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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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命令、三个规定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1.必须证照、手续齐全;2.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3.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4.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5.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6.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7.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做到按章指挥;8.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9.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10.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1.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12.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13.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14.必须执行班前会制度;15.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16.必须有矿领导入井带班作业;17.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8.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19.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20.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行、采空区管理;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21.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出、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22.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3.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24.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25.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26.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先探后采(掘)”的规定;27.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28.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29.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30.必须需执行未实行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31.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32.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路检查支护的规定;33.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34.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35.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员和物料;36.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毕府发〔2018〕23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毕府发〔2018〕23号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毕节试验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

二、禁火范围在禁火期内,全市范围内林地及距林地5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一)严禁在全市范围内燃放“孔明灯”。

(二)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禁在禁火区铲烧草皮灰、上坟烧纸、亮灯、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吸烟等。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爆破、射击、焚烧垃圾等涉火活动。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车辆进入禁火区。

(六)严禁有护林防火任务单位的带班领导、值班人员、护林员脱岗。

(七)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八)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充分做好扑火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确保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在森林防火严管期违反本《通告》规定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市森林火灾报警(举报)电话:0857—7117119。

毕节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5日。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

康金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周培训教材一、毕署办通 [2011] 46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规定的》通知为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我区煤矿安全检查针对性,提高监管效率,落实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推动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重点检查内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和有关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夯实安全基层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矿井生产建设手续1、生产矿井是否“六证”齐全、有效2、建设矿井是否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按照已批复《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建设。

3、是否打开已关闭系统作业。

(二安全管理体系1、“五职矿长”是否齐全,是否持有有效安全资格证,更换五职矿长是否进行备案;是否配备满足跟班作业需要瓦检员、安全员、防突工,抽放工是否满足瓦斯抽采工作需要;是否配齐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2、是否健全以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及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煤矿瓦斯防治技术领导机构;是否健全防突专业机构。

3、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4、是否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每班是否都有矿级领导下井带班,矿长每月下井带班次数是否少于5次。

(三通风系统通风系统是否合理1、矿井是否具备完整独立通风系统,是否存在剃头下山开采。

2、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是否存在串联通风。

3、通风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风门、密闭设臵是否合理,质量是否合格,是否使用风桥。

(四安全装备1、是否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2、是否按瓦斯治理规定配备了专项装备(至少3台150以上钻机。

3、是否安装完善瓦斯监控系统,是否与县瓦斯监控中心正常联网。

4、是否配备足够数量光学瓦检器和瓦斯突出参数测定仪。

(五煤与瓦斯突出防治1、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已鉴定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复矿井,是否按突出矿井管理。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9.05.06•【字号】毕署办通[2009]76号•【施行日期】200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毕署办通〔2009〕7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要求,地区安委办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了《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等毕节地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六日毕节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为扎实抓好全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理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实现安全与生产的协调发展。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收性侵十严格十不准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收性侵十严格十不准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收性侵十严格十不准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性侵“十严格、十不准”
一、严格女生宿舍“封闭式”管理,不准男性人员擅自进入。

二、严格住校女生外出的审批权限,不准擅自外出或超时不归。

三、严格教职工从业资格规定,不准不合格人员进入学校工作岗位。

四、严格学校警务室登记审查制度,不准来历不明或精神恍惚人员进入校园。

五、严格关注有异常行为的教职工动态,不准因疏忽大意让个别教职工出现不良行为。

六、严格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不准在非公共场合或非在校时间辅导学生,安排事务,处理教育教学等有关问题。

七、严格午间管理学生教师值班制度,不准滞留学生在教师宿舍或办公室。

八、严格落实家长或监护人的管理职责,不准家长和学校疏于联系,让学生管理出现空档。

九、严格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的教育,不准出现学校未教育、学生不知晓的情况。

十、严格学生网络防范知识培训,不准疏于管理让学生上当受骗。

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十个不承诺

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十个不承诺

教育专区小学教育
龙街小学师德师风学习材料
毕节地区中小学教师“十个不”的承诺
一、不发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

二、不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及驱赶学生出教室和用不文明言行对待学生家长。

三、不违规公布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位。

四、不缺课、迟到、早退、无教案和浓妆异服上课。

五、不敷衍批改作业或请学生代批作业和试卷。

六、不酒后上课、课堂上吸烟和使用移动通信工具。

七、不从事有偿家教和未经学校批准在外兼课。

八、不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及商品和向学生乱收费或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变相乱收费。

九、不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和借婚丧喜庆事宜敛财。

十、不参与黄、赌、毒等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

贵州教师誓词
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庄严宣誓: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履行教师神圣职责。

