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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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1. 医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1)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2)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3)服务态度恶劣,引起患者投诉;(4)发生医疗差错,但未造成患者损害;(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

2. 记分标准如下:(1)违反“九不准”规定,每次记10分;(2)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每次记5-10分;(3)服务态度恶劣,每次记3-5分;(4)发生医疗差错,每次记5-10分;(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医疗服务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记分。

三、记分管理1.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记分由所在科室主任负责实施,医务科负责监督和指导。

2. 科室主任应在发现不良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给予记分。

3. 记分结果由医务科汇总,每季度进行通报。

4. 医务人员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诉,医务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并回复。

四、奖惩措施1.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10分,给予警告;2. 累计记分达到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 累计记分达到30分,停职学习1个月;4. 累计记分达到40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5. 医务人员在记分周期内表现良好,未发生不良行为,可给予适当奖励。

五、其他规定1.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岗医务人员(含聘用人员);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3. 本办法解释权归医院医务科。

六、记分周期的计算1. 记分周期从每年的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

2. 每个记分周期内,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分将进行累计,记分不清零。

3. 记分周期结束后,未使用的记分将自动作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2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办法为切实落实省卫生厅、市医管中心等上级主管部门《全面改善医疗服务、推进医德医风建设》、《甘肃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及“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完善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考核对象为全院所有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指在执行过程中违规违纪违法,不遵守医疗规章、规范、常规,存在过失或者造成影响、损害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管理采用年度记分制,任现职年限内累计记分。

实行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一人一档,档案记分列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年终考核、晋升、晋级、聘用的依据。

第三条对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科室与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后记分,并发整改通知书。

各科室应严格对照院部监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认真整改,整改措施及效果由医务处签字确认。

第四条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按规定记分:一、因技术原因存在不足或缺陷:1. 院级投诉记0.2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0.5分/次。

3. 越级投诉记0.5-2分/次。

二、因技术原因发生医疗事故: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2分,相关责任人记1分。

三、因责任心问题造成投诉的:1. 院级投诉记0.5分次。

2. 局级投诉记1分/次。

3. 越级投诉记1-4分/次。

四、因责任心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1. 一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6分,相关责任人记5分。

2. 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5分,相关责任人记4分。

3. 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4分,相关责任人记3分。

4. 四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记3分,相关责任人记2分。

五、因医德医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如下标准记分:1. 发生下列情况者每次扣1分:⑴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等问题,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经处理给医院带来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概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可能威胁患者生命安全的意外事件,包括不良反应、治疗事故、医疗质量问题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预防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发生,同时做好不良事件的及时报告、处理和追踪。

报告流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将其布置在易于患者、医务人员和相关人员获取的位置,以便及时和准确地获取有关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信息。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应当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或患者、家属发现并向医疗机构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调查、评估,并将事件情况记录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簿中,并设立专门的责任人负责事件处理。

对于可能严重影响患者健康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上报所在地区的卫生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的程序填报相关报告。

奖惩制度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以激励和鼓励医务人员及其他员工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主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制度,并将其公开宣传。

对于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簿中记录和反映。

对于有重大贡献的,医疗机构还应当予以奖励或推荐表彰。

对于未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或在医疗安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在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登记簿中记录和反映。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于医疗机构长期存在严重或复杂的医疗安全问题,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整改。

结论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医疗机构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防范的问题。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激励和鼓励医务人员、患者和家属及时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踪,提升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

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1. 简介本文档旨在制定医务人员不当行为的纪律处罚规定,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患者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2. 不当行为定义不当行为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工作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或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害患者权益的行为。

3. 纪律处罚措施3.1 警告对于轻微不当行为,首次违规者可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内容应详细记录,并要求医务人员签署相关文件以示知悉。

3.2 记过对于较为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在一段时间内多次违规的情况,可给予记过处罚。

