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重点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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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重点知识归纳

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未考过:1.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的、通过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

2.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

4.调整性规则是直接体现法对社会关系调整职能的规则,包括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5.保护性规则体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保护职能,它规定的是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保护权利的措施)。

6.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肯定了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

7.义务性规则也叫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8.禁止性规则规定主体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9.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而又全面地规定了主体的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的内容,没有留下任何余地或空白,不允许执法和司法人员进行自由裁量。

10.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对主体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做出概括规定的同时,又允许执法人员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事实状态进行选择,做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则。

11.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他们自行协议解决问题,违反法定行为方案的协议是无效的。

12.任意性规则既规定了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协商确定权利义务。

13.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之前就已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和关系进行评价,通过授予法律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行为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的规则。

14.构成性规则是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规则。

15.确定性规则是指直接而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援用其他立法文件加以说明的法律规则。

16.委任性规则又称委托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具体内容,只是委任某一国家机关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4、5、6、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秩序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是指:是指即法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作者:————————————————————————————————日期: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

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事后公正。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

法理学重点一、名词解释1、法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2、秩序: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

3、法律行为: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5、法治国家:6、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会引起肯定性法律后果的行为7、法的历史传统:8、法的要素:组成法律这个系统的诸多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素具有个别性局部性多样性差别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征。

9、法的适用: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0、法的创制:11、法的规范性:12、自由:人在意志上对自身的控制和支配不受他人干涉,对自身活动和行为享有独立自主权。

不受他人的妨碍。

13、人治:一种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和能力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式。

14、法律责任: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以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二、简答题1、中国法制创制的原则有哪些?答:1)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2)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3)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2、属于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专属立法权有哪些?答: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整理

【考试内容】单选(30)多选(20)判断(12)简答(20)材料分析(18)名词解释1.法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权利与义务,以确定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溯及力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如果适用则该法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

3.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力﹑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7.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8.法律行为所谓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声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9.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0.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1.法律责任(见课本122页)。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12.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凡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同一阶级即同一社会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的法,便属于同一个法的历史类型。

简答1.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2.我国法的正式法律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法规五.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七.国际条约与协定我国法的非正式法律渊源一.习惯二.政策三.判例3.法的一般分类:一.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按照制定法律主体的区别划分二.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按照发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划分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划分四.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按照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划分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4.法律规制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二.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三.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四.强制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5.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分类①、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所做的分类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②、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所做的分类基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③、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所作的分类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④、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作的分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⑤、根据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所作的分类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与积极义务⑥、根据权利主体所作的分类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6.法律关系的分类一.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这是按照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所进行的分类)二.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进行分类)三.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进行分类)四.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所进行的分类)五.第一性法律关系与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所进行的分类)7.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责任主体二.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三.损害结果四.主观过错8.立法、执法、司法的各自特征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执法主体具有特定性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性执法行为具有主动性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一.专属性二.程序性三.专业性四.权威性9.司法过程中使用辩证推理的情形一.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对如何处理存在两种对立的理由;二.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它的规定太过于原则、模糊,以至可以根据同一规定提出两种对立的处理意见,需要法官从中如以判断和选择;三.法律规定本身就是矛盾的,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规定,法官同样需要从中加以选择;四.法律虽然有规定,但是,由于新的情况的出现,适用这一规定明显不合理,即出现合法与合理的冲突,如安乐死问题,等等。

法理学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1、法系:是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它是一种超越若干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总称。

2、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

3、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4、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5、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二、简答题:1、简述法的基本特征?①、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②、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2、简述立法的意义?立法具有很重要的功能,是体现国家职能和作用的必要手段和具体形式。

①、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②、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③、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④、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⑤、立法是民主制度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3、简述法的规范作用?①、指引作用;②、评价作用;③、教育作用;④、预测作用;⑤、强制作用。

4、试论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解释即立法解释,它包括对宪法的解释和对法律的解释两部分;②、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司法解释,包括两种一种为审判解释,一种为检察解释;③、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解释即行政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二是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所制定的法规所进行的解释;④、地方政权机关的解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该法规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二是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解释。

法理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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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资料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法律: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为了加以区别起见,学者们有时把广义的法律称为法,狭义的法律称作法律。

但在很多场合下,仍根据约定俗成的原则,把所有的法统称为法律。

2.法: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国家创立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立法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创制出新的规范。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传统下,国家制定法的方式有所不同。

国家制定法一般以一定的规范性的方式表述出来,所以被称为“成文法”。

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的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以法律效力。

前一种情况如,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相应规范的情况下,依据社会的风俗习惯、一般道德规范来审判案件,实际上就是认可这些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为法。

后一种情况仅仅存在于英国、美国等实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

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遵循本司法机关或者上级司法机关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实际上就是认可先前的判决所确认的规范为法。

二.单项选择1.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

A.统治阶级意志B.阶级斗争状况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历史传统2.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称为(D)。

A.行政规章B.行政法C.法律D.行政法规3.中国古代把“律”字解释为“均布”,着重体现的含义是(C)。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

法理学的名词解释|考试大纲法理学的名词解释: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法理学的考试大纲:第一章法的本体基本要求: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的效力根据,法的对人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及溯及力,法律关系的特征与种类,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客体种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原则。

