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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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1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规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行为,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管理依据

2.1公司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注册、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2.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

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

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2.3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公司进网作业电工参加电监办对于进网作业

电工获取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有关培训、考试、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注册、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3 适用范围

3.1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分为低压、高压、特种三个类别,按工种分设安装、

检修、运行、试验和交通供电(直流)等作业种类。

取得低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0.4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气

安装、检修、运行等低压作业。

取得高压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气安装、检修、运行等作业。

取得特种类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可以在受电装置或者送电装置上从事

电气试验、二次安装调试、电缆作业等特种作业。

3.2进网作业电工应当在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确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1)持有高压证者可从事低压电工作业。

(2)持有特种证者可从事高压、低压电工作业

3.3电工在进网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4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3.5《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者应妥善保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并向相关部门办理申请补发手续4 管理职责

4.1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管理部门。

4.1.1 负责组织公司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申请者参加由电监办组织的有关电工进网许可证的培训、考试、取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4.1.2结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注册,组织安排公司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的续期、检审工作。

4.1.3对已注册获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电工应建立管理档案,纳入微机管理。收集、管理许可证申请者和已获证者的培训档案资料。进网作业电工需调动时,应办理转档手续。

4.2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进网作业电工的日常内部监督工作。

4.2.1监督进网作业电工的作业行为;

4.2.2 对进网电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持有情况进行检查;

4.2.3 对进网电工的作业现场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检查。

5 培训和考试

5.1培训和考试费用,根据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培训协议执行。

5.2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电监办颁发考试合格通知书。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收到电监办颁发的考试合格通知书后,应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以便公司审查。

5.3对从事电气安装、电气试验和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电工,每年应按电业安全规程的要求,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参加由电监办认定的进网作业电工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与安规考核。

6注册使用及变更

6.1若《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有效注册期内离开公司,则须在30日内到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6.2发生事故或违章用电的责任人必须参加当年的续期注册。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6.3.1被许可人死亡的;

6.3.2被许可人身体状况不再适合进网作业的;

6.3.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7 监督管理

7.1公司在实施电工进网作业许可工作中自觉接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电监办的监督检查。

7.2 公司安全监部依法对从事进网作业人员进行下列检查:

7.2.1进网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

7.2.2进网作业范围是否符合许可的作业范围;

7.2.3 进网作业行为、安全保障措施是否符合进网作业规定;

7.2.4 电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7.3 公司安全监察部有权制止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进网作业,有权制止进网作业电工违章操作,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网作业环境提出整改要求。

7.4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向许可机关通报被许可人的进网作业情况。

8 处罚

8.1对于未依法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注册的人员,从事进网作业的,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8.2作业电工未按照规定从事进网作业,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进网作业的,公司安全监察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8.3 发生下列行为,公司可视其情节,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待岗的处罚:8.3.1 未携带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者;

8.3.2转借和涂改《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者;

8.3.3进网作业电工违章作业或违章造成下列责任事故者:

(1) 影响电力系统运行的事故;

(2) 主要电气设备损失事故;

(3) 电气火灾事故损失超过1万元以上者;

(4) 进网作业电工触死亡或重伤;

8.3.4 违反国家有关供用电方针、政策、法规的:

(1) 不向电业部门报告;

(2) 隐瞒电气事故真相;

(3) 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4) 其它恶劣行为;

8.3.5 电工窃电;

8.3.6 被电监办吊销电工证者两年内公司不认可其进网作业资格。

9 附则

9.1本办法由总经理工作部、安监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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