修身立德,为人师表;追求真理,崇尚科学;敬业爱生,教书育人;淡泊名利,严谨治学;传承文明,勇于创新;终身学习,不断进步。

为全体学生美好未来,我愿奉献全部智慧和力量!。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提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提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

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提出抓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
针对4、5月份煤矿瓦斯事故多发的实际,6月2日,毕节地区行署在纳雍县召开了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地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51个煤矿企业业主、水城煤监分局和遵义煤监分局负责人共130多人参加会议。

会议由行署常务副专员赵英旭主持,行署专员黄家培、副专员刘毅到会并分别作重要讲话。

会议提出了抓好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十条措施: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

二是及时选派到位煤矿安全督查员。

三是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的原则,从提高服务质量的角度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煤矿强化“双基”建设。

全区煤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履行地方监管职责,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

四是突出抓好煤矿停产整改验收复产工作。

五是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六是始终保持严管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非法煤窑的开采行为。

七是集中力量,全面开展煤矿瓦斯整治工作,并由供电部门尽快提出煤矿密集区域内的煤矿双回路电源建设方案。

以后凡因供电部门随意停电造成煤矿事故的,追究供电部门的责任。

八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完善办矿手续,严禁超能力生产。

九是加强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十是加大培训力度,由地区安局牵头,在近期内举办煤矿业主安全知识培训班。

十条禁令、十个不准

十条禁令、十个不准

“十条禁令”:
一、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发放贷款收受回扣,违者一律开除。

二、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违者一律开除。

三、严禁账外经营,违者一律开除。

四、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一律开除。

五、严禁私招乱雇临时工,违者一律开除。

六、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挪用农村信用社及客户资金的,一律开除。

七、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销毁、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者有价单证的,一律开除。

八、弄虚作假,擅自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等金融票证,或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一律开除。

九、在软件开发、系统运行及维护过程中,故意设置非法程序,或运行非法软件的,一律开除。

十、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造成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一律开除。

“十个不准”:
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岗位,擅离职守;
二、工作时间不准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
三、工作日中午不准饮酒;
四、不准利用公款或接受客户邀请大吃大喝、游山玩水或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五、不准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
六、在职员工不准经商或参与经商;
七、不准违反规定向下级单位打招呼,操纵、干预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购置、工程项目招标及信贷、人事事项;
八、婚丧、乔迁不准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九、不准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或无故拖延需办事项的办理时限;
十、不准拉帮结伙,制造矛盾,造谣惑众。

对违反“十个不准”的干部员工,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欺凌“十严格、十不允许”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欺凌“十严格、十不允许”

毕节市中小学预防学生受欺凌“十严格、十不允许”背景介绍学生欺凌在中小学校园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给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需要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预防。

为了建立一个安全、健康的研究环境,毕节市中小学制定了以下“十严格、十不允许”原则,以预防学生受欺凌。

“十严格、十不允许”原则1. 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包括推搡、打击、踢踹等行为。

2. 严格禁止对他人进行侮辱、嘲笑、辱骂等言语暴力行为。

3. 严格禁止故意破坏他人财物或抢夺他人物品。

4. 严格禁止散布、传播他人隐私信息或恶意造谣诽谤他人。

5. 严格禁止进行种族歧视、性别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歧视行为。

6. 严格禁止对他人进行恶意的排斥、孤立或羞辱。

7. 严格禁止产生或参与网络欺凌的行为,包括网络暴力、网络诋毁等。

8. 严格禁止教唆、参与或帮助他人进行欺凌行为。

9. 严格禁止通过虚假身份或匿名方式进行欺凌行为。

10. 严格禁止以任何形式对他人进行侵犯或侵害他人权益。

预防措施为了贯彻“十严格、十不允许”原则,毕节市中小学将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学生受欺凌:1. 建立学校欺凌预防教育体系,开展针对教师、学生和家长的培训。

2. 加强学校安保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3. 鼓励学生勇于发声,积极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活动,培养自信心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创建一个宽容、友善的学校氛围,倡导尊重、关爱和互助的价值观。

5. 推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

结论通过制定“十严格、十不允许”原则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毕节市中小学致力于预防学生受欺凌,为学生创造一个安全、友善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

落实三个规定 十条禁令的情况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落实三个规定 十条禁令的情况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落实三个规定十条禁令的情况Microsoft Word 文档 (2)
对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三个规定”、“十条禁令”的落实情况
《毕节地区行署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毕节地区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认真吸取近期几起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补充规定》、《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暨“禁令”和“三个规定”)。

