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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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正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文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相关工作,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产业政策,推动科技创新,优化产业布局,将全民健身相关产业与消费发展纳入体育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体系,鼓励和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规范体育健身市场,推动与公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

【全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和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以宣传、教育、慈善、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九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将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

百姓健身房规章制度

百姓健身房规章制度

百姓健身房规章制度为了给广大百姓提供一个安全、舒适、有序的健身环境,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百姓健身房规章制度,请各位健身爱好者自觉遵守。

一、开放时间1、本健身房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具体时间 1 具体时间 2,周六至周日具体时间 3 具体时间 4。

法定节假日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请在开放时间内进入健身房,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开放,将提前通知。

二、入馆须知1、本健身房仅供具体年龄范围以上的居民使用,未成年人需在监护人陪同下进入。

2、进入健身房前,请在前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并遵守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

3、请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和鞋子,不得赤膊、赤脚或穿着拖鞋进入。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尖锐物品以及宠物进入健身房。

三、健身秩序1、请文明健身,尊重他人,不得大声喧哗、打闹或影响他人锻炼。

2、遵循器材使用说明,合理使用健身器材,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或挪动器材。

3、如有多人等候使用同一器材,请自觉排队,依次使用,每人使用时间不宜过长。

4、进行力量训练时,应选择适当的重量,避免因过度负荷造成自身受伤或损坏器材。

四、安全事项1、在使用健身器材前,应先进行适当的热身运动,避免受伤。

2、对于不熟悉的器材,请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如有身体不适或疾病,请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健身活动。

3、严禁在健身区内奔跑、追逐,以防滑倒或碰撞他人。

4、如在健身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运动,并告知工作人员。

五、卫生与环境1、请保持健身房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将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垃圾桶内。

2、禁止在健身器材、墙壁、地面等公共区域乱涂乱画。

3、使用完器材后,请用毛巾擦拭干净,以便他人使用。

4、离开时,请检查个人物品,关闭电器设备和门窗。

六、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

2、对于多次违反规定或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3、因违反规定造成自身伤害或器材损坏的,由违规者自行承担责任。

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规章制度

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高市民健康水平,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是一个为全市市民提供健身服务的公共机构,将积极推动健身事业发展和促进市民身体健康。

第三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的宗旨是“健康第一,健身为先,全民参与,共建美好未来”。

第四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指导、健身设备管理、场馆维护等。

第五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坚持科学、健康、平等、公正的原则,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的健身服务。

第六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实行依法治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立机构如下:1. 主任办公室2. 综合部3. 运动部4. 健康管理部5. 设备管理部6. 场馆管理部第八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全民健身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综合部,负责中心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运动部,负责中心的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健康管理部,负责中心的健康管理和体检工作。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备管理部,负责中心的健身设备的购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设场馆管理部,负责中心场馆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各部门之间应密切协作,共同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健身服务。

第三章健身服务第十五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将根据市民的需求,提供健身计划、指导和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将举办各类健身活动,如健身比赛、健身讲座等,让市民参与其中,提高健身兴趣。

第十七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将在各种健身设备上设置使用说明,并配备专业教练进行指导,确保市民健身安全。

第十八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将定期组织市民进行健康体检,提供健康管理建议,并为市民提供健康服务。

第十九条全民健身管理中心将建立健康档案,对市民的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和分析,为市民健康管理提供依据。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0.23•【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和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全民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注重实效和科学文明的原则。

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益受法律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科学的全民健身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络等大众传媒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知识。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全民健身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全民健身中心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全民健身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健身爱好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中心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2. 中心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为所在部门、岗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岗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 中心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检查1. 中心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充足有效。

2. 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设施设备安全:检查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2)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消防安全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3)用电安全:检查电气线路、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现象。

(4)食品安全:检查食品采购、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5)环境卫生:检查环境卫生是否达标,垃圾是否及时清理。

四、安全培训与教育1. 中心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中心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应急预案1. 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

2. 中心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3.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部门、各岗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六、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中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中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5篇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5篇

《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5篇《辽宁省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1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未按规定规划和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内公共体育设施使用功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体育类社团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体育、民政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社会体育指导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民健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体育类社团组织提请有管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撤销其称号。

