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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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8.06•【字号】冀建城[2003]381号•【施行日期】200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3]381号)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近年来,全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大部分指标步入全国先进行列。

但是,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非组织手段要求各市改变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体制,造成了城市水管理体制的混乱,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工作,保证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我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依法理顺城市水管理体制,保证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

2000年,省政府批准建设厅“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厅在水管理方面的职责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市政设施……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核;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和省政府已明确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为各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第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同时,在第十三条也明确了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即:"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7号《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6年12月30日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0•【字号】冀建村[2011]443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建村〔2011〕44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就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集中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是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

我省对这项工作也高度重视,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镇村人居环境得到了有效改善。

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农民现代生活方式的逐步确立,镇村污水和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

由于缺少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缺乏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镇村污水、垃圾处理工作机制不完善,目前污水随意排放,垃圾随意堆放,环境脏乱差的现象仍然十分严重,与城市面貌形成了明显反差。

近几年,各县(市)均已陆续建成县城(市区)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部分县(市)、乡镇也开展了污水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试点,为全省今后大范围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创造了条件。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镇污水处理和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采取有力措施,周密组织,精心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正文:---------------------------------------------------------------------------------------------------------------------------------------------------- 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二○○五年一月十日)第一条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水环境质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衡水市市区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

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明渠、水库、湖泊等。

第三条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

衡水市城市管理局设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作为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费的收取。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市城市管理局、市物价局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其代收的污水处理收费总额的1.5%。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和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编制导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防涝应急专用设备购置和防汛应急工程建设的投入。

依附于道路建设、改造的城镇公共排水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进行建设、改造。

第七条新城区建设与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行雨污分流。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五条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8月12日河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三章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第四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五章水价执行与监督第六章相关收费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冀财建[2003]71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日期】2003.06.27【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建[2003]71号)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

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

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一、污水费的意义1、保护水环境:合理的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可以促使居民和企业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从而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

2、改善水质:通过收取污水费,城市可以建设更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

3、持续发展:污水费的收取可以用于污水处理和维护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确保系统的运行和发展,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公平合理:污水费是根据居民和企业排放的污水量来计费的,可以实现按需付费,保证了资源的合理利用。

5、落实责任:通过污水费收取管理制度,可以促使居民和企业主动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二、污水费的收费管理制度1、费率制度:根据居民和企业排放的污水量确定污水费的收费标准,分别制订不同的费率,并按照月度或年度结算,确保费用的及时缴纳。

2、计费方式:采用智能水表和互联网技术,实现污水量的实时监测和计量,对于不同的用户,按照不同的计费方式进行收费,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征收方式:设立专门的征收机构,负责污水费的征收工作,制定相关收费规定,监督检查收费情况,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对污水费收取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规范收费流程,防止收费漏洞和滞纳情况的发生。

5、公开透明:污水费的收费标准、征收方式和管理办法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让居民和企业了解收费政策,确保公平公正的收费环境。

6、宣传政策:建立健全宣传教育机制,通过各种渠道向居民和企业普及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使他们自觉遵守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

7、奖惩措施:对于拖欠污水费的居民和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履行费用义务的意识和自觉性,鼓励遵守污水费收费管理制度的积极性。

三、污水费的管理问题及解决措施1、费率调整: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当适时调整污水费的收费标准,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可负担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税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税务局,辛集市农业农村局:现将《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23年8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三章征收与使用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2.31•【文号】财税[2014]151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31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0.10.10•【字号】冀价工字[2000]44号•【施行日期】2000.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价工字[2000]4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环保局: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已批准立项建设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含县城),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和河、湖、淀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和审批权限。

污水处理费应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运行维护成本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工资、福利和税金等。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或委托市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并结合当地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排水设篱有偿使用费按照各市现行标准直接并入污水处理费。

合并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省已委托的城市除外)为:居民0.2元/立方米;其它用水0.3―0.5元/立方米。

