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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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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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

毕署通〔2010〕18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

知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

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

(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

(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

(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

(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

(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

(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

(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

(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

(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

(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

(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

(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

(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

(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

(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

(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

(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

(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

(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

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精神,全面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吸取纳雍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目前我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回

头看”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所暴露出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缺位、隐患多这一突出问题,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排除各生产环节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置、配齐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隐患“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煤矿企业要坚持生产系统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每周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较大隐患,制定专门整改方案,做到五个落实(即: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齐全有效,作业点风量配备合理。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不得出现循环风,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煤矿要按要求定期测风,矿井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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