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无罪辩护词
背景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纳的指控。
被告被指控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从而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认为被告在此案中无罪,以下是我们的辩护词。
辩护理由
1. 缺乏证据支持指控:在本案中,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以非法手段吸纳公众存款。
没有明确的文件、录音或其他证据可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
因此,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无法成立。
2. 证据证明存款合法性: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所吸纳的公众存款是合法的。
这些证据将包括合法的存款证明、存款协议以及相关的银行记录。
这些证据将有力地证明被告并没有以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
3. 没有故意违法行为:被告并没有故意违法吸纳公众存款。
我们将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是在诚实、良好的意图下进行业务活动的。
被告的行为是出于商业考虑和合法经营的需要,而不是故意违反法律。
4. 无法确认损失额度:控方在指控中没有明确指出具体的损失额度。
在本案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损失。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结论
根据以上辩护理由,我们认为被告在公众存款非法吸纳案中无罪。
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指控的真实性,同时被告的行为符合合法经营的要求。
我们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无罪。
以上为我方的辩护词,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据法律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多样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复杂化,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众的财产安全。
本文旨在探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也严重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
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与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形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化。
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以虚假宣传、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公众投资;通过设立虚假金融机构或以虚假项目为名进行集资;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进行网络集资等。
这些犯罪手段不仅隐蔽性强,而且传播速度快,给打击犯罪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及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二是侵害公众的财产权益,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三是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四是影响国家金融安全,对国家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与法律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处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然而,随着犯罪形式的复杂化,法律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解释,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其次,应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打击犯罪;再次,应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最后,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背景介绍
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进行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
款非法吸收罪,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陈述我方的观点和辩护理由。
证据分析
我们首先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
然而,我们发
现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证据不明确,缺乏直接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证人证言
我们呼吁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进一步审查。
在本案中,起诉方
所提供的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这使得证人证言的可信
度受到质疑。
我们要求法庭对证人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交叉询问,
以确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法律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必须具备明确的故意和目的,才能构
成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在本案中,被告没有明确的故意和目的非
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只是在开展正常的商业活动中,与客户进行资金往来,并不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合法经营
被告是一家合法注册的企业,一直以来都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经
营活动。
被告从未有过违法行为的记录,也从未有过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的行为。
我们坚信被告是一家诚信经营的企业,不存在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的动机和行为。
