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案例
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大家讲一个有关合同法合同变更的超有意思的案例。
有这么两个人,小李和小张,他们之前签了一份合同,说好小李要卖给小张一批货物。
就好比你和朋友约好了要一起去看电影一样。
可是呢,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
市场上这批货物的价格突然大涨,小李就不乐意了,心想:哎呀,这可亏大了呀!
这时候,小李就找到小张说:“哥们,咱能不能商量商量,这价格得变一变呀!”小张一听,那可不干了,回道:“咱不是都签好合同了吗,咋能说变就变呢?”大家看,这像不像你答应了别人一件事,结果突然又想反悔?
他们俩就这么僵持不下。
哎,这可咋办呢?这就涉及到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啦!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双方都同意,那合同是可以变更的。
可小张不同意呀!
这时候小李就犯愁了,心里那个懊恼啊!他后悔当初怎么没在合同里加上一些灵活的条款呢,就像你出门没带伞,结果下雨了,那叫一个懊恼啊!
后来呢,小李实在没办法,就去找了个律师咨询。
律师告诉他,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单方面想变更合同是很难的。
就好比你想一个人改变游戏规则,那其他人能同意吗?
最后啊,小李也只能自认倒霉,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啊,把各种可能的情况都考虑到,不然等出了问题再后悔就晚啦!合同就像是一把锁,把双方都锁住了,不能轻易地改变,除非大家都同意。
所以啊,大家以后在签合同的时候,可一定要谨慎再谨慎啊!别像小李一样,到最后只能干着急。
这就是我的观点啦,大家觉得呢?。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例一:合同主体不明确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采购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商品。
当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时,供应商却辩称合同主体不明确,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与公司还是与公司的某个具体部门签订的合同。
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法院最终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案例二: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小张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交付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小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例如,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定义不明确,对于交付时间的延误也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双方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产生了争议,最终小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的行程、费用、保险等条款。
然而,当小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时,旅行社却以合同格式不规范为由拒绝赔偿。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小李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无法证明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案例四:合同遗漏重要条款小王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项目、价格、工期等条款。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
合同十大经典案例及分析案例一:买橘子引发的合同误会。
话说有个小商贩老张,在街边摆摊卖橘子。
小李路过,看到橘子很新鲜,就跟老张说:“大爷,你这橘子我全要了,一共多少钱?”老张乐呵地说:“算你50块吧。
”小李说:“行,不过我得先去旁边超市买点东西,回来拿橘子,钱我先给你。
”老张收了钱。
可是等小李回来的时候,老张以为小李说的“全要了”是指他车上剩下的那半袋橘子,而小李觉得是摊位上所有的橘子呢。
分析:这里的问题就是合同内容不明确。
他们只是口头约定了“全要了”这个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界定到底是哪些橘子。
在正式的合同里,哪怕是这种小买卖,如果能明确数量,比如说“摊位上现有三筐橘子共100斤”,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误会了。
这就告诉我们,合同里哪怕是最简单的买卖,关于标的(这里就是橘子的范围)一定要明确规定。
案例二:租房的“惊喜”小王要租一间房子,和房东赵姐签了合同。
合同上写着“房租每月1500元,押一付三”。
小王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的下水道老是堵,而且屋顶还漏水。
小王找赵姐,赵姐说:“合同里可没说房子必须没毛病啊。
”分析:这就是合同里没有考虑到房屋质量相关的条款。
虽然小王可能因为想赶紧租到房子没太在意这些细节,但是在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里,房东有义务提供适合居住的房屋。
这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虽然合同(菜单算一种简单合同形式)没写菜里不能有沙子,但你肯定觉得菜应该是干净卫生的。
小王在签合同之前应该要求房东明确房屋的基本状况,或者在合同里加上类似“房东保证房屋基本设施完好,可正常使用”这样的条款。
案例三:合作开饭馆的“坑”小张和小刘打算合作开饭馆。
两人签了个简单的合同,说一起出钱,利润平分。
结果饭馆开起来后,小张天天在饭馆忙前忙后,小刘就偶尔来看看。
到了年底算利润的时候,小刘说:“咱们说好利润平分,我也出了钱,我就拿我的那一半。
”小张可就不乐意了,他觉得自己付出的劳动多,应该多拿点。
分析:这个合同只考虑了出资,没考虑到双方的劳务付出。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这些错误如果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分析合同范本中常见的错误,并探讨如何避免这些错误的发生。
一、案例背景二、合同范本中的错误(一)合同主体信息错误合同中乙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填写错误,导致甲方在发货时将货物发错了地址,给双方都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二)货物描述不清晰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过于简单,只提到了货物的名称和数量,没有对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标准等重要信息进行详细说明。