第四十二条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未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停业、复业,未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体育行政部门给予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二)利用发放健身器材牟利的;(三)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制度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制度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管理,指导群众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活动深入健康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有效利用好现有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由()负责日常管理,其职责主要为按规定时间开关门,保持活动中心清洁卫生,维护、维修设备,做好安全用电、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中心开放时间为:上午 : - : ;下午 : - : ;晚上 : - : ,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开放。

活动人员必须遵守开放时间,不得随意要求提前或延长,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本中心设有篮球、网球、羽毛球、排球、乒乓球、毽球项目,其他活动项目禁止在本中心进行。

四、凡是在中心参加活动人员应听从管理人员安排,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五、不得改变或擅自移动场馆设备、设施位置,不得将物品携出。

相关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六、活动结束后,应协助及时清场、搞好卫生,保持清
洁,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因特定原因,中心举办大型活动(含赛事)或遇政府行为时,我中心将提前公示,请居民支持配合。

八、单位、各俱乐部和球队组织的集体活动须提前一周向全民健身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人员做好场地安排赛事得到批准方可进行,管理人员会提前进行排序,合理安排活动时间,如不服从管理请勿入场活动。

全民健身相关规章制度

全民健身相关规章制度

全民健身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全民健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体育锻炼、体育竞技、体育娱乐等形式,旨在推动全民参与体育运动,形成良好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健康、规范的原则,倡导积极向上的体育精神。

第四条政府各级部门、体育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均有义务和责任参与和支持全民健身活动。

第五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全民健身活动从事商业性活动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政府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民健身活动,制定相关政策和计划。

第八条各级体育组织应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资源,积极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个人应当自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关注自身健康,积极锻炼身体,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第三章活动内容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以提高身体素质、促进健康为宗旨,包括有氧运动、力量练习、柔韧训练等多种形式。

第十二条全民健身活动内容应当根据参与者的年龄、性别、体质等特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安排。

第十三条体育竞技活动应当重视公平竞争、精神风貌,倡导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体育精神。

第十四条社会体育活动应当注重团队协作、互助互助,建立和谐的体育氛围。

第四章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保证参与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体育技能和安全意识,确保健身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针对高强度体育锻炼活动,应当由专业教练进行指导,确保参与者的身体不会受到损伤。

第五章激励奖励第十八条对于在全民健身活动中表现出色、积极向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

第十九条政府部门、体育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可以设立全民健身奖项,鼓励更多人参与全民健身活动。

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章程总则

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章程总则

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章程总则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章程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山东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提高全省人民的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是由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团委、山东省妇联等单位共同主办的全省性全民健身运动会。

第四条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坚持群众性、广泛性、参与性的原则,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宗旨。

第五条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体育道德,弘扬体育精神,增进社会和谐。

第六条本章程对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的组织者和参与者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运动会的领导和组织工作。

组委会由主办单位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组委会下设办公室、竞赛部、宣传部、安保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运动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九条组委会负责制定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总体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运动会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竞赛部负责制定竞赛规程和各项比赛安排,组织比赛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裁判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二条宣传部负责宣传和推广活动,组织媒体报道,提高运动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安保部负责制定安全保卫方案和措施,组织协调公安、消防等部门,确保运动会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四条财务部负责运动会的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规范使用。

第三章参赛资格与报名方式第十五条参赛资格:凡在山东省内居住或工作的公民,均可参加山东全民健身运动会比赛。

参赛者应具备相应的体育素质和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报名方式:参赛者可以通过组委会指定的报名渠道进行报名,报名时需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各项目具体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详细信息将在组委会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全民健身中心开放须知

全民健身中心开放须知

全民健身中心开放须知全民健身中心是开展网球、羽毛球运动的专用场地。

场馆维护人人有责,到场馆活动的人员,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并自觉遵守以下制度。

一、场馆分时段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实行会员制,需携带身份证、工作证或退休证及照片(2张1寸白底彩色免冠照)到管理办公室办理会员证、门禁卡。

会员卡押金100元,退卡时退还。

二、场馆有偿使用,任何团体、个人进入场地锻炼需经申请、批准后方可进入。

三、会员应凭本人会员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运动,证件不得外借。

会员证、门禁卡如果丢失需补办并按20元/件交纳工本费,一人一卡不得转让,不允许私自带领无卡人员进入球馆。

四、进入场地必须着运动服装,服装整洁得体,穿专业运动鞋,严禁穿皮鞋、高跟鞋入内。

必须在更衣室更换服装、运动鞋,严禁在场地内更衣,更衣室内衣物、鞋子须整齐摆放。

严禁洗涤、晾晒衣物鞋帽。

五、自觉维护场馆环境卫生,严禁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严禁吃带皮、带壳食物,严禁随意清理茶杯茶叶。

