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17•【字号】鄂环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3]136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的通知
(鄂环办[2013]13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9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省环保厅决定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和复检工作,并对各地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成人员
主任:李国斌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副主任:李瑞勤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朱津桥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徐松厅人事处处长
卢梅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孟树国、刘爱华、孙斌、陈孝华、黄冬生、魏娜、张莉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孟树国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察总队承担。
办公室成员为:黄冬生魏娜张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8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核安全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二)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三)将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省林业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五)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七)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审定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职责。
(八)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九)加强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和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环境保护职责。
(十)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十一)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鄂环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0]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相关处室、厅属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环境保护部成立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我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厅将对应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办公室职责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李兵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周歆昕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李永福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李瑞勤省环保厅规划与财务处处长刘义荣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处长程新华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张金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周水华省环保厅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王虚谷省环保厅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朱津桥省环保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处长张文漫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刘成付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张志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高水生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人员主任:程新华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处长(兼)副主任:张金星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调研员(兼)唐必武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兼)宋国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成员:段光耀李伟周嵘杨立群刘真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湖北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省直相关单位协调会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二)负责省环保厅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联络、协调和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湖北省和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四)拟定重金属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五)指导市、县级环保部门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六)组织实施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事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8.24•【字号】鄂环办[2011]212号•【施行日期】201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2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强力推进治庸问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1]72号)和《关于下发<省环保厅开展治庸问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党[2011]37号),为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现制定省环保厅“治庸问责”督查工作方案。
一、督查目的开展“治庸问责”督查旨在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厅“治庸问责”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治庸问责”工作取得实效。
二、主要职责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实际和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治庸问责”情况进行督查,发现正面典型,及时推广;查找“庸懒散软”问题,促进整改到位、有效实施问责。
三、方式方法1.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明查由督查组每周进行一次,暗访按照督查内容采取不打招呼不拘形式,走访管理对象,了解真实情况,或者不定期进行网上后台监管。
2.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日常检查按照治庸内容全方位开展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某一重点工作和重大安排进行检查。
3.重点抽查与跟踪督查相结合。
重点抽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对“治庸问责”督查内容进行有重点的检查。
4.专班检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
专班检查即由厅督查工作专班组织的检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廉政【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7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环办[2011]7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0〕4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制度建设,确保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我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纪办[2010]152号)和《省纪委关于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方案》精神,按照权力配置科学、界限明确、行使依法、运行公开的要求,坚持内部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组织评审与专家评估相促进,日常性的全面评审与专项性的重点审查相统一,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认真查找和防范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廉洁性风险,切实从体制机制上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为进一步深化源头治理腐败工作、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厅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党组统一领导,相关处室配合协作的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机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26•【字号】鄂环办[2013]240号•【施行日期】201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3]24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已经厅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环保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推进我厅“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一)民主集中制原则;(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三)集体研究决定原则;(四)广泛征求意见原则。