第六节法的效力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第七节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第八节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第二章法的运行基本要求: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知识点资料总结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务、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2.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3.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可以”、“有权利”、“有……自由”等术语。

4.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常表现为“应当”、“应该”、“必须”“不得”、“禁止”、“严禁”等术语。

5.权义复合性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6.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7.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8.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经明确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9.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10.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法律规则。

11.实体正义指通过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来公正地分配社会合作与负担的法律规则所体现出来的正义。

(实践中,指把规定实体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结果的正义。

)12.程序正义指为了实现法律上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公正地设定一系列必要程序,从而以这些程序为内容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所表征的正义。

(实践中指的是把规定程序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具体应用到个案处理所得到的有关过程和步骤等环节的正义,而不直接涉及个案处理的结果是否正义。

)13.法的历史类型是与人类历史上基本的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作的分类。

法理学复习提纲1

法理学复习提纲1

法理学复习提纲1一.名词解释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2、法的溯及力所谓法的溯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3、权利权利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4、立法立法是通常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5、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

6、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7、法律继承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承、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原有法)对新法律制度(现行法)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8、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9、义务与权利相对。

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责任10、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的现象,法的实践的理论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人们对法的现象的实践进行分析、归纳、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具有法定价值的权威性范畴11、法律发展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

12、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13、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14、人权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二.简答题1、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与联系?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表现为:1) 主要法律渊源不同:在英美法系,法律的主要渊源是判例法;而在大陆法系,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在各个部门法领域都建立了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2) 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并未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 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法律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而大陆法系,不仅法律体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4) 司法组织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而大陆法系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程,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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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

名词解释:1.法学方法论: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法学概念: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4.法的形式:指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态,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5.法的渊源:法的形成过程总是基于某种动因和进路,选择和提炼一定的资源,以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制度性配置的过程。

这种使法得以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就是法的渊源。

6.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7.法律概念:是指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实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8.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9.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0.法律部门:是指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叫部门法。

11.法律权利: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2.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主体以相对意志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3.法律关系:是法所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4.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15.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6.法律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

法理学考点整理(这是根据老师给的名词解释和简答论述题范围、往年的复习资料整理的,不排除超出所给范围的可能)一、名词解释1、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来源、本源。

法的渊源作为我国法理学的专门术语,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P164)2、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P198)3、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例如,宪法、民法、刑法等。

(P208)4、法的效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必须服从法律,这来自于制定它的合法程序和国家强制力。

它是一种应然的效力,是其本身的要求,它还是作用于一定对象的。

(P251)5、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P264)6、法律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该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P157、当然解释:是指虽然某个法律条文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该类型案件,但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来看,该类型案件比法律条文明文规定者更有适用的理由,因此适用该法律条文于该类型案件的一种方法。

P1878、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则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P148)9、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它是在法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P234)10、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而产生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社会关系。

(P284)11、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法理学名词解释1.法学法学是以法律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学科,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解释学、法社会学等。

2.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它通过研究法律现象来探寻法的内在规律,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和最高原理,讨论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所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4.法律的可诉性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

可以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的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

6.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

7.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则。

8.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具有对内同质性和对外区隔性。

9.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0.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分的调整同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

12.法律渊源在实质意义上,法律渊源指法律内容的来源,如法律来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

在形式意义上,指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效力和地位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13.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法律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国家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等。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完整)《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 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1和强制性。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法理学考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

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

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6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7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

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二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

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

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

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一、名词解释:1、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等。

2、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二、论述题:﹡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

1、国家创制性:从产生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表明法律来源于国家。

并且法律与国家权力有着密切联系。

2、特殊规范性:从内部结构上看,首先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是通过对人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其次法律规范有着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

3、普遍适用性:从适用范围上看,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

4、国家强制性:从实施方式上看,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所谓国家强制力是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运用的。

综上所述,法的基本特征是法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点。

﹡法的本质上的属性: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剖析法的本质,需从法的现象上入手,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凝结,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法律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所谓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凭借自己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治地位,把本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奉为“法律”。

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具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整合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法理学名词解释+简答+论述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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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
法的历史类型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62、简述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63、简述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比较。
【法律演进】
法律演进
法律继承
法律移植
64、简述法律演进的类型。
【全球化与法律发展】
65、法律现代化进程的趋势与特征。
【法的制定】
立法
法律编纂
法律汇编
法律清理
66、立法的特征。
67、简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48、简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
37、简述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52、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53、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54、简述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55、简述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简答题
【法的概念】
法律作用
6、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42、法的本质。
43、简述法的局限性。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的溯及力
50、简述法的分类。
51、简述法的对象效力的几个原则。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17、怎样理解法律规范的特征?
18、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19、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
38、简述法律规则的相对确定性。
44、简述法律原则的特点。
45、法律原则的分类。
46、简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原则。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系
法律部门
2、简述我国的法学体系划分。
2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Βιβλιοθήκη 原则分别是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权利规则
义务规则
人权
4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法的实施】
守法
执法
司法
68、简述法的要素。
69、执法的特征。
70、司法的特征。
71、
【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过错责任
法律制裁
30、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49、法律责任的本质的三种理论。
56、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57、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58、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59、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
16、制定法律程序有哪些步骤?
60、法律程序概念的要点。
61、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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