这导致在货物交付后,乙方发现货物的规格和型号与自己的需求不符,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三)价格条款不明确合同中只规定了货物的总价,没有明确单价和计价方式。
这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货物价格的计算产生了分歧,影响了合同的顺利履行。
(四)付款方式不合理合同中规定乙方在收到货物后的 30 天内支付全部货款,但没有约定乙方在支付货款前是否需要对货物进行验收。
这导致乙方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而甲方则认为乙方已经接收了货物,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双方因此陷入了僵局。
(五)违约责任不清晰合同中虽然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对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和赔偿标准没有进行明确约定。
这使得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难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一)原因分析1. 甲方在提供合同范本时,没有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的审核和修改,导致合同中存在一些明显的错误和漏洞。
2. 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对合同范本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协商,没有及时发现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改。
3. 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二)影响分析1. 由于合同主体信息错误,甲方将货物发错了地址,导致货物延误交付,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争议典型案例选(上)【高杉按语】诉讼时效, 又称消灭时效, 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因为我国民事立法采用了两年的短时效[1]制度, 所以诉讼时效争议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 且争点极为细密。
诉讼时效常见的争议点有: 债权人工作人员催款证言的证明力、催款录音的证明力、长期供货多笔货款之间的时效关系、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务的时效起算点及宽限期的认定、未能按约付款出具欠条后时效起算点的认定、时效届满日系节假日是否顺延、催收函件被退回能否中断时效、普通违约金和逾期违约金的时效起算点、交房请求权是否适用时效、合同无效之诉是否适用时效制度, 等等。
就诉讼时效的上述争议点, 本文特筛选出若干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 供大家参考。
【本文目录】(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2)邮寄催款通知、债务清收通知等债权主张文件对时效中断的效力(3)调解、起诉、报案等行为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4)持续、多次交易中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5)履行期限约定不明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6)买卖合同中欠条、收条、对账单对诉讼时效认定的影响(7)房地产买卖中诉讼时效的认定(8)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明与程序限制(9)诉讼时效的其他问题: 超过时效后部分偿还、主张合同无效的“时效”[2]【裁判要旨】(1)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一般情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民二商终字第340号青岛昌发家具有限公司与高庆铜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 虽然李国光在收到条中写明2008年6月底之前付款。
但上诉人于2009年春节前向被上诉人付款20000元, 即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宋程前出具的收款条时间2009年1月15日为最后一次付款时间, 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本案被上诉人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对于上诉人该项抗辩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民一终字第92号刘长兴与刘明选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合同变更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于2010年10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两年,合同总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
2012年12月,开发商因市场行情变化及自身发展战略调整,决定对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的升级改造,包括增加绿化面积、增设休闲设施等。
为此,开发商与安装公司进行了协商,希望对原合同进行变更,增加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内容。
二、争议焦点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2. 变更后的合同价格如何确定;3. 工期如何调整。
三、法院判决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就合同变更事项进行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且变更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变更合法有效。
2. 变更后的合同价格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增加或者减少合同价款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对增加的配套设施施工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并就新增工程量、单价及总价进行了明确约定。
因此,变更后的合同价格合法合理。
3. 工期调整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履行期限,增加或者减少合同履行期限应当公平合理。
”本案中,开发商与安装公司就增加的配套设施施工内容约定了合理的工期,且双方均同意在原合同工期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因此,工期调整合法合理。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变更的合法性是关键。
