯程序分为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一审程序又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真的是很杂。
诉讼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大家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还要学会梳理和总结。
今天就简单梳理一下,刑事一审案件的三种审讯程序。
一、普通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具有以下要求与特点:1、审讯组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应由审讯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详细法条见于《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高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____审讯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展。
2、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比拟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____批准。
二、简易程序1、审讯组织:可以独任审理也可合议审理。
刑诉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也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展审讯。
2、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速裁程序1、审讯组织: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理。
刑诉法第22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
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活动程序。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也应遵循第一审程序。
那么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是怎样的呢?刑事案件第一审程序基本流程(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
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
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1)开庭。
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是涉及到犯罪行为,对当事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进行详细介绍。
二、立案手续1.报案:报案是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
报案人可以是当事人、目击者、受害人或其他知情人。
报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人应当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据。
2.受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3.立案:公安机关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明确案件性质、管辖范围、侦查期限等内容。
4.移送: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三、侦查手续1.侦查措施:侦查措施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调查取证、鉴定、扣押等。
(1)现场勘查:侦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证据。
(2)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3)调查取证:侦查人员可以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4)鉴定:对案件中的物证、书证等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5)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侦查人员可以依法扣押。
2.侦查期限:侦查期限分为一般侦查期限和特殊侦查期限。
一般侦查期限为六个月,特殊侦查期限为十二个月。
3.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对案件侦查完毕后,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四、起诉手续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提起公诉。
2.起诉书: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提起公诉,应当制作起诉书,明确案件性质、犯罪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等。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五、审判手续1.庭审准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做好庭审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合议庭、通知当事人、证人出庭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简易程序,保证审判工作的合法、公正、快捷、高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公诉案件中涉及简易程序的情况。
本规程所称“简易程序案件”,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犯罪案件。
第三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保证被告人的权利,尊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则,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判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挽救和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改变作法,重新做人。
第二章审判程序第五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程序包括立案、开庭审理和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理。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的立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由合议庭主持,实行公开审理制度。
公开审理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公开的案件,应当在法定限制范围内进行。
第八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首先进行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和事实证明,接着进行辩护和质证,最后进行结案陈述。
第九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根据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节、事实证据、犯罪类型、社会危害程度和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第十条简易程序案件的判决应当当庭宣告,即审结即断。
对不宣判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宣判,并及时告知被告人和当事人。
第三章证据的采信和排除第十一条简易程序案件的证据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加以采信。
第十二条对于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应当尽量予以采信。
第十三条证据的排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规则进行。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案件公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庭前工作(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
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
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
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
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
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
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解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解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展开剩余95%第三条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1997年1⽉15⽇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六⼗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12⽉16⽇最⾼⼈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2012年10⽉16⽇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订)⾼检发释字[2012]2号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检察院⾼检发释字[2012]2号《⼈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已于2012年10⽉16⽇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3年1⽉1⽇起施⾏。
2012年11⽉22⽇⽬录第⼀章通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第七章案件受理第⼋章初查和⽴案第⼀节初查第⼆节⽴案第九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嫌疑⼈第三节询问证⼈、被害⼈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电⼦数据第七节查询、冻结第⼋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节技术侦查措施第⼗⼀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章审查逮捕第⼀节⼀般规定第⼆节审查批准逮捕第三节审查决定逮捕第四节核准追诉第⼗⼀章审查起诉第⼀节审查第⼆节起诉第三节不起诉第⼗⼆章出席法庭第⼀节出席第⼀审法庭第⼆节简易程序第三节出席第⼆审法庭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第⼗三章特别程序第⼀节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节刑事⽴案监督第⼆节侦查活动监督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四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节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第六节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七节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第⼋节刑事判决、裁定执⾏监督第九节强制医疗执⾏监督第⼗五章案件管理第⼗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节⼀般规定第⼆节⼈民检察院提供司法协助第三节⼈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第四节期限和费⽤第⼗七章附则第⼀章通则第⼀条为保证⼈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权的统⼀,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检察院⼯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采用下列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一)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二)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 (三)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二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依法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不得宣读、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或者同监室人员的证言等。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法发〔2017〕31号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正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7〕31号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7日生效日期:2018年01月01日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的,可以决定在开庭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处理的事项。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决定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二条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
第三条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主持,其他合议庭成员也可以主持或者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可以指导法官助理主持庭前会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可以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第四条被告人不参加庭前会议的,辩护人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前就庭前会议处理事项听取被告人意见。
第五条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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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现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日期:2017年06月06日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6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规范法庭调查程序、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庭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法庭调查应当以证据调查为中心,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辩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条
法庭应当坚持居中裁判原则,不偏不倚地审判案件,保障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
公诉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承担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人民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并当庭出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证据或者人为取舍证据。
第三条
法庭应当坚持集中审理原则,规范庭审准备程序,避免庭审出现不必要的延迟和中断。
承办法官应当在开庭前阅卷,拟定法庭审理提纲,并向合议庭成员通报开庭准备情况。
召开庭前会议的,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
第四条
法庭应当坚持诉权保障原则,依法解决控辩双方争议,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为依法维护被告人质证权,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必要时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第五条
法庭应当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定的审判程序,通过法庭审理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
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分别进行调查。
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案件,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二、开庭讯问、发问程序第六条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异议,并听取其供述和辩解。
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先出示有关证据,再就有关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应当在审判长主持下,先由被告人本人的辩护人进行,再由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进行。
第八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讯问各名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
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
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
第九条
申请参加庭审的被害人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代表人。
对被告人发问完毕后,其他证据出示前,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害人可以就起诉收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陈述,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在被害人陈述后向被害人发问。
第十条
为核实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解决案件事实证据存在的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第十一条
被告人庭前不认罪,当庭又认罪的,法庭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重点围绕量刑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被告人认罪后又当庭反悔的,法庭应当调查核实反悔的理由,并对与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调查。
三、出庭作证程序第十二条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上述申请。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