记过应作为医务人员个人档案的一部分,并在员工考核中予以记录。

3.3 留职察看对于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多次违规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可给予留职察看处罚。

留职察看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医务人员不得参与与患者直接相关的工作,并应接受相关培训。

3.4 取消资格对于极为严重的不当行为,或者同一医务人员多次且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情况,可取消其医务人员资格。

取消资格后,医务人员将失去从事医疗工作的资格,并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4. 执行机构纪律处罚规定的执行由医院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协会负责监督和执行。

相关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纪律处罚委员会,负责对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听证,并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5. 教育培训为了预防不当行为的发生,医院应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

定期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6. 结论纪律处罚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医务人员的行为,保护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医院管理委员会和相关专业协会应密切合作,建立健全的纪律处罚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同时,也要重视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素养,以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

XX医院医务人员工作作风失职行为惩处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医务人员工作行为,教育广大职工遵章守纪,忠于职守,杜绝违纪行为及工作差错、事故的发生,保障医院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创造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

二、处罚种类对失职人员的处罚分行政和经济处罚两类。

行政处罚分为下列几种:警告(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全院通报批评、降岗降职、开除,。

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要求赔偿。

三、失职行为性质界定1、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2、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3、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院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4、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力、效率低下,造成医院和个人经济损失的;5、脱岗、窜岗、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6、工作态度冷漠或个人主观原因导致患者或部门投诉,查证属实的;7、工作信息沟通不及时,关联工作环节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不交接、不主动协调或汇报的;8、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四、处罚程序1、对较为轻微的行为可口头警告外,处罚必须制作书面的处罚单,明确处罚责任人、处罚事由、时间、处罚决定、并由处罚责任人签字。

2、对于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后果较为严重的,应由责任人首先书面检讨事情经过及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及防范措施,经上级主管院长或相关会议根据情节轻重、个人认识态度、造成后果、影响大小等,讨论决定处罚结果。

3、所有处罚决定及相关资料均由人事科存档备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人事科每月底书面通知财务部门执行。

4、对于员工降岗降职、降薪的处罚,可根据员工的改进表现,经科室、人事科考察,报院长审批,减轻或撤销处分。

5、员工的奖罚记录将与个人考核、薪酬待遇、职位调整等挂钩。

五、处罚措施1、对于违规行为的性质、程度的认定,根据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严重程度,原则上分为:一般失职行为:行为本身、性质,由此导致的后果和影响较轻微、属初次违反、所违反的规定和要求为一般性要求、未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较小、未造成医院其他影响。

医务人员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医务人员违规违纪处罚办法

医务人员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及工作责任感,特制订《灵台县医务人员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

1、不按时上班或上班不准时开诊,未经科室主任同意擅自换班,未经接班擅自离岗或值班人员随意脱岗者,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

2、上班期间下棋、打扑克、上网玩电脑游戏、织毛衣、吃东西或从事其他非本职工作者,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每人每次罚款300—500元。

3、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中抽烟,语言不文明,对病人恶语相向,甚至与病人吵架,对医疗卫生机构形象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次罚款500元,在全系统通报并作出书面检查。

4、在诊疗或其他业务工作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费和私自向病人家属出售药品,或与个体药店串通指引患者购药,给予收受财物或出售药品10倍的经济处罚,并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同时给予吊销其执业资格的处理。

5、在诊疗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报告或违反传染病报告等制度,每人每次罚款2000—3000元,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出具计划生育假证明的,按**发〔2011〕329号文件规定执行。

6、违反因病施治原则乱开检查单、乱开药被病人投诉,查实后除自负检查费、药费外,每人每次罚款500—1000元。

医院有关科室向药商提供医生开单信息的,经查实给予2000—3000元的罚款。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

7、违反国家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收费,或私收费者经病人投诉查实的,除将乱收费用全部退还患者外,同时给予当事人乱收费用10倍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8、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造成连续上访、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全县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务人员违章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违章处理制度