第二章决策形式及事项范围第三条“三重一大”决策以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两种形式进行。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厅党组会议决策的事项: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2.厅系统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事项以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方面重大事项;3.以厅党组名义向省委呈报的重要请示、报告;4.厅党组成员及厅级干部的分工确定与调整,厅系统公务员考录工作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及其试用期满转正和任职;5.厅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发展规划;6.审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完成情况;7.厅机关和厅属单位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变更,厅系统人员编制增减与调整;8.厅系统管理制度的审定、修改和废止;9.厅系统干部出国(境)公务活动计划;10.省环境保护政府奖候选获奖集体和个人建议、全省环保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审定及向外单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候选对象;11.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厅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12.推荐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有关津贴人选;13.处理厅系统干部违法违纪案件;14.其他需要厅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鄂环办[2013]309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鄂环办[2013]30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林区、直管市)环保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各厅处室(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一、目的及依据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证环境应急工作有序开展,及时、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和《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时间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及次生、衍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及环保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
核与辐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处置、应急响应等工作按照核与辐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指挥机构省环保厅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鄂环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环办[2013]14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5日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为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根据2013年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及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实现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为目标,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察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新的体制保障和完备的执法监督体系,加快环境监察战略转型,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区划分级,向上包容。
省级以下按行政区划分级划分网格。
同时,各级网格要将所有上级(含行政上级和网格上级)已实施审批分级管理和控制分级管理的对象,全部纳入本级网格化管理,实行向上包容。
但处罚权限不变。
(二)统一模式,全面覆盖。
全省各地必须按照“区划分级”原则,统一划分网格模式,实施统一管理并逐步纳入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增加特色模块。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1.01•【字号】鄂环办[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调整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环办[2007]10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对环境信访工作的领导,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调整我局信访领导机构:一、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兵副组长:吕文艳何诗标领导小组成员:徐松、李永福、李瑞勤、王虚谷、程新华、李国斌、李炜、周水华、文松青、张嗣顺、刘义荣、黄晓明、刘成付、张文漫、唐必武、高水生、董平。
二、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信访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信访局、省委、省政府、湖北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协调各部门信访工作,研究制订信访工作机制及布置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处,应对突发性信访案件,督促检查全省环保系统环境信访工作。
三、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主任:徐松常务副主任:刘义荣副主任:黄晓明、杨嵘、皮军民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四、省局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省局信访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省信访局和省局信访领导小组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制订省局环境信访工作计划,及时向环境信访领导小组汇报省局和全省环保系统环境信访工作情况,对加强、改进环境保护及信访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一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鄂环办[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的通知(鄂环办[2013]146号)厅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已经厅党组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6月7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领导职数规定根据厅机关“三定”规定(鄂政办发[2009]118号),现将省环境监察总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规定如下:一、主要职责(一)组织、指导和考核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负责拟定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规划及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
(二)组织开展全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
负责全省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和环保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和专项执法检查。
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
(四)组织开展污染源、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
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五)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项目现场核查工作。
(六)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调查。
协调省际环境污染纠纷,组织跨市(州)重大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配合省环保厅开展环境政策法规研究、法治单位建设、法制宣传等工作。
(八)负责对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及运维管理。
(九)指导全省排污费的征缴工作。
负责全省30万KW以上火电等省直管企业的排污费征收。
(十)组织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和排污收费稽查。
(十一)负责全省重点企业的企业环境监督员管理工作。
负责开展绿色信贷、污染责任险、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等工作。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0]191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通知(鄂环办[2010]191号)各成员单位及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相关要求,我省已于2002年6月成立了湖北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鉴于近年来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工作发生变动,为便于工作,现将经各成员单位确认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委员李兵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副主任委员曹文宣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院士陈焕春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院士吕文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洪流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邓干生湖北省农业厅总农艺师李新水湖北省林业厅副厅长程保国湖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九处处长委员王虚谷湖北省环保厅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处长孙筱红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农经处调研员李庆国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处长施伟忠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高级工程师张兴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调研员沈德友湖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谢平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研究员许天全中国科学院武汉物理与数学研究所研究员胡鸿兴武汉大学教授刘胜祥华中师范大学教授高水生湖北省生态学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葛继稳中国地质大学教授李兆华湖北大学教授朱兆泉湖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王青峰中科院武汉植物所教授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结束——。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环境应急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鄂环发[2013]2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环境应急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环境应急信访工作情况的通报(鄂环发[2013]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为了使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了解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整体情况,加强工作交流,督促各地环保部门进一步做好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按照环保部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从今年起,省厅将建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通报制度,每季度通报一次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情况,随时通报。
现将2013年第一季度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情况通报如下:一、环境信访工作情况(一)环境信访事项受理情况一季度,全省共受理环境信访事项6200件,其中,来信1151件、网上投诉1268件、电话3499件、来访282批/420人,信访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2%。
