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07•【字号】鄂环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0]7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做好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好的建议,及时报告我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湖北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环境质量状况信息,满足政府决策及公众环境知情权益的要求,推进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预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管理工作。
第四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不利气象、水文等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如三峡库区、丹江库区、清江库区、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以及其他湖泊、水库可能发生的“水华”现象。
(二)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质量异常变化,如浮尘、灰霾以及其它极端天气可能引起的环境空气污染。
(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四)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环境质量异常变化。
第五条环境质量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一)“水华”预警预报的启动条件:在“水华”易发时期(汉江干流及支流、长江支流在每年的1-4月,三峡库区及其支流、丹江库区、清江库区以及其它湖泊、水库在每年的2-10月),不同水域根据各自警示值启动预警预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鄂环办[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排查情况看,我省履行项目环境监管职责的总体情况良好,但仍有相当一部分项目还存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审批不严等问题。
为了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
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与当地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污染物减排、维护群众切身环保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等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加强区域、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第559号令),全面推进规划环评工作。
各地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规划环评,推进企业布局的集约化和园区化,形成产业链,实施集中管理、集中治污,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积极推动钢铁、水泥、煤化工、电石、磷化工等“两高一资”行业规划环评,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
各地环保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协调,在编制当地“十二五”规划中,提前介入,开展“十二五”相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9.08.14•【字号】鄂环办[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09]1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国庆”和中秋将至,为确保节前节后环境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应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和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
环境问题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环境应急工作,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迅速制定方案加以整改。
要做好应急工作准备,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二、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
各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重点单位、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环境安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防范重点做到心中有数,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加大环境监测范围和频率,及时发现各种环境安全隐患,争取将隐患和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环保部门要做好与政府的衔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部门联动机制,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各部门能够迅速到位,各负其责。
三、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值班和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要明确值班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保证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做到有领导在现场指挥、有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置。
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要进一步做好应急信息上报工作,确保报得快、报得真、报得准,不迟报、不漏报、不瞒报,及时为正确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依据,确保环境安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鄂环办[2011]215号
•【施行日期】201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鄂环办[2011]21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中国环境报等媒体资源,积极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政策指导、舆论监督、资讯服务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我省环境新闻宣传工作,有力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跨越式发展,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转发给你们。
希望各地要按照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环境新闻宣传,把中国环境报作为宣传建设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的重要平台,统筹安排环境保护与新闻宣传工作,把中国环境报作为营造主流环境舆论的重要阵地,支持中国环境网建设、加强网络舆论引导,加强对中国环境报记者站的指导和建设,不断增强环境宣教能力。
要用好中国环境报和中国环境网的舆论平台,进一步凸显新闻宣传在环保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两型”社会、强化节能减排等重点、热点和焦点开展典型
宣传,唱响主旋律。
附件: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新闻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函[2011]212号)(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4]2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为加强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明确工作职责。
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省环保厅审批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州)环保部门负责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年度例行监督检查和违法问题的处理工作;省环保厅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及市(州)环保部门辐射安全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对例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定期对各市州使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情况和例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二)严格工作程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每年年初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医用Ⅰ类放射源利用单位每年要落实不低于二次的现场监督检查,对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应按照环保部《辐射安全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及省环保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和防护监督检查手册》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特殊情况应随时更新有关信息。
要做到“三个到位”,即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该查处的必须查处到位,该处罚的必须处罚到位。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鄂政发[2004]56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04]5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起草的《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从全省排污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统筹和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排污费,用于重点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及由省环境保护部门直接征收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申报和初审,组织项目的会审、审批,下达专项资金项目的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日常财政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省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参予对申报项目的会审和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申报、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的方式,吸引地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资金等渠道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下列项目:(一)省内跨流域、跨地区的重大污染治理项目。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7(000)0S1【摘要】鄂财建规[2017]12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4日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总页数】3页(P4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相关文献】1.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2.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科学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3.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林业生态文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无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5.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全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全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鄂环办[2012]246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全省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246号)武汉市、黄石市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2012年全国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环境保护部近日下发《关于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88号),决定在全国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武汉市和黄石市开展环境执法绩效评估试点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是做好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在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与指导下,我省环境执法整体实力稳步提升,环境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快速推进,为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解决突出环境违法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