医务人员违章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内医务人员的行为,维护医疗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患者权益,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从事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违章定义医务人员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视为违章行为:1.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医疗行为;2.违反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3.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4.泄露医疗秘密;5.虐待病患或遗弃病患;6.不按规定穿着医疗服装及配戴工作证;7.未经过必需的职业培训,擅自从事相关工作;8.擅自离岗、迟到早退;9.工作不认真负责,导致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10.私自接收或索取贿赂、回扣;11.长时间不修养,违反职业道德。

第四条处理原则医务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必需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2.公正公平;3.纪法并举;4.承当责任。

第二章违章行为处理程序第五条举报和发现医院内的任何人对医务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也可以向医院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

医院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必需措施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六条调审核实医院在收到举报后,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违章行为进行调审核实。

相关医务人员应乐观搭配调查工作,并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七条处理措施医务人员一旦违反规定被核实,将依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处理措施包含:1.报告批判:对一般性违章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批判,并在工作记录中进行记录;2.诫勉谈话:对较为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进行书面检讨;3.记过处分:对严重违章行为或多次违章行为,予以记过处分,并在个人信用档案中永久记录;4.调离岗位:对特别严重的违章行为,依法进行调离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5.经济惩罚:对涉及经济利益的违章行为,依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罚款或追究经济责任;6.司法追究:对涉及犯罪行为的违章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异议申诉医务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医院纪委或上级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内容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内容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内容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
医生是社会上备受尊敬和依赖的职业,在医疗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为了规范医生的行为,保障患者的权益,医疗机构通常都会制定相应的惩罚规章制度。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违规惩罚:医生违反医德、医疗行为规范、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行为将会受到惩罚。

这些违规行为包括不诚实、不尊重患者、不遵守医疗标准等。

2. 惩罚形式:医生违规行为的惩罚形式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解职等。

具体的惩罚方式将会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情节来确定。

3. 惩罚程序:医生违规行为的惩罚程序一般是由医疗机构内部的管理部门或者专门的惩罚委员会来处理。

在这个过程中,医生将会有机会陈述和申辩,确保惩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医生惩罚规章制度的出台有助于维护医疗秩序,保障患者的权益。

同时,也通过惩罚来规范医生的行为,促进他们更好地履行医疗职责,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总而言之,《医生惩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医疗机构管理的标志性举措,对于社会的医疗环境的改善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
在未来的发展中,医生们能够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
引言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是为了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患者的权益。

本文将对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进行探讨
和总结。

惩罚规定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行政处罚
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医疗机构或个人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
- 警告: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给予口头或书面的警告。

- 罚款:对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 暂停执业:对涉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疗从业者,可以暂停其
执业资格一定的时间。

- 撤销执业:对涉及极其严重违规行为的医疗从业者,可以永
久撤销其执业资格。

刑事处罚
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医疗职业违规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的方式包括:
- 罚金: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 有期徒刑:对于犯罪较为严重的医疗从业者,可以判处一定时间的有期徒刑。

- 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于犯罪极其严重的医疗从业者,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经济赔偿
患者受到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损害,可以向相关医疗机构或个人提起经济赔偿的诉讼。

经济赔偿的方式包括:
- 医疗费用赔偿:患者因医疗职业违规行为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责任方承担。

- 损失赔偿:患者因医疗职业违规行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如精神损失、财产损失等,可以要求责任方进行赔偿。

结论
医疗职业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定旨在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对于违规行为,将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赔偿等措施,以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可通过“四川智为记分 1分。
03 记分标准
记分标准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形,不良 执 业行为记分共分为50分、30分、20分、10分、5分、2 分、1分七个档次。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一次记50分;受到罚款处罚的,一 次记30分;受到警告处罚的,一次记10分。
• (八)违反诊疗规范术中加价或虚构不存在手术加收患者费用的; • (九)诊所一个自然年度不良记分累积12分的(对设置人或主要负责人记分)。
记分规则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20分。 • (一)未经伦理审查和备案擅自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的; • (二)利用超声技术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
记分规则
•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次记1分。 • (一)未按规定上报医疗差错质量安全事件的; • (二)护士未及时执行医嘱的(发现医嘱出现明显错误的情形除外); •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的; • (四)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 • (五)上岗工作,未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的。
四川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 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3 年版)解读
01