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变更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3篇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3篇篇一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一、合同主体1.1 甲方(甲方指________):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乙方(乙方指________):具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为________(具体描述合同标的,如商品、服务、工程项目等)。
三、合同金额3.1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小写:【】元)。
四、支付方式(1)现金支付;(2)转账支付;(3)其他支付方式。
五、合同履行期限5.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合同履行地点6.1 甲方履行地点:________;6.2 乙方履行地点:________。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1)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双方协商一致;(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8.1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解决9.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10.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乙方(盖章或签字):________名词解释:1. 合同主体:指在合同中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合同标的: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商品、服务、工程项目等。
3. 合同金额: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易金额。
4. 支付方式:指合同中约定的支付合同款项的方式。
5. 合同履行期限: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
6. 合同履行地点:指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一直以来,劳动合同是保护员工权益的法律工具,旨在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用人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规避劳动合同法的问题,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即用人单位只提供一份劳动合同给员工签订,并不履行向员工提供合同副本的义务。
这种做法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员工的权益,给员工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和不安全感。
首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带来的风险是无法忽视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一式两份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提供的义务之一。
合同副本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员工对于劳动关系的凭证。
没有合同副本,员工将失去证明自身权益的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将面临无法维权的困境。
其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所反映的问题是用人单位对员工权益的漠视。
当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合同副本时,往往意味着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劳资矛盾,不利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建立。
再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也暴露出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无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提供合同副本给员工,未经合法依据,用人单位单方面不提供合同副本是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应该重视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合同法的规定,为员工提供应有的权益保障。
为了解决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的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不提供劳动合同副本的行为,应严厉追究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权益的宣传和教育,让劳动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各界人士和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通过舆论监督和法律援助等方式,为受到侵权的劳动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从长远来看,解决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不给员工的问题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执法力度。
合同典型案例
合同典型案例合同典型案例甲方: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乙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市XXX区XXX街道XXX号法定代表人: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业务和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为乙方提供XXX服务,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服务协议》。
二、服务方式1.甲方将按照双方商定的服务标准开展工作。
2.甲方将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三、服务期限1.服务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四、费用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XXX元。
2.乙方于收到服务费用后三日内支付全部费用。
五、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质量完成提供服务,则应承担乙方因此而产生的实际损失。
2.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服务费用,则应承担违约金应按照欠款金额的2%计算。