严禁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场馆。

六、讲文明、讲礼貌,严禁在场馆内大声喧哗,乱涂乱画。

节约用水、用电,注意用电用水安全。

七、按规定项目及时间段出入运动场地,严禁私自调换运动场地、调换锻炼时间段。

严禁幼儿进入场馆,未成年人需在家长陪护下进入场地,避免发生危险。

八、进入场馆人员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离开时将个人物品带走,如有丢失,责任自负。

场馆每日清理公共储物箱,确保储物箱每日使用率。

九、所有进场人员需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严禁私自调试、挪动、更改场地器材及相关仪器,严禁攀爬翻越球网、护栏等设施,如破坏场馆设施物品需照价赔偿。

因不遵守制度造成人员伤亡,责任自负。

十、严禁高血压、心脑血管等疾病患者进入场地。

十一、严禁酗酒、醉酒人员进入场地。

十二、严禁在场地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进入场馆。

十三、遵守运动场馆开闭馆时间,场馆若举办、承接赛事,不对外开放时段会提前通知会员。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范本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范本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民健身房内的秩序,维护全民健身房的正常运转,保障会员的健康和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民健身房内所有会员和职工。

第三条会员在进入全民健身房前需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全民健身房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条会员在享受全民健身房服务的同时,应保护全民健身房内设备和环境,不得恶意损坏或污染。

第五条会员在全民健身房内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

第六条全民健身房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保障会员的权益,维护全民健身房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在全民健身房内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会员必须持有效证件入场,并按规定签订健身协议。

(二)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并依规定享受相应服务。

(三)会员应保持个人卫生,穿着合适的运动装备进入全民健身房。

(四)会员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在全民健身房内进行危险行为。

(五)会员应文明健身,不得影响他人正常运动。

第八条会员不得擅自转让会员资格或借用他人证件入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会员如有违规行为,全民健身房有权根据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服务、甚至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条会员如需暂停会员资格或解除健身协议,需提前书面通知全民健身房,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房内的设备和器材属于公共财产,会员应爱护设备,正确使用,不得私自调整或损坏。

第十二条会员在使用设备时应注意安全,按照操作说明使用,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会员应按照规定使用设备,不得在设备上进行违规行为,如刻意破坏或占用设备。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房将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如有需要会进行更新或更换,会员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五条全民健身房内保持整洁,并定期消毒,确保环境卫生达标。

第十六条会员在全民健身房内不得乱丢纸屑、塑料袋等垃圾,应自觉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

市全民健身中心规章制度

市全民健身中心规章制度

市全民健身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市民健康,提高全民体质,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全民健身中心是一个开放、服务全市市民的公共场所,所有市民都有权利享受该中心提供的健身服务。

第三条市全民健身中心遵循“健康第一、服务至上”的宗旨,以满足市民健身需求为己任,积极推动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市全民健身中心的管理机构为中心管理委员会,中心主任为管理委员会主席。

第五条中心主任为全民健身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对中心的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民健身中心相关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和市民代表组成,为全民健身中心的决策机构。

第七条市全民健身中心设立健身器材区、运动场地区、会员服务区、教练团队等功能区域,为市民提供全面的健身服务。

第八条市全民健身中心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7:00至晚上9:00,除非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市全民健身中心实行会员制度,市民申请成为中心会员需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

第十条会员在缴纳会费后,可获得中心提供的各种健身服务,包括健身器材的免费使用、教练指导、健康测评等。

第十一条会员可凭有效证件到中心前台办理会员卡,会员卡需随身携带并出示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优先使用权,当健身器材或场地使用量较大时,优先给会员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会员应遵守中心的规章制度,不得在中心内进行违法活动或影响他人健身的行为。

第十四条会员违反规定的行为,会员管理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三章设备与场地管理第十五条市全民健身中心设备与场地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内的健身器材和运动场地进行管理与维护。

