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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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保同秘[2007] 057号

关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保险业务的指引

各经营车险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改革与调整集装箱运输车辆保险承保方式,切实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按照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要求,针对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提出的建议,经我会与市集装箱拖车协会充分协商并达成共识后,现对深圳市辖区内的集装箱半挂车提出如下实务操作指引。

一、根据深圳市公安交警局《关于半挂车上牌的有关问题的复函》[深公交函(2004)093号文]的精神,由于半挂车没有动力装置,不属于有动力自主行驶的机动车,因此可不列为交强险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可以不投保交强险,也可以不

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主车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半挂车不再办理各类保险后,其上牌审验等工作如何配套和完善,由集装箱拖车行业商请公安交警部门解决。

二、保险行业在具体承保集装箱拖车业务操作时,统一在集装箱拖车保单上特别约定为:“本车拖带审验合格的挂车时,主挂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在本车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在集装箱拖车交强险业务承保中,必须严格掌握特种四车型的适用范围,凡是机动车行驶证中载明的集装箱拖车、中型或重型牵引车,都必须按照交强险特种四车型费率标准执行。

四、对于已投保交强险的半挂车,应严格按照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交强险条例关于退保条件规定的,一律不得退保。

五、对于在此之前主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的,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如主挂车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在主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主挂车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按照主车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该两家保险公司以保费比例支付赔款。

六、各公司积极做好理赔服务工作。在集装箱运输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各公司应尽快查勘核损,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妥善处理赔付事宜,为客户提供快捷、及时、优质的保险理赔服务。

七、商业保险半挂车第三者责任险参照本指引执行

八、由于此项工作目前只在深圳开展,各公司要做好承保客户的解释指引工作,任何公司不得向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以保证社会和谐与稳定。

九、本业务指引自2007年6月15日起执行。

十、本业务指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保险同业公会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二OO七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关于集装箱运输车辆保险业务指引

抄送:深圳保监局、本会常川常务副会长、张德富副会长、李自良副会长、渤海财险深圳分公司、永诚财险深

圳分公司、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

内部发送:秘书处办公室;存档。

编录:于颖校对:赖幸明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秘书处办公室(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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