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灭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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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防灭火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1)
第三章附则 (13)
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露天矿火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危害,减少职工人身伤害和国家财产损失,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露天矿防灭火管理工作。
第二章防灭火管理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通则
(一)凡是在露天矿范围内动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矿有关防火规定,加强安全教育,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二)矿长为本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基层各队长为各基层单位防火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层层签定防火责任状。
(三)各单位要做到一年四季防火,春秋两季重点防火。
(四)凡用火设施,如:锅炉烟筒、炉灶等通过或接近可燃物时,要用灰泥等不燃烧的材料涂抹隔温,禁止用易燃品代替烟筒。
(五)禁止在用火地点附近放置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六)用火部位要设防火负责人,并做到有火有人、火灭人走。
(七)在消除灰渣时,必须洒水处理,防止死灰复燃,并将灰倒在指定的地点。
(八)凡用灯火照明,都要将灯火放置在安全地点,离开现场时要将灯火熄灭。
(九)禁止在电炉、火炉周围烘烤衣物及易燃品。
(十)进入仓库、采掘场严禁带入火种,并设置防火警示牌,库内物品的存放要符合防火规定,易燃、易爆品要分开存放。
(十一)焊工工作前要检查接地要有专项措施经批准后方可作业,有可燃、易燃气体、液体及药品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燃烧、爆炸起火。
(十二)设备的轴承要经常注润滑油,防止磨擦起火。
(十三)油浸抹布、油纱布、油手套等,用完后要妥善放置,禁止放置在火源的附近。
(十四)机电设备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漏电起火。
(十五)加强用电安全教育,经常对输电线路进行检查维修,防止发生电火。
(十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有关火灾防范措施。
(十七)重要建筑物、变电所、高压输电线路、配电柜等设施均应安设避雷装置。
(十八)严禁在煤层上生火,进入作业区的车辆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好防火帽,生产现场严禁吸烟。
(十九)严禁用明火烤车,停车场发现地面有油污时,应立即用土及沙子埋盖,以防发生火灾。
(二十)室外特别是采掘场周边禁止烟火,在重点防
火部位必须用火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现场监护。
(二十一)电气火灾严禁用水灭火。
(二十二)设备上和重点防火部位要配足消防器材、消防设备、设施,要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看管,严禁乱用或挪作他用。
(二十三)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野外动用风、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四条采排场防灭火管理制度
(二十三)由生产技术部、采煤工区负责落实采排场防灭火管理工作,做好采场及排土场防灭火的检查,定期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检,并有巡检记录。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煤层底板必须随采面推进及时清理干净,不留火灾隐患。
(二十三)采场及采煤工作面出现高温、火点时,采煤工区、施工单位要立即汇报,按要求进行清挖、灭火处理,高温煤必须运至排土场指定地点并及时进行掩埋处理,带有明火的原煤必须在彻底灭火后运至排土场指定地点并及时掩埋处理,进行严禁将高温煤和明火煤运至煤场。
(二十三)排土场排放风氧化煤及带有原煤的剥离物时必须按要求指定区域进行集中、分区排放,排弃工作线长度不超过50米,厚度不得超过2米。
(二十三)及时掩埋排至排土场的风氧化煤和带有原煤的剥离物,掩埋厚度不低于2m,严禁外漏。
(二十三)承担防灭火工作任务的挖掘机、装载机、自卸汽车必须携带灭火器等消防器具,并确保车辆安全装置
及设备等无故障,故障车辆不准参加防灭火工作。
(二十三)采排场范围内严禁吸烟及携带烟火,使用电焊、氧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时,必须填写动火工作票,经矿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作业,并严格按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把关,风力超过5级以上,严禁动用电焊及明火作业。
第五条仓库、堆栈存储物品防火
(一)库房周围不准堆放柴草及其他易燃物品。
(二)库房内物品要分堆储存,堆与堆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每一个库房要规定贮存限额和标准。
(三)凡是性质互相抵触或者火灾扑救方法不同的物品,要分开贮存。
(四)贵重物品要与一般物品分开贮存。
(五)易燃和可燃品露天堆垛要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高压架空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六)贮存有物品的库房不要住人和设置火炉。
(七)贮存易燃物品的区域内禁止吸烟,并要有禁止吸烟的标志。
(八)能自燃的化学易燃物品,应当贮存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在热天要采取降温措施。其它能自燃的物品的堆垛(棉花、油布、煤炭等),应定期进行测温,如果发现温度升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
(九)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以及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应该立即进行处理。
(十)在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地点,禁止进行试验、分装、风焊修理等可能引起火灾的工作。
(十一)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内必须通风良好。
第六条电气设备防火
(一)充电室应该通风良好,并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二)油浸变压器周围应筑堤,并在堤坝内填充标准的卵石,底部设有通往事故油井的通道,防止变压器油溢出。
(三)充电设备的房屋内,应备有灭火器,便于及时有效的扑灭火灾。
(四)安装、检修电缆和电器设备,应该由专业电工人员按照现行电气规程进行,一般人员不要擅自装修。
(五)定期检查电缆和电器设备的绝缘情况,发现电缆破皮、漏电、短路或电线垂落、相互接触,或与其他物体接触等危险情况时,要立即进行整改。
(六)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或开关。
(七)电缆穿过门框及其他可燃物质部分,应装阻燃套管。
(八)禁止把电缆挂在钉子上或铁条上;禁止用纸或其他可燃物做成没有骨架的电灯照;禁止在电缆上悬挂物品,禁止随便增设电气设备,防止超过安全负荷。
第七条安装使用电气设备防火
(一)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人员进行。新设、增设的电气设备,应当经主管单位或人员检查合格后,才可以通电使用。
(二)电线杆要架设牢固,不准做其他用途。电线应当用瓷珠、瓷夹架设整齐,防止与其他物品接触。电线与锅炉、炉灶、暖气设备和金属烟囱等,都应该保持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