“禁令”和“三个规定”是抓煤矿安全的最有效措施。

为认真吸取各地煤矿事故教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加快建设步伐,富祥煤矿创新工作方式,着力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按照“禁令”和“三个规定”切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了全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平稳好转。

主要落实情况是:认真抓好《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学习、贯彻和考核。

将行署近年下发的煤矿安全生产“三个规定”和“十条禁令”统一制作成宣传牌板,相继在综合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和生产调度室醒目位置悬挂;并将“三个规定”和“十条禁令”在早晚会上人人学习签字。

同时我们下一步主要是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

严格落实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集中开展安全整治活动。

集中整治活动以机电设备整治、提升运输安全为重点,由机电矿长赵明刚具体负责,安监科长付明胜、调度室孔祥新、机运科李延军负责
实。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20111231doc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三个规定2011123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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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1.11.01•【字号】毕署办通[2011]146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五个严禁”的通知(毕署办通〔2011〕146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五个严禁”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和落实五个严禁的重要意义截止目前,我区共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1起、死亡44人。

其中,发生较大事故3起、死亡22人,均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较大,事故多发频发势头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较大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当前煤炭产销两旺,煤矿企业容易产生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全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五个严禁”是省政府正确分析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提出的针对性措施。

贯彻落实“五个严禁”,严厉开展打非治违,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两个主体责任,有效提高执行力和落实力,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扭转煤矿安全生产被动局面的有效手段。

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五个严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上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五个严禁”上来,把安全生产工作抓实抓好。

二、落实五个严禁的工作措施(一)严禁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各县、市(区)要着力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保持严打高压态势。

一是对生产矿井要坚决打击严打多头多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要严厉打击建设矿井边建设边生产行为;三是要严厉打击联合试运转矿井超范围试运转;四是要严厉打击关停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复建行为;五是严厉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行为。

(二)严禁违规审批联合试运转一是未经贵州省煤矿证照联席会议批准,不得审批联合试运转矿井;二是对未经省联席会议审定的联合试运转煤矿,一律立即停止试运转;三是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毕节地区十个禁令、三个规定、四个百分之百

毕节地区十个禁令、三个规定、四个百分之百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个禁令1、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2、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3、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4、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5、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6、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7、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8、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等规定组织作业9、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10、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三个规定一、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

毕署发(2007)39号二、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煤矿典型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现场管理补充规定。

毕地安监(2008)174号三、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毕署发(2009)13号四个100%1、逢掘必探2、远距离放炮3、石门揭煤现场盯守4、先抽后采,先抽后掘煤矿15条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7)超层越界开采的;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12)新建煤矿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

公安部:五条禁令、六个严禁、八条禁令、十条禁令、三项纪律主要内容展开全文公安部五条禁令编辑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为贯彻落实依法整治、从严治警方针,维护公安队伍铁的纪律和良好形象,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出台了以枪、酒、车、赌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五条禁令”,自2月1日起施行。

目录1、五条禁令 2、六个严禁 3、八条禁令 4、十条禁令五条禁令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本禁令自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禁令不一致的,以本禁令为准。

六个严禁一、严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的领导的配偶,子女在其管辖的地区从事消防工程施工,检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二、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干预消防工程的招标评标活动;三、严禁指定或变相指定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企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和品牌;四、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或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拉赞助以及强行征订消防杂志,征集广告;五、严禁利用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吃、拿、卡、要;六、严禁违反规定干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对违反上述“六个严禁”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或降职等党纪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
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0.06.01
•【字号】毕署通[2010]19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的通

(毕署通〔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已经行署第13次专员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毕节地区森林资源保护禁令
针对一些毁损森林资源的不良习惯和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加强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特制定如下禁令:
一、严禁一切毁林开垦(含过火林地开垦)行为;
二、严禁乱挖滥采和无证经营树根、树篼与野生植物;
三、严禁非法捕猎、经营和运输野生动物;
四、严禁放火烧山种树、种草;
五、严禁在森林防火期铲烧草皮灰和野外焚烧秸秆杂草;
六、严禁在森林防火期上坟送灯、烧香腊纸烛、燃放鞭炮和投放孔明灯;
七、严禁擅自将生态公益林地改作商品林地;
八、严禁随意移植古大珍稀树木;
九、严禁非法采伐、运输和经营木材;
十、严禁各类工程建设未批先用、少征多用林地;
十一、严禁未经批准在林地上修建房屋、采石打砂和开挖矿井。

凡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禁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十条禁令
1、严禁酒后入井
2、严禁跨越皮带
3、严禁井下斗殴。