无罪辩护
根据我们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解释,以及被告过去的经营记录,我们认为被告无罪,应当被无罪释放。
我们请求法庭对我们的辩护
陈述进行认真考虑,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感谢法庭的聆听。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关于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张某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辩护人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辩护人认为张某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某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张某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张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张某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张某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张某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张某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张某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赵红浪、周云、李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赵红浪、周云、李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62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鑫,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红浪(曾用名赵红琅),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3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石耀,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丽华,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云(曾用名周雪森),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平,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勇(曾用名李佶锴),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8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6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伟,四川上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吉林,男,195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的几个成功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是当下金融犯罪领域最常见的案件类型之一。
在司法实务中,关于此罪,辩护律师所遇到的问题包罗万象,绝非如何定性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么简单:仅考虑无罪辩护,比如被告人向多数人借款,却被侦查机关指控涉嫌非法吸储,辩护律师该如何为之辩护?如果单位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在什么程度上构成犯罪?(这涉及单位的整体利益和其他无关股东、职员的重要利益)还比如单位或主管人员涉案后,单位财务人员或其他职员是否必然构成犯罪?辩护律师要如何为之辩护说服法官,有效摆脱指控?笔者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等网络公开平台得司法判决文书,目前能查到的律师作无罪辩护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文书有356篇,其中有12起成功无罪判例(本文精选其中部分);虽然无罪成功的辩例并不多,但说明并非完全不可能,精读每一篇无罪判例,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可见辩护律师只要抓住问题的核心,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无罪并非遥不可及。
无罪裁判要旨一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而非资本经营,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够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一:张勇、周贤山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6)苏刑再10号无罪裁判理由:被告人虽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资金25万元,且11万元尚未能归还,但其借款的目的是用生产经营,没有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主观故意;借款的对象属于相对特定的厂内职工、部分亲友、当地村民,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社会性”构成要件。
无罪裁判要旨二被告人借款对象范围相对固定且人数较少,并非以散布吸储的方式吸引他人,而是一对一的借款,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无罪判例二:被告人林金杯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4)秀刑再初字第1号无罪判例三:上海某有限公司、吴丙被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2013)黄浦刑初字第1008号无罪裁判理由:1.林金杯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金杯自2000年1月始向社会人员十多人吸收存款593100元,证据不足,被告人林金杯向林世荣、黄鸿恩、陈琴英等10人借入款项,人数相对较少,借款对象范围较小且相对特定,所借款项大部分为被告人林金杯主动提出,并非以散布吸储方式来吸引他人把钱存放在其处,其行为性质不应认定为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律师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时应当注重的事项