第十六条健身器材区和运动场地区分为健身器材区、篮球场、羽毛球场等,不同区域根据需求进行定期维护。

第十七条健身器材使用完毕后,应当整理好自身用具,并将器材放置在指定位置,保持健身器材整洁干净。

第十八条健身器材使用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范使用,禁止擅自拆卸、移动或更改器材组件。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

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8•【字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于2003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2003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促进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是指政府倡导全体公民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第三条公民依法参加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体育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共体育设施适应全民体育健身的基本需要,为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体育健身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六条对组织、开展全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活动开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组织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鼓励、引导公民积极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推动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本地区实施方案,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方法,实施体育锻炼标准,指导、督促全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修订草案)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2023修订草案)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 (3)第三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6)第四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11)第五章保障条件 (14)第六章监督管理 (18)第七章法律责任 (22)第八章附则 (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健康中国与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提升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推动健康江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促进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平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地方全民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运动促进健康研究, 建设专业人才队伍,加强运动促进健康宣传推广,引导公民养成主动健身习惯,自觉维护和促进自身及家庭成员的健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扩大公益性和基础性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逐步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第二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管理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地设施:(一)体育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场馆、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二)居住社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部的体育场地设施;(五)其他用于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12.01【实施日期】2018.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3号)《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保障第三章社会促进第四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五章全民健身设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和服务,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和其他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坚持以公民健康为中心,普及健身知识,弘扬健康理念,遵循政府保障推动、社会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的权利。

鼓励公民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与全民健身需求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统筹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承办全民健身运动会,组织、指导群众体育赛事等活动;(四)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单位健身管理制度

单位健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单位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员工身体素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健身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健身房、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室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单位健身活动的管理,确保健身活动的安全性、有序性和高效性。

第二章健身场所与设施管理第四条单位健身场所和设施由单位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第五条健身场所和设施应保持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和保养。

第六条健身场所和设施的使用时间为工作日早上7:00至晚上22:00,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七条健身场所和设施的使用者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随意损坏或擅自搬离设施。

第三章健身活动管理第八条单位定期举办各类健身活动,如健身知识讲座、健身比赛等,以提高员工健身意识和参与度。

第九条健身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健身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单位申请,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健身活动参与者应自觉遵守活动规则,服从组织者安排。

第四章健身器材与用品管理第十二条健身器材与用品由单位统一采购、分配和管理。

第十三条健身器材与用品的使用者应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拆卸、损坏或擅自带出健身场所。

第十四条健身器材与用品的维护和保养由单位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章健身人员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设立健身管理员,负责健身场所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健身管理员应具备一定的健身知识和技能,能够为健身者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健身管理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健身者应自觉遵守健身场所的规章制度,尊重他人权益。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设施损坏、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健身场所和设施的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制止。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单位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内容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内容

全民健身房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绪论为了规范全民健身房的管理,增强健身房运行秩序,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健身房的管理1. 健身房的管理机构为全民健身房管理委员会,由健身房所有人聘请管理。

2. 健身房的日常管理由健身房管理员负责,健身房管理员需经过健身房管理委员会的审核批准方可上岗。

3. 健身房的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健身房的运营,对健身房内的规章制度进行维护和执行。

4. 健身房内设有健康管理专员,负责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包括制定健康方案、定期健康检测等。

第三章会员管理1. 会员制度:健身房采取会员制度,会员享有健身房所有服务权益。

2. 会员注册:凡年满18周岁的人可向健身房申请会员,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3. 会员费用:会员需按照健身房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会员费用,根据不同会员档次制定不同费用和服务内容。

4. 会员资格:会员承诺不因违规行为导致健身房利益受损,否则健身房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健身活动管理1. 健身活动安排:健身房每周定期开设健身活动,包括瑜伽、游泳等,会员可根据自身需要参加。

2. 健身教练:健身房配备专业健身教练,负责会员的健身指导和训练,会员需遵守教练的指导。

3. 健身器材:健身房设备齐全,会员使用健身器材需按照设备说明书操作,禁止私自调整设备。

第五章健康管理1. 健康评估:健身房会员需定期接受健康评估,教练根据评估结果指导会员的健身锻炼。

2. 饮食指导:健身房配备营养师,为会员提供综合饮食指导和营养方案。

3. 健康宣传:健康管理专员定期开展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健康意识和知识。

第六章安全管理1. 安全知识:健身房设有安全科普板,会员须仔细阅读并遵守安全规定。

2. 应急措施:健身房备有急救箱和应急设备,教练需定期接受应急救护培训。

3. 个人安全:会员在健身活动中应注意自身安全,不得擅自进行高风险运动,如有不适应当及时停止活动。

第七章纪律管理1. 遵守规章:会员应遵守健身房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有违规会员将被暂停资格。