4、严禁带烟下井
5、严禁蹬勾、蹬溜子、坐皮带
6、严禁私自打开密闭进入盲巷。

7、严禁毁坏主要通风设施。

8、严禁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瞒报瓦斯含量
9、严禁带电作业、明火作业。

10、脱岗。

矿长保护矿长七条规定
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

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市长:吴东来2023年12月11日毕节市森林草原禁火令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从2023年12月7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市范围内林、草地及距林、草地100米的边缘地带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在禁火时段和禁火区域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焚烧秸秆、铲烧草皮灰、焚烧垃圾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及其他祭祀用火行为。

(三)严禁玩火、野炊、乱扔烟头、烧蜂窝及其他野外用火行为。

(四)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五)严禁未按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

(六)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四、禁火区特殊用火规定(一)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其他确需在禁火区域内用火的,必须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

五、禁火要求(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落实部门责任,带班领导、值班人员严格值班值守,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参加扑救。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毕署办通[2010]159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159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工作部门:今年以来,全区煤矿安全生产较为严峻,尤其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为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7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1号)、省安委办《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黔安办〔2010〕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行署决定立即在全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并对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定不移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地委、行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不断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在煤矿自然灾害严重、安全基础薄弱等诸多不利条件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不断进步。

但是,一些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区煤矿数量多、安全基础薄弱,煤矿事故总量较大、较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压力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三规两必”“七步法”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及“三规两必”“七步法”

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4.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电气作业;
5.严禁未经审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6.严禁不佩戴安全带进行高空作业;
7.严禁未按规定停机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8.严禁违章穿越或进入正在运转的设备设施;
9.严禁堆垛超高;
10.严禁酒后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

三规两必
一、三规定:
1、危险作业分级审批规定;
2、上锁挂牌作业规定;
3、变更作业规定。

二、两必须:
1、每项临时性作业前必须辨识评估安全风险,并制定落实相应防范措施;
2、常规性固定作业流程必须每月辨识评估一次风险,完善相应防范措施。

“七步法”
第一步设定安全底线。

第二步评估安全能力。

第三步签订安全协议。

第四步开展安全培训。

第五步实施安全交底。

第六步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第七步实行安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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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十条禁令和三个规定————————————————————————————————作者:————————————————————————————————日期:ﻩ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的通知毕署通〔2010〕18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禁令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做到按章指挥;(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按章作业;(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十一)必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十二)必须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四、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十三)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登记档案、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十四)必须严格执行班前会制度;(十五)必须做到班前会点名、矿灯(自救器)发放和入井检身记录三统一;(十六)必须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作业;(十七)必须有瓦检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五、严禁煤矿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十八)必须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十九)必须杜绝无风、微风、串联通风作业,确保作业地点风流稳定、风量充足;(二十)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切实加强盲巷、采空区管理。

六、严禁煤矿不治理瓦斯、瓦斯超限组织作业(二十一)必须按规定治理瓦斯,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二十二)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二十三)必须按规定配备数量足够的瓦检员,瓦斯检查严格做到时检、班检、日检,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二十四)必须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可靠使用,凡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监测监控探头;(二十五)必须做到突出矿井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七、严禁煤矿不执行逢掘必探等规定组织作业(二十六)必须执行“逢掘必探”、“有疑必停”、“ 先探后采(掘)”的规定;(二十七)必须按规定配备钻机和钻探队伍;(二十八)必须做到探掘有设计、有记录、有分析,切实消除隐患。

八、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二十九)必须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且距掘进工作面不得小于300米;(三十)必须执行未形成独立通风系统和未安设安全防护设施的掘进工作面实行地面放炮的规定。

九、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一)必须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杜绝空顶作业;(三十二)必须执行班组长、安全员沿途检查支护的规定;(三十三)必须按采、掘工作面支护的相关规定进行支护作业。

十、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三十四)必须执行机电设备检查制度,杜绝机电设备失爆;(三十五)必须执行“打点挂钩,双岗作业”、“ 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杜绝蹬车和使用皮带、刮板运输机等运输设备运送人和物料;(三十六)必须按规定安设、使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

凡违反此禁令,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严处。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精神,全面落实12月6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有关要求,切实吸取纳雍群力煤矿“11·8”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深刻教训,针对目前我区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所暴露出的煤矿现场管理不到位、缺位、隐患多这一突出问题,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排除各生产环节出现的隐患和问题,保证安全生产,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事故发生是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成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配置、配齐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切实抓好煤矿“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机电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生产技术基础工作等方面的隐患和问题的自查自纠工作,做到隐患“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煤矿企业要坚持生产系统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每周必须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坚持隐患排查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立即整改;对排查出的重大、较大隐患,制定专门整改方案,做到五个落实(即: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