律师在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时应当注重的事项作者:葛景富来源:《活力》2016年第12期[关键词]律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注意事项一、律师在辩护时应当注重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所规定的四个构成条件:“(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律师在辩护时应当注重相关的特点从其本质上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具有四个共同特点,即“非法性”、“公开性”、“利益驱动性”和“不特定性”。
一是非法性。
根据犯罪学理论的分类,犯罪分为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行为天然地就对社会伦理产生巨大的危害性。
这种危害性是其行为自然属性,不需要法律进行规定。
相反,法定犯,又称“行政犯”,并非是如自然犯一般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所以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来自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非自身天然具备。
“非法”类犯罪是违反了国家某方面的管理规定因而入罪,属于法定犯。
法定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处罚性的来源主要在于违反了国家的规定,强调的是违反了国家的规定。
所谓“非法”即首要强调主体必须遵守这些维护国家、社会良好运行的一般规则,一旦违反即构成相应犯罪。
自然犯的危害性容易被一般人认识,相比较下法定犯的危害性则难以被一般人认识。
二是公开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其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一定媒介,如媒体、互联网、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否则无法让社会公众知道,犯罪行为难以达到目的。
当然,这种公开性的程度可以有深有浅,可以是在报刊、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上大张旗鼓地公开,也可以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这种公开性往往是有一定范围的,比如,相对于监管机构和执法机关而言,可能是秘密的。
南京比较好的刑事律师
王灿律师合伙人律师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侵财型犯罪,公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减刑假释等六大业务。
衡鼎刑辩团队律师主任律师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是由衡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伟律师领衔创建的一支刑事辩护精英团队,辩护中心旗下汇聚了一批曾在相关司法部门工作。
陈建平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陈建平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劳动工伤。
李昌鹏律师高级合伙人李昌鹏律师15年刑事工作经验,先后独立承办以及参与办理各类刑事案件980余件,办理过大量有影响力的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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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刑辩团队合伙人律师三法刑辩具有二十余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专业化、团队化及标准化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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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育明刑辩团队部主任律师朱育明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具有5年大型国企任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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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志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律师【首席律师简介】董志强律师,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主任,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委员。
杨兴梅律师专职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相关法律事务10余年,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律实务操作经验。
目前主要业务所涉领域为: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金尘律师合伙人律师金尘律师系南大本科、硕士毕业,现为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团队主要业务范围为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刑事案件方面,金尘律师代理过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蒋旭律师蒋旭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重庆大学毕业,工学学士。
律师如何为非吸案辩护
律师如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近年来,为谋取非法利益而产生的各类经济犯罪不断增多,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更是常见多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那么律师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上有哪些策略和思路呢?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以单位犯罪着手辩护实践中,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那么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而,在认定非吸当事人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应当重点注意两点,其一是涉案公司的开设是否以进行违法活动为目的,倘若公司以吸收公众存款为目的而设立,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并非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在公司开办过程中才进行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二是涉案公司开设后是否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若是则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反之,若公司成立后还存在其他正常主要业务,则可能是单位犯罪。
