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黄河大桥项目PPP合同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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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滨州黄河大桥项目PPP合同核心条款

一、项目合作期限

9.1项目合作期限暂定为28年,其中建设期暂定为3年,运营期固定为25年,建设期缩短或延长,整体合作期限相应缩短或延长。

建设期是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是指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次日起至项目结束。

9.2合作期内,若有相关的法律或法规颁布,对PPP项目的合作年限有强制要求,则合作双方应就合作期限另行协商,以保证项目的合规性。本项目期满后需要延长的,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9.3合作期限内发生下列事件,合作期限可适当延长:

(1)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建设期延误30日以上的;

(2)因甲方违约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期暂停30日以上或中止运营的;

(3)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而导致延误的;

(4)因甲方要求和指令的重大变动而导致延误的;

(5)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或项目公司遭受实质性损失的;

(6)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实施的停滞和延误的。

9.4在9.3条描述的可延长期限的事件发生之后,项目公司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限的书面申请,甲方核实后决定是否同意延长项目的合作期限。

9.5项目结束: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项目提前终止。

9.6乙方、项目公司负责在合作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解除在项目资产和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或第三人权利,并清偿和项目有关的全部债务。

二、前提条件

10.1完成融资交割

10.1.1本项目总投资约28974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总投资20%,约57948万元。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项目所需资金,由乙方、项目公司负责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方式融资。项目公司实际到位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及时间除需满足以上要求外,还需满足项目实际投资需求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要求。

10.1.2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10.1.3项目公司成立后150日内按照融资方案提供相关融资合同,报甲方备案。

10.2获得项目相关审批

甲方向项目公司提供前期已完成手续及相关文件,后续基建手续由项目公司负责完成并承担相应费用,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10.3保险

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购买保险,并保证所购保单处于生效状态,向甲方提交相应保单复印件。

10.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

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将其他合同列为本合同的前置条件,项目公司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未来履行本合同时对外签订和履行其他相关合同,并向甲方提供有关合同的复印件。

10.5履约保函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三、融资义务

13.1项目公司融资权利

项目公司可以将项目公司获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的收益权和黄河大桥收费权作为融资担保。

13.2乙方、项目公司融资义务

13.2.1乙方、项目公司负责除资本金外全部项目资金的融资。

13.2.2项目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股东借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运营所需资金,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的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13.2.3项目公司不得以本项目名义进行与项目无关的融资活动。经甲方同意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融资活动,甲方不作为项目公司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且不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13.2.4甲方可协助项目公司达成更优惠的融资条件,如更低的融资贷款利率或其浮动率等,乙方、项目公司应配合,以降低融资成本。

13.2.5乙方对项目的融资承担连带责任。

13.2.6项目公司获得的融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商业信贷资金、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等),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13.2.7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原则上签约的金融机构放款的时间和额度须与项目实际需求最大程度吻合,不得因为资金链问题耽误项目实施。

四、项目资产权属

20.1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所有权(产权)均归政府方(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所有。

20.2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产权变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或处置本项目的相关设施。

20.3本项目合作期内获得的政策性收益、补偿等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五、项目结算

项目结算依据结算当期滨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执行的规定和政策文件。具体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项目公司将交工结算报告提报甲方。

由政府方或政府方委托的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PPP 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计价政策文件、相关规定、施工合同、材料设备批价及交工验收资料等审核确定工程结算总造价(建安工程费),作为可行性缺口补助的依据。

(2)本项目采取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立的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单价;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有效工程量确定。

(3)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工程量清单中具体描述的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中未描述计算规则时执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51号)。

(4)因项目公司或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或其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以下规定调整:

①施工图预算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单价:

定额:执行该单项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使用的计价定额。

取费:执行该单项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使用的取费标准文件。

人工费:执行该单项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使用的人工费标准。

(6)材料要求:由项目公司负责采购材料的,必须由项目公司、监理单位、甲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共同确认。项目公司提供的材料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材料和构配件按规定报有关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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