六、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服务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变更和解除1.双方可就服务内容和方式协商变更。
2.若甲乙双方出现重大原因无法履行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除本合同,同时承担对方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八、争议解决1.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方、乙方均同意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九、法律适用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一致同意将就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提交中国XXXX人民法院管辖。
十、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中所用的数量单位均指人民币。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日期:。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3篇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3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下称甲方)乙方:【公司名称/个人姓名】(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基于一份合同效力纠纷,经过多次协商,现就该合同纠纷进行再审,并达成以下协议:一、背景概述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一份合同,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合同效力产生纠纷。
在前期争议解决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依法提起再审。
经双方充分沟通,达成以下协议以解决合同效力纠纷。
二、再审事由及依据1. 再审事由:甲乙双方对原合同的效力存在争议,需通过再审解决争议。
具体争议点包括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等。
2.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依法申请再审,以解决合同效力纠纷。
三、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原合同的有效性及法律效力。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
2. 甲方承诺履行其在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并对未履行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亦同意在甲方履行义务后按照约定完成相关事项。
3. 双方共同确认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条款有效,并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如协商无果,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双方同意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遵守合同约定,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权益,共同维护合同的稳定与公正。
5.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再审程序及安排1. 双方同意将本协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
法院审查确认后,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 双方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配合法院进行审查工作。
审查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顺畅,及时解答法院提出的问题。
审查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如裁决支持本协议内容,则本协议生效并执行;如不支持,则按照法院裁决执行。
3. 在再审期间,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内容履行义务。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3篇
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典型案例3篇篇1甲方:【甲方名称或实体】乙方:【乙方名称或实体】鉴于甲乙双方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纠纷,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再审典型案例分析,双方就合同效力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概述双方于【签订时间】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涉及【合同内容概述】,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现需对合同效力进行再审。
二、合同效力争议点1. 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合规性争议;2. 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3. 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4. 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权益争议。
三、法律依据与原则1. 遵循法律法规:双方应按照《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2. 公平公正: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诚实履行合同约定;3. 合同自治:双方应尊重合同约定,遵循诚信原则,自主协商解决合同争议。
四、再审典型案例分析结果及结论经过对同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及研究,双方同意如下结论:1. 合同签订时,双方均应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 合同内容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合同履行情况;4. 若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五、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2. 乙方应尊重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协商解决;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争议,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纠纷解决方式及程序1. 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争议;2. 若协商无果,可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 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4. 仲裁或诉讼结果出来后,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订立合同不规范的案例