一季度,省厅直接受理环境投诉件214件,其中群众来信12件、电话79件、网上来信114件、来访9批17人。
信访量较去年同期增长24.4%。
另外省信访局转办来信2封,抄送2封、转来访群众1批1人;环保部交办群众来信5封;环保部12369系统交办21件,省信访局和环保部交办、转办量与去年同期相当。
各地投诉情况详见附件一。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一季度,大部分地区能够按时办复信访事项,省厅交办件各地按期办复率达到了98.3%。
办理较好的地区有武汉、襄阳、黄冈、宜昌等地。
各地环保部门在办理环境信访事项时以“事要解决”为目的,以严格执法为手段,以规范程序为前提,采用各种方式、方法,化解了一批信访积案,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积极耐心上门做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突破口。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鄂环办[2011]220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鄂环办[2011]22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解决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庸懒散软”方面的突出问题,省直机关正在大力开展“治庸问责”工作。
按照省委书记李鸿忠同志“做好非常之事,需要非常之举措”的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全省环境应急工作,提升环境应急部门工作效能,确保应急信息渠道畅通,现就进一步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全等级报告制度,着力提高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安全问题正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媒体报道的热点。
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纵然是污染范围较小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网络、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都会在事发后几小时甚至几十分钟内发布信息,而且其信息覆盖范围远远大于事发地域。
与之对应的各级政府环保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明显滞后,经常出现省政府或省厅领导通过媒体了解情况再要求应急部门进行确认的信息“倒挂”现象。
为解决此类问题,扭转环境应急部门工作的被动局面,充分发挥环境应急部门的效能,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实行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全等级报告制度,只要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论等级大小,一律要第一时间上报省厅,坚决杜绝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1]72号)有关要求,上报时限不得超过2小时。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鄂环办[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13]222号)各市、州、县环保局,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为了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省环保厅制定了《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3年9月4日附件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与考核,保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资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文)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湖北省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环评业务的,必须持有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并在湖北省环保厅登记,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四条申请登记的环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一)湖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登记表;(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复印件;(三)环评机构工商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环评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机构所有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身份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联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文件及相关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的相关文件;(五)注册登记地在湖北省境外的环评机构须提供注册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近三年质量考核及无违法记录证明文件;上年度环评工作业绩。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鄂环办[2011]72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鄂环办[2011]72号)各市、州、县、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规范、高效的做好全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地按照要求填报《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见附件2),于4月15日16:00前报省环保厅办公室。
联系人:叶晓琴徐蕾联系电话:************************传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联系电话及传真:省环保厅办公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值班室电话:************传真:************省环保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电话:************传真:************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2.全省环保系统2011年度重大紧急信息报送人员通讯表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湖北省环保系统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保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是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对于党委、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时掌握、指导处置紧急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办发电[2010]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环保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1.03.31【实施日期】2011.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鄂环办[2011]7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87163060(信访)邮箱:xinfangban@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九)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信息化建设。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07]10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11.05
【实施日期】2007.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环办[2007]10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健全我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2006年我局编制了《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成立湖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成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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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
室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环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环保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的通知
(鄂环办[2011]7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的需要,依据环保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146号)的有关要求,厅党组决定成立厅应急与信访办公室(简称应急信访办),履行厅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职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厅应急信访办组成
目前厅应急信访办由6人组成:张金星、李志军、李俊华、屈华、陈实、葛红波,张金星行使负责人职责。
应急信访办办公地点:
厅主楼508室电话:87167135
厅副楼515室电话:87166810(应急、传真)
87163060(信访)
邮箱:xinfangban@
应急信访办设立应急信访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厅副楼一楼,值班员由应急信访办人员轮流担任,主要负责受理电话投诉、接待群众来访和应急值班等,应急值班和信访投诉电话87167153。
二、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
厅应急信访办基本职能为协调配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组织处理环境信访事项。
具体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省环境安全应急预案;
(二)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和应急预警工作;
(三)负责督导检查涉危、涉重以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等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环境应急演练、环境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
(四)按照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协调省内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五)指导、协调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等工作;协调处理因其它事故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能力建设,组织应急与信访岗位培训;
(七)负责全省环境信访督导检查工作,受理本级和上级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并负责信息报送;
(八)参与涉及环境安全的涉危、涉重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环境管理工作;
(九)统筹谋划全省环境应急与信访信息化建设。
三、有关要求
环境应急与信访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涉及面广,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理顺本部门业。