总之,因单位犯罪的入罪标准远远高于自然人犯罪,在办理非吸案件中,应当重点考量案件相关证据,从单位犯罪的辩护思路上寻找突破口。
二、准确认定吸收资金数额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是入罪条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辩护中对涉案数额的辩护意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0 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0 年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笔录时间: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1月17日上午8点30分至17点50分地点: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六楼(公开审理大法庭)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徐丽莉、杨胜兰检察官及助理等6人被告人:王平等30人(杨伟刚为第23号被告人)。
辩护人:舒丹律师等50多人。
审判员:吴珊榕(女审判长)年凯、吴丰敏书记员:罗静(女)等4人审:事先已经召开二次庭前会议,有关核实身份、申请回避等程序性问题没有提出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吴珊榕(女)年凯、吴丰敏,出庭人员名单,本庭直接进入调查阶阶段。
如今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分别宣读起诉书、追加起诉决定书、变更起诉决定书。
审:请公诉人明确犯罪总金额?公:犯罪总金额4,664,760,030,01元;归还客户本金为2604,113,530.00元酒托女的犯罪金额为218233.95元;为归还客户本金为2,060,646,500.01元审:庭前会议已经明确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罪名有异议的提出来,有没有?下面一片静默,无人应答。
审:我如今逐一询问,叫到谁,谁举手容许。
根据事前的规定,以起诉书排列的被告人的次序编号,辩护人与之相对应。
被告人的前、后均粘贴醒目的号码。
座位也是编号的,按号入座。
审判长从第1号一一点名询问到最终30号,第23号被告人及辩护人无异议,大多数回答是无异议,有少数回答有异议,审判长下令全部被告人退庭,进行个别询问。
第一个个别询问的是1号被告人王平。
审:你有什么异议,请提出来。
王:我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是在国家准许的范围类从事金融经营,只是由于公司资金链发生问题无法正常经营。
辨:我只问一个问题,公司的相关的具体经营行为你是否都知道?吴:不知道,都是下面的人各自做自己的业务。
公:公司的负责人是谁?王:是我。
公:公司的经营方针是你决定的吗?王:有的是,有的不是,有些是公示董事会决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祖艳梅m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一案的辩护律师,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对本案一审对上诉人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诉人没有与被告人周b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事实。
因本案被告人周b对上诉人和受害人一直比较诚信,能够及时归还借款,上诉人主观上并没有欺骗受害人,对受害人所做出的虚假资金用途和手段,是上诉人基于对周b的信任而受到其蒙蔽,上诉人实质上成为被周b诈骗的对象,本案中各受害人对于其涉案资金借给周b使用,并有周b返还本金和高息是知情的,因对周b不熟悉,要求上诉人打借据,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吸收该涉案资金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该资金,不是伙同周b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是成为被周b利用的工具。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783.8万元中,扣除上诉人自有资金113万元外,上诉人仅认可涉案金额670.8万元。
绝大部分来自上诉人的亲朋甚至直系亲属所借款项,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公开性”、“不特定性”特征,上诉人11近亲属的资金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明显应予扣除,包括上诉人的表哥冯x成、表弟冯士x、姑姑的干女儿(即表哥的干妹妹)董x、二姐夫韩x、弟媳周春x、侄子祖x帅、侄女祖晓x、大姐的闺女女婿李金x、四姐夫徐x群、外甥徐x童(徐x群的儿子)、上诉人的丈夫昝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11人的总金额448.8万元;另外5位是上诉人的同事,包括张x、张x平、张x培、张红x、粱x,一审法院认定以上5人的总金额为335万元,也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祖m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
二、认定上诉人祖m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法律规定相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大家好,我是{辩护律师姓名},代表{被告姓名}在此为其辩护。
本案涉及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指控,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1. 证据不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起诉方在此案中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支
持对被告的指控。
在一个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在有充分证据证
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被定罪。
然而,起诉方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明
确地证明被告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起诉方提
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并要求撤销对被告的指控。
2. 证据真实性质疑
其次,我要对起诉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
在本案中,起诉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经过充分的调查和验证,是否能够被确认
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审查。
如果证据的真
实性存在任何疑点,法庭应该对其进行排除,并不予采纳。
3. 法律适用问题