订立合同不规范的案例那我就开始讲啦。
案例一:口头约定的糊涂账。
小张想租老王的房子,俩人就在小区门口碰见了,简单聊了几句就把这事儿定了。
老王说:“小张啊,我这房子一个月就1500块租金,水电你自己交,你看行不?”小张忙不迭点头说:“行嘞,王叔,我这就准备搬进来。
”可这没个书面合同啊,问题就来了。
住了俩月,小张说:“王叔,你这房子好多东西都坏了,你得修修啊。
”老王不乐意了:“当初可没说我负责修啊。
”小张就急眼了:“那这房子要是啥都坏着,我咋住啊?”结果俩人就为这事儿吵得不可开交,都各说各的理。
为啥呢?就因为只是口头约定,好多事儿没说清楚,这就像一笔糊涂账,谁也说服不了谁。
案例二:合同条款不清的“大坑”小李开了个小网店,想从老赵那儿进一批货。
他俩就简单弄了个合同,合同上写着“老赵向小李提供货物若干,小李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货款。
”好嘛,这“若干”和“市场价格”可就太模糊了。
老赵发了一小批货过来,小李就打电话问:“赵哥,你这货也太少了吧,我要的量比这多啊。
”老赵却说:“合同上写的若干,我觉得这就是合适的量啊。
”到了付款的时候,又出问题了。
小李觉得市场价格应该是某个低价平台的价格,老赵却觉得是那些大商场的零售价。
这一下,俩人又掐起来了,这生意做得那叫一个闹心。
就因为这个订立合同的时候条款不清,就像给自己挖了个大坑,都掉进去出不来了。
案例三:签字乌龙事件。
有个公司叫A公司,和B公司合作一个项目。
他们弄了个合同,合同上的条款倒是写得挺详细的。
可是呢,A公司负责签字的那个经理,那天正好喝了点酒,迷迷糊糊就把名字签错了一个字。
B公司当时也没仔细看。
过了一段时间,项目进行到一半,出了点小纠纷。
B公司就拿着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上的签字都不对,这合同是不是不算数啊?”A公司这才发现这个问题,赶忙解释说是签错了。
但B公司就不依不饶了,觉得A公司办事不靠谱,这个合同的有效性都成了问题,好好的合作就因为这个签字的乌龙事件变得岌岌可危了。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
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一、“糊涂账”合同:小公司的大烦恼。
有一家小型创意设计公司,叫酷创设计。
他们为了一个大项目,和一家客户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
这合同啊,写得那叫一个乱。
问题呈现。
合同里关于项目的交付标准模棱两可。
酷创设计觉得按照行业常规做就好,可客户却有自己独特的想法,但这些想法在合同里根本没明确体现。
付款方式也乱得像一团麻。
说是分阶段付款,但是每个阶段的界定非常模糊,就写了大概的任务描述,没有具体的时间节点或者明确的验收标准。
更糟糕的是,违约责任那一块,几乎就是空白。
就好像两个人约定一起走路,但是谁走错了路、该怎么惩罚,完全没说。
整治过程。
酷创设计在合同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首先把项目团队的成员都召集起来。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把从项目开始到现在遇到的所有关于合同的困惑都讲出来。
然后,他们找了一位在合同法律方面比较有经验的朋友来帮忙梳理。
针对交付标准,他们详细列出了从设计初稿到最终成品的每一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色彩搭配、元素运用、尺寸规格等等,还附上了参考案例。
付款方式重新设定了明确的时间,比如初稿交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付第一笔款,修改后的方案通过验收后的5个工作日内付第二笔款,并且明确了验收的具体标准,像必须有客户方指定的三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之类的。
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如果酷创设计延迟交付,每天要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如果客户延迟付款,也要按照同样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经过这样的清理整治,这个项目又重新走上了正轨。
酷创设计和客户之间的矛盾也减少了很多,双方都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项目最终顺利完成,酷创设计还因为这次成功的合作,赢得了更多的业务机会呢。
二、“霸王条款”合同:租客的辛酸史。
小张是个刚毕业来到大城市打拼的年轻人,租房的时候就遭遇了一份充满“霸王条款”的合同。
问题呈现。
房东在合同里写着,如果租客想要提前解约,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扣除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这可太霸道了,小张心想,万一自己工作调动到别的城市,这不是要白白损失一大笔钱嘛。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一、合同一式两份的典型案例案例描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产品,并明确了产品的规格、数量、价格等。
合同一式两份,A公司持有原件,B公司持有副本。
争议情况:在产品交货之前,A公司发现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动,原定的产品价格比合同约定的价格低。
于是,A公司私自在合同原件上做了涂改,将产品价格修改为更高的价格。
当B公司收到合同副本时,发现与原件所示的价格不符,产生争议。
解决方法:B公司认为A公司的涂改行为是不合法的,要求按照合同原件的规定执行。
B公司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并提供了原件和副本作为证据。
法院判决认定A公司的涂改行为违反了合同一式两份的约定,应按照副本中的价格执行。
二、涂改争议的典型案例争议情况:D先生在支付第一个月租金时,发现与合同上签订的约定不符。
D先生要求恢复原来的租金标准,并要求赔偿因涂改引起的损失。
解决方法:D先生认为C先生的涂改行为是违法的,要求恢复合同原约定的租金标准。
D先生将争议提交给法院,并提供了合同副本以及其他证据,证明涂改是由C先生私自进行的。
法院判决认定C先生的涂改行为违约,并要求恢复原定的租金标准,并赔偿因涂改引起的损失。
以上是关于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的典型案例。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合同一式两份能够有效避免合同的涂改争议,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
而一旦出现涂改争议,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规定,判断涂改的合法性,并依据合同原件或副本来处理争议。
