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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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随着环保事业的发
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
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质量。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统计、调度工作,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