对于以水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污的单位,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扣减污水排污费标准。

(四)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与使用。

污水处理费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征。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管理企业或污水处理企业征收;也可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在征收水费、水资源费时一并征收,并按月划拨给排水管理企业或污水处理企业,代收单位可提取代收污水处理费总额1―3%的手续费。

污水处理费必须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建设。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冀建城[2011]741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及标准(试行)的通知(冀建城〔2011〕7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承德、衡水市水务局:城镇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对防止水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改善环境质量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和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河北省污水垃圾处理专项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2、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标准(试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运行监管力度,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市、县、镇已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均可参与评选。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各设区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示范单位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二章评选条件和要求第四条城镇污水处理项目经竣工验收已投入正式运营,且出水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已纳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5%,或者污水收集率达到80%以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冀建法改〔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8月17日河北省城市市政污水污泥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设施污染防治效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等,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是指以处理城市(含县城及以生活为主的开发区,不含工业聚集区)生活污水为主的设施(原则上以环评批复类型为准),以及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处理处置的设施。

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名单定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监督全省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设施运行重大事件等。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级城市市政污水处理与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工作,指导监督所辖县(市、区)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设施运行较大事件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5号2008年6月1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完成“到2010年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的目标,促进污染减排工作,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一)到2008年底:《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全部开工建设。

未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其他县城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设计能力要求。

(二)到2010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全部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并保证正常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二、加大筹资力度(一)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各地要采用项目“打捆”、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合资合作等融资方式,利用BOT、TOT、BT等建设运营模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

积极搭建各种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平台,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二)充分利用银行贷款。

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和外国政府赠款。

当前要用好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环境的卫生与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管理,适用于城市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修建、运营、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1.城镇排水:指城镇内生活、工业、农业生产等产生的废水。

2.污水处理:指对城镇排水进行除去污染物及回收利用的过程。

3.污水处理设施:指用于污水处理的构筑物、设备和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四条设施建设原则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据下列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设施结构。

2.充分利用当地自然资源,节约水、能源等资源。

3.采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排水与污水处理质量和效率。

4.保障设施的安全、可靠、经济、环保等特性。

第五条设施建设程序修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进行前期调查、勘察和设计。

设计应当遵循上述建设原则。

3.进行施工和验收。

4.设施的开通和运营。

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六条设施管理机构设施管理机构应当成立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制订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发展规划,并负责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检查和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设施管理制度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制订服从法律、法规和国家和地方政策的相关制度以及设施管理操作规程。

第八条设施保护设施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和环保。

第九条设施维护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和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四章督办和处罚第十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冀建城〔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各市(含定州市)城管局(城管委),廊坊、辛集市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落实《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系统、全面地编制本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我厅委托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了《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工程规划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建设处沟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7月20日河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工程规划编制大纲目录第一章综述第二章规划总则第三章规划重点与技术路线第四章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章排水体制规划第六章污水系统规划第七章近期建设规划第八章投资估算第九章实施措施及建议第一部分文字说明一般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若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求出规划文本,则从其要求。

主要内容如下:前言第一章综述1.1 城镇概况包括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城镇区位图)、历史沿革、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地震、高程特征等)、经济社会和河湖水系的流量、水位特征以及水质污染总体情况等。

1.2 规划编制背景说明编制规划提出的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背景和需求,简述规划编制过程。

1.3 上位规划解析解析城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国家和上一级政府(省、市)或主管部门的污水规划。

1.4 相关专项规划解读解读与污水规划相关的道路专项规划、给水专项规划、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海绵城市规划、环保专项规划、防洪专项规划、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和即将实施或正在实施的工程项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冀政办字〔2015〕13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9日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推进本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相关政策,并做好排污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省、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具体承担排污权交易的业务指导、信息提供、技术审核和评估,以及排污权指标的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质量情况,报省政府批准后,在行政区域内增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重点污染物种类。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清河县碧蓝污水处理厂:你公司《关于工业废水处理站处理费单价制定的申请》收悉。