有效的合同管理和明确的合同条款对于避免涂改争议的发生至关重要。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合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文件,它是双方在特定情况下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合同可能会被违法。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关于合同违法的典型案例。
1. 违法合同案例: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在买卖合同中,常常会出现一方故意隐瞒商品质量、产地、原料等重要事实,而导致对方误解从而签订合同的情况。
甲方向乙方出售一批化妆品,实际上这批化妆品已经过期或者是假冒伪劣产品,但甲方却故意隐瞒这些信息,导致乙方误认为是正品而购买。
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违背了合同的诚实信义原则,可以认定该合同为违法合同。
在拍卖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卖主没有权力出售拍品的情况,某个珍贵字画是国家文物,但私人拥有者未经文物部门许可就擅自拍卖。
这种情况下,该拍卖合同就会被认定为违法合同,因为卖主没有权力处置拍品。
在劳务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违法劳务内容,雇主要求员工长时间超时工作没有加班费,或者是违法解雇员工等情况。
这种劳务合同也是违法合同,因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在租赁合同中,有时候会出现违法的租金涨幅、损害房客权益的条款,房东要求房客提前支付数月的租金、不提供正常的居住环境等情况。
这样的租赁合同也是违法合同,因为违反了相关房屋租赁法规定。
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遵守法律、公平原则,如果一方利用欺骗、强制等手段达成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原则,那么这种合同就是违法合同。
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合同违法典型案例】就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二篇示例:合同违法典型案例一:虚假宣传合同小明是一位消费者,在购买一款保健品时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承诺该保健品能够增强免疫力,预防各种疾病。
小明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并没有感受到合同中承诺的效果。
后来,小明发现该合同中的宣传内容存在夸大事实的情况,与实际效果不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属于虚假宣传合同,已被违法。
案例1:真假CIF合同争议案
案例1:真假CIF合同争议案H进出口公司与英国D公司签订一份CIF合同,由H公司向D公司出口一批轻工业产品。
合同订有两项特殊条款:(1)货物于2001年10月由中国上海港运往英国利物浦(Liverpool)港,H公司保证货物不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须于当年8月底前将有关信用证开到H公司。
(2)如果载运船只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D公司可以取消合同,如果届时D公司已付款,则H公司须将所收货款如实退交D公司。
合同签订后,H公司在清理合同过程中对该合同性质发生了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虽订有两项特殊条款,但仍属CIF合同。
因为(1)该合同是按CIF贸易术语签订的,而贸易术语通常表明合同性质;(2)D公司的特殊要求只是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而已;(3)该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符合CIF贸易术语凭单付款的基本特征。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CIF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而不是实际交货。
在CIF条件下,只要卖方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该合同把实际交货作为履行合同的条件,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成为一个假的CIF合同,违背了H公司的成交意图,应修改合同。
问题:1.你同意哪种意见?决定合同性质的因素有哪些?2.该合同对H公司可能产生哪些不利影响?3.是否有必要修改合同?案例2: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2001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Quebec)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装运和转船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运往魁北克的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哈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的例子
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的例子《说说合同过错相抵原则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合同过错相抵原则。
听着好像挺专业挺严肃哈,但咱用接地气的例子来说,保证让你明明白白。
打个比方哈,小明要盖房子,找了包工头老王来干活儿。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老王得在三个月内把房子盖好,小明呢按时付钱。
结果这老王,盖房子的时候拖拖拉拉,眼看三个月都快过去了,才盖了一半。
这时候小明着急了啊,自己原本计划好三个月后要搬进新房呢,这可咋整。
于是小明也犯糊涂了,一气之下就没给老王后续的工程款。
到这儿,大家看出问题来了吧。
老王有错在先,没按时完工,但小明也有问题啊,他没按合同给人家钱。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
要是按照合同过错相抵原则来处理呢,法官就会这么看。
老王,你既然接了这活儿,就得守信用按时完工,没做到就是你的错。
小明呢,你也不能因为人家有错,你就不给钱啊,合同上写了的嘛。
所以啊,最后可能就会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分担责任。
比如说,老王的过错大一些,那么他可能就得承担大部分责任,但小明也得承担一小部分责任,因为他也没完全遵守合同。
你看,这就好像两个人打架,一个人先动的手,那他肯定不对。
但另一个人呢,还手的时候下手太重了,那他也有问题。
不能只怪一方,双方都得反省反省。
这合同过错相抵原则啊,其实就是告诉我们,在合同里,大家都得讲诚信,别想着出了问题就全怪对方。
要公平地看待,自己有错就承认,该承担的责任就得承担。
这在生活中也特别常见,就像我们和朋友之间有个约定,要是自己没做到,就别光埋怨人家。
大家都有错的时候,就得好好商量,各退一步,别死咬着对方的错不放,自己的错就当看不见,那不就成耍赖了嘛。
总之呢,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看似复杂,用咱这例子一讲就简单明了。
大家在生活中遇到类似的事儿,就想想这个,公平公正地去处理,这样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和谐,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哈哈!。