最后,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不明确。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的定义和要件并不清晰,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
界定。
因此,在此案中判断被告是否犯罪存在着法律适用的问题。
我要求法庭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并在判断被告是
否犯罪时采取慎重的态度。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本案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并根据
事实和法律判断被告是否有罪。
我相信,在进一步审查证据、质疑
证据真实性、澄清法律适用问题的情况下,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我是XXX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了他的委托。
我们认真研究了案件材料,现在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定性我们对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X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有异议。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足,查明事实不清。
我们认为XXX并未触犯刑法,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理由如下:第一、根据XXX《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XXX具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1)从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上可以查明:证据中包括询问笔录上可以看出,XXX从未对外做任何公开宣传行为,也从未要求别人帮助宣传,以便吸收资金。
通过XXX、被害人以及被害人亲友的相关笔录,可以明显发现本案中XXX并未公开宣传,吸纳资金,并未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不符合以上的规定。
1.公安机关的笔录中可以反映,公安机关对做笔录的情况反映人都确切地问了一个问题,“XXX有没有让你向你的亲戚朋友宣传借款给她?”所有被询问人都明确回答“没有的。
”2.大部分被询问人均对XXX借款用途是明知的,不存在XXX隐瞒的事实。
2)关于对象,本案中XXX并未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所有债权人均为特定对象,都系张某亲戚、朋友,还有朋友的亲友,并未摆脱“熟人圈”。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辩护陈述
引言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
今天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他被指控犯有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我将通过以下几点来辩护并证明我的当事人无罪。
1. 没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
首先,要构成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被告必须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
然而,在本案中,我的当事人并无此意图。
他是一个诚实守法的公民,经营着一家合法的企业。
他从未有意欺骗他人,也从未有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 缺乏证据证明非法吸收行为
其次,控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
在整个调查和审理过程中,控方未能找到任何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的指控应当被驳回。
3. 客观情况不构成非法吸收罪
最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行为所涉及的客观情况并不构
成非法吸收罪。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必须具
备一定的要件和条件,包括非法吸收的对象、方式、数额等。
然而,在本案中,这些要件和条件并未得到满足。
因此,被告不应被认定
犯有公众存款非法吸收罪。
结论
尊敬的法官,根据上述论述,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宣布无罪。
他没有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意图,缺乏证据证明他的行为
非法吸收,而且客观情况不构成非法吸收罪。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
理此案,依法判决。
谢谢法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是XXX及其家属委托的律师,为XXX担任辩护人。
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XXX并查阅了相关案卷。
根据庭审情况,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首先,我不否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
但是,在量刑时,我希望法庭能够考虑以下情节:一、关于犯罪数额。
1、本案是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被告人XXX的犯罪数额应该从他担任公司主管人员的时间开始计算。
但是,被告人XXX在年月份之前并非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到年月份,他才担任公司经理。
因此,犯罪数额应该从年月份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起诉书指控的年月份开始计算。
2、被告人本人投资的万元应该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此外,部分投资人是被告的亲朋好友,对这部分人员的存款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3、《报告》只统计了吸收金额,并没有统计已经兑付的金额。
因此,实际损失金额并没有得到清楚的查明。
兑付的金额数额多少应该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
二、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已经查明被告人XXX是自动投案,并且如实陈述案情。
因此,他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庭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被告人所在的营业部的营业执照登记的法人和负责人为XXX接受及上级的工作指派。
实际上,XXX只是总公司及上级实施犯罪的工具。