根据《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着既充分考虑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又同时兼顾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原则,结合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清河县城北工业废水处理站成本测算项目评审结果,并参考周边县市价格水平,报经县政府批准,经研究,暂定北区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业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费临时标准为:3.6元/立方米;此项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是北区区域内洗毛、洗绒企业,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仍按清价【201X】5号文件执行。

二、定价后你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污水处理效果,确保污水处理达标排放;进一步节能降耗,确保污水处理高效率、低能耗运行;认真做好本次污水处理费定价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在收费大厅将制定的价格和执行日期进行公示,确保这次定价工作的顺利实施,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接此通知后及时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1X年3月23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期满后,请按程序重新申报。

清河县物价局 201X年3月22日以上这篇关于制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通知公告,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管理资料下载网,谢谢。

请示报告的格式及范文请示报告的格式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1、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2、请示的事项:写明请示要求,如请求物资要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请求资金要写明金额。

三、结尾语:多用“上述意见,是否妥当,请指示”。

“特此请示,请予批准”,“以上请求,请予审批”,“以上请示,请予批复”,“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执行”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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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2008-07-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五条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污水处理成本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进行核定。

利润是指污水处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税金是指污水处理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第八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污水处理企业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利润。

成本费用按还本付息的办法进行核定。

即成本费用中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只计入等均还本付息年值。

公式: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贷款、债券总额)*(贷款、债券利率)〔1+(贷款、债券利率)〕n/{〔1+(贷款、债券利率)〕n-1}式中n为经营期。

经营期是指污水处理设施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九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

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设区的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四)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制定或调整后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由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征收与使用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或其他有关部门代收。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向代征部门(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按照污水处理费实际征缴数额的1-3%计算。

城市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独立运行的,污水处理费原则上由城市排水管网管理部门征收。

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如实向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

有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其用水量按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无用水、采水计量设施的,由征收或代征部门(机构)参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十六条用户应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限缴纳污水处理费,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负责征收或代征的部门(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3‰的滞纳金。

对应缴不缴者,经过催促后逾期2个月的,可公布其拖欠费用情况并依法追缴。

第十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污水处理费应专项用于以下事项:(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二)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三)污水处理设施在建和运行并存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首先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剩余部分,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用于补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十八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自管自用。

并接受物价、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资金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0%以上。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企业应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运行负荷应达到设计能力的80%以上。

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按规定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按同等比例扣减。

第二十一条对进水水质达到污水处理设计进水水质要求,经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未达到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标准要求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和江河、湖泊、水库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程,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以及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二章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第五条全省所有城市、县城及3万人口以上的重点镇和独立工矿区全部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根据当地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运行和维护的合理定价成本,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兼顾用户的承受能力,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包括污水处理合理定价成本、合理利润和税金三部分。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期间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而发生的合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污水处理成本采用社会平均成本并适当考虑个体成本差异的方法进行核定。

利润是指污水处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应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税金是指污水处理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第八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使污水处理企业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用和偿还贷款、债券本息的能力,并获得合理利润。

成本费用按还本付息的办法进行核定。

即成本费用中不含固定资产折旧费,只计入等均还本付息年值。

公式: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贷款、债券总额)*(贷款、债券利率)〔1+(贷款、债券利率)〕n/{〔1+(贷款、债券利率)〕n-1}式中n为经营期。

经营期是指污水处理设施的经济寿命周期,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九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

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对再生水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免征水资源费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再生水生产和使用成本。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随着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和经营成本的变化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核定一次。

污水处理企业每两年应对其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一次全面核算。

当污水处理率和生产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污水处理企业可向设区的市或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污水处理企业近两年的生产经营成本核算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污水处理成本价格核算报表;(二)污水处理费调整方案、征收标准及其依据;(三)拟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对相关行业及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影响评价;(四)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和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按照《河北省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报当地人民政府通过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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