二、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管理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完善、稳定、可靠,通风设施齐全有效,作业点风量配备合理。

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不得出现循环风,局扇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

煤矿要按要求定期测风,矿井供风量必须满足生产要求。

煤矿要加强对井下通风构筑物的管理和维护,不得擅自启封密闭。

煤矿必须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二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确保正常运转,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

三、加强煤矿瓦斯管理(一)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成立瓦斯治理机构,保证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执行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作业过程中“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

(三)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等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一是要提高对瓦斯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二是瓦斯治理技术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要先到位,要尽快配备防突钻机,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突风门和实行远距离放炮等;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和防突机构要限期完善。

(四)每班每个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质量监督员。

安全员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监护;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认真做好瓦斯检查记录,严禁漏检、虚检和假检,对出现瓦斯超限、瓦斯变化异常等现象,要立即撤出人员,停止动力电源进行处理,确定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质量监督员对每个工序环节全过程监控,保证工程质量满足要求。

(五)配备充足完好的光学瓦检器,凡入井矿长、工程师、安全员、电工、班组长等必须随身配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自救器。

瓦检器要定期校检。

(六)煤矿要正常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在采掘过程中要及时对地质构造进行预测预报,在构造带区域作业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四、加强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管理(一)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正常使用,探头数量足够、设置符合规定。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必须24小时值班,并作好值班记录,瓦斯超限必须立即报告和及时处理。

(二)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必须正常使用,要适时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和瓦斯抽放浓度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的时间、范围、效果要满足采掘作业安全的需要。

五、加强矿井防突管理(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煤与瓦斯突出征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煤与瓦斯突出的有声征兆:煤层发出劈裂声、闷雷声、机枪声、响煤炮,声音由远到近、由小到大,有短暂的、有连续的、间隔时间长短不一,煤壁发生震动或冲击,顶板来压、支架发出折裂声;无声征兆: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煤壁被挤出、片帮掉渣、顶板下沉或底板鼓起,煤层层理紊乱、煤暗淡无光泽、煤质变软、煤壁发亮,工作面风流中瓦斯忽大忽小,打钻时有顶钻、卡钻、喷瓦斯等现象。

(二)突出矿井要坚持区域性防突和局部防突相结合,并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

在区域性防突中重点考虑保护层开采和建立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煤层瓦斯预抽;在局部防突中重点考虑小直径钻孔排放、措施效果检验、安装防突风门和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等,在放炮时必须坚持回风系统停电撤人、在防突风门外远距离放炮等安全防护措施。

(三)矿井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由煤矿企业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处理。

六、加强爆破管理(一)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放炮母线必须使用爆破专用的两芯电缆,爆破作业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

放炮母线不得出现明接头。

(二)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炮眼装药结构和连线方式,并在现场作业时严格落实,且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符合要求。

井下爆破严禁一次打眼装药,分次放炮。

(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检查瓦斯浓度)和“三人连锁” (瓦检员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瓦斯浓度满足爆破要求后告知班组长;班组长负责撤人和布置警戒后告知放炮员;放炮员撤到安全放炮地点,并确认爆破区域可以实施放炮后,方可进行放炮)放炮制度,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严禁装药爆破,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四)采掘作业规程要明确规定放炮站位置,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要实行远距离放炮,人员必须撤到防突风门以外进风流中的安全地点或井口外。

(五)一个区域内爆破作业必须规定放炮顺序,只准一个作业点放炮,放炮时要撤离其它作业点人员,严禁一个区域内多处同时进行爆破作业。

(六)爆破作业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

七、加强煤矿水害防治(一)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透水的预兆,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透水预兆:(1)干燥光亮的煤变得发暗潮湿,无光泽,空气变冷,采掘工作面气温骤然下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2)出现雾气,井下空气含有大量的水蒸气,湿度较大,采掘工作面空气骤然变冷,水蒸气凝成雾气;(3)挂汗:采掘工作面煤壁、岩壁上聚成很多水珠;(4)挂红:煤壁浸出的水发涩,有臭鸡蛋味;(5)煤层里发出嘶嘶水叫;(6)底板鼓起,流水有甜味;(7)顶板来压,产生裂缝,出现淋水。

(二)查清矿区范围内的采空区、老窑、水库、河流等情况,并将井下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老巷及其采空区、水库、河流的位置、范围、标高等,如实填绘在矿图上,对有水害威胁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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