2、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有详细的解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而公司的销售运营模式(即本案所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在XXX入职前就已经成熟完善。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
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辩护词尊敬的法官:我代表被告就公众存款非法吸收案进行辩护。
在此,我们坚决否认被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被告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 合法经营:被告所从事的业务系合法经营,其业务模式、经营范围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
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2. 明确资金去向:被告吸收的公众存款均有明确的资金去向,均用于合法经营活动。
被告未进行虚假宣传,亦未承诺高额回报,不存在诱骗公众存款的行为。
3. 合规的金融监管:被告在经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确保业务合规。
二、被告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1. 业务合规意识: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始终重视合规问题,积极学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2. 无欺诈动机:被告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未进行虚假宣传,未承诺不可能实现的收益,无诱骗、欺诈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
3. 业务透明度:被告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保持高度的业务透明度,让存款人充分了解其经营状况、资金去向等信息,降低存款风险。
三、建议法院公正审理,宣告被告无罪1. 全面审查证据:请法院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证据,公正审理,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依法判决:根据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罪。
3. 维护司法公正:我们相信法院会公正审理本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恳请法院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公正审理本案,还被告一个清白。
谢谢!此致敬礼!辩护人:[辩护人姓名][辩护人职务][辩护人联系方式][辩护人所在律所][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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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微信文字直播记录)2015年9月26日2015年9月26日上午9:30,牛律师刑事辩护团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研讨会如期举行。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人员有:人大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刘平凡、张宏律师、海埠所董玉琴律师、晟典所毛鹏律师、君言所应晓伟律师、金卓越所李锦律师、知明所李育婵律师、广和所贾岚、潘效辉律师、深和所夏萍律师、法迈所付三元律师、创安所阮犁荒律师、维强所刘砺律师、邦德所肖桂庆律师、国晖所谢宜峰律师及际唐所助理及行政人员。
会议由际唐所张宏律师主持。
际唐所张宏律师:我们先进行现场预热互动环节,先由参会人员进行自我介绍(略)。
现在会议正式开始。
今天主要就我们团队近期办案的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进行研讨。
际唐所刘平凡律师:由于互联网金融自2007年以后繁荣发展,监管层出台众多规则限制。
为什么开始监管层让子弹飞,现今却该出手时就出手,值得我们反思。
2014年的涉案人数金额大幅上升,已达近年的峰值,跨省案件有626件,参与人数达万人,超亿元金额有364起,具体涉案金额无法统计。
深圳今年立案312起,破案60余起。
国家为什么要重拳打击是我们主要探讨的话题。
先由张宏律师跟大家分享一下我们团队整理的该类案件的辩点:际唐所张宏律师:我们之前已就这一类的案件总结出了17条的辩点,现就张宏律师在办理某公司案件过程中思考的问题进行分享。
张宏律师主要站在企业角度思考以下问题:1、企业通过平台吸收存款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平台是否有设立资金池?3、平台资金去向是否明确,是否通过平台将投资人的款项大部分转入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专设账户,进行资金转移?4、是否涉及发布假标以骗取投资款等自融情形?5、是否有通过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托管服务?6、是否通过平台或关联企业对借款方债务进行担保,担保过程中平台与关联企业间又是否涉及关联交易?是否对投资人的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是否有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7、平台是否为其主要经营项目,除此外无(或很少有)其他实业做支撑?8、平台是否有对借款人及出借人进行实名登记?9、平台接受借款人融资项目的额度都很大,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又通过拆标和借款期限错配的方式促成满标?10、平台运作过程中是否涉及会签署包括《产品质押和委托销售协议》、《借款协议》及《居间协议》等类似协议文本?11、截至平台被调查时,现有投资人数总计多少?平台共计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有多少债权本金及利息待偿还?平台现有资金数额?12、如由平台直接向投资人支付本金及利息,平台是否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13、平台非法吸存后是否存在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行为?实际控制人有无携带集资款逃匿的行为?有无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有无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有无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行为?14、平台吸存的款项是否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存在发生亏损、侵吞或挪用行为,如果投资方要求退款,是否可以做到悉数归还?15、平台作为信用中介,是否有严格核实借款方的资信情况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是否确保已严格、充分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6、平台是否对借款方单笔融资额度设置上限?17、平台是否成立时间不长,公司组织架构并不成熟,但较短时间内就能吸收大量资金,属于一种畸形发展的态势?为帮助大家理解资金池及自融的概念,现由我们团队汪文峰律师进行解释说明。