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的例子
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的例子《说说合同过错相抵原则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唠唠合同过错相抵原则。
这玩意儿呢,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还挺常见的,只是可能咱有时候没意识到罢了。
给你们说个例子啊,有一次我朋友小李打算租个店铺做生意。
他和房东签合同的时候呢,上面写得明明白白,说好了各种条件,比如租金多少啦,啥时候交啦之类的。
结果呢,小李自己糊涂,到期了没交租金。
这房东火了呀,就打算跟他解除合同。
可小李不干呀,他说自己是记错时间了,不是故意的。
这时候,合同过错相抵原则就派上用场啦!房东也有过错呀,他在合同期间,对店铺的一些设施维修不及时,给小李做生意造成了一些影响。
所以呀,不能光怪小李没交租金,房东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咱不能让一方全背锅呀,对不?这就像一场拔河比赛,两边都有使力,不能全算在一边头上。
其实这过错相抵原则,就像是一碗水要端平。
咱不能偏袒一方,也不能让一方太吃亏。
毕竟,谁还没有个犯错的时候呢。
比如咱俩一起合作做个项目,你要是因为啥原因没完成任务,那我也不能把错全怪你头上呀,我自己可能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呢。
再打个比方吧,就好像两个人走路撞一块儿了。
不能光说一个人的错,也许两个人都没看路呢。
这合同过错相抵原则也是一样的道理,得公平公正地看待双方的过错,不能让一方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呀。
有时候呢,人在江湖,难免犯错。
但是有了这个原则,咱就能比较合理地处理这些问题啦。
咱不能一棒子打死一个人,得看看这事情背后的各种原因和情况。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总之呀,合同过错相抵原则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一个小法官,它会告诉你,别着急,咱慢慢来,大家都有责任,一起解决问题才是正道。
这样我们在处理事情的时候,就能更加理性,少一些争吵和矛盾,多一些理解和包容。
希望大家以后遇到类似的事情,能想起这个原则,让咱的生活更加和谐美好呀!你们觉得我说得有道理不?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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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式两份及涂改争议典型案例选
企业进行采购、销售等交易行为并订立合同时,通常会在合同尾部条款中明确“本合同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此种条款的目的就在于避免双方因对合同条款的内容本身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纠纷。
进入诉讼后,一方若认为对方提交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添加,只需拿出己方持有的合同便是非立判。
在双方缔约过程中,如就已打印好的合同文本的条款需要调整,可直接在一式两份的合同上做一致改动,改动之处加以双方签章更为妥当;但若不加签章,因为双方各执一份且改动处一致,通常也不会就是否存在单方涂改发生争议。
此种合同缔结时双方意思一致的涂改添加,不同于合同缔结之后的变更,后者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从筛选案例的情况来看,诉讼中一方认为对方提交法庭的合同存在单方涂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应持有的合同原件的,其关于对方涂改的主张较难获得法院支持。
就此类纠纷,本文特筛选出一份典型案例全文和若干类似案件的裁判要旨如下,供大家参考。
【裁判要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925号深圳市润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审法院认为,鑫某公司与润某公司签订的涉案《购销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关于该协议中手写部分内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条款问题。
依协议约定,该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润某公司作为协议当事人,理应持有一份协议原件,如其主张鑫某公司提交的协议中手写内容系鑫某公司单方添加,理应向法庭出示其持有的协议原件,以支持其主张。
但经法院释明,润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其持有的协议,故应推定润某公司持有的协议中亦有手写部分条款,该等条款为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4号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煌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该案例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在双方当事人对《协议书》的形式与内容主张不一,三木公司作为签约一方又不能提供《协议书》原件或相反证据证明煌星公司《协议书》原件不真实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煌星公司提供的《协议书》原件,能够证明《协议书》第五条关于“由于三木公司所购买的煌星大厦的房产为在建工程,并已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作为资本”的内容,为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认定三木公司知道煌星公司已将三份《商品房合同》项下房产作为投资投入南南公司的证据采纳,并无不当。
故对三木公司关于煌星公司持有
的《协议书》原件内容为其变造,并对其隐瞒了该事实,已构成欺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257号上海剑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麟樽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针对麟樽公司主张付款所依据的2007年8月7日购销合同,剑婵公司对该合同上盖具的剑婵公司印章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指出合同条款中“弥勒县冶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是后来添加上去的。
对此剑婵公司负有举证责任。
依照常理,合同应当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然而剑婵公司未能提供无上述字迹的合同,属于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因此确认上述合同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并认定该笔付款麟樽公司付到了剑婵公司指定账户。
二审法院认为,按常理,书面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各执一份,故有理由相信剑婵公司也持有争议合同原件,其理应提交其持有的证据原件以印证其关于麟樽公司擅自涂改证据的主张。