面对当前环境监管范围和对象的日益扩大、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需求不断提高的严峻挑战,繁重的环境执法任务和有限的环境执法资源的矛盾日益突出。
环境监察机构执法效能低下和无序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行为严重浪费执法资源;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档案不完备、执法信息不整合,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能。
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是做好新时期环境执法工作的迫切要求,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具体实践,环保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环境执法效能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攻坚克难、勇于创新,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环境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鄂环办[2012]316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鄂环办[2012]3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目前,我厅组织的“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已近结束。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第三方运维工作,加大对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全面监管力度,根据《湖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相关管理规定(一)“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中标单位不得以本项目运维服务商身份,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背建设单位意愿在系统正常使用年限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新建、更换、改造。
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禁止该单位3年内在湖北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
(二)省级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单位招标已过有效期,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对市场开放。
满足《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五条(详见附件1)的单位,在符合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均可按相关要求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相关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所有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新建、更换和改造工作,建设单位必须经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省环保厅提交建设方案,并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建设方案审查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系统不予验收。
二、积极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移交工作(一)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鄂财采计[2012] 1938号计划函要求,湖北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5.04•【字号】鄂环办[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2]11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开展全国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的通知》(环办[2012]3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的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周密部署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2.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信息汇总表3.关于转发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环境监察稽查第一批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1]183号)(略)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附件一:关于开展全省环境监察专项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执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省第八次环保大会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对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批示,推动全省环境监察干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环保为民理念,做到科学公正、廉洁高效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下移,根据环保部环办〔2012〕3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环保系统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执法检查”),特制订工作方案如下:一、检查目的意义(一)促进执法公正、保障廉洁执法2008年以来全国环保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统计结果表明,环境监察岗位面临的廉政风险较为突出,确保环境监察工作依法、公正、廉洁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旨在进一步增强我省广大环境监察干部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促进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开展污染源现场监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和排污费征收工作,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重点解决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突出问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秉公执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5.13•【字号】鄂环办[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鄂环办[2014]13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加强湖北地方环保标准工作,明确2014-2020年我省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具体任务,逐步建立符合湖北省情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将《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4年5月13日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2014-2020年)根据环保部《关于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4]49号),为加强地方环保标准工作,建立与湖北省情相适应的完善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明确我省环保标准体系发展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现制定2014 -2020 年湖北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发展规划。
一、湖北省地方环保标准发展现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必要补充,也是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自1973年创立以来,经过30余年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国家共发布环境保护标准1700余项,其中现行的标准有1575项。
现行标准的适用范围已涵盖水、气、土壤、声与振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生态、核与辐射等环境要素。
自1986年以来,北京、山东、广东、河南等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共126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8.30•【字号】鄂环办[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鄂环办[2012]2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保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专项排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风险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积极督促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落实整改措施,全力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尽快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采取强力措施,确保本地区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做好全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我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将于9月1日开始,9月至10月由各地方环保部门对本地区可能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普查,并于2012年10月31日前将排查总结报告报送我厅。
11月至12月省厅将对存在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督查。
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排查工作。
重点对辖区2008年以来省级以上审批、验收的可能引发环境风险和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以及2008年以来国家和省厅历次检查发现的存在环境问题的企业或项目等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12•【字号】鄂环办[2014]63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4]6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及相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厅党组统一安排,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组织建设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及实践经验,构建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交易、运输、贮存、处置等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为固体废物处理过程的全程化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实现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可溯源化监控,促使固体废物管理由传统人工管理方式向现代化智能管理方式进行转变。
为确保我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一期)工作顺利实施,我厅编制了《湖北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附后)。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一)高度重视。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工作,指定专人配合推进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的具体实施,要对照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项目按时建设好、运用好。