总则

02
记分规则
03
记分标准
04
记分应用
01 总则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执业医 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药学人员以 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总则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执业活 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 度、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医疗保障 政策规定、服务协议但尚未达到吊销执业证书的 行为。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依法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服务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 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记分标准第四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分:(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患者损害的;(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无菌操作、消毒隔离制度等,造成患者感染的;(四)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违反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七)违反医疗质量安全规定,造成患者损害的;(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技术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记分标准如下:(一)轻微不良行为,给予1-3分;(二)一般不良行为,给予4-6分;(三)严重不良行为,给予7-9分;(四)特别严重不良行为,给予10分。

第三章 记分程序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给予记分,并将记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记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记分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记分结果应用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12个月),累计记分达到6分以上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警告等处理;累计记分达到10分以上的,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届满,记分予以清除。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规定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规定

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及相关医疗管理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医师医疗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主要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医疗核心制度和故意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个人,以达到提高医务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的目的。

一、实施办法1、建立医疗不良行为的量化标准(见附件,分为医疗严重违规行为和医疗一般质量问题);2、建立医师不良行为档案;3、对在医务科(和各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发现的,以及在医疗纠纷中体现出来的严重医疗违纪行为,按照量化标准给予记分和经济处罚;二、处罚措施1、一个月内累计扣分低于4分的,免于处罚,通知整改。

2、一个月内累计扣4分或高于4分的,每分扣罚人民币50元。

3、一年内累计扣24分或高于24分的,取消年终优秀医疗个人奖项的评比资格。

4、一年内累计扣32分或高于32分的,取消年终奖,脱产一个月,到医务科培训学习。

5、一年内累计扣40分或高于40分的,报人事科给予降级降职处分。

6、进修医生、实习医生的扣分由带教老师承担。

7、每个月科室医生扣分总和超过12分,扣除科室月收入0.1%8、一年内科室累计扣分超过144分,取消科室当年评选先进科室资格。

附件:医疗不良行为量化标准一、医疗严重违规行为(以下除特殊标明外,每项扣2分)(一)核心制度1、需要交接班而没有交接班记录的;2、需要术前讨论而没有术前讨论记录的;3、缺手术同意书、输血同意书。

扣6分;4、缺特殊检查同意书、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通知书、自动退院同意书、尸检同意书、知情告知授权书之一的;拒绝检查、治疗但无患方签字的;扣3分5、死亡病历未进行死亡讨论的;扣3分6、住院医师每天一次查房,主治医师每周二次查房,主任查房每周1-2次,对危重病人应根据病情随时查房;7、高危手术、新技术手术、有纠纷或倾向的手术、重要器官摘除、截肢手术等未经医务科审批同意,就擅自决定施行;8、科室内疑难病人,有明显跨科疾病,尤其易于突发意外的疾病,不请相关科室会诊及超执业范围诊治;9、普通会诊要求24小时内完成,急会诊要求10分钟内到位;全院性会诊按时到位。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为有效贯彻落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涉及的内容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发生医疗纠纷,无论何因导致医疗机构赔付患者及其亲属现金≥2万元的。

5、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7、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8、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9、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0、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11、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

12、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的。

13、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的。

14、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

15、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16、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7、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8、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9、因本人过失造成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损害单位利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医院规章制度处罚

医院规章制度处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医务人员、工作人员及实习、进修人员。

第三条医院规章制度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四条以下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患者人身伤害或病情加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二)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三)违反医院财务制度,挪用、侵占医院财物或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五)违反医院劳动纪律,迟到、早退、旷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六)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七)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八)违反医院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五条对上述违规行为,医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记过:对较严重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过一次。