剑婵公司称因保管不慎遗失合同,但未能提供合理理由,难以采信。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故应由剑婵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法确认弥勒县建材公司是剑婵公司指定的收款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89号上海瑞马钢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宏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一审法院认为,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经瑞马公司、长宏公司双方盖章确认,真实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印刷体记载的内容予以认可,对手工书写的内容不予认可。
瑞马公司称手工书写的部分是长宏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自行增加的内容。
但根据该合同用印刷体的明确记载,“合同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瑞马公司应持有一份该合同,而瑞马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既无长宏公司代表人的签字,也未加盖长宏公司公章,由于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与长宏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核对,故原审法院对于瑞马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工书写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对于瑞马公司关于《产品购销合同》上手写内容已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只是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作出的程序处理,并未对本案的实体问题作出任何认定,一审法院对瑞马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对本案实际争议的焦点即对于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手写增加部分应如何认定,二审法院评析如下:瑞马公司无法提交盖有长宏公司印章的《产品购销合同》的法律后果仅是本案应分析认定的合同应该是长宏公司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
在瑞马公司对长宏公司修改合同内容
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并不能必然认定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为合同内容。
人民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的规定,对手写增加及涂改部分内容是否符合常理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作为合同内容约束当事人的认定。
涂改部分已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8号生效民事裁定认定,书写增加部分内容则应由原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认定。
原审法院并没有对上述当事人争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判断,仅以瑞马公司未能向原审法院提交经双方签字盖章的《产品购销合同》为由便作出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内容为合同条款的认定显属不当。
就合同签订而言,双方交易金额达6355505.45元,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均会采取审慎的态度。
从双方提供的合同形式看,整份合同内容是以打印形式体现出来。
长宏公司增加手写部分“运输到货后,供方通知需方并出示运单(提货人为需方),付款后提货”的内容实际是增加了瑞马公司的义务,与长宏公司在合同第8条中把打印本“签订地”涂改成“交货地”从而改变本案协议管辖的法院一样,属于合同的重大变更事项。
如果是签订合同时在瑞马公司办公室现场修改,则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当事人应对修改部分给予如在手写及涂改部分加盖印章或者重新打印等某种形式的确认。
另外,长宏公司增加的手写部分条款是在第3条“运输方式及到达和费用承担”后面,而并非添加在约定交货事项的合同第5条。
上述情形均有违正常
的商业习惯。
长宏公司在庭审中“瑞马公司称来不及所以不打印,长宏公司尊重瑞马公司意见。
”的陈述显然有违常理。
结合合同履行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货到芳村码头后当事人就货物交付问题产生纠纷时,长宏公司要求瑞马公司出具的仅仅是涉案货物属于瑞马公司所有的书面证明,并非出示长宏公司为提货人的运单。
如上述手写增加部分为当事人均认可的合同条款,则双方的文件往来均未提及亦非正常。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产品购销合同》中长宏公司手写增加部分并非经当事人共同确认的内容,不能作为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92号广州潍柴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卓阳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潍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潍柴公司和卓阳公司各自出示的不同合同的证据效力认定错误。
潍柴公司起诉时提交一审法院的合同是原件,而卓阳公司提交法庭的合同是复印件,而且,由其自己手书增加的三项内容系篡改。
潍柴公司此前对这份经篡改的合同内容根本就不知晓,在法庭上对该证据并未确认。
原审不采信潍柴公司的合法证据,却采信了卓阳公司的经其手书篡改了的复印件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依据卓阳公司提交的合同和开箱检查记录认定双方已对发动机型号补充约定为TD226B-6D,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潍柴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仅约定标的物为“全新原装潍柴配斯坦福电机柴油发电机组80KW(自切换装置ATS)一套,
机组型号为80GFA-992”,而并未约定发动机的具体型号为
TD226B-6D。
卓阳公司称合同修改后传真给潍柴公司并且双方已电话确认,但潍柴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卓阳公司对合同的补充系其单方行为,未得到潍柴公司的同意和确认,因此补充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参考书目】
王泽鉴:《民法总则》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
田朗亮:《买卖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案例适用》(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