市民健走队规章制度

市民健走队规章制度

市民健走队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市民体质,促进社区互动,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特制定市民健走队规章制度。

第二条市民健走队是由爱好健康生活的市民自发组织,以健走为主要形式开展户外运动的组织。

第三条市民健走队的宗旨是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增强身体素质,促进社区互动,弘扬团结友爱的精神。

第四条市民健走队的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走、登山、健身操、团队游戏等。

第五条市民健走队的活动地点为户外公园、广场、风景区等开放场所。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市民健走队以自愿参加的方式组织活动,无固定成员,所有爱好健康生活的市民均可自由选择参加。

第七条市民健走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市民健走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队长、副队长、秘书等职务,负责日常活动的领导和协调。

第九条市民健走队的活动时间和地点由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参与者的需求进行安排。

第十条市民健走队的活动内容由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进行统一规划,制定具体方案。

第三章活动规范第十一条参加市民健走队活动的市民必须尊重队员和工作人员,遵守活动规定,维护队伍的正常秩序。

第十二条参加市民健走队活动的市民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体素质,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第十三条参加市民健走队活动的市民必须服从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的安排,不得擅自离队或与队友脱离联系。

第十四条参加市民健走队活动的市民必须爱护公共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或公共设施。

第十五条参加市民健走队活动的市民应遵守道德规范,互相帮助,团结友爱,共同维护队伍的形象。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市民健走队的管理机构为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负责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组织委员会或理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促进队伍的发展和进步。

第十八条市民健走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活动的流程和规定,规范队员的行为和作风。

第十九条市民健走队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切实保障队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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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规章制度【篇一:《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设施是指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和其他资金在全市各类公共场所建设并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

二、各镇人民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整体规划,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确保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县文化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全民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作为全民健身设施的受益单位和产权单位,负责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三、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工作要求1、由县文化体育局根据辖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需要提出建设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建设。

建设项目选址如涉及土地、规划、园林绿化等部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2、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工程建设规定执行。

施工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与器材供应厂家签订安全质量、售后服务、使用保险等合同。

施工时,要严格管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所使用的健身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严禁未经检测评审、核价、保险的健身器材用作全民健身设施。

3、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标准执行,县文化体育局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4、县文化体育局应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全民健身设施的使用和管理规定1、全民健身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

各地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设施的效益。

县文化体育局要定期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人员和志愿者进行管理知识及技能培训。

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要积极宣传科学健身知识,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以促进市民群众身体素质的提高。

2、县文化体育局应定期对本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和卫生状况、设施完好程度、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产权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落实长效管理措施;要落实1―2名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本辖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

各社区、居委会及行政村要落实志愿者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

如发现健身设施存在质量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进行修理、确保全民健身设施的安全使用。

全民健身设施建成后,其产权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器材标志牌、功能牌和活动须知牌,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4、全民健身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其场地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其用途。

确因规划、布局调整等原因需要改变其性质、用途或场地面积的,须经县文化体育局审核同意,报嘉兴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同类地段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并不得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

5、全民健身设施在使用后因老化磨损需要分批更换的,所需经费由镇财政、县体育彩票公益金负责解决。

五、奖励和处罚1、奖励:对在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二:全民健身运动实施方案】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启动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县教育工作会议精神。

我校继续以“阳光体育,我运动,我健康,我快乐”为主题,以“健康第一”、“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现代健康理念,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体育大课间活动发展“阳光体育活动”。

通过举办田径运动会、跳绳、做好操、画好画、唱好歌等特色系列活动,吸引全校师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竞争合作意识,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认真落实“健康第一”的理念,不断推动学校大众化体育活动的蓬勃开展,进一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使学校体育工作更上新台阶。

二、领导小组组长:xxx成员:xxx xxx xxx xxx三、实施目标1、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充分认识体育对强身健体、陶冶情操、启迪智慧,以及培养团结、合作、坚强、奉献和友爱精神,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