(三)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降职处理。

(四)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刑法或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六条发现违规行为,医院相关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第七条调查核实后,对违规行为予以确认,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医院领导。

第八条医院领导根据调查结果和本规定,决定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九条处罚决定应书面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一、引言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心,特制定本医院内不良事件处罚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医务人员,对违反相关规定和造成不良事件的行为将依据本制度进行处罚。

二、处罚种类及适用情形停职调查:适用于涉及严重不良事件或医疗事故,需对当事人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

停职期间,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待调查结果明确后再作进一步处理。

经济罚款:适用于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事件。

罚款金额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行政处罚:适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良事件。

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

撤销资格:适用于因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医疗事故而丧失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撤销资格需经医院管理层审批,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通报批评:适用于涉及不良事件但未造成严重后果,需对当事人进行警示和教育的情况。

通报批评将在医院内部进行,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记录不良行为:适用于所有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不良事件,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不良行为记录将纳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评优等方面的参考。

取消晋升资格:适用于因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或造成不良事件而受到处分的医务人员。

取消晋升资格的时间和范围将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赔偿患者损失:适用于因医务人员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不良事件。

赔偿金额根据患者实际损失和医院相关规定确定。

三、处罚程序不良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情况和本制度规定,提出处罚建议。

处罚建议需经医院管理层审批,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医院将组织复议。

四、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医院名称][发布日期]。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职业道德建设,坚决纠正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等损害医院及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太原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本院医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其行为也可在全院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二)责任心不强,协作意识差,工作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患者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四)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六)开大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八)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或临危退缩的;(十)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如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十一)违反卫生行业纪律“八不准”,收受或索要“红包”、回扣行为的;(十二)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造成后果的。

第二条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其目的是警示和教育相关人员,提高遵纪守法、合法规范行医的自觉性,是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措施之一。

第三条对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根据错误性质、影响范围等在院周会、职工大会上进行。

第四条对任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本制度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为了依法治院,强化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制度.一、医院应严格遵守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依法执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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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不良行为处罚条例
为有效贯彻落实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涉及的内容
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并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发生医疗纠纷,无论何因导致医疗机构赔付患者及其亲属现金≥2万元的。

5、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被投诉的,经查情况属实的。

6、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离岗、脱岗、串岗或干私活、进行娱乐活动。

7、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有价证券、物品和宴请的。

8、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9、通过介绍病人到外院做本院已开展的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10、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的。

11、使用假劣药品,或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的。

12、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离休和医保病人的。

13、在治疗离休、医保病人中违规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调换药品的。

14、违反诊疗原则开大处方、乱检查、滥用药,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

15、私自设立小金库的。

16、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及其他物品者。

17、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开具与病情不符的诊断证明、假报告,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私取节育环、胎儿性别鉴定。

18、未经医院批准,擅自搞业余或兼职服务;动用医院设备、器械、医疗用品为科室或个人谋取私利者;私自外出会诊、手术、讲学、外转病人的。

19、因本人过失造成新闻媒体批评曝光、损害单位利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20、违反财务规定,私自收取病人现金的。

21、参与虚假医疗广告或医疗器械促销宣传的。

22、一年内有3次医疗方面投诉且经检查核实的。

23、跨专业收治病人的;违反手术、用药分级管理的。

24、违反法律法规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等各种行为的。

25、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医务人员不良行为的信息来源
院长信箱、来信来访、病人问卷调查、监督投诉电话等。

三、管理上报处理程序
由各管理科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分别上报院办,依据《本院员工奖惩条例》处理并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处理方式
1、诫免谈话,批评教育,点名批评,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罚。

离岗学习、执业注销。

4、延迟或取消晋升职称或聘用职称。

5、违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做到处理依据充分、处罚得当,通过对个别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的处理,教育广大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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