请各地环保部门于3月10日前将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建设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方式、辖区内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同志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从2013年12月开始,在省厅审批新建项目环评时,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项目和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大(10吨/年)、种类较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3种类别以上的)新、改、扩建项目,要求按照省厅统一建设标准建设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作为该项目“三同时”验收的依据之一。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申报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鄂环发[2011]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和“两型社会”建设,打造生态湖北,根据《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2004]5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2011年度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四类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康环保行动项目、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区域流域综合整治类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污染减排项目重点污染减排项目主要围绕“十二五”减排任务,支持大气和水污染重点减排治理项目,《暂行办法》中明确不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2008-2010年已经支持过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申报项目类型: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钢铁烧结脱硫脱硝一体化改造、水泥行业脱硝示范工程、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30吨(含)/小时以上工业锅炉脱硫等大气污染治理减排项目;重点行业中重点工业点源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治理项目,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纳入2011年度总量减排方案。
(二)资金安排方式: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补贴,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个数: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各市州进行申报,由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组织审核汇总后上报至省环保厅、财政厅,省直管燃煤电厂脱硝治理项目由企业直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不占当地申报项目个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一)分类申报。
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二)严格遴选。
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
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三)动态调整。
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背景和目标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了加强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
该项目的主要目标是提升湖北省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三、项目申报条件和流程1.项目申报条件(1)符合湖北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项目,具有推动湖北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2)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相关环保资质,并在湖北省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申报单位在过去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行为,且没有欠缴税费和社会保险费用。
2.项目申报流程(1)项目申报单位准备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和目标、项目内容和实施计划、预期成果和效益、项目预算等内容。
(2)将项目申报书提交给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同时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和证明文件。
(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可行性和符合性,并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需求进行筛选。
(4)评审通过的项目将进入资金拨付和实施阶段,同时需要与相关部门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和验收。
四、项目支持和管理要求1.项目支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为通过评审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2.项目管理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管理项目,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定期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提供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项目评估和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提供项目的实施报告和成果报告,并接受项目的评估和验收。
评估结果将直接影响项目的资金拨付和后续支持。
六、项目监督和考核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将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严重违反项目实施规定和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国水网了解到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已经正式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对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进行规划,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
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等。
(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
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06]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省第七次环保大会精神,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各地要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十不批”原则。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湖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鄂政办发[2005]103号),严禁越权审批。
要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类管理,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
要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相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规划的项目,且规划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要积极推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环评,从2007年7月起,未开展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省局原则上不再受理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各地要加强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管理,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
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
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提出污染物总量削减的替代方案,在“三同时”竣工验收中严格落实,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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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
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9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鄂环办[2011]9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近年来,为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每年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用于支持各地污染减排点源治理、区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环境保护、基层环保能力建设等方面,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改善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提升了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但是,根据我们初步摸底调查,部分地方存在项目进展不理想、未严格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未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监管不到位等情况,影响了国家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环保效益。
随着环保事业的发
展,环保项目不断增多,环保投入也在逐年加大,为此,国家和省级不断加大对环保项目及资金的监管力度,不断规范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建设,确保各类环保项目按时保质实施。
按照国家及省级关于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管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工作,我厅决定对2008年以来的各类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办。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省环保厅将以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各市、州环保局”)为单位,下发各区域内2008-2010年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单以及《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清单。
请各市、州环保局按照下发项目清单,认真组织辖区内县(市、区)开展自查工作,逐一核对项目进展情况,加快项目的执行进度,并按照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
对已验收的项目要组织资金审计,强化档案管理,确保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对未验收的项目要加强监管,督促项目业主按期按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报项目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实施和整改工作
各市、州环保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要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类项目实施到位。
(一)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或建设方案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方案、治理工艺及治理要求等,如确需调整的,应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中央环保资金项目报省环保厅审批后报环保部备案,省级环保资金项目报各市、州环保局审批后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要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加强对项目的资金管理,确保环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各地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实现
项目动态跟踪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及时反馈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质量。
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汇总辖区内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统计、调度工作,并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省环保厅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