2、开展阳光体育运动,要与体育课教学相结合,通过体育教学指导学生积极参加阳光体育运动。

3、与课外体育活动相结合。

保证学生在每天能到室外去,保证能有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4、通过多种形式继续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树立“健康第一”、“达标争优、强健体魄”、“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健康理念并落实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

5、通过学校体育活动,保证每名学生至少掌握两项日常锻炼运动技能,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

四、活动保障1、认真学习,转变观念,达成共识以贯彻新课程理念为主旨,组织老师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认真理解“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的现代健康理念,深刻反思自己,了解学生发展之需,使广大教师深刻体会到:拥有健康才能拥有明天,热爱锻炼就是热爱生命,在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高质量的工作中,注入快乐体育的全新理念,确立合作、竞争、快乐、主动、健康发展的体育工作观。

2、加强领导,保证时间,形成制度以将快乐体艺、趣味体艺引入体育活动为主旨,强化活动的领导与管理,并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在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过程与评价上形成有效管理,充分挖掘校内外各种体艺课程资源,不断丰富和发展活动的内涵,不断提升活动水平。

3、全员参与,注重评价,强化激励坚持学生全员参与,学校领导紧密配合,教职工全员协作,突出活动的评价作用,对先进班级和个人予以适时激励,并将各种评价资料存档,作为学期考核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主任、老师、学生系列考评中,以保证学校阳光体育活动的有效开展。

五、实施的主要内容1、各月份组织一项小型的体育比赛。

第一部分:最少提前一周做好比赛项目的宣传工作。

第二部分:帮助并指导各班练习比赛项目。

第三部分:各班利用课余时间认真练习。

第四部分:利用课余或大课间时间组织同年级比赛。

2、安排和组织好课间操的体育活动内容:第一部分:花样跑步——(时间8分钟)。

第二节课铃声响后,同学们随着音乐轻轻的走出教室,在班主任的带领下来到操场指定位置进行跑步运动。

第二部分:广播操《希望风帆》(时间6分钟)。

第三部分:校园舞曲(时间为6分钟)。

第四部分:各班特色活动(时间为10分钟)。

六、保障措施:1、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学校阳光运动的开展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

各年级要结合本年级实际制定活动内容。

2、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人人都是体育运动指导者”的理念,鼓励所有学科教师投身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中。

3、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使体质健康测试成为掌握学生身体素质发展状况的科学载体。

4、切实加强学校体育活动的安全保障。

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体育安全教育,完善学校体育设施、体育课程和活动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体育设施质量,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做好预防工作,确保师生安全。

5、增加学校体育工作的经费投入,学校公用经费要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工作。

6、完善评价,增加量化权重,鼓励师生开展体育运动的积极性。

【篇三: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切实加强政府提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职能,实现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群众体育场地和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充分发挥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作用,推动我省全民健身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全民健身工程(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用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启动资金,捐赠给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学校和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兴建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管理必须坚持“因地制宜、讲究实效、服务群众、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民健身工程项目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全民健身工程兴建地的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对受赠的体育健身器材具有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等,保证其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是全民健身工程的捐赠部门,在国家体育总局的宏观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的规划、指导、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定捐赠协议,对全民健身工程的配套资金、配建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等作出约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规划、城建、园林等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分级负责本地区全民健身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范围第五条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投入援建全民健身工程的项目及对象:(一)市、县级全民健身广场:各市、县(市、区);(二)乡镇全民健身广场:各乡、镇;(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各行政村;(四)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依托在体育场馆、各类体校、学校、社区、体育运动协会等单位;(五)社区体育俱乐部:各社区;(六)全民健身示范活动站点:各晨晚练点;(七)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社区、乡镇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八)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扶持项目:市、县(市、区)、社区、乡镇场地设施建设;(九)国民体质测试、社会体育指导员、群体大型活动、体育健身科研、社会体育组织建设等;(十)国家级全民健身中心、“雪炭工程”、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等或省规定的其它体育工程项目。

第三章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配套第六条全民健身工程应选择在便于群众经常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的公众场所兴建,建设规模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与城市、小区、公园等总体规划相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全民健身工程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体育彩票公益金、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资助。

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必须从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支出,保证地方体育彩票公益金实际投入的额度。

鼓励和提倡受赠单位结合本地实际,筹集和吸引其它资金共同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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