际唐所汪文峰律师: P2P原意指点对点,就是传统的中介平台,只提供借贷信息,属于居间,平台只收取服务费。
由于只有平台很难赚钱,因为借贷双方的金额很难匹配,这种错配包括时间的错配和金额的错配。
由于错配的问题,就出现了资金池。
没有项目前就先把资金汇集了,形成了资金池,作用就成了银行了。
资金池就是先于借款项目先把资金汇集到平台产生了资金沉淀而形成的。
自融就是平台虚构了借款项目或者借款方就是公司的关联方或公司的子公司等将钱拿去用了,这种有可能造成逃跑或滥用导致资金风险不可控。
在资金池和自融两种问题之外,还有因错配问题产生的资金滞留等问题可能产生其他法律风险问题也值得我们继续探讨。
际唐所张宏律师:接下来由某公司的管理经理进行发言。
某公司经理:截止昨天,深圳抓了107家P2P公司。
现在经过沟通有个比较好的方式,就是将钱还了。
总之一句话,P2P就是借贷平台,不能干银行的活。
有的大公司干的比较规范,就不存在自融及资金池问题。
民营的就很多资金池及自融问题而导致涉案。
际唐所张宏律师:现在由际唐所刘平凡主任发言。
际唐所刘平凡律师:就这类案件,辩护律师应将重点放在企业的罪或非罪上。
非法集资的资金如用在正常经营上可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昨天最高检颁布了了该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应该跟最高院对于非法吸存类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吸存资金如用于正常经营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是有关的。
际唐所张宏律师:三个月前,某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要请徐建院长担任法律顾问,后因其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徐建院长就主办了该案,后18人被取保,案件办理得非常成功。
现在由人大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发言。
人大律师学院徐建院长:办理步骤:一、1、与警方面谈该公司的经营模式,2、给未羁押的高管提供法律咨询,3、由于该公司是做车贷的比较规范都有车做抵押,资金未被挪用,4、投资人都赚钱了,没有一人投诉该公司。
该公司被羁押18人,只有一人因未在场而没被带走。
建议公司应有一人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公司出事时也可以临时主持大局。
也应有一笔资金可以在公司陷入困境时用来请律师等等。
二、及时撰写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有的被羁押的人不担任重要职务,涉案不深可以取保。
这份意见书没有过多纠结在罪与非罪上,因为罪或非罪在这时候讲不清楚。
后10人被取保。
由于该案有6万投资人,该公司资金链也没断裂。
后面与相关机关的沟通也放在情理法方面,抓人可以,但不能封帐。
如果公司封帐不能经营可能导致资金链马上断裂,该公司有6万投资人,如果6万投资人都来,办案机关吃不消。
由于该公司的资质也非常好,车贷也排在金国的前十名。
如果让公司整改,公司也可以做到马上退钱,人出来公司才可以整改好。
最后8人也被取保。
公司经过这次风波,现在整改的更加规范,现成了该类公司的样板。
办案思考:1、法律的滞后。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再适用N年前的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已不适应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需求,2、关于经营该类企业的底限在哪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封帐、抓人?我认为在出现跑路、资金断裂、投资人闹事应作为标准。
但这三种情况都没出现就打击这类公司就不妥当。
际唐所张宏律师:现在开始自由发言,大家都可以分享自己的想法和经验。
际唐所刘平凡律师:我总结一下:1、出现跑路、资金断裂、投资人闹事的案件应做罪轻辩护。
应注意是证据之辩中的电子证据之辩。
关于电子证据的质证等之前已在群里分享过。
2、不属于上述三类案件的应在办案机关尽快消化采取刑事和解,争取涉案公司能还钱、公司整改、自查自究等。
广和所贾岚律师:1、目前众多企业涉案是一个大的运动,具体的办案警官并非该类案件的决策者。
我们律师不能挑唆企业闹事,有的融资企业有还款能力,还有的不能还款。
我们只有熟悉决策者的思维方向才能找到该类案件的解题思路。
该类企业如何还款,还多少款?我认为还款一定要在检察院解决问题。
2、该类案件不以资金多少来定罪的,是以社会危害性定罪的。
能还款的可以跟检法进行沟通的。
辩护人办案后应能预测一些东西,防范一些东西。
3、辩护人应把企业的性质把握清楚,企业是否有放任损失产生?4、一定要拿到受害人的谅解书。
有时没有还款能力也可以试下给受害人出还款承诺书。
5、辩护人应与被告人对于还款还是不还要有良好的沟通,因为涉案的金额比较大。
6、对于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变化的把握。
海埠所董玉琴:对于未报案的受害人,要沟通协商先还款或提供担保。
防止受害人产生从众心理,都去报案。
晟典所毛鹏:我觉得办理这类案件要注意以下问题:1、怎么控制事态最小化,怎么把金额压低、涉案范围缩小,羁押人数减少;2、很多被羁押的人也是投资人,是否可以减轻处罚;3、如果成立单位犯罪对被告人较有利,辩护人从一开始案件如何布局;4、该类公司的自救委员会是把双刃剑,怎样发挥该类公司自救委员会的作用;5、如何引导办案机关的办案角度;6、报案人不多但涉案金额都非常大,如何引导办案机关将金额减少涉案人员减少。
刘平凡律师:对于该类案件辩护人如何在该类案件成立单位犯罪提前布局?我认为这点可以借鉴单位犯罪的一个规定就是开始成立公司是否主要从事犯罪活动,主要要说明公司成立之初并非主要从事犯罪活动。
1、该类公司成立之初肯定不是专门犯罪的,后来逐渐有资金池才涉嫌犯罪的。
所以将公司成立之初的数据到后来的数据计算出比例作为证据加以说明,2、从成立之初到后来的投资人数的变化作为证据来说明;3、吸收资金的时间和空间的跨度用数据作为证据来说明;4、从归还受害人有多少,涉案金额能够返还方面加以说明。
徐建院长:从法人犯罪的源头来辩,该类公司都是股东会决议的,有了收益所有员工都受益。
法人更容易被监管,社会危害性较小。
某公司经理:经历了这个案件,我们发现在侦察阶段,辩护人的作用太大了。
由于公司高管被羁押、封帐会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导致公司资金断裂。
我们都是希望在案件最迟在检察院阶段就能将事情解决掉。
刘平凡律师:还有一些问题我们也要关注的:1、有一种情况,先将某人标注为员工或朋友的朋友是否算不特定的人?2、P2P是个历史的必然,但这类公司普遍存在犯罪行为,政府应该授予该类公司相关资质。
3、这类公司资金托管问题。
如托管到银行,但银行是不担责,我们如何规避这里面的风险。
4、可以将资金托管在第三方如小贷公司,但这里面又有个资金的保险问题。
如小贷公司再挪用托管的资金怎么办?5、如果我们担任该类公司的法律顾问,如何做?接下来新三板和众筹企业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大家也要关注,可以预测一下接下来这类公司的案件可能会很多。
周美妤:该类公司的底限到底在哪里法律并未明确,有的公司为什么只抓两个,有的公司为什么全抓,标准在哪里?界限在哪里?这里我觉得金融办与公司应有一个畅通的沟通。
某公司经理:我们也很迷茫。
公司当时审批的时候都是合法合规的,后来就逐渐的违法了。
由于我们这类公司都是分前端后端,后端有的是第三方托管